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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工程招标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主要对策

2021-01-07李雪梅

黑龙江交通科技 2021年4期
关键词:中标投标监督管理

李雪梅

(高台县交通运输服务中心,甘肃 高台 734300)

工程招投标制度是国际国内公认的一种具有竞争性的工程发包方式,在工程项目建设领域广泛应用实施,它不但能为业主选择优质的承包商,而且能够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包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工程安全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的最有效办法,但由于一些人无视法律的权威,导致实际管理执行中存在障碍,使得工程招投标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本文针对此类问题进行研讨分析。

1 目前公路工程招投标市场出现的问题

1.1 监督管理体制混乱

根据工程招投标操作实际情况来看,对于政府部门的招投标项目,监管部门过多。招投标项目监管是由隶属的各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监督管理,但不同地区之间、不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彼此没有直接业务联系,没有形成一个共同共用的监督管理机构来对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招投标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从而使投标部门被这种多头监管的局面弄得无所适从。

1.2 同体监督

按照国家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违法活动的监督,由隶属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但实际上此行政主管部门与招投标责任人属于同一部门,是一种隐形的同体监督的体制。行业监管部门既对本行业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管理,又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甚至有的还是招投标活动的具体责任人,这样没有形成制衡机制,既是“演员”又是“观众”的现象普遍存在。

1.3 规避、干预招标现象普遍存在

有的单位或招投标部门为了规避招标,硬生生将一个整体工程“肢解”开来,分解成数个达不到招标必须要求的小工程,以此来规避招标。有些领导干部利用手中的职责之便插手干与招投标活动,有的为了小部分利益以党政集体决策的名义干预招投标工作,把本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变成定向性较强的邀标。

1.4 “围标”现象普遍存在

围标也称为串通投标,它是指几个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为了使一个利益相关者中标,共同向某一个价格围标,从而谋取私利的现象。有的投标企业为了能够中标,便花钱收买几家有竞标资质而没有竞标意向的企业一起竞标,实际上这些花钱请来做配角的企业无论哪一家中标,最后都会把工程转给花钱“围标”的企业承建。

1.5 转包、“卖标”现象普遍存在

中国法律规定,转包是指工程中标单位承包了工程任务后,却迟迟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与义务,且在未获得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以赢利为目的,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转包给其他人,且不对所承包工程承担责任的行为。有很多有竞争优势的企业竞标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承建工程,而是要将工程非法转包给他人,并从中赚取一定比例的“卖标”费。往往接受转包或者“买标”的企业资质不够或者根本就是“土八路”,这样修建的工程到最后往往都是“半拉子工程”或“豆腐渣工程”,这对于工程质量和安全、对企业和工程行业的发展都有很大的负面影响。

1.6 盲目地追求低价

少数投标人为了使自已能够中标,不惜以低于工程成本价的报价来夺标,而有的建设单位为了降低成本,很清楚对方的价位已经远远低于合格生产所需要的价格,却还贪图节省资金给报价最低的企业,一旦中标后便采取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方式把它所谓的成本降下来,甚至为了省钱不顾违规随意更改设计、聘用没有资质的廉价人工等问题接踵而来,这样建成的工程定然会成为“豆腐渣工程”。

1.7 对违法、违纪现象执法监察不严

目前建设单位依照国家颁布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招投标活动,应该说是有法可依的,但还是有一些行政机关执法不严,有些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淡薄,没有专业、完备的建设工程经济司法队伍,工程建设合同的权利得不到法律的完全保障,给投机取巧者钻了空子,这种情况在招投标市场中表现尤为明显。

2 对存在问题提出的建议及对策

2.1 理顺招投标监管体制,明确监管部门职责

面对新形势下招投标监督管理体制混乱的局面,需要对招投标监督管理体制进行改革,首先要理顺各监督主体的相互关系,对各监督主体的角色进行定位,按照职责权限划分招标投标监管职责权限,明确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能,建立新的监管体制。

2.2 分离执行监管部门,规范监管单位权利

针对同体监督的情况,建议将招投标执行机构与监督管理部门分离,实现人员分离、机构分离、资金分离,解决即是“演员”又是“观众”的问题,真正形成相互制约的格局,建议只以直接上级部门监管,尽量避免批条子、打招呼,或者直接干预招标的情况出现,避免一套人马管两套班子的情况,因为一套人马毫无疑问是完全失去了相互监督和制约意义的。只有管理部门规范化,才能带动所监管的行业规范化。

2.3 树立依法招投标意识,严厉打击规避、干预招标行为

针对规避招标现象,要通过大力宣传学习《招标投标法》、举办招投标法律法规宣讲培训班等形式,深入讲解,使得招投标人员真正掌握法律法规相关条文要义,并熟练运用于实际操作过程中,增强办事人员的依法办事自觉性,树立依法招投标意识。对干预招标违规的直接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2.4 明确围标串标行为认定标准,加大处罚力度

针对围标串标行为,要深入研究已经发生的各种围标串标案例,总结规律,借鉴好的做法,明确规定工程招投标中围标串标行为具体的人定标准,出台处罚围标串标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增加围标串标行为的违法成本,使用高科技电子信息技术查处围标串标乱象行为,保证按要求实施处罚。也可以采用电子评标的方法,避免投标企业之间产生围标的机会,或设置科学的评标办法及标底,从一开始拒绝不合理的投标。尽可能的努力从各方面来阻止围标串标现象的出现。

2.5 严格查处转包、卖标现象,确保工程质量

层层转包、卖标已经成为工程事故推手,助长腐败现象的蔓延,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扰乱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对此,我们要加强工程中标后的监督管理,对中标后的工程签订合同时,确保合同与招标结果一致,确保其管理班子成员与招标结果一致,工程过程中要严查合同管理人员到位情况,建立中标单位人员考勤制度,规定中标单位人员出勤率,确保工程规范运行,保障工程质量。严禁因转包和卖标行为将部分素质低下的建筑企业和“杂牌军”带入工程建设行业,一旦发现此两种行为,务必对转和卖的企业进行严厉经济处罚,并规定一段时限内不得参与投标。

2.6 推进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建立行业自评自律机制

推进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诚信奖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在招投标监管环节中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将其不良行为、失信行为全部记录在内,并将不良记录直接运用于评标中,使信用不良者在工程建设市场无法立足,充分发挥信用管理系统的舆论监督和市场导向作用,促进企业诚信经营,自觉抵制招投标不良现象,通过加强自身综合实力在建设市场站稳脚跟。

2.7 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建立有效的举报机制

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于确已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实行招标负责人终生负责制,如果工程安全质量出现问题,则可以对其进行追究惩罚。这样就可以预防部分行政干预的因素,从源头上杜绝了工程腐败现象的形成。建立长效地监督举报机制,如果经查证举报的招投标违规行为属实,应对检举者给与一定奖励并予以隐私保护,对查实的违规责任人严惩不贷,还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3 结 论

针对目前形势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完善法律法规、健全监督机构、明确相关责任、强化过程监督等措施,在问题出现之后,不逃避、不掩盖,积极面对问题,研究采取有效方法,将招投标腐败势头扼杀于萌芽状态,使招投标市场得到进一步净化,为工程安全质量提供必要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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