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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外军事基地的由来、界定及国际法渊源

2021-01-07李伯军

太平洋学报 2021年5期
关键词:军事基地国际法军事

李伯军

(1.广西师范大学,广西 桂林541004)

历史地看,一国在海外建立军事基地的现象自古有之,且对不同历史时期的地缘政治关系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这主要是因为,海外军事基地不仅仅是一国军事力量在海外的延伸,也是其政治和外交影响力在海外的延伸。 从目前来看,一国海外军事基地在维护国家海外利益和保障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等方面发挥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因此,探寻海外军事基地的历史发展、从国际法上界定海外军事基地、梳理海外军事基地的国际法渊源,这三个基础性问题对国际社会来说已经变得日益重要,这将有助于将一国海外军事基地纳入国际法治化的轨道,从而能更有利于发挥其维护国际社会和平与安全的职能。

一、海外军事基地的由来

军事基地作为国家用来储备军队和军需物资的根据地,其在战争中的作用和意义非常重大,是一个国家军队在战时得以取胜的基本保证和前提。 自从国家产生后,基于保障国防和安全,军事基地就诞生了。 不过,作为一种远程投射军事力量,海外军事基地的诞生最初主要源于西方国家早期的海外扩张与地区争霸。 概括起来,一国海外军事基地的历史发展大体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

1.1 古代至近代以前的诞生阶段

一般而言,在古代,于海外建立军事基地的国家主要是那些谋求向外扩张的军事帝国。 全球各区域帝国不但在其核心要塞地带及其疆域边境地区建立有军事基地,而且,也在其盟国或所占国领土上建立了海外军事基地,以达到对外扩张、维系统治与抵御外来入侵之主要目的。早在公元前5 世纪左右的古希腊时期,为了发展海外商贸、对付波斯入侵并与斯巴达争夺霸权,雅典当时联合爱琴海及小亚细亚的许多城邦国家在提洛岛上组建了海上军事同盟——“提洛同盟”(The Delian League),与之相抗衡的是当时以斯巴达为首的“伯罗奔尼撒同盟”(The Peloponnesian League)。 雅典凭借该军事同盟在其盟国领土上修建了大量的海外军事基地,几乎控制了当时整个爱琴海和地中海,成了名副其实的海上霸主。 而公元前334 年—公元前333 年,亚历山大在征服波斯时,曾利用其前进过程中建立的各种相互支撑的补给基地,最终取得了决定性胜利。①See James R. Blaker, United States Overseas Basing: An A-natomy of the Dilemma, New York and London: Praeger, 1990, p.59.为了维系帝国统治及对外扩张的需要,后来的罗马帝国、马其顿帝国、奥斯曼帝国、拜占庭帝国和查理曼帝国等也都在海外设立有众多的军事基地。 在公元2 世纪,处于强盛时期的古罗马帝国在欧亚非三大洲都修建了大量的军事基地或军事要塞,其中在位于今天英国威尔士纽波特附近的卡利恩(Caerleon)和尤斯卡(Usk)就修建有两处海外军事基地。 据美国学者查默斯·约翰逊的数据,罗马帝国在公元117 年的高峰时期共建设了37 个主要基地,以护卫从不列颠尼亚到埃及、从伊伯利亚半岛到亚美尼亚的疆土。②[美]查默斯·约翰逊著,周洁译:《帝国的警钟:美国共和制的衰亡》,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 年版,第160 页。再如,在15 世纪中期,奥斯曼帝国就曾经在占领北非和埃及沿海地区后,利用过希腊岛屿驻军,以图控制地中海航线。

1.2 自近代以来到二战结束的发展阶段

近代海外贸易的大发展使西方国家极为重视海洋。 地理大发现和新航路的开辟刺激西欧体系急剧扩张。③李繁杰:“历史上世界格局变动对中国海权的影响”,《太平洋学报》,2013 年第 8 期,第 87 页。因此,随着“新航路”的开辟与“地理大发现”时代的到来,为了配合海外殖民扩张政策的实施并维护海外殖民利益,西方列强纷纷开始在殖民地国家领土上建立海外军事基地。 最初,葡萄牙、西班牙、荷兰、英国、法国、美国等西方国家在海外殖民扩张过程中,基于对外输出商品和开展海外贸易之目的,在亚非拉地区建立海外军事基地主要是通过设立海外贸易站点或通过对所谓“无主地”进行先占等方式进行。 有学者曾指出,在近代,领土扩张主义的强权诸如威尼斯人、热那亚共和国、伊比利亚殖民君主国、荷兰、法国、意大利和英国都曾在海外建立有商栈、货栈和海外军事基地,以此来强化他们的力量和国际影响并捍卫他们的重大利益。④Zdzislaw Lachowski, “Foreign Military Bases in Eurasia,”Stockholm International Peace Research Institute, Policy Paper, No.18, 2007, p.2.在早期建立海外基地的帆船时代,一国在海外对某个地方实施简单的军事占领后,再辅之以升起国旗的方式,便可以在那里建立军事基地,或者基于远洋贸易运输或其他贸易活动的需要而建立加煤站。 建立这些加煤站有的获得了当地居民的同意,有的则没有。 这往往是西方海外殖民扩张的开端。⑤[德]马克斯·普朗克比较公法及国际法研究所编,中山大学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室译:《国际公法百科全书:第三专辑,使用武力、战争、中立、和约》,中山大学出版社,1992 年版,第520 页。后来,随着西方资本主义的不断发展和受美国著名军事理论家马汉海权理论的深刻影响,西方国家开始谋求在海外大规模建立军事基地以进行殖民扩张。作为“日不落帝国”的英国率先在海外建立了庞大的军事基地体系。 1588 年,英国自打败西班牙的“无敌舰队”后开始向海外积极进行殖民扩张,从北美到西印度群岛,从东印度公司的建立到在非洲大陆进行殖民,英国在殖民扩张的过程中都在这些殖民地国家建立了大量殖民据点或海外军事基地和设施。 法国在海外殖民扩张的范围主要限于非洲大陆,故其海外军事基地也基本上集中在非洲大陆。 对于美国而言,自19 世纪开始,美国就陆续开始在加拿大、巴拿马、夏威夷及菲律宾等国家和地区建立海外军事基地。 1898 年,美国发动的美西战争是其向海外进行军事扩张的一个转折点。 在这场战争中,美国通过打败西班牙,乘机夺取了古巴、夏威夷、波多黎各、菲律宾和关岛等国家和地区,同时在这些地方建立海外军事基地。 后来,在二战时期,美国国内通过“战时租借法案”后,与英国(1940 年及 1941 年)、丹麦(1941 年)、利比亚(1943 年)等国订立“基地租用协议”而从盟国手中获取了大量的军事基地。①例如,在二战期间的1940 年和1941 年,美国与英国先后达成了《关于租借海空军基地以及移交驱逐舰换文的英美协定》及《关于使用和操纵海空军基地的协定》。 依据这两个协定,美国从英国政府那里获得了位于纽芬兰、百慕大群岛、巴哈马、牙买加、圣劳西亚、特立尼达以及英属圭亚那的许多海空军基地。

1.3 二战结束以来到冷战结束之前的鼎盛时期

二战结束后,基于非殖民化运动的兴起,西方老牌殖民主义国家在其海外殖民地领土上建立的军事基地多数都被当地国家收回,但还是有不少基地以共同军事防御为由被保留下来。自近代以来,虽然英国在全世界拥有为数众多的海外军事基地,但由于国力的日渐衰落以及连续遭受两次世界大战的削弱,许多海外军事基地旁落到美国手中,自身拥有的海外军事基地所剩无几。 因此,战后英国通过与他国订立双边军事合作协定的方式尽力保留了一些海外军事基地。 和英国一样,在非殖民化运动过程中,法国也以共同军事防御与军事援助为手段尽量保持了其在非洲大陆的传统军事存在。 例如,根据加拿大学者布鲁诺·夏博诺(Bruno Charbonneau)的统计,在 1960—1994 年,法国与27 个非洲国家签订了军事合作协定,为其在非洲大陆维持军事基地提供了法律依据。②Bruno Charbonneau, France and the New Imperialism.Security Policy in Sub-Saharan Africa, Aldershot, Ashgate, 2008,p.61.全盛时期的苏联,在除中国和朝鲜以外的所有社会主义国家都有驻军,共拥有23 个规模较大的海外基地,主要分布在东欧以及越南、蒙古、古巴、阿富汗、叙利亚等地区和国家。③李佑任、马建光:“俄罗斯海外军事基地变迁:从布局全球到回归周边”,《解放军报》,2015 年 3 月 27 日,第 7 版。不过,对于美国而言,情况则有所不同。 二战期间,美国通过各种手段从盟国手中获得了大量的海外军事基地,导致其海外军事基地的数量急剧增加。 根据美国学者戴维德(David)的统计,在二战结束时,美国在近100 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大约2000 多个军事基地,大小军事设施高达30 000余个。④David W. Tarr, “The Military Abroad,” Annals of the American Academy of Political and Social Science, Vol.368, 1966, p.33.二战结束后,由于基地所在国家抵制和美国削减兵力,美国战时在各盟国的驻军开始撤离,⑤徐瑶著:《美国海外军事基地体系的演变》,时事出版社,2018 年版,第 45 页。一直到冷战爆发初期,美国海外军事基地的规模经历了一番调整和缩减。 依据美国学者安妮·贝克(Anni P. Baker)的统计,在朝鲜战争结束前后,美国海外军事基地的数量已经缩减到815 处。⑥Anni P. Baker, American Soldiers Overseas: The Global Military Presence, Praeger, 2004, p.53.然而,到了冷战中后期,随着美苏争霸加剧,美国又扩大了其海外军事基地的规模。 依据1988 年美国白宫出台的《美国国家安全战略报告》统计,在冷战临近结束前的1987—1988 年,美军在海外部署的军事基地达到 1701 处。⑦转引自孙德刚著:《美国在大中东地区军事基地的战略部署与调整趋势研究》,时事出版社,2018 年版,第29 页。

1.4 冷战结束以来的调整时期

冷战结束以来,随着恐怖袭击、海盗肆虐、环境污染、自然灾害等非传统安全威胁日益增加,国际安全局势开始发生新的变化,一国海外军事基地的职责和使命随之从应对传统的安全威胁朝应对非传统安全威胁的方向转变。 特别是,自“9·11”事件和索马里海盗肆虐以来,联合国安理会相继于2001 年和2008 年通过了一系列有关授权国家武力打击恐怖主义和索马里海盗的决议。 为了增强应对此类威胁的军事后勤保障能力,许多国家在海外开始重新调整和部署有关军事基地和设施,全球范围内的海外军事基地布局随之发生新的变化。

21 世纪以来,美国国防部将海外军事基地主要打造为主要作战基地、前沿作战据点与合作安全所等三种类型。①有关论述可参见[美]查默斯·约翰逊著,周洁译:《帝国的警钟:美国共和制的衰亡》,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年版,第167-171 页。其中,前沿作战据点被称为美军的“睡莲”计划,最早由时任国防部长拉姆斯菲尔德提出的,以保证在战略需求与费用缩减间取得平衡。 “9·11”事件后,该计划开始实施。 该计划主张以小巧灵活的小型基地代替庞大的军事基地,将此类小型基地打造成美军全球作战的机动“跳板”、作战部队轮换地和军需补给点。②“美军‘睡莲’网络计划大起底”,《海南日报》,2013 年8月 22 日,第 12 版。为了应对恐怖主义威胁,美国在吉布提、伊拉克、沙特、阿富汗、吉尔吉斯斯坦、索马里、尼日尔、肯尼亚、哥伦比亚和厄瓜多尔等多国新建立或租赁军事基地。 由于苏联威胁的消失以及受财力限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美国目前在全球范围内的海外军事基地已经锐减到了587 处。③Office of the Deputy Under Secretary of Defense, Base Structure Report, Fiscal Year 2015 Baseline, Washington D. C.: US Department of Defense, 2015, p.6.冷战结束以来,苏联威胁消失、对美依赖程度加深等促使英国海外军事基地规模也进一步缩小,进入了衰退的“小型化”阶段,仅剩下8 处。④李家成、周子淙:“探析英国海外军事基地由盛而衰的历程”,《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 年第2 期,第155页。由于受国内经济乏力的制约和影响,法国和俄罗斯的海外军事基地均处于不断萎缩的状态。 目前,法国仅在乍得、吉布提、加蓬、科特迪瓦和塞内加尔等法语非洲国家保留有5 处海外军事基地。⑤Rachel Utley, “Not To Do Less But To Do Better: French Military Policy in Africa,” International Affairs, Vol. 78, No. 1,2002, pp.129-137.俄罗斯在之前的苏联加盟共和国大约有8 个海外军事基地。⑥柳玉鹏:“俄罗斯海外军事基地知多少?”《环球军事》,2006 年第 9 期,第 59 页。另外,基于反恐和打击海盗的缘故,近年来,日本、印度、韩国、土耳其等其他国家也开始在非洲建立海外军事基地。

二、对“海外军事基地”的界定

无论是在国家实践中,还是在学术界,基于本身结构上的复杂性以及政治和军事上的敏感性等原因,军事基地往往被冠以诸多不同的名称和称谓。 本文将主要结合军事基地术语的诸多不同称谓来寻求对“海外军事基地”做出恰当的界定。

2.1 “军事基地”的名称及定义

自古以来,在实践中,有关军事基地的名称五花八门。 概括起来,军事基地的名称或叫法一般主要包括有:军屯(Garrison Reclamation)、要塞(Military Fortress)、军哨(Military Post)、军事前哨站(Outpost)、军站(Military Station)、军营(Military Camp)、城堡(Military Castle)、军事基地(Military Base)、军事设施(Military Installations or Military Facilities)、 武 装 部 队 基 地(Forces Bases)、军队基地(Army Bases)、军事存在(Military Presence)、军队驻扎(Garrison)、军事航空站(Air Station)等。 现简要分述如下:

(1)在中国古代,基于屯田戍边的需要,军屯一般指军事物质的储存和军事人员的驻扎。军屯往往和军事堡垒或军事城堡并无多大区别,只是“军事城堡”规模比较大,以城市的规模出现。 有学者指出,中国古代城堡型军事城市主要是北方沿长城所建的一些边塞城市。 这些城市一般都居于军事重要位置,如中国汉代的徐州、北魏时的洛阳等。⑦徐康宁等著:《文明与繁荣:中外城市经济发展环境比较研究》,东南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第46 页。明朝军事城堡——遵义海龙屯也是中国古代屯田戍边的典型代表,城堡里不但有驻军,还建设有诸多关口、要隘、城墙和瞭望楼等军事设施。 在古代和中世纪的欧洲,城堡一直是军事基地的主要表现形式。在中世纪,欧洲城堡的发展达到顶峰,“城堡就是领主在自己领地(采邑)上的家,是附近村庄的贸易中心,也是驻守军队的要塞”①杜君立著:《历史的细节:技术、文明与战争》,上海三联书店 ,2016 年版,第 172 页。,如法国著名的卡尔卡松城堡。 “城堡中的防御体系由城墙、壕沟、吊桥和堡垒组成。 壕沟上有吊桥,大门是橡木做成,外包铁皮和铁钉。 大门上方有两座塔楼,上面有观察孔和射击口。”②张讴著:《英国风物记》,北京旅游教育出版社, 2018 年版,第 211 页。在19 世纪末,随着火炮技术的发展,城堡开始淡出历史舞台。 要塞指险要的关隘,亦作“要隘”,常出现在边城的要害之处。 据记载,在我国汉代时,与防御性有关的边境要塞类的名称有“边”“关”“城”“坞”“亭”“垒”等,统称为“塞”。 要塞作为一处防御性的军事建筑,其主体部分为方形,四面围绕着土石之类结构的坚固的高墙。③李仲信著:《雕梁画栋:中国传统建筑文化》,山东大学出版社,2017 年版,第 176 页。明朝时期的甘肃永泰古城是一处典型的军事要塞,是明政府为防御北方的少数民族入侵而修建,建成后即成为军事要塞,城内驻有士兵、马队,附属设有火药场、草料场、磨坊、马场等机构,城周有护城河。④编委会编:《如意甘肃大观》,甘肃人民美术出版社,2016年版,第109 页。至于军哨,又被称为“哨所”,它并非独立的军事基地,只是附着于军事基地的某类军事设施。 在中国古代漫长的西北边塞上,分布着许多边境前沿的基层哨所,从组织结构上看,相当于内地的亭,所以又被称为“亭隧”。 它们的职责在于窥察塞外敌情,传递烽火信号,防御敌寇进犯和对付盗贼窜逃国外。⑤《文献》丛刊编辑部编:《文献第12 辑》,书目文献出版社,1982 年版,第 242 页。在军哨的基础上,出现了军事前哨站,一般是向敌人方向派驻的前沿哨所,担任部队的警戒任务,防止敌人的偷袭和侦查。 从其构成上讲,军站和前述军哨及军事前哨站差不多,其设施比较单一,一般系指设置于驿路上的军事站点,用来传递军事公文或军事情报。 例如,“明宪宗成化五年(1469),陕西巡抚马文升迁兴平县百户所于长宁驿,设立军站,将迁移户称为‘站军’”⑥安耀民主编:《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志》,甘肃人民出版社,1999 年版,第 1041 页。。 一般而言,军营(全称“军事营地”)又称“兵营”或“营盘”,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上的军营一般仅指军队驻扎的营房,以区别于单纯储存军事装备的军事仓库或后勤基地等。 从广义上讲,军营这个概念还可指称兼具驻军人员和军事设施的综合性军事基地。 在古代,军营的组成一般包括士兵用于日常饮食起居的宿舍、膳房、浴室等组成的驻军营房,储备长矛、盾牌、刀剑、马车、云梯、火石、弹药、大炮等作战器械和作战工具的库房营楼或军器营,以及用于士兵日常操练和检阅军队的训练场或演武场(教场或校场)等军事设施。⑦关于这方面的文献,可详见汤羽扬等主编:《中国长城志:建筑》,江苏凤凰科学技术出版社,2016 年版,第109-110 页。

(2)“Military Base”是用来指称军事基地最常见和使用最为广泛的英文词汇,翻译成中文,在狭义上,一般专指军事基地,用语比较正式。英国莱斯特大学研究海外军事基地的权威专家约翰·伍德莱芙(John Woodliffe)指出,在法律作者的文献里,最通常使用的是“Base”(基地)或 “ Military Base” ( 军 事 基 地 )。⑧See John Woodliffe, The Peacetime Use of Foreign Military Installations under Modern International Law,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1992, p.29.因 此,“Military Base”为多数西方国家的学者、军队、政府部门等实务部门所通用,其内涵十分广泛。典型的如美国政府和军队部门在其对外发布的有关报告等文件里经常使用“军事基地”一词,如2013 年《联合出版物1:美国武装部队之信条》和2018 年《美国国防战略报告》。 早在1983年,美国成立的“国防基地关闭委员会”(后更名为“基地重组与关闭委员会”)及其每年所颁布的《基地结构报告》中均采用“Base”(基地)一词。 不过,也有国家很少正式使用“军事基地”一词。 例如,中国军方或外交部门一般采用“驻地”、“某部”等词汇,如将陆军基地称“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驻XX(地名)某部”,将海空基地称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第XX(编号)部队XX(地名)驻地”。 中国现有的法律或相关法律文件很少直接涉及军事基地这个概念。 只有中国铁道部于1980 年颁布的《铁路军事专用线修建和维修管理办法》第1 条规定曾经提及过“军事 基 地 ” 一 词。 相 对 而 言, “ Military Installations”和“Military Facilities”这两个词更多是在军事学、战略学等层面被使用,而非从法律层面上被使用。 所以,该术语一般被翻译或理解为某种“军事设施”。 例如,2015 年 11 月26 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洪磊表示,中国和吉布提两国政府正就有关中国在吉布提建设“保障设施”一事进行磋商。①“外交部:中国和吉布提正就在吉建设保障设施进行协商”,新华网,2015 年 11 月 26 日,http:/ /news.xinhuanet. com/world/2015-11/26/c_1117275039.htm。可见,中国外交部将其称为“保障设施”,而不是敏感的“海军后勤保障基地”一词。 “Forces Bases”这种表述并不常见,原意主要是指武装部队基地,也可称之为军事基地。 少数国家的军事基地使用这个词汇,如加拿大武装部队基地(Canadian Forces Bases)、以色列国防军基地(Israel Defense Forces Bases)。 “Army Bases”这个词,很少用来被指称一般意义上军事基地,中文一般将其翻译成“陆军基地”。 这五个用语虽然都包含有军事基地的意思,但其含义的侧重点和所使用的场合存在诸多差异,而且,也与使用者的政治偏好和政策倾向有关。

(3)军事存在(Military Presence)是指,一国基于开展军事交流和执行军事任务等目的,向海外派出或建立的各类军事人员、军事机构、军事装备和军事设施的总称。 可以说,一国的军事存在包含了军事基地,军事基地只是一国军事存在的组成部分。 军事航空站(Air Station)是二战结束以来军事基地的一个新类型,既可以是以军用机场为中心建立的航空军事基地(其内驻扎有一定数量的军事航空人员,是担任空军的飞行保障、勤务保障和训练保障的综合性军事设施),也可以是单纯提供给空军临时补给的一种军用航空设施或军事站点,如金德利机场是美国海军的一个重要军事航空站。 军队驻扎(Garrison)只是表明一国在本国某地或他国领土上派驻有军事人员这一事实或行为,并不意味着在本国某地或他国境内一定建立有军事基地,因为可能存在临时或短期驻军的情形。当然,如果一国准备长期在他国领土上驻军,就有必要建立相应的军事基地。

综合来看,可以得出几点结论:首先,无论是古代的军事基地,还是现代的军事基地,从功能上讲都无多大本质差别,即一般都是一国基于军事防御的角度来构筑的。 其次,军事基地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军事基地一般特指那些设施和功能都比较齐全的综合性基地,如军营、城堡等,广义上的军事基地还包括那些功能单一的军事设施,如军站、军哨等。 相对于历史上的军事基地,目前军事基地所处的时代背景和内涵发生了许多变化。 最后,在所有上述有关军事基地的术语中,目前使用最多的是“Military Base”(军事基地)、“Military Installations”(军事设施)和“Military Facilities”(军事设施)这三个词。 比较而言,前者用语相对更正式,主要被用于政治、外交和法律场合,而后两者更多从军事学和战略学角度被使用。 当然,从军事学的角度来看,“Military Installations”和“Military Facilities”这两个术语并没本质差别,基本可以通用。 两者既可以从狭义上特指那些建筑构造、武器装备、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后勤保障等都非常齐全的大型综合性军事设施,也可泛指那些建筑构造简陋、武器装备单一以及人员配备稀少的小型军事设施。 有鉴于此,我们可以将军事基地定义为:一国基于安全防卫、进行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任务等军事目的之需要,在其国境内外所建立的配备有一定数量的军事人员、军事机构、军事装备、后勤设施和其他设施的固定场所。

2.2 “海外”一词的英文名称及含义

在英文里,用来指称“海外”的英文名称主要包括三个:一个是“Extra-territorial”,另一个是“Overseas”,还有一个是“Abroad”。

(1)对于“Extra-territorial”这个词,该术语翻译成中文可以是“治外法权的”、“疆域之外的”、“域外的”或者“不受管辖的”意思,但主要与近代历史上西方国家在海外进行殖民扩张密切相关,因而一般被翻译为“治外法权的”。 在实践中,这种治外法权又称“领事裁判权”(Consular Jurisdiction),主要指历史上西方殖民主义、帝国主义强加给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的一种不平等的司法制度,具体表现为西方国家保护在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侨居的本国臣民或公民因触犯当地法律而免受所在国司法管辖以逃避法律制裁。 有学者认为,所谓治外法权在国际法中是指,使某些身在外国领土境内的代理人或人士仍受本国或他们为之服务的政府的法律所管辖的特权,这意味着这类代理人或个人不受当地管辖权和法律管辖,它有时也被称为“外交特权”。①周子亚著:《国际公法》,知识出版社,1982 年版,第215页。由此可见,用“Extra-territorial”这个词来指称一国在“海外”的军事基地主要是特指西方国家自近代以来在其海外殖民地或半殖民地国家领土上建立的军事基地。 自二战结束以来,基于联合国非殖民化运动的兴起,所有殖民地或半殖民地国家都获得了政治独立,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已经完全确立为当代国际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 因此,“Extra-territorial”这种表述由于容易就有关国家主权问题产生误解而基本上已被摒弃。

(2)相对于“Extra-territorial”,其他两个指称“海外”的词语“Overseas”和“Abroad”在实践中用得最多。 整体而言,这两个词都具有“海外”的意涵,都可被用来泛指一个国家在其本土之外建立的军事基地。 所不同的是,前者直接翻译中文对应的就是“海外”,而后者除此之外还有“国外”之意。 而用“Overseas”来修饰军事基地,主要强调的是一种地理意义上的参照术语,即理解为一国(通常是岛屿国家或沿海国家,如英国、美国、西班牙、日本等,而非内陆国家)将本国本土以外的所有国家和地区(包括自己的海外领地等)笼统地都被称为“海外”。 当然,“海外”一词的使用也与历史上西方早期“新航路”的开辟和海外殖民扩张过程中对海权的重视有关。

由此可见,如果我们仅仅从地理位置来理解的话,一个国家的海外军事基地既可以包括该国驻他国领土上设立的军事基地,也可包括该国在海外处于本国主权管辖范围之内或者具有某种管辖权能的殖民地、领地、属地、海外省、托管地等领土上建立的军事基地。 前者如美国驻阿富汗的巴格拉姆空军基地,后者如美国在其海外属地关岛上建立的安德逊空军基地。 这样看来,在国际法上,将一国海外军事基地中的“海外”在英文上使用“Abroad”似乎更为妥当。然而,考虑到有关国家实践和国际法学界对“O-verseas”词用得最多且成了一种习惯,为了表述的方便和基于约定俗成的考虑,一般采用“Overseas”这个词的居多。

2.3 对“海外军事基地”的界定

通过以上比较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历史地看,中国自古以来就没有在海外建立军事基地和进行军事扩张的传统。 因此,对于海外军事基地的界定,以下我们将在上述对军事基地名称的进行梳理和界定的基础上,主要结合英文中的有关术语来进行界定。

英文里指称“海外军事基地”使用频率最高的术语主要包括有“Overseas Military Base”、“O-verseas Military Installations”和“Overseas Military Facilities”这三个英文名称。

如果仅仅从军事学和国内法的意义上对以上这三个英文名称进行辨析,我们发现并不复杂。 然而,一旦将这三个英文名称置于国际法的语境下来理解,我们就会发现,这三个英文名称对应的海外军事基地之内涵就将变得复杂起来,其含义也会变得有所不同,学者们对此也存在较大的分歧。

需要指出的是,不同历史时期的国际关系会影响到我们从国际法上来恰当界定海外军事基地。 对于这一点,罗伯特·哈卡维(Robert E.Harkavy) 明 确 指 出, 在 二 战 以 前, “Military Base ”、 “ Military Installations ”、 “ Military Facilities”这三个词虽与殖民统治密切相关,当时并没有对这三个词进行概念上的区分。 因此,后来有人尝试对上述三个词从主权控制的程度(Degrees of Sovereign Control)或者专属使用(Exclusive Use)或者进入(Access)三个层面来进行区分和连续性地描述。 在殖民主义时代,西方殖民者在其海外统治的殖民地上建立的军事基地,其基本内涵和法律地位的实际状态完全依据殖民者对其基地所处的领土主权归属的实际控制程度之情况来决定。 对此,有观点指出,“Base”(基地)这个词严格地限于某些国家有权在一个治外法权意义上进行专属控制的 某 些 “ Installations” ( 军 事 设 施 ); 而“Facilities”是指某些国家有权对其进行特别控制或者与基地东道国进行共享的那些“Installations”(军事设施)。 而且,对于“Facilities”这个词,暗含的意思是,基地使用国持续进入处于某国境内设施(Facility)的权利保持着一种不确定性。①Robert E. Harkavy,Great Power Competition for Overseas Bases: The Geopolitics of Access Diplomacy, New York: Pergamon Press,1982, pp.15-16.因此,从国际法层面界定军事基地,一方面,需要顾及不同历史时期外国军事基地所关涉的各种不同法律关系所具有的不同特点,特别是过去殖民主义时期有关国家利用军事基地对他国的控制。 而依据当代国际法的要求,必须要遵循国家主权平等要求。 另一方面,“为了识别一国处于外国领土上的军事基地,还应注意到,相关军事力量在他国领土上部署的时间这一事实,因为如果是短暂的停留就不可能构成军事基地。”②Romela Manukyan, “Privileges and Immunity of Foreign Military Base and Personnel under Modern International Law,” 44th International Academic Conference, Vienna, October 1, 2018, https:/ /ideas.repec.org/p/sek/iacpro/8110215.html, p.107.而对于“Installations”这个词而言,很少有人从法律层面上来理解它,而多是从军事学意义上去诠释。 正如海外军事基地专家约翰·伍德莱芙所指出的,通过仔细查阅有关国际法学者著作和有关条约条款,我们可以很清楚地揭示出,“Installations”并不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术语。③See John Woodliffe, The Peacetime Use of Foreign Military Installations under Modern International Law,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1992, p.29.在这方面,罗伯特·哈卡维也表达了同样的见解。 他认为,在今天,为了对一个基地(Base)进行基本概述,很少有设施(Installations)可以接受严格的检验。 不过,我们可以承认的是,Base 这个词更适合于被用来描述那些主要的军事设施(Installations)。④同①。

在当代国际法上,基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确立,近代历史上那些肆意侵犯他国主权而谋求种种特权的海外军事基地已不具有存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从这个意义上讲,对于海外军事基地的英文表述,较之于“Base”(基地)这个 词, “ Facility” ( 设 施) 可 能 更 为 合 适。“Facility 开始成为一个首选的词汇,它意味着,基地东道国拥有根本的主权,而基地使用国视情况进入东道国境内的基地,并且,这是受到诸多限制的,它还受制于关于在既定的条件下使用基地的特别决定。”⑤See Robert E. Harkavy, Bases Abroad: The Global Foreign Military Presenc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9, pp.7-8.在这方面,日本和美国基于共同防卫而订立的有关双边条约就比较明显地反映了这一点。 对此,日本国际法学者寺泽一教授认为,在《美菲基地协定》中,在涉及美国权利时,美国称之为“基地”;而《日美行政协定》把基地称为“设施和区域”。 应该认为,由于日本政府考虑到基地一词的政治影响及《日本宪法》第9 条的内容,所以,避开了“基地”这个名称,而用“设施和区域”来表达。 此外,2017年8 月,中国国防部英文网站上发布关于中国驻吉布提基地的新闻表述中,也是强调该基地只是一个“后勤保障设施”(China’s Logistics Support Facilities in Djibouti)。 不过,当外国军队不是为了通过及暂时性的驻扎,而是长期驻扎,并以对某地区的防御为主要任务时,为其驻扎而提供的地区,就是这里所说的军事基地,不应由于“区域”或“设施”等表达形式而影响其实质。⑥日本国际法学会编,外交学院国际法教研室总校订:《国际法词典》,世界知识出版社,1985 年版,第334 页。基于各种理由或方便的考虑,国际协定里一般采用“Base”和“Facility”这两个词。 而且,它们在许多情形下还可被予以交替使用。如此一来,在实践中,许多国家多采用“设施”这个词替代敏感的“基地”一词。 基于此,一种代表性的观点认为,所谓海外军事基地是指:“一国在海外公地、领地、属地、海外省、海外托管地以及在他国土地上驻扎一定数量的武装力量、进行特定军事活动、建有相应组织机构和设施的地区。”①中国大百科全书《军事》编辑委员会编:《中国大百科全书(军事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9 年版,第562 页。然而,考虑到二战后许多西方国家海外的殖民地、托管地和属地都陆续获得了政治独立这一事实,依附于这些领土的军事基地的主权归属或法律地位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国际法意义上的海外军事基地并不包括其在国内法意义上所指称的海外军事基地,而是特指一国于海外在他国领土上建立的军事基地。 例如,马普国际法研究所主编的《国际公法百科全书》就将一国海外军事基地表述为“外国领土上的军事基地”(Military Bases on Foreign Territory),即“一个或多个国家在另一领土上进行军事行动或供应物资的具有一定界限的场所(A Delimitated Site)”。 从基地派遣国的角度而言,一国在他国领土上建立的军事基地即可被称其为“海外军事基地”;相反,从基地接受国来说,派遣国的海外军事基地即是“外国军事基地”。

因此,综合来看,我们可以从国际法的角度将所谓“海外军事基地”(Overseas Military Base or Facility)界定为:一个国家基于维护海外利益与执行军事任务之目的,通过与他国订立有关国际条约的方式,从而被授权在他国领土上建立或获得的配备有一定数量的军事人员、军事装备、军事机构和后勤设施的某种固定场所。

三、海外军事基地的国际法渊源

通过考察,可以确定的是,一般国际法并没有针对一国建立海外军事基地的行为和海外军事基地的法律地位等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 不过,依据《联合国宪章》和联大通过的一系列有关决议或宣言的有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到,一国利用其海外军事基地侵略他国或武力干涉他国内政是严重违反国际法的,在有关司法实践中,有国内法院强调了这一点。 例如,德国最高行政法庭在2005 年6 月21 日做出的判决中认定,在2003 年伊拉克战争中,为了武力打击伊拉克,德国政府允许英美使用其境内军事基地的行为是违反国际法的。②Nikolaus Schultz, “Was the War on Iraq Illegal? - The German Federal Administrative Court’ s Judgment of 21st June 2005, ”German Law Journal, No.1, 2006, pp.25-44.从全球范围来看,虽然没有国际多边条约专门对于一国建立海外军事基地的行为予以特定的调整,但这并不意味着一国海外军事基地处于国际法的真空地带。 从国际法渊源的角度看,有关调整一国海外军事基地的国际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三个类别。

3.1 基本原则

一国在海外建立军事基地的过程中,由于涉及其武装部队在他国领土上进行部署或驻扎的问题,有关国家,特别是基地派遣国必须要遵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尤其是国家主权原则、不干涉他国内政原则和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等。

(1)就国家主权原则而言,基地派遣国在他国领土上建立军事基地预先需要获得有关国家的同意或授权,如果强行在他国驻军或建立军事基地不但将严重侵犯他国国家主权,也将违反禁止使用武力原则。 对此,马普国际法研究所主编的《国际公法百科全书》中指出,从历史上看,在外国领土上建立军事基地是一种特殊的现象。 根据一般国际法的原则,一国在外国领土上建立军事基地无论在战时还是在平时都需要得到接受方领土主权的授权。③See Helmut Rumpe, “Military Bases on Foreign Territory,”in Encyclop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Instalment 3: Use of Force, War and Neutrality. Peace Treaties (A-M), Published under the Auspices of the Max Planck Institute for Comparative Public Law and International Law, 1982, pp.260-266.在这方面,2019 年,国际法院关于“1965 年查戈斯群岛从毛里求斯分离的法律后果”咨询意见案为国家主权原则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注脚。 1965 年,英国政府以支持毛里求斯独立为条件将查戈斯群岛从毛里求斯分离出来,双方以此达成了《兰卡斯特宫协议》。 1966 年,英国政府单方面和美国签订了一份租借协议,将查戈斯群岛中的迪戈加西亚岛租借给了美国海军作为军事基地。 自20 世纪80 年代以来,毛里求斯在多个场合坚持主张对查戈斯群岛的主权,并将此问题提交联合国大会讨论。 2017 年6 月22 日,联合国大会表决通过第71/292 号决议,请求国际法院就1965 年查戈斯群岛从毛里求斯分离的法律后果发表咨询意见。 2019 年2 月25 日,国际法院正式发表咨询意见,认定英国1965 年与毛里求斯订立《兰卡斯特宫协议》的行为并非后者“人民意志的自由和真正的表达”。 因为当年毛里求斯还是英国殖民地,直到1968 年才以主张民族自决权为由正式获得独立,英国有尊重毛里求斯领土主权完整的义务。①See “Legal Consequences of the Separation of the Chagos Archipelago from Mauritius in 1965,” The ICJ’ s Advisory Opinion of February 25, 2019, https: / /www.icj-cij.org/en /case/169 / advisoryopinions.pdf, paras. 170-173.从而,英国允许美军在毛里求斯的查戈斯群岛上建立军事基地的行为也不可能得到毛里求斯真正意义上的授权。

(2)依据不干涉他国内政原则和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有关国家即便被授权或允许在他国建立军事基地,但也不得利用军事基地武力干涉基地接受国的内政,也不得利用该基地作为武力干涉其他国家的军事跳板。 在冷战期间,美国、苏联、法国和比利时等国就曾经严重违反不干涉内政原则和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经常利用在他国领土上建立的军事基地肆意干涉亚非拉国家的内部事务。 这方面的事例主要有:1960 年,比利时以保护侨民为借口,利用在刚果军事基地的军力和国内派遣来的军队对刚果进行了武力干涉;1960 年,法国利用其在中非的军事基地对乍得内部事务进行了武力干涉;1977年,苏联利用在埃塞俄比亚、也门和莫桑比克等国的海外军事基地武力干涉索马里与邻国的边界冲突;1975 年,美国利用南非和扎伊尔的军事基地武力干涉安哥拉内政等。 在这种背景下,应广大亚非拉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呼吁,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一系列有关反对一国利用其海外军事基地干涉他国内政的决议。 在1967 年,联合国大会陆续通过了两个决议,要求“殖民地国家撤除其设立在殖民地领土之军事基地与装置,勿建立新基地及装置,勿使用现犹存之基地与装置以干涉殖民地人民行使自由与独立之合法权利而从事之解放行动”②联合国大会于1967 年通过的第2326 号决议《准许殖民地国家及民族独立宣言之实施》,A/RES/2326(XXII)。,呼吁“撤除亚洲、非洲及拉丁美洲国家内之外国军事基地”③联合国大会于1967 年通过的第2344 号决议《撤除亚洲、非洲及拉丁美洲国家境内外国军事基地》,A/RES/2344(XXII)。。 1981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不容干涉和干预别国内政宣言》规定:“各国有义务避免采取任何措施来加强现有军事集团或建立或加强新的军事同盟、联防安排、部署干涉军、或大国为了争霸而设立的军事基地和其它有关军事设施。”④联合国大会于1981 年通过的第三十六届决议《不容干涉和干预别国内政宣言》,A/RES/36/103。

3.2 国际习惯

关于一国海外军事基地及其人员方面的国际习惯问题,主要是有关国家管辖豁免的习惯法规则。 据说,国家管辖豁免理论可追溯到13世纪罗马教皇格里高九世所颁布的关于“平等者(王权)之间无管辖权”的教谕。 后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812 年“斯库诺交易号案”中的判决对于这一国际习惯法规则的最终确立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在该案中,法官马歇尔在判决中确认,外国主权者及其财产、外交人员以及外国军队人员等在他国领土上享有管辖及执行豁免权。⑤The Schooner Exchange v. McFaddon,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11 U.S.7 Cranch, 116, 1812, https:/ /openjurist.org/11/us/116, paras. 123.由此,国家主权豁免理论逐步在国际上流行开来,并最终被确立为一项国际习惯法规则。 “国家被承认对在其领土内的人、物和事件拥有权力,因而可以对他们行使管辖。 然而,国际法确实承认某些人、物和事件有权免受国内法的强制。 ……传统上,这种例外包括外国国家和外国的外交官两种受益者,后来扩大到外国国家的武装部队、外交代表和领事以及国际组织等主体。”⑥[英]蒂莫西·希利尔(Timothy Hillier)著,曲波译:《国际公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第139 页。因此,从法理上讲,依据国家豁免理论,一国海外军事基地及其人员在一定程度上构成外国的国家机构和武装部队,因而享有一定的特权与豁免。

在国家的实践中,基地派遣国和基地接受国围绕一国海外军事基地及其人员的管辖权问题,主要是通过建立在国家豁免习惯法规则基础之上的所谓旗国法原则(The Principle of the Law of the Flag)来予以解决的。 “所谓旗国法原则是指国家对在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和飞机上发生的犯罪有权进行管辖。”①邵沙平著:《现代国际刑法教程》,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50 页。最初,旗国法原则常用于解决一国船舶、航空器在国外运输过程中发生涉外民商事及海事案件纠纷时的法律适用冲突问题。 后来,旗国法原则扩大到了涉外刑事案件纠纷领域,其主体也从船舶、航空器扩大到了一国海外军事基地。 也就是说,包括国家船舶、航空器及海外军事基地等旗国法的主体可以被看成是国家领土的延伸,是一个国家的“浮动领土”,在一国的主权范围之内,因而在这些特定领域内所发生的人、物和事件主要受其领土国家法律的管辖。 史蒂芬·莱珀少校(Major Steven J. Lepper)指出,在二战结束之前,包括美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都接受了旗国法原则,国际习惯法也逐步地承认了这一原则。 二战期间,旗国法原则的实践曾达到了一个高峰。然而,二战结束后,旗国法原则开始崩溃,越来越多的民族国家开始意识到主权的重要性,并对其加以保护。 今天,大多数人已经同意,在缺乏像驻军地位协定那样条约的情况下,东道国对于外国军队拥有专属管辖权。②Major Steven J. Lepper, “A Primer on Foreign Criminal Jurisdiction,” The Air Force Law Review, Vol.37, 1994, p.171.不过,也有学者提出相反的意见和观点,如美国学者阿奇博尔德·肯(Archibald King)坚持认为,基地接受国或驻扎国应该给予那些友好外国武装部队以管辖豁免权。③Archibald King, “Jurisdiction over Friendly Foreign Armed Forces,”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36, No.4, 1942,pp.539-567.罗梅拉·马璐肯亚(Romela Manukyan)也指出,可以确定的是,依据习惯国际法,一国海外军事基地作为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应该享有国家豁免。④Romela Manukyan, “Privileges and Immunity of Foreign Military Base and Personnel under Modern International Law,” 44th International Academic Conference, Vienna, October 1, 2018, https:/ /ideas.repec.org/p/sek/iacpro/8110215.html, p.117.

综合来看,考虑到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已经确立为当代国际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事实,我们不得不认为,从保护基地接受国领土主权的角度而言,一国海外军事基地武装部队常驻他国领土上的行为,特别是那些关涉刑事管辖权的核心问题,并不能再如传统国际法上那样享有完全的特权与豁免。 一般而言,基于领土主权原则的考虑,基地接受国一般容易做到对基地派遣国武装部队成员在执行公务的有关问题上免除他们的税收、关税义务和进口限制,同样也可免除他们遵守签证、护照、居住登记和控制外国人的有关规章制度的限制,这种民事和行政层面的豁免确立为国际习惯法规则是不存在多少争议的。 然而,基地派遣国和基地接受国对于基地人员的管辖权问题常常争执不休。 究其原因,正如赫尔穆特·兰布(Helmut Rumpe)所指出的,军事部队在国外的每一次驻扎和军事基地在外国土地上的每一次被特许,都意味着接受方领土主权方面的权力在受到限制。 这种主权限制的性质和程度将由各自有关的公约、协定或补充协定的解释来决定,或可根据一般国际法的原则来推断,但这些原则往往是不确定和有争议的。⑤See Helmut Rumpe, “Military Bases on Foreign Territory,”in Encyclop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Instalment 3: Use of Force, War and Neutrality. Peace Treaties (A-M), Published under the Auspices of the Max Planck Institute for Comparative Public Law and International Law, 1982, pp.260-266.总之,一国经允许而驻扎在另一国领土上的武装部队享有某些特权和豁免,但习惯规则复杂而不确定,问题通常依据条约处理。⑥[英]阿库斯特著,汪瑄等译:《现代国际法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 年版,第138 页。

3.3 国际条约

如上所述,一方面,虽然一国海外军事基地明确受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调整,但也都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并不能起到具体的规制作用;另一方面,目前,国际社会并不存在专门针对一国海外军事基地做出全面规定的一般国际法或国际习惯法规则。 事实上,在现有国际法上,针对一国海外军事基地及其人员做出具体安排和调整的国际法规则主要还是依赖有关的国际条约。 柳炳华教授认为,外国驻军问题主要出现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由于《联合国宪章》第八章规定的区域合作制度和军事基地制度的出现,产生了外国军队的地位问题。 这方面的问题通常由共同防御条约当事国协商确定,再由派遣国和驻在国之间的双边协定补充必要事项。①[韩]柳炳华著,朴国哲等译:《国际法》(上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年版,第 314 页。

因此,通过梳理,我们大体可将规范一国海外军事基地的有关国际条约划分为四个类别。

第一个类别主要是1969 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国家之间订立任何类型的条约,包括有关国家围绕一国海外军事基地所订立的国际条约,都需要从实体上和程序上遵循《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特别是该公约第51 条(以强迫的方式缔结的条约无效)、第52 条(以违反国际法原则以威胁或使用武力缔结的条约无效)和第53 条(违反强行法规则缔结的条约无效)的规定。 换而言之,有关国家订立关于海外军事基地的协定首先必须遵循《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

第二类别主要是1945 年《联合国宪章》及联大通过的有关决议。 事实上,《联合国宪章》间接赋予了一国海外军事基地存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基础。 依据1945 年《联合国宪章》第七章和第八章的规定,集体安全制度不但赋予有关国家在维护自身安全方面予以自保的权利,即所谓的单独自卫权,更是将单个国家的安全纳入到了联合国集体安全的多边框架之下,同时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了区域组织或防御集团一定的集体防卫权。 于是乎,一国海外军事基地的驻扎顺理成章地被附带纳入了这种区域性集体安全防卫体系之中。 另外,联大通过的有关决议,比较重要的有1971 年《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该决议第3 条明确规定,违反驻军地位协定超期驻扎在东道国视为侵略。 这一规定清楚地表明,国际社会并不反对一国在他国领土上建立军事基地。

第三个类别是有关在某些具体领域约束和调整一国建立海外军事基地行为的国际条约。诸如1967 年《外空条约》(第4 条规定“禁止在外空天体上建立军事基地或设施”)、1959 年《南极条约》(第 1 条规定“禁止设立军事基地”)、1979 年《月球协定》(第 3 条规定“禁止在月球上建立军事基地”)、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②第60 条规定:“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应有专属权利建造并授权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a)人工岛屿;(b)为第五十六条所规定的目的和其他经济目的的设施和结构”,但同时第56 条也规定:“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根据本公约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时,应适当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并应以符合本公约规定的方式行事”。等。 另外,在有关某个特定国家永久中立地位的条约中也明确禁止在这些中立国家领土上建立军事基地。 例如,1945 年10 月26日,奥地利国民议会通过《奥地利永久中立法》,宣布奥地利不参加任何军事同盟,不允许他国或组织在奥地利领土上设立外国军事基地。

第四类别主要是直接针对一国海外军事基地及其人员的法律地位做出全面规定的双边或区域性多边海外军事基地协议。 这种军事基地协议只是针对规定有关海外军事基地法律地位之专门条约的一个统称。 实际上,在实践当中,这类基地协议往往以各种名目出现,如《基地租赁协议》(BLA)、《驻军地位协定》(SOFA)、《军事基地协定》(MBA)和《安全与防务协定》(SDA)等。 围绕一国海外军事基地及其人员的法律地位做出全面规定的协议之名称直接冠名为“军事基地协定”比较少见,例如1947 年《美菲军事基地协定》、1954 年《美国与利比亚军事基地协定》等。 有些基地协议尽管名称里包含“基地”二字,但实际并没有对军事基地及其人员的法律地位和管辖权问题做出全面的规定,如某些基地租赁协议。 对此,查克·梅森(R.Chuck Mason)指出,基地租赁协议虽然并不是一个独立的驻军地位协定,但他解决了有关驻军地位协定没有就基地的地理位置做出规定的问题。①See R. Chuck Mason, “ Status of Forces Agreement(SOFA): What is It, and How Has It Been Utilized?” in Jeffrey R.Webb ed., Status of Forces Agreement: Foreign Jurisdiction and Congressional Oversight, New York, Nova Science Publishers, 2012, pp.19-20.例如,2008 年7 月和8 月,美国和捷克、波兰分别签署的《关于美国在捷克布尔迪地区兴建反导雷达预警基地总协定》和《波美反导基地协议》都没有对基地有关人员的管辖权问题做出规定,需要后续专门的驻军地位协定来予以补充。 实际上,在实践中,对于一国海外军事基地及其人员的法律地位做出全面规定的国际条约主要多以“驻军地位协定”的名称出现,诸如《北大西洋公约缔约国关于其军队地位的协定》(1951 年)、《驻日美军地位协定》(1960年)、《驻韩美军地位协定》(1966 年)、《苏联和波兰关于暂驻波兰的苏军的法律地位的条约》(1956 年)、《驻捷克美军地位协定》(2008 年)、《日本与吉布提军事基地协定》(2009 年)、《驻立陶宛美军地位协定》(2017 年)等。 一般而言,驻军地位协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军事基地的具体用途、军事基地人员的出入境管理、军事基地的使用年限、军事基地的租地费用以及针对军事基地人员的关税豁免、刑事管辖权和民事管辖权等规定。 因此,相对于其他有关的军事协定,以美国与他国订立的驻军地位协定为例,“驻军地位协定的一个主要特点是在美国与接受国之间就刑事管辖权的分配做出规定。 当然,驻军协定也解决民事管辖权问题,诸如索赔、税收、关税、各方提供的各种服务、采购物资以及本地雇员的招募等问题。”②J. Holmes Armstead, Jr., “Crossroads: Jurisdictional Problems for Armed Service Members Overseas, Present and Future,”Southern University Law Review, Vol.12, No.1, 1985-1986, pp.1-4.需要强调的是,尽管驻军地位协定是所有国际条约中专门针对一国海外军事基地及其人员的法律地位问题做出全面规定的一种,但是,“通常,驻军地位协定的条款可能被载于与一个伙伴国订立的其他协议之中,一个驻军地位协定并不会被单独予以适用。 驻军地位协定通常被作为全面安全保障的组成部分与其他类型的军事协定一起签署。”③同①, pp.1-6.也就是说,在订立这种驻军地位协定之前,有关国家往往需要先行订立至少一个有关共同安全保障或共同安全与防卫方面的框架性协定,如1951 年美国与北约国家在订立《北大西洋公约缔约国关于其军队地位的协定》之前订立了一个有关共同军事防御的多边公约——《北大西洋公约》(1949 年)。

四、结 语

通过上文对一国海外军事基地的历史、概念及国际法渊源的大体梳理,我们可以发现一个值得关注的重要问题,即对于在海外建立军事基地的国家而言,如果需要确保该国海外军事基地的正常运转,首先需要解决海外军事基地在国际法上的合法性及正当性问题。 遗憾的是,现有国际法在这方面的规定并不是不甚明确,而是压根儿就没有对其予以明确的规定。一方面,有关国际条约似乎并不一般性禁止一国在他国领土上建立军事基地。 另一方面,从相关习惯国际法来看,也找不到一条明确禁止有关国家在海外设立军事基地的国际法规则。而即使是有关国家订立的有关军事共同防御条约和驻军地位协定,也没有针对一国海外军事基地的合法性问题做出过一般性规定,更别说明确禁止一国在海外建立军事基地了。 这种情况表明,一国是否在他国领土上建立或拥有海外军事基地,或者一国是否接受他国在其领土上建立军事基地,主要取决于主权国家本身的政治意志和自主选择。 从国家实践来看,或者因为历史上形成了被西方国家殖民统治的记忆,或者因为曾经饱受大国军事基地带来的肆意干涉之苦,许多国家对外国军事基地往往持抵制的态度,诸如比利时、厄瓜多尔、希腊、伊朗、菲律宾、乌兹别克斯坦等国就通过国内立法明确反对他国在自己领土上建立军事基地。 但是,也有国家明确表达了不反对在其境内设立军事基地的意思,有的国家甚至还主动邀请他国在境内设立军事基地,尤其是在应对海盗侵扰和恐怖袭击等非传统安全威胁的时候。 突出的例子是非洲的吉布提。 实际上,联合国宪章及有关决议的规定表明,“军事基地在维护国际和平所发挥的作用方面不能被忽视,他们的法律地位为国际法所承认”。 “在当今世界,海外军事基地已不再是霸权主义或对外侵略的同义词,日益扮演着维护和平的角色,以适应地缘政治经济发展中面临的新挑战。”①Xue Guifang and Zheng Jie, “China’s Building of Overseas Military Bases: Rationale and Challenges,” China Quarterly of International Strategic Studies, Vol. 5, No. 4, 2019, pp. 498, 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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