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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学习贯彻落实《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

2021-01-07李国正辛雪莉

河北水利 2021年7期
关键词:用水节水条例

□李国正 辛雪莉

2021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1年7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进行修正。《条例》是我省出台的第一部省级地方性节水法规,为依法推进全省节水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

1《.条例》特点

1.1 有高度

《条例》通篇贯彻落实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节水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节水工作的核心要义融入其中,政治站位高。突出节水优先要求,将节水评价作为规划和建设项目重要内容;突出水资源最大刚性约束要求,明确省市县3级行政区域用水总量、用水强度等刚性约束指标体系;突出适水发展要求,对农业、工业和城镇用水采取综合节水措施,建立缺水适应机制。

1.2 有力度

《条例》通过确立考核节水工作、控制高耗水行业、设立用水产品名录、建立信用体系、落实法律责任等管理制度,从严规范用水行为。

在考核节水工作方面,强调将节水工作纳入市县级人民政府政绩考核内容,建立健全考核评价、约谈、问责等制度。

在控制高耗水行业方面,强调应当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在生态脆弱、严重缺水和地下水超采地区,严格控制新改扩建高耗水项目;洗浴、洗车、人工滑雪场、洗涤等高耗水服务业应采取节水措施,采用完善的节水和循环用水技术、工艺和设备。

在使用用水产品和设备方面,强调禁止使用列入国家淘汰名录的节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对采用列入国家淘汰名录的节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的项目,不予批准取水许可。

在信用体系建设方面,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节约用水信用管理制度,对失信的用水单位和个人依法实行联合惩戒。

在落实法律责任方面,就未按规定编制用水年度计划和开展节水行动的,超过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控制指标的,未完成地下水采补平衡任务的,引江和引黄受水区及地表水能够满足用水需求而未按规定关闭取水井的,治理超采不力造成地下水位不升反降的等6种行为明确法律责任。

1.3 有广度

节水工作贯穿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涉及农业、工业、服务业等领域,涉及单位、家庭、个人等用水主体,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节水责任,而且向基层进一步延伸,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居民)委员会,以及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节水工作责任义务;明确了公共供水、重点监控用水、计划用水、项目建设等单位,以及公共机构、公共场所和物业服务企业节水责任,对高速公路服务区、宾馆、办公楼、住宅小区、学校等单位非常规水源利用也提出节水具体要求。

1.4 有温度

从严规范用水行为更要体现为民服务情怀。《条例》从多方面明确了支持和鼓励政策,体现了关爱百姓、服务民生的温度。《条例》明确规定了要加大节水的财政投入力度,同时规定了节水奖励、金融支持、科技支撑等多项激励措施;规定建立健全水权、水价调节机制,通过加强初始水权确权、用水权交易管理、完善居民阶梯水价(特别是第一阶梯用水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将《条例》的刚性约束和保民生底线的理念统筹考虑)和非居民用水定额累进加价形成机制等,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激发公众节水的内生动力;鼓励使用节水器具,鼓励利用微咸水、海水和矿坑水,为落实“放管服”要求,提出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已经开展水资源论证的,可以不再单独进行节水评价。

2《.条例》亮点

2.1 突出党委政府领导

党的领导是确保节水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对节水工作而言,政绩考核是必需和有效的,要把节水作为约束指标纳入政绩考核,以便有效扼制不重视节水的观念和行为。为此,《条例》提出,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履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机制;节水工作应当纳入市县级人民政府政绩考核内容,建立健全考核评价、约谈、问责等制度。

2.2 推动节水文化养成

针对社会公众节水意识不强、参与节水不足等问题,强调要大力宣传节水观念,树立节水就是保护生态、保护水源、保护家园的意识。《条例》从3个层面强化了节水宣传责任。一是政府及有关部门层面。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省情水情宣传教育,将节水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和大中小学教育教学内容,提高全民节水意识,形成全社会节约用水的良好风尚和自觉行动。二是主流媒体层面。强调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水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宣传推广节水先进典型。三是公共机构和场所层面。提出国家机关、学校、社区、宾馆、商场、医院、公园、文化场馆、车站、机场等公共机构和场所,要设置节水宣传标语、标志牌等,宣传节水知识。四是机关单位层面。明确任何单位、个人都有节水义务,有权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监督,减少“水龙头”上的浪费。

通过多层次宣传,营造亲水、护水、节水的良好氛围,消除“水龙头”上的浪费,倡导节约每一滴水,推动全社会节水文化的养成。

2.3 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

面对水安全的严峻形势,坚持人口经济与资源环境相均衡的原则,把水资源承载能力作为刚性约束,坚持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条例》规定,各行政区域用水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效率应达到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区域用水效率控制指标。

2.4 确立节水评价地位

开展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工作,是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十六字治水思路的重要保障,是使节水成为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配置、调度的前提条件;是保证规划和建设项目科学合理取用水,促进形成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的空间布局和产业结构有效途径;是倒逼节约集约利用水资源,提升全社会用水效率的有力抓手。《条例》规定,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开展水资源论证,并将节水评价作为重要内容,强化了节水评价法律地位,为落实节水优先方针提供了制度保障。

2.5 完善取水许可制度

取水许可制度是《水法》确定的水资源管理基本制度,但是由于缺乏强化节水措施有关规定,存在着项目分期建设而取水量一次核定现象,影响了取水许可制度在促进节水工作中的作用,为此《条例》规定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制度。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申请人应当按照水资源论证报告确定的内容,建设取水工程和设施,落实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措施,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同时针对当前取水许可核定水量存在不精准问题,提出取水许可机关可以对项目工程建设期和运行期用水量分别进行核定。

2.6 实现计划用水统一管理

国家虽然规定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以下统称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统一管理,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管网内外计划用水下达主体、程序和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影响了计划用水工作的开展。为此《条例》规定,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以及公共供水范围内达到国家规定取水量的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强调公共供水范围内达到国家规定取水量的用水单位,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下达用水计划,实现管网内外计划用水统一管理,确保计划用水工作的统一性、完整性。为保证计划用水下达的准确性、合理性,《条例》提出,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计划用水单位管理工作,向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企业供水情况及其供水范围内的用水单位用水情况。为确保计划用水工作有序开展,《条例》规定,对未按规定申报年度计划用水量的、未取得用水计划擅自取用水的,以及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用水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取水许可证。

2.7 发挥用水定额作用

定额标准是衡量节水的标尺,定额应用是落实节水优先、强化节水监管的重要手段,虽然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取水许可、计划用水管理、水价改革、节水评价等方面使用用水定额,但是对于超定额的用水单位却缺乏行之有效的法律手段。为此,《条例》规定,用水单位超过用水定额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其实施节水改造。工业、农业、服务业等用水单位超过用水定额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核减其计划用水量。

2.8 明确水平衡测试要求

水平衡测试是加强用水管理、最大限度实施节水的基础工作,国家和我省虽有规定,但由于约束性不强,这项工作未能有效开展。为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计划用水单位应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及时发现并整改存在问题。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指导用水量超出下达年度用水计划30%以上的计划用水单位进行水平衡测试,查找超量使用原因,制定节水方案、措施。计划用水单位未开展水平衡测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2.9 实行节水“三同时”制度

节水“三同时”制度是保证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完善的重要制度,《水法》等法律法规虽然已有明确规定,但由于落实“三同时”制度链条长、环节多、职责乱,存在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为此,《条例》提出,建设项目审批单位应将项目节水设施建设相关审批信息,推送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为全面准确了解建设项目有关情况提供了保障;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开展咨询、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活动时,要落实建设项目节水设施要求。

为确保节水“三同时”制度落实,《条例》明确提出,项目建设单位未落实节水设施要求的,或者建设项目擅自停用节水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规定,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未建成或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2.10 系统规范非常规水利用

坚持开源与节流同步考量,针对河北省资源性缺水、地下水超采严重、非常规水利用率仍有潜力的省情《,条例》设置专章,从非常规水源规划编制、提高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提升再生水利用率水平、推进高耗水行业充分利用再生水、提高农村污水资源化利用水平等方面系统、完整规范了非常规水源利用。

3.认真组织《条例》学习宣传贯彻

3.1 切实提高政治站位

《条例》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实践,是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的重要举措,为依法节水提供了法治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作为进一步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实际行动和现实检验,切实增强贯彻《条例》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结合实际精心研究部署,从观念、意识、措施等方面,把节水放在优先的位置,依法深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以节水工作的全面推进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服务保障。

3.2 精心组织宣传培训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领域逐级进行培训,做到各级地方党委政府负责人、节水业务管理机构负责人及用水户“三个全覆盖”,确保了解《条例》内容、承担法定责任、履行法定义务,积极参与全社会节水工作。要综合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等主流媒体和“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对《条例》进行深入解读,引导各级领导干部深刻领会颁布《条例》的重大意义,做好学习遵守《条例》的表率,带头贯彻执行《条例》。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等业务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节水知识进农村、进社区、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宾馆、进公园、进景区等活动,在全社会营造节水的浓厚氛围。

3.3 强化责任落实

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节水工作负总责,切实将节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策体系和节水考核评价制度,围绕落实国家和省节水有关要求,制定本地年度实施计划,建立目标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确保完成节水各项任务,并定期向同级党委汇报《条例》落实情况。有关部门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协调”的原则,按照明确的具体任务,加大工作推动和监督检查力度,大力实施节水重点行动。

3.4 深化协调考核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节水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协调推进。省市县3级要建立由政府分管负责人为召集人的节水工作协调机制,围绕落实省委省政府节水重大决策部署和《条例》贯彻落实,定期召集研究年度工作总体安排,明确成员单位具体职责、任务目标和完成时限等。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将用水总量、用水效率主要指标和节水型社会建设有关内容,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政绩考核,建立健全考核评价、约谈、问责等制度。

3.5 完善配套制度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有序推进节水地方法规标准体系建设,确保相关规章标准统一、协调。要依据职责,按照“谁监督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执法谁负责”的要求,认真梳理相关地方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对已有规章标准进行评估,及时向有关立法机关、标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修订建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负有节水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及时制定本系统本行业有关规章制度并贯彻落实,不断健全完善相关标准、规范体系。用水单位对照《条例》相关条款,查找节水管理方面存在的短板和缺陷,及时修订补充完善内部节水制度,完善节水工作机制。

3.6 严格监督执法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和支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条例》落实情况执法检查,认真落实执法检查报告和专题询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推动《条例》贯彻落实到位。要完善监督体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用水单位及时整改到位。要建立健全公众举报监督机制,畅通举报途径,加强举报工作规范化管理,做好举报受理、查处、反馈工作,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执法,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大节水执法力度,对违反《条例》有关规定的依法处理。创新执法方式方法,推进执法队伍建设,将节水作为重要内容纳入综合执法范畴,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执法、联合执法等机制,为节水工作的有力开展提供坚强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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