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
2021-01-07吴亚斌
吴亚斌
(天津市水务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站,天津 300204)
1 引言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作为工程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是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其在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确保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等级和工程验收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以及政府监督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2 质量检测工作现状分析
2.1 检测单位现状
目前,天津市具备水利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共8家,包含6家甲级资质检测机构和2家乙级资质检测机构。其中,具备混凝土工程甲级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5家,具备乙级混凝土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2家,具备岩土工程甲级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5家,具备量测甲级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3家。全市持有质量检测人员证书的检测人员近300人,从事具体检测工作的检测人员有100~150人。全市水利资质检测机构均不具备金属结构和机械电气专业检测资质。
2.2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现状分析
按照水利部推进第三方检测工作的要求,为了大力推进项目法人第三方质量检测工作,2015年天津市水务局印发了《关于开展项目法人第三方检测的通知》,要求各工程项目法人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第三方检测。2018年天津市进一步修订印发了《天津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法人检测工作的通知》,对项目法人第三方检测制度作出了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目前,天津市所有新开工和在建水利工程全部按要求开展了项目法人第三方检测,检测覆盖率实现了100%。
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根据《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SL734-2016)的相关要求,结合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检测计划。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施工单位按照确定的检测频次开展检测工作,项目检测覆盖率100%,逐步规范了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平行检测。
2.3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对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天津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规范和解决。
2.3.1 部分检测工作人员专业素质不高
(1)在从事具体检测工作的人员队伍中,存在部分没有质量检测方面经验的工作人员,这给检测工作的规范有效开展带来了障碍。
(2)部分检测人员自我提高意识不强,人员知识结构老化,并长期处于低水平的重复工作中,导致检测机构学习和技术创新能力较弱,特别是技术含量较高的检测业务受影响更大。
(3)部分检测人员中途转岗现象严重,加上专业不对口,检测工作缺乏连续性,虽经业务培训,但培训时间较短,培训内容系统性不强。
(4)人员配备不均衡,从天津市检测机构持证人员数量上看,基本满足目前天津市工程建设需要,但是相当一部分的检测机构存在持证人员并非从事具体检测工作的检测人员。
2.3.2 部分检测机构内部管控不规范
(1)检测机构制定的检测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完善,制度内容缺乏针对性和操作性。
(2)在检测过程中,执行制度和规程不规范,走过场、落实不具体的现象时有发生。
(3)对检测数据档案管理不重视,归档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不能较好地为工程质量问题的可追溯性提供原始数据。这就造成了检测机构内部工作质量管控方面的缺失,没有真正做到检测工作规范化。
2.3.3 检测方案编制不规范,缺乏统一性和可操作性
(1)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单位)未按规范要求及时报送全过程质量检测方案,同时已报送的检测方案部分内容不满足规范和合同约定的要求,特别是检测项目、参数和标准不明确。
(2)监理单位审查施工单位自检计划内容不具体,未按要求进行审核把关,且自身编制的监理检测计划仅仅是在施工单位自检计划基础上乘以相应比例后的机械式照搬,没有突出监理质量控制内容,特别是监理旁站环节的控制内容不明确。
(3)施工单位编制的自检计划内容缺失,检测计划的编制还停留在原材料、中间产品等委托检测的传统项目上,未涵盖施工质量全过程的检测工作,与“三检制”工作的相关内容不对应。
(4)部分工程项目竣工检测方案编制缺乏实质性内容,流于形式,且竣工检测执行的标准不明确,影响了竣工验收的顺利开展。
2.3.4 检测市场存在一些恶性竞争现象,缺乏基本的公正性和诚信意识
随着检测市场的逐步放开,有的检测机构只顾眼前利益,行业自律性差,质量责任意识淡薄,在利益的驱使下,按委托方授意,为劣质材料以次充好寻找合法途径。长此以往,必将带来极大的质量隐患,同时也丢失了检测机构长期发展所需要的公正与诚信,进一步破坏了质量检测行业的营商环境。
2.3.5 委托检测行为不规范
在工程建设中,施工单位自检量占项目总检测量的80%以上,监理检测和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单位)检测则是在自检基础上按照特定比例进行抽检的,那么施工单位自检行为的不规范将直接影响项目检测工作的有序开展。目前,有的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人员因对适用的标准及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理解程度不够,或受施工单位经济利益的影响,在填写委托单据过程中,时常出现检测依据标准不明确、检测项目和参数缺项的情况。这些都直接影响了工程质量的评定与验收;同时,个别监理机构和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单位)对检测工作把控不严,自身的委托检测行为也不规范,甚至有的抽检报告无法复核施工单位自检结果,这就更导致了检测工作准确性的缺失。
2.3.6 监理见证质量检测工作不满足规范要求
(1)监理机构在见证取样环节中,没有真正起到见证作用,有的甚至与施工单位沟通后,直接在见证人栏中签字,并未见证试件、试样的取样和送样的过程。
(2)目前监理抽检费用由监理机构在监理费中列支,受利益影响,导致了尽可能减少抽检频次和检测项目等现象发生。
(3)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检测行为的检查存在流于形式现象,审查施工单位检测方案内容不全面,审查意见不具体。
(4)部分监理人员缺乏责任心,对施工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及自身委托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缺少复核环节,甚至直接将检测不合格的报告作为合格报告进行整理存放。
2.3.7 检测资质覆盖面不全
目前,天津市水利检测机构主要的检测范围为混凝土工程、岩土工程和量测,缺少金属结构和机械电气专业检测。特别是近几年,天津市水利项目中泵站工程等涉及多专业建设项目占比较大,金属结构和机械电气等检测资质的缺失给今后项目质量评定和验收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同时,除水利专业外,工程建设还涉及建筑、市政、园林、公路、电气等多个专业,在不同专业检测机构的选取上也缺乏统一性。
2.3.8 检测依据标准和检测报告内容不统一
由于天津市水利工程项目建设涉及多个专业工程,所以相同建筑材料或施工类别在设计功能不同的部位所采用的标准不尽相同,但在部分检测报告中所采用的检测依据标准未按照相关专业工程进行分类,同时不同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同类质量检测报告内容深度不一致,有的甚至没有明确检测结论,这些问题均给质量评价带来了直接的影响。
3 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对策
3.1 加强行业监管,不断完善行业自律机制
市场秩序必须通过市场手段解决,遵守市场规则、实现企业自律是检测机构规范运营的根本途径,也是确保其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成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协会是实现行业自律的有效方式,协会可成为监管部门与检测机构之间沟通的桥梁和纽带,可以向监管部门提出制定有利于行业发展的相关举措;协会也可从组织结构和制度上保证行业的利益,通过整合检测资源配置,规范成员单位的市场行为,整顿市场秩序,有利于杜绝“恶性竞争、压级压价、出具虚假报告”等现象的发生。
3.2 推进规范性文件的发布实施,进一步明确检测机构在检测活动中的责任主体地位
针对天津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现状,为进一步强化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规范检测活动和提高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按照市场化管理和适应形势变化的要求,结合天津市实际,对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范围、内容、标准和数量等以及检测机构的资质条件、能力要求、行为规范、公正等事项作出统一的制度安排,已成为当前天津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迫切要求。同时,围绕每年水利部对全国水利系统开展的质量考核工作中存在的质量检测共性问题以及水利部2019年水利质量工作要点及部署安排,及时编制实施天津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更为必要。
目前,检测机构已经成为继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五方建设质量行为责任主体之后的第六方责任主体。检测机构作为工程建设过程的一个重要的责任主体,应会同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承担施工材料、实体质量的质量风险责任。作为责任主体,检测机构为了保证工程材料和工程实体的可靠性,则会选定更加规范、合理科学的材料取样、送检和检测过程的有效方式,并能独立承担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公正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的法律责任。为了提高市场竞争力和保证工程材料的可靠性,检测机构将逐步提高检测技术和检测能力。
3.3 构建检测信息监管平台,高质量实施天津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信息化是提高监督管理的有效途径,通过构建信息化监管平台,将进一步规范检测机构、委托检测单位的检测行为。运用“物联网+”技术,采用取样、送样环节和检测过程数据自动采集系统直接与信息监管平台互通互联,即时向监管机构传送检测数据,尤其是即时传送不合格报告,可避免不必要的人为因素干预检测结果。同时,检测信息监管平台的建立还将有助于推行检测流程标准化,杜绝检测过程中的违规操作。基于天津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实际,可先期开发机构资质和人员管理模块、试验检测模块、数据应用模块以及移动检测模块,逐步实现网上委托、收样、检测报告生成全过程管理,特别是针对力学性能检测实现数据自动采集、自动生成检测报告。全面推进检测单位的统一管理、检测标准的统一执行、检测设备的统一升级、检测过程的统一开展、检测数据的统一上传、检测报告的统一制式和检测样品的统一采集,逐步实现检测工作标准化管理。
3.4 进一步加大对现场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管力度,构建检测管理的倒逼机制
针对目前天津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现状,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还应加强对质量检测行业监管,做到行业自律和行业监管相辅相成。
(1)由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天津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合同统一范本,明确检测的工作范围、检测依据、检测方法、检测过程、检测结论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2)在“放管服”工作要求的基础上,依据国家认监委《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机构通用要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等,规范检测市场准入,对已进入天津市水利检测市场的检测机构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3)完善质量检测各环节的工作要求,并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予以固化,保证检测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4)充分利用好水利信用平台,对未按规范要求检测、检测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弄虚作假甚至直接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直接录入水利信用平台,向社会公示,对情节严重的直接清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并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检测资质。
(5)全面推行质量检测责任制,检测机构与委托单位签订质量责任书,同时检测机构内部也要层层签订质量责任书,并将工作目标任务逐层分解到每个人,进一步提升检测人员的质量意识。
3.5 提升检测机构检测能力,提高检测人员专业素质,拓宽检测范围
(1)由监管部门统一组织天津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的业务培训。
(2)开展质量检测大讨论、大比武活动,多听多记来自参建各方关于质量检测工作的好做法、好意见,针对有条件的建设项目还可以推行新时期检测工作试点,及时总结归纳质量检测工作的经验和教训。
(3)补齐检测资质范围短板,重点引入金属结构和电气检测专业的检测机构,提高工程质量检测能力,保证天津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范围全覆盖。
(4)研究制定检测费用的专项定额,由主管部门牵头与市有关部门沟通协调、论证检测费用专项定额实施的必要性,从初步设计概算中专项明确检测费用,使质量检测费用从建安费中剥离出来,专项用于质量检测工作,这对真正规范质量检测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4 结语
质量检测工作是具有很强科学性的系统工程,是保障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为此,结合新形势下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提出了相关的措施建议,希望能够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为进一步全面提升天津市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