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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浙两头婚的历史渊源与“存亡继绝”

2021-01-07李竞恒

南方周末 2021-01-07
关键词:习惯法外孙姓氏

李竞恒

中国传统,讲究“存亡继绝”,就是尽一切可能延续即将灭亡的家族共同体。《论语·尧曰》孔子说:“兴灭国,继绝世,举逸民,天下之民归心焉”

江浙地区民间正在自发兴起一种“两头婚”,即男不娶女不嫁的小家庭,兼顾男、女父母双方家庭,生两个小孩,分别跟祖父、外公姓。一些人说这是“现代进步”,也有真现代进步的人批评这是“传统传宗接代思想”,而真坚守“传统传宗接代思想”的一些传统人士,则批评这是坏了传统父系继承的纲常,这些说法都是值得商榷的。

最早姓氏的出现及其功能,本来就是组建父系血缘共同体,“姓”的“生”是一个表音符号,“姓”字上古音在心母耕部,“生”字上古音在生母耕部,齿音叠韵,发音基本相同,所以“姓”字不是望文生义地解读为“女性所生,代表母系”,其“女”只是标注父系家族中的女性才用“姓”,“生”则只是一个表音符号,“姓”只是区分有同源的父系家族之间不通婚的这个功能。姓氏的出现是文明的产物,动物没有父亲这个文化角色,姓氏从父才产生了文化意义上的父亲角色。所以,中国传统姓氏从父,是保护文明的,这一点毫无疑问。

那么,两头婚挑战了这个文明原则吗? 笔者认为没有。因为从“母姓”那个小孩其实是负责延续外公这个父系的姓氏。传统人士会说,你这乱了纲常。但孟子说,嫂子溺水,以手相援救,并不是失礼,当然这不是叫你日常没事摸嫂子的手。两头婚这种现象的出现,其实是大规模独生子女情况下的应急救济措施。

中国传统最核心的“仁”,讲究“存亡继绝”,就是尽一切可能延续即将灭亡的家族共同体。《论语·尧曰》里孔子说:“兴灭国,继绝世,举逸民,天下之民归心焉”。《荀子·王制》《公羊传·僖公十七年》等儒家文献都有类似的表达。就是仁者不忍心看到别人家的香火延续断绝,要尽可能一个不少地手牵手走下去。

有人会说,传统遇到这种,可以收养远房同姓嘛,何必乱了父系纲常。但现代社会大家族早就被瓦解了,大家都是独生子女,哪来的“远房同姓”给你继承? 对于只有一个女儿的家庭,就面临这样的情况,独生子女生女儿的概率是一半,也就是说一半家庭都面临断绝祭祀。

当然,也有“进步人士”会说,你家有王位要继承哇? 姓氏毫无意义。对此,不能苟同。秦朝那种彻底原子散沙化的平民就没有姓,编户齐民可以按照某郡某县某乡某里某爵位加“狗蛋”“黑娃”——你觉得土可以叫“史密斯”来管理,最极端就是给数字编号。乱七八糟的姓氏,其实是妨碍这种编号管理的。

所以汉儒推动民间拥有姓氏,最大意义是让民间形成了英国思想家柏克所说“死者、生者、未出生者的生命共同体”,这种生命之河的共同体意识可以有效克服“爽一把就死”的时间偏好。而按照奥地利经济学派的观点,文明相对于野蛮的重要区分就是时间偏好更低。一个源自古老世系的姓氏,其实就是社会上一个最小的“王位”。若干最小“王位”之间的合作,才能避免成为数字编号。

从历史来看,华夏习惯法的“礼”以直接父系继承为主流,但也给外公这个父系的存亡继绝留有一点空隙。傅斯年说古中国是“夷夏东西说”,东部地区的继承法外孙是可以继承外公的,《左传·襄公六年》所谓“莒人灭鄫”,就是东部地区两小国,鄫君是莒君的外孙,莒君让他继承自己家氏,从西部周人角度看,这就是莒的灭亡。但从东部习惯法看,这是一种对外公家世的继承。同样东部的古代《高丽律·户婚》记载若无嫡子、嫡孙、庶孙,“则女孙”,即立孙女为后嗣,让外曾孙继承外曾祖的父系。虽然孔子以来“吾从周”,以西部周人继承法为本,但东部习惯并未彻底消失,而是保存在民间习惯法中。

《三国志·吴书·朱然传》记载朱然是朱治的外甥,十三岁时被收为后嗣。这里,外甥继承的其实就是外公家族的父系家姓。朱然是浙江丹阳人,这也是一个东部地区的例子。此外,《晋书·陈骞传》记载陈骞的父亲本来是广陵刘氏,被外祖父陈氏收养,于是继承了外祖父的家姓和祭祀。广陵在扬州,这显然也是一个东部地区的习惯法例子。而魏晋时期西部地区的贾充,死后无子,妻子槐氏让贾充外孙奉其祭祀,遭到了郎中令韩咸、中尉曹轸、博士秦秀等人的批评(《晋书·贾充传》《秦秀传》)。可见魏晋时期东部地区给外公这边父系继承留有空间,而西部地区反对。

到宋代理学家陈淳编著的《北溪字义》中,也记载“今世多有取女子之子为后,以姓虽异,而气类相近,似胜于同姓而属疏者”。就是说在南宋时期的民间习惯法中,常见将外孙作为外祖父的父系继承人。到晚清法学家沈家本,也说“近日史馆中有许邓起枢,并以二姓兼称。其他之以异姓亲属为嗣者,更难偻指数。此亦风俗之习惯,不能遽禁者也”(《历代刑法考》)。一直到民国时期的民事调查中,很多地方都存在以外孙继承外公为后嗣的民间习惯法(苏亦工:《中法西用》)。

对于江浙地区两头婚的兼顾父系、外祖系这一现象,在独生子女特殊时代,尤其具有“存亡继绝”的仁义意义。并且,也符合传统华夏习惯法的补充救济措施。

(作者系大学老师、历史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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