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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版《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准则》值得关注的五个问题

2021-01-06侯西亭

上海质量 2020年12期
关键词:症结分析质量

◆侯西亭/ 文

作为一位1988年获得QC小组高级诊断师,40多年来一直学习、从事、指导QC小组活动,讲授QC小组活动基础知识,担任中质协、省部级等QC小组成果评委的“老兵”,我基于多年实践经验,就2020版《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准则》提几个值得关注的问题,与诸位同行商榷,以使新版《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准则》(以下简称《准则》)更好地指导、组织QC小组活动。水平的目标,而绝不能不管不顾,不切合实际地一味追求“高大上”。

一、4.1.4.2 目标设定依据c)国内外同行业先进水平

4.1.5目标可行性论证a)国内外同行业先进水平

★ 关注内容及其理由

一定要特别关注水平对比(法)的前提条件,即在设备条件、人员条件、环境条件、技术先进性等方面都差不多(有可比性)的情况下,与同行业已经达到先进水平的企业的某项指标进行比较,发现自身的不足,找出薄弱环节,从而制定出也能达到该

二、4.1.6 原因分析

小组进行原因分析应符合以下要求:

a) 针对问题或症结进行原因分析;

b) 因果关系清晰、逻辑关系紧密;

c) 可从人、机、料、法、环、测等方面考虑,以充分展示产生问题的原因,避免遗漏;

d) 将每一条原因逐层分析到末端,以便直接采取对策。

★ 关注内容及其理由

对于a)“针对问题或症结进行原因分析”

关于“针对问题或症结”,是我们多年来特别强调的,在实际操作中理解得比较到位,即“关键的少数和次要的多数”,也就是日本质量管理专家田口提倡的“宁可用一两个月的时间求得问题80%的解决,也不愿用一两年的时间求得问题90%的解决”。但针对“问题”,尽管《QC小组活动指南》(中质协 2003版)曾有过明确的论述,但由于《质量管理小组基础知识》(2011版)做出的表述不甚恰当,使得这一问题一直困扰着小组活动,包括各级成果评审。

2016版《准则》发布后,笔者曾听授课老师说:“针对问题或症结进行原因分析的要求告诉我们,你既可以针对‘问题’进行原因分析,也可以针对‘症结’进行原因分析,即可以自由选择。”还有老师说:“针对‘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在实践中基本不存在,你不用去管他。”

我认为上述说法都是不全面的,或者是错误的。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当有多个问题、小组使用排列图等方法作出课题选择时,其后的原因分析应是针对选择出的“问题”,或小组所选择的课题(本身是一个很具体的问题),如科研院所项目组的选题,其后的原因分析应针对选择出的这个“问题”。

对于b)“因果关系清晰、逻辑关系紧密”

如果能正确、完整地理解这一条款,单从文字表述上看,笔者认为应该没有什么问题,但从多年小组活动实际操作层面来看,问题不但很多,而且很大。

因果图在上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是引进、学习阶段,90年代才开始得到广泛应用。因为应用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在《QC小组活动指南》(中质协 2003版)中给出了明确的要求:因果图是表示质量特性波动与其潜在(隐含)原因的关系,即表达和分析因果关系的一种图表。也就是说,在使用因果图时,为了确保“因果关系清晰、逻辑关系紧密”,还必须十分关注“质量特性波动与其潜在(隐含)原因的关系”,即要分析出“潜在——存在于事物内部不容易发现或发觉的”或“隐含——隐约含有”。而隐约是指,看起来或听起来不很清楚、感觉不明显的原因,而绝不是一股脑儿地把那些明显不是潜在(隐含)的原因统统展示在因果图上。

关于“因果图是表示质量特性波动与其潜在(隐含)原因的关系”,在其后的《质量管理小组基础知识》(2011版)再未提及,在“《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准则》要点解读(2018版)”中也未作强调说明。

之所以特别强调这一点,是因为在实际应用中(从成果发表中可以明显看出),不少QC小组尚不清楚“因果图是表示质量特性波动与其潜在(隐含)原因的关系”,因而在进行因果分析时,要么很滑稽,要么自讨苦吃。

所谓滑稽,是说很多QC小组在针对某个质量特性作原因分析时,今天分析出“设备陈旧”“材料选取不符合要求”“量具精度不能达标”“奖惩制度落实率低”等原因,没过两天(甚至在当天)就在进行要因确认时说“加工阀芯、阀套、阀体都是五年以内的新数控机床”“所选材料是经过万次寿命试验的材料”“使用的是最先进的三坐标测量仪进行测量,不存在量具精度不高问题”“班组现有健全的绩效管理办法及奖惩制度,每月进行绩效考核,并公布绩效考核表”。试问,这些原因,哪个是潜在的,哪些又是隐含的?产生这种矛盾的根源,很显然是因为不理解因果分析到底在分析什么。

所谓自讨苦吃,上例已经比较充分地说明:由于不理解,有些小组虽然很辛苦,但没有把精力投入到谁才是真正的“嫌疑人”的分析中去。费了很大功夫,去确认那些非潜在/非隐含的原因是不是要因,可不就是自讨苦吃、人为制造负担和麻烦。这就好比发生了一起纵火案(质量特性),侦办人员勘察现场、分析案情(原因)时,一定会排除与纵火案无关系(没有可能)的人员,划定一些与纵火有关系(只要有可能)的人员(隐含/潜在的人员),而绝不可能不加区分地人人都审查。

强调所有分析出的原因都必须是潜在(隐含)的,这不但是正确的逻辑思维的需要,也是原因分析的目的。从近几年全国QC小组代表会议(包括发表赛)成果讲评来看,由于对此没有给予特别关注,QC小组普遍做的不好。

对于c)“可从人、机、料、法、环、测等方面考虑,以充分展示产生问题的原因,避免遗漏”

应对“可从”二字给予特别的关注,理由在于:

(1)“可从”在这里仅表示可能或能够,而“可能”表示可能性;“能够”表示有条件或情理上许可。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尤其是QC活动不同类型选题的出现,人们普遍缺乏对“情理上许可”的认识,主观地把“可从”理解为“必须”。关于这一点,可从各级QC小组成果会上清楚地看到。比如,当因果图上人、机、料、法、环、测缺少某一个或某几个原因类别时,评委会用别样的口吻询问发表者为什么,或认为不符合要求而直接扣分。

我们认为,无论是原因类别展示,还是原因逐层分析,他们与质量特性都要服从于“因果关系清晰”这个前提,即它们之间的关系必须是符合隐含/潜在的要求,也就是说“展示对问题造成影响原因的全貌”要服从于“只要有可能影响”这个前提,而绝不是把明显的、明知的、隐含的、潜在的原因,统统展示在因果分析图上。

(2)从“人、机、料、法、环、测”的历史成因来看:其一,我国从日本小松制作所引入QC小组活动时,该制作所是一家生产大型采掘设备的企业。上世纪70年代末,他们曾经派专家指导的、我国第一个QC小组的诞生地——北京内燃机总厂,也是一家大型机械加工装配企业。此类型企业生产现场分析问题当然离不开“人、机、料、法、环、测”这几种原因类别。其二,上世纪80年代我国开展QC小组活动基本上是现场型,且主要在工厂,尤其是机械加工装配企业。在分析现场问题的发生原因时,通常考虑“人、机、料、法、环、测”几种原因类别自然就在情理之中,所以早期很多QC小组教科书上也是这样表述的。鉴于当下我国QC小组活动类型众多,因此在应用时,应特别留意,要根据问题的实际情况来选取,尤其是针对管理问题。试看图1的两例因果图。

图1 因果图两例

三、4.1.7确定主要原因

c)依据末端原因对问题或症结的影响程度判断是否为主要原因;

d)判定方式为现场测量、试验和调查分析。

★ 关注内容及其理由

对于c)条,首先要搞清楚末端原因的“性质”,即当末端原因所指的人的不符合行为或物的不符合状态是违反法律法规(包括行业规定)时,通常不需要再另做“影响程度判断”。因为这个“影响程度”在制定法律法规(包括行业规定)时,早已被事实证明是显著的或不能允许的,因此一定是主要原因,不容置疑。

我们认为,c)条一般仅适用于QC小组自身能调节、控制的范围。对于图纸、工艺规定等的不符合参数是否判断为“影响程度大”,应持审慎态度。比如,针对“操作者未及时修整砂轮”这一末端原因,工艺规定每磨10个工件必须重新修整砂轮。不能因为有人磨了11个或12个工件未重新修整砂轮也能加工出合格产品就随意推翻工艺规定。我们说,工艺规定不是不可以改变,但决不应该自作主张、随意更改。这是因为“工艺规定”是通过工艺试验确定下来的,一般来说具有前瞻性和预防性作用。

关于d)条,应遵照上述对c)条的理解作出安排,而绝不是无论什么情况都通过现场测量、试验和调查分析做出影响程度判断。

例如,针对行业施工规范(阐明要求的文件),施工交底(或旁站)人员覆盖率100%等要求。经查交底记录、现场询问覆盖率100%,如何做“影响程度判断”?若分两组试验(小样本)做“影响程度判断”,很有可能会得出施工交底(或旁站)人员未覆盖100%和覆盖100%对症结影响很小的结论。若依据这一所谓“试验和调查分析”做出了“影响程度小”的结论,此时,把施工规范置于何处!

再如,道路交通规则说不许逆行、逆行就是违规,就应给与相应处罚,不能有丝毫犹豫和例外放行,更不能采取分两组——“逆行”和“非逆行”来现场测量、试验,以此判断对交通事故多这个症结的影响程度大或小,从而做出要因或非要因的判断。这是因为,局部(小样本)的所谓试验结论,不可推翻整体(大样本)明确的法规要求。

在实践中,对涉及行业/全国性的标准,如电力、石油、铁路、电信、水利、环保等,“标准”就是“影响程度判断”最大的、不容置疑的法则。

发生上述问题,其根源在于没有区别对待,没有搞清楚“确认标准”与“影响程度”在不同环境下的内涵和作用。

综上所述,小组在判断是否是主要原因时,首先要识别“标准”的性质和适宜性。“标准”是法律法规或具有等同于法规效力时,则不容质疑,就应当以它为准则判断“是”与“非”;若在具体操作时质疑“标准”,则可通过现场测量、试验和调查分析作出判断。

我们认为,对照“标准”作出判断和因为质疑而通过现场测量、试验和调查分析作出判断,都是“依据末端原因对问题或症结的影响程度判断是否为主要原因”。这就如同:俗话说“退一步海阔天空”,可俗话又说“狭路相逢勇者胜”,两句话完全相悖,如果离开具体对象和环境,答案只有“天知道”!

四、4.1.11制定巩固措施

a)将对策表中通过实施证明有效的措施,纳入相关标准或管理制度,如工艺标准、作业指导书、设备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制度等,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 关注内容及其理由

关于这一条,应该说表述得比较清楚了。但在实际QC小组活动中制定巩固措施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

其一是抽象、空洞,完全不符合要求。例如,“提高EXPRO地面测试系统的使用性能”的某课题,其巩固措施为:

(1)将活动总结出来的现场经验及操作要点,制定成相应的操作标准,并纳入标准化管理,修订原地面测试系统操作、安装标准;

表1 某成果巩固措施

(2)开展员工技能培训、岗位练兵活动,提高员工的技术水准,同时将作业人员的操作培训列入职工的培训计划中;

(3)补充完善地面测试系统的巡回检查制度和维护保养制度;

(4)提高质量意识,加强现场管理。

其二是看不出巩固措施的具体内容,尤其是《准则》a)条明确要求的“将对策表中通过实施证明有效的措施”。

这里所说的“已被证明了的有效措施”,是指对策表中列入的、经过实施已经证明确实能使原来影响问题的要因得到解决,使它不再对问题造成影响的具体(细节方面很明确的、不抽象的、不笼统的)措施。例如,表1的3项“有效措施”——“采用优选法的最佳工艺参数”、“进行关键参数分析”、“设备改造方案”等,均不具备针对性、可执行/可操作性和可检查性。因此,不可能是通过实施证明有效的措施。

关于a)条,建议小组在成果评审时,一定要清楚地表述诸如工艺标准、作业指导书、设备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制度等是什么,并与对策表中通过实施证明了的有效措施相一致,纳入什么标准或管理制度,报主管部门批准。

五、4.2.4.1 提出方案

b)方案包括总体方案与分级方案,总体方案应具有创新性和相对独立性;

分级方案应具有可比性,以供比较和选择。

★ 关注内容及其理由

关于这一条,我们认为已经表述得非常清楚了,但当下的问题是《〈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准则〉要点解读2018版》对4.2.4.1 提出方案,提出了刚性要求:

提出总体方案应注意:

(1)……

(2)不管提出几个总体方案,都必须具有创新性(这是创新型课题的本质特征)。创新性应体现在总体方案的核心技术(或称关键技术)方面。

(3)如果总体方案有多个,各方案之间应是相对独立的。这种相对独立性,是指每个方案的核心技术是不同的、相互独立。

我们认为,所提出的刚性要求,混淆了能够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的科技创新,也就是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与广大的创新型QC小组成果属于实用新型创新的不同性质。其结果,或使创新型QC小组成果难以成行,或使QC小组望而却步。希望各位评审老师能确实关注到这一点,支持QC小组勇于创新、敢于创新、能够创新的积极性,通过实实在在的实用新型创新,提高我们的操作技能,工作效率和安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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