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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存天理,信用透人心——评《法律、伦理与民间借贷》

2021-01-07代春敏刘家璇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借贷伦理信用

代春敏,刘家璇

借贷存天理,信用透人心——评《法律、伦理与民间借贷》

代春敏1,刘家璇2

(1. 衡水学院 董子学院,河北 衡水 053000;2.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文法学院,河北 秦皇岛 066000)

传统观念中的义利之辨和信用道德伦理标准,在民间信用伦理思想中并不占绝对优势,在古代百姓心中,能够用来保证借贷交易顺利进行的仍是古老的信仰——“因果报应”,它植根于人内心的天道信仰和困果信念,是一种更为深刻的根源所在,最为直接和原始,也更具约束力量。《法律、伦理与民间借贷》从法律和伦理角度对中国古代民间借贷法律和信用伦理进行深入研究,多维度阐释和探求了法律和伦理的保障机制和相互联系。

民间借贷;信用伦理;因果;天道信仰

孔子曾感叹道:“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1]138这句话道出了法律最本质、最核心的精神,也是最终的理想境界——“无讼”。孔子主张“道之以德,齐之以礼”[1]54,要维护社会秩序,最终实现“无讼”,离不开伦理道德的引导和建构,这是法律和伦理的内在联系,也是治国理政的根本所在。《法律、伦理与民间借贷》就是一部深入研究中国古代民间借贷法律和信用伦理的专著,该书之所以选择民间借贷这个法律范畴,笔者认为其初衷大概是民间借贷存在时间长,最能体现中国传统人情社会下的法律与伦理、人情与利益的纠结。直到今天,因一时急困,向亲朋好友借贷钱财的事情还经常发生,由此产生的经济纠纷在民事诉讼案件中仍占有一定比例。透过民间借贷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到,从国家治理到个人的道德修养,从日臻完善的法律条文,到基于血缘和地缘关系的中国农业文明的伦理约束力量,共同形成了独特的借贷文化和借贷伦理思想。尤其是中国传统文化中“仁义礼智信”和“责任担当”等重要的借贷伦理基础和道德约束机制,几千年来深入人心。书中对于法律伦理和传统道德的深刻解读,尤其是对信用伦理的独到见解,引起了笔者的极大兴趣。

《法律、伦理与民间借贷》从法律和伦理视角,细致梳理和深入剖析了传统借贷伦理思想。分上、下两编内容:上编主要是按唐代以前、唐、宋、元、明、清几个历史阶段,介绍历代关于民间借贷之债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编重点阐述唐宋和明清时期的借贷伦理思想。

该书并非一般意义上法律条文的介绍和梳理,而是更加注重对“传统的交易文化”的深入研究。借贷是一种金融交易,民间借贷是古代最主要的交易形式,且“大部分是可以比较顺畅地实现买卖双方的目的”[2]269。为保障借贷的顺利完成,形成了不同层面的保障机制和信用伦理思想:法律文化是政府层面努力维护借贷顺利实施的具体体现(上编详细梳理);社会精英阶层从不同的政治立场和治理理念出发,形成了截然不同的高利贷思想;民间百姓阶层则主要表现为维护自身利益的伦理道德和天道信仰。法律和伦理是两条不同维度的保障机制,它们相互联系,相互交织,不可分割。法律是在社会制度层面寻求保障,最直接详尽也最能体现权利意志,保证借贷双方合理利益诉求的顺利实现,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伦理道德层面,该书肯定了传统道德的作用,又深入挖掘出植根于中国古代百姓心里的天道信仰——“因果报应”观念,认为这种信念具有更强大的约束力量。尤其是当法律和伦理都不足以印证“善有善报,恶有恶报”这个因果观念时,“包括民间借贷在内的经济活动一定无法完成”[2]269-270,这是《法律、伦理与民间借贷》一书的核心观点。

民间借贷原本是现实社会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经济活动,《法律、伦理与民间借贷》的作者从法律和伦理角度对民间借贷进行了细针密缕的纵向梳理和横向剖析,展开一幅宏大的民间借贷的法律发展史,从而深度探寻古人的信用伦理。

一、研法纵贯古今

《孟子•离娄上》中说:“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1]280,意思是治天下不可无法度,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是治天下的“规矩”,其发展脉络和因革沿袭非常清晰,内容非常丰富。关于历代民间借贷的法律文献史料,也可谓繁芜琐碎。该书从大量庞杂零散的史料中选择有价值的信息文本,然后翦其繁芜,撮其枢要,再探求其相互关联性。

(一)全面梳理借贷法律史

《法律、伦理与民间借贷》一书叙周代之“称责”以下,迄明清之借贷,纵贯中国古代民间借贷的法律发展史。其间历代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法律效力、注解、诉讼程序及变通性,甚至法律条文的编排次序等,该书都做了详尽的梳理。

通过引用原文和制作表格,书中对法律的规范性、缜密性和逐步完善的过程进行分析,全面展示了当时的政权制度、历史面貌、社会风俗和价值引领。如唐代律法规定“用良人质债”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北宋虽沿用唐律,但从法律上禁止将人身抵当债务,这是律法的进步。到元代的“典雇身役”律法,又“比宋代后退了一大步”[2]40。再如唐、宋、元三代都没有明确规定对“过取利息”的处罚,到明代就有了明确的量刑规定,这是社会经济的发展在法律上的体现。又如在“明代关于借贷之债的法律规定”一章,书中对所列的“据《明代律例汇编》卷九户律六钱债所编问刑条例变异表”[2]49,经过细致勘察对比,认为“每一问刑条例并非一次性完成,而是逐步完善、增删而成。……其他问刑条例都有一个完善的过程。……之所以编排的顺序发生改变,料想应是问题的重要性在立法者的心目中不同。”[2]51这是从编排次序上体现了法律的演化;再如“清代关于借贷之债的法律规定”一章,作者列出“明清有关借贷之债规定对比表”[2]69、“《光绪会典》附律条例变化情况表”[2]70,对明、清两代的相关规定逐条进行对比分析,直观明了;该书还从大量适用于惩罚的条例中探求蛛丝马迹,寻找问题答案;书中还对清代省律例条目进行了详尽梳理。凡此种种周详之文,书中俯拾皆是,让人们对借贷历史的发展全貌有完整的了解。

想要保障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必须拥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不管是正面的权利义务表述,还是政令惩罚手段,目的都是以“规矩”求“方圆”,该书经过细致的整理和严谨分析,从纵贯古今的法制和政权层面,看民间借贷法律条文的变化、损益和历史特点,反映了与民间借贷相关的时代背景、制度变迁及其他社会因素,而且书中完备的文献史料也为他人的考据查阅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二)多维度阐释法理人情

《法律、伦理与民间借贷》一书虽然是一部严谨的学术专著,但笔法多变,视野开阔,引用诗歌、史书、文学作品、民间传说等多种形式的史料,内容几乎涵盖了社会历史的方方面面。该书从多种角度进行阐释,透过文本,我们可看到冷酷无情的制度和法理人情的纠结,洞察信任或怀疑、坚强或绝望、阴暗或光明的社会心理,了解或穷困窘迫、或华贵奢侈的生活现实,以及或诚信守义、或背信弃义的道德判断等。

从人文角度看,人文精神是中华文化的根本特质,古代法律制度也体现了对人权的平等尊重和关怀,民间借贷尤为突出。该书用很多笔墨来解析民间借贷法律关于人的主体性和价值性的规定和反映。在《中国唐宋元时期关于借贷之债的法律规定》一章,引用《宋刑统》的一段原文来说明宋代关于对“卑幼借贷主体资格”的限制规定,并指出,宋代重申了家主、尊长的家庭借贷主体资格以及卑幼的限制性主体资格,强调妇女的家长身份,对于在欺瞒家长的情况下做出的借贷交易无效,“钱、业各还两主”[2]20。这些规定符合当时社会的伦理纲常,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幼小和弱势群体的尊重和保护。如今仍有很多大学生在欺瞒家长的情况下进行“网贷”,结果给自己和家庭带来伤害。同时,该书也指出了这些规定消极的一面,即对借贷主体资格的限制不能体现对个体权益的充分尊重,限制了创造性发展需求,这种情况在明代就有很大改善,明代减少了相关规定,体现了法制对人权的关注。再如关于唐代政府对于“非出息借贷”(无利息的借贷行为)的偿还规定,在维护其正常开展,保护债权人的正当权益的同时,也引领人文关怀的社会风尚,弘扬急人之困的传统美德[2]29;在“清代关于借贷之债的法律规定”一章中,论及《大清律例》中关于当铺遭遇火灾和盗贼时,依据情况不同而赔偿也有不同的规定,体现了高利贷经营者遭遇危急困境时政府给予的保护和社会关怀。

该书作者认为,古代借贷的主要原因是贫困,所以历代法律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保护弱势群体,因此“相对于对放贷者的处罚,对借贷者违契不偿的处罚要轻许多”[2]90。清代法律规定,不能按时偿还债务的,保留三个月的缓冲期,目的是让借贷者有时间筹措资金。书中对这一具有人性化的基本原则和做法,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这既可以保护弱势群体,又增加了债务偿还的可能性,有利于维持社会的稳定。

从政治角度看,书中很多章节都提到法律条文中对于钱权交易、官员高利贷的防范和惩罚,唐宋的官吏管理制度以及清代的“账局”、养廉银制度和禁止官员借贷的法律等,这些都是在政府层面以法律制度的形式来保障国家运行机制的顺畅,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对于“利出于一孔”和“贫富相济,官不为理”两种对立的高利贷思想,该书都详细分析了它们的思想来源和不同历史阶段的表现。

从经济角度看,借贷本身就是一种经济活动,经济发展和秩序的稳定对借贷产生直接影响,借贷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经济的发展状况。书中指出,利率是借贷之债的核心问题,并专设章节来说明有关借贷利率的规定。如“有利债务”的出现直接反映了经济的发展和法律的关系;从清代利率变化的时间和空间分析,可以看出当时东、西方经济发展的不平衡[2]94;政府通过立法,尤其是对典当行业的管理和控制,达到影响经济运行的目的等。

从军事角度看,历代法律对军队这一特殊人群的借贷都有限制借贷主体资格,严禁以军器作为质押,禁止向军户放贷和军户借取高利贷,包括对利率的严格规定等。这些法律制度对于稳定军心,保持军队的战斗力和稳固国家的统治基础都有重要作用。

另外,书中还从民族问题、社会心理和文学创作等角度展开充分论证和分析。在民族问题方面,尤其是元、清两代,相关的法律既有保守落后的民族歧视,影响民族融合的规定,也有促进和维护民族稳定的规定,这些都有明显的时代特点。从社会心理方面,古人普遍认为“不借贷与人亦不向人借贷是君子之行”,[2]214对借贷敬而远之。透过书中对法律条文的摘录,或引用的实际案例,可以想见当时底层人民生活的艰难窘迫和高利贷者的唯利是图与巧取豪夺。

二、探寻天理人心

对于法理人情的充分阐发是为了深入探析其背后的天道伦理和人心。有交易就有利益,有利益就有纷争。民间借贷长时间存在,也最容易产生纠纷,书中说到,早在《周礼•天官•冢宰上》中就有记载:“听称责,以傅别。”“称责”指借贷,“傅别”是契约,“别”指券据一别为二,借贷双方各执其一,以为凭证[2]6-7。可以看出,借贷从产生之时起,就具有法律契约和信用伦理的双重约束,以保证借贷的顺畅完成。以义利之辨为核心,传统文化中的“责任”“诚信”“忧患”“正义”等思想都是民间信用伦理的基础。借贷伦理秩序的建构和存在,也是中国古代民间借贷之所以能长期存在的关键所在。

(一)传统伦理道德

首先看义利之辨。从字形来看,“利”是刀与禾的结合,表示农业生产的收获,引申为所有美好的物质和精神所得都称为利;“义”的繁体字是上“羊”下“我”,与祭祀活动有关,引申为正当合宜的事或合乎伦理道德的原则和举动[3]。儒家虽然经常义利并举,但从不排斥正当的利益所得。《史记•货殖列传》中说:“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4]儒家能客观地看待义和利,《论语》中孔子认为治理百姓要先富后教,“因民之所利而利之”[1]195;对于个人修养,孔子说:“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1]96如果财富利益可求,哪怕做一名执鞭小吏也可以。但孔子所说的“可求之利”,一定是以道义为前提,“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1]73,“放于利而行,多怨”[1]72,“见利思义”等。《孟子》开篇讲“义利之辨”,“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1]201。孟子反对的也只是国君追求的个人“私利”,而不是一切“利”。而且儒家讲义、利的统一,不必汲汲于眼前的小利,能行仁义之道才是真正的大利。

其次是“信”。借贷双方将契约各执其一,以为凭证,这是一种以“信”为基础的内在道德约束力量和“契约精神”。孔子以“大车无輗,小车无軏”来形容“信”德的重要性,钱穆先生解读说,人类社会要正常运转,法律契约和道德礼俗起着引导和约束作用,但是假如彼此间没有信任,那一切人事都无法向前推进。“信者,贯通于心与心之间,既将双方之心紧密联系,而又使有活动之余地,正如车之有輗軏。”[5]西汉大儒董仲舒阐发《春秋》大义,重视“信”德,提出“仁义礼智信”五常思想,建构中国传统社会的核心价值观。

“信”是民间信用伦理的重要道德基础。书中引用杜甫的诗《曲江二首•其二》:“朝回日日典春衣,每日江头尽醉归。酒债寻常行处有,人生七十古来稀。”[2]5-6书中的引用虽是为了说明古代之“债”与现代法律意义上的“债”多有不同,但同样可以看出杜甫欠“酒债”是很平常的事。还有我们熟悉的鲁迅笔下的小说人物孔乙己,他是绍兴咸亨酒店的常客,喝酒没带现钱时,就将名字记在酒店的“粉板”上,等还清酒钱,再将名字抹去。古代基本是熟人社会,店家与顾客、店家与店家之间,往往可以赊账,即便困顿潦倒,也因为讲信用,可经常欠下“酒债”。因此,不管是古代熟人社会的“赊欠”,还是现代社会的“债务”,无论是有形的凭证,还是无形的约定,“信”始终维护着人与人之间稳定而持久的联系,是永恒不变的伦理道德和核心价值。

(二)直指天道信念

在义利面前,能明辨是非,见利思义,讲诚信,这是中国传统文化一贯的道德标准。《法律、伦理与民间借贷》一书肯定了传统道德的作用,但作者对于借贷伦理的探究并没有止步于此,而是通过更加深入的剖析,认为在古代普通老百姓心中,传统观念中的道德伦理标准,在民间信用伦理思想中并不占绝对优势,尤其是在对待高利贷者和对违法者的惩罚手段方面,能够“用来保证借贷交易顺利进行的仍是古老的信仰——因果报应”[2]269。书中指出,比法律和伦理道德更有约束力量的,是植根于每个人内心的天道信仰和困果信念,它是一种更为深刻的根源所在,也最为直接和原始,因为它“径直来自人心”[6]。

因果报应观念是借助“天”的绝对地位和权威,实现超越现实的约束和惩罚目的。该书将信用伦理由自我和他人的道德约束上升到天道法则,看到了“天”在老百姓心目中的本源性和终结性的存在。在中国人的心中,“天”可以无条件地依赖,当我们遭受重创、无能为力或身处绝境时,往往会想到“天”的力量,诸如“哭天抢地”“老天爷保佑”“上天的惩罚”“天打五雷劈”等词语;问心无愧时会说“仰不愧于天”,发誓赌咒时会“指天起誓”,表忠心时会说“天地良心”等。董仲舒的天人感应学说认为,“美事召美类,恶事召恶类”,福祸灾异或祥瑞美好,上天都会以同类的事情来感应。这些都说明“天”是真理的代言,正义的化身,是因果报应观念产生的根源所在。

从因果报应观念的发展脉络看,到唐宋时期开始与信用伦理相结合,该书指出:“人类最初的信用包含在血缘和地缘之中,后来随着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才产生超越血缘、地缘意义上的信用关系。信用同时具有伦理和经济的双重属性。”[2]173然而,当时的法律“并不能满足日益发展的民间借贷的需要”[2]173,而且“制约了对高利贷违约的惩罚”,“人为破坏了信用交易秩序,使得违约交易得不到应有的制裁”[2]175,所以“长期积存于人们心中的因果报应理论或观念就结合高利贷信用,形成了对借贷双方都具有约束力的经济伦理”[2]175。书中所说的因果报应观念是在融合佛、道的因果报应学说基础上,逐渐本土化的“注重家族性、现世性和功利性的因果报应说”[2]156。书中还搜集了大量现实诉讼案例、文学作品以及民间传说中的因果报应故事,来说明因果报应观念对古代人生活和信用伦理的深刻影响。

道德的起源和本质从来就离不开人类社会关系和生活实践,《法律、伦理与民间借贷》一书从民间借贷的法律问题触及到伦理道德的根本,即天道和人性问题。它是人们判断是非和人性善恶的标准,如书中所说的“好借好还”“急人之困”“反对苛求厚息”等信用伦理都与“因果善恶”相结合,影响着古人的思想和社会生活。该书的作者通过冷静的分析,注意到古代的“借贷者多是贫苦农民或小生产者,处于弱势地位”[2]176,虽然借贷不易,举债更难,但迫于生存又不得不去借高利贷。这样就更加凸显“因果报应”在古代百姓思想中的地位,人们渴望有一种至高的绝对权威来制约处于优势地位的高利贷者和违约者,帮助人们实现公平交易。

尽管在大多数情况下,“报应的因果律并不能完全打动那些冷血的高利贷者”[2]176,但是当“天”作为一种至高的存在,实实在在扎根于百姓的心底,当人们相信“天命”,相信“善恶因果”,并以此指导和决定他们的日用伦常时,实际是达到了天理和人心的统一,即“天人合一”。孟子说:“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几希,庶民去之,君子存之。”[1]298人心或人的本性是能折射天地之道的那点灵光,存乎则心明,去之则心暗。因此人们对因果的期盼和崇拜,实际上是对天道的敬畏和对人性修养的美好期待[7]。

三、结语

《法律、伦理与民间借贷》将目光投向古代民间借贷,借助丰富翔实的文献史料和多种表现形式,为我们呈现了完整清晰的法律发展史和纷繁复杂的社会面貌。书页翻转间犹如一把万花筒,折射出历史的古今变迁和发展,折射出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多元价值和人间百态。尤其是对“因果报应”思想的深刻解读,直指天道人心,让人警醒。

总之,法律从来就不是一种单纯的理论科学或法律文本,它要解决的是人类的社会关系问题,只有对社会深刻理解,才有可能真正触及法律的主旨和精神,才有可能真切地体会植根于人内心的是非善恶[8]。相信所有诉讼的过程和目标,都是朝向那个饱含理想主义情怀的“无讼”境界,都是对美好的社会生活和人性的期待。

[1] 朱熹.四书章句集注[M].北京:中华书局,1983.

[2] 王文书.法律,伦理与民间借贷[M].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 2018.

[3] 周桂钿.义利之辨[J].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1,50(1):5-9.

[4] 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59:3256.

[5] 钱穆.论语新解[M].北京:九州出版社,2011:52.

[6] 余治平.论董仲舒的“天本体”哲学[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10(2):25-30.

[7] 杨泽波.从德福关系看儒家的人文特质[J].中国社会科学,2010,41(4):44-55.

[8] 周斌.中国古代法律的伦理价值体系[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43(4):98-104.

Borrowing and Lending Are Justified, Credit Permeates People's Hearts: Comments on

DAI Chun-min1, LIU Jia-xuan2

(1. Dongzi College, Hengshui University, Hengshui 053000, China; 2. Grammar College, Hebei Normal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Qinhuangdao066000, China)

The discrimination of righteousness and profit in traditional ideas and the ethical standards of credit morality does not take an absolute advantage in folk credit ethics. In the minds of ancient people, it is still an old belief that can be used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loan transactions- “Karma”. It is rooted in the belief of heaven and the belief of cause and effect which is the most direct and primitive restraint power.makes an in-depth study of the ancient Chinese private lending law and credit ethic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aw and ethics, explains, and explores the guarantee mechanism and mutual connection of law and ethics in multiple dimensions.

private lending; credit ethics; cause and effect; belief in heaven

B21

A

1009-9115(2021)01-0139-05

10.3969/j.issn.1009-9115.2021.01.024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19ZDA027),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19BZX051),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HB20ZX005),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20200402019),衡水学院校级课题(2020SK08)。

2020-04-27

2021-01-02

代春敏(1973-),女,河北衡水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为中国哲学。

(责任编辑、校对:王学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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