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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管理的检察监督机制探析

2021-01-06

天津法学 2021年3期
关键词:刑事法律涉企合规

陈 莉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第三检察部,天津 300450)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也是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载体。在发展过程中,市场环境与法治环境都需要经历长期的历练才能进入相对成熟和稳定的状态。当前,市场环境还不够成熟和稳定,法治社会也在建设进程中,企业刑事法律风险和企业家犯罪问题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难题。目前在企业保护领域,已经发展出专门的企业合规业务,对企业合规的研究也演化成一个涉及多个法学学科的前沿课题。近年来,企业合规问题已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它不但涉及公司治理、行政监管等问题,还涉及到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研究。如何将检察监督职能延伸到社会管理层面,特别是如何为国有企业、民营经济保驾护航,成为值得探索的新课题。

一、企业合规中的刑事法律风险问题剖析

刑事合规是企业合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重要作用,所以研究检察监督职能如何作用于企业合规管理,首先需要厘清刑事合规的概念,以及企业为何要制定和落实刑事合规计划。本文着重从刑事合规的角度,探讨企业合规管理中的检察监督机制。

(一)刑事合规的内涵

刑事合规是国家、政府、企业以及相关组织关于风险规避的基本刑法理念。具体到企业范畴,则是指为达到企业合规权益保障的目的,避免企业陷入刑事法律风险,而在国家法律层面和企业治理层面所采取的各种必要的风险防控手段的总称[1]。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就是企业为了谋取自身利益而由企业的决策机构按照企业的决策程序作出决策,并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而产生的风险。虽然企业刑事法律风险与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在单位犯罪方面有重合的部分,但也存在企业家或具体负责人员未经企业决策程序即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从刑事合规的内涵可以看出,真正意义上的“合规计划”可以达到双重目的:一方面是企业为预防、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完善的内部机制;另一方面是通过建立“合规计划”,寻求刑法对该类企业给予鼓励回应,作为减轻其刑事责任的依据。

(二)企业合规的必要性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上升,很多企业都会聘请专业律师提供法律咨询,甚至组建专门的法律团队解决企业面临的各种法律问题。但传统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内容,更多是偏重于对合同签订等经济行为把关,对于企业家个人和企业本身的刑事法律风险则疏于防范。企业的核心决策层不具有全面识别企业潜在刑事法律风险的专业能力,有专业能力的团队又无法接触企业的核心决策,更谈不上为企业家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2]。可见,企业合规具有历史的必然性和紧迫性。

1.企业家犯罪问题突出,职务犯罪比例上升

市场经济的发展势必伴随着法治的健全,法治的不断完善就会进一步发现、揭露灰色地带中的犯罪问题。

2018 年广东民营企业家犯罪金桥百信刑事部的大数据分析报告收集了214 名广东企业家犯罪数据,涵盖了45 个具体罪名,其中,贪污贿赂犯罪占到42.2%。在具体罪名中,单位行贿罪占比最大,高达16.96%,甚至出现国企高官受贿、民企高管行贿的乱象。行贿类犯罪的比率上升,反映出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时,公权力寻租与部分不法商人寻求权力庇护衍生出的权钱交易问题,大批腐败官员的落马,势必牵引着这部分不法商人的沦陷。

2.企业涉刑案件数量增加,管理层犯罪问题频发

根据《2017—2018 年中国合规及反商业贿赂调研报告暨中国年度合规蓝皮书》的统计数据,2017 年中国企业受刑事调查的比例为27.27%,比2016 年上升20.37%。企业员工被刑事处罚的比例由2016 年的6.9%上升至2017 年的13.64%[3]。2017 年企业家犯罪人数高达2481人,犯罪涉及的具体罪名高达84 个,2018 年年底刑事犯罪涉案企业家人数远超3000 人,犯罪人数以逐年30%的比例上升。

3.企业风险防控意识薄弱,合规防控制度不健全

目前企业家犯罪高发的现状与企业家虽具备创业能力,但不具备足够的法律意识有关。例如,有的企业家对于房屋低买高卖、牌局输赢、赠予干股、挂名领薪等行受贿方式不敏感,在经济交往中疏于防范个人刑事法律风险;又如,在企业签订合同、发展业务的过程中,企业家对于潜在的法律风险不警觉,从而失职被骗;再如,在企业融资、发展的过程中,企业管理人员不具备警惕潜在危机的前瞻性,不学习和掌握国家整治非法集资行为的法律法规,导致产生刑事法律风险。与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高发问题相对应的,是企业合规制度尚未建立、健全的现状,很多企业并没有构建刑事合规制度以及相对应的处理机制。《2017—2018 年中国合规及反商业贿赂调研报告暨中国年度合规蓝皮书》指出,在参与调查的企业中,仅有19.4%的企业拥有全球统一合规机制,仅有24.2%的企业拥有针对国内的合规机制[4]。

伴随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逐步加速,企业将面临越来越多的刑事法律风险,企业合规不但是对企业利益的维护,也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是国民经济持续增长的保证。

二、检察监督职能参与企业合规的可行性分析

服务企业,特别是保障民营经济发展,是检察机关近年来持续深化的一项重点工作。在企业或企业家出现刑事法律风险时,相对国有企业而言,民营企业的抗风险能力更低,甚至有可能直接导致企业倒闭、人员失业。企业“留得住”、“活得好”,就业岗位才会多,社会才有稳的基础。在当前形势下,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可持续发展,绝不仅仅是经济问题和法治问题,更是关系国计民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5]。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无论是在法律、政策层面,还是检察职能本身的内涵层面,均为检察监督职能参与企业合规提供了实现的基础和前提。因此,检察监督职能参与引导、协助企业落实企业合规大有可为。

(一)“四大检察”拓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

近几年来检察机关一直处于积极改革的进程中,随着职务犯罪侦查职能的让渡,检察机关也一改过去刑事犯罪办理和法律监督为主的局面,开始全面拓展民事、行政监督业务。

1.“四大检察”搭建法律监督整体布局

2020 年1月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强调,要着力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进一步完善刑事、民事和行政检察监督机制,拓展监督的广度和深度。最高检以内设机构改革作为突破口,改变了过去检察机关“重刑轻民”的现状,提出了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大目标,构建了四大检察并行的法律监督整体布局。检察监督职能的丰富和拓展,优化了法律监督职能,为检察机关助力企业合规提供了更多途径和渠道。

2.“四大检察”拓宽企业合规监督途径

“四大检察”应围绕案件办理,在提升检察队伍专业素养的同时,加强办案过程中的监督,从多角度、多维度、全方位实现对企业合规的法律监督。比如,在刑事法律监督中,针对涉及企业或企业家犯罪的案件秉承“少捕慎捕”原则,切实抓好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和审判监督,在办案过程中快审快结、充分考虑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需求;在民事检察监督中,贯彻“精准监督”理念,针对涉及企业的案件,提高审查案件的精准度,强化对审判活动、生效裁判和调解书的监督,提高再审检察建议采纳率;在行政检察监督中,完善违法行政行为监督工作机制,特别是针对企业作为行政相对人的案件,强化行政案件指导作用,综合运用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等监督方式,促进依法行政的精准化,推动行政争议的解决;在公益诉讼检察监督中,在办案中引导企业树立共建共治共享理念,开展公益保护专项监督活动,拓宽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完善环境治理诉讼制度,精准适用检察建议,依法办理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促进企业合规建设的良性发展,使企业自身的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自然环境实现和谐统一。

3.法律监督提早介入企业合规

“四大检察”全面发展的同时,势必会强化检察监督职能,打破过去主要依靠刑事检察法律监督的局面,大大拓展监督对象的范围。对企业合规监督时间的提前,可以及早发现企业可能存在的刑事法律隐患,及早介入,尽早解决。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能,可以在办案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的刑事法律风险,及时纠正,避免风险变为实质犯罪后再由刑事检察介入的遗憾。

(二)检察监督权护航企业合规符合历史需求

最高检办公厅主任、新闻发言人王松苗表示:“民营企业家一旦被采取强制措施,往往就会事关几十人、上百人的就业问题,事关企业的生死存亡,甚至会引发社会稳定问题。”因此,针对这类案件,检察机关有必要及时捕捉案件中存在的风险点,提出防控对策,避免引发和加剧企业的经营风险。另外,检察机关引导和监督企业完成合规管理,是最有利于摆脱企业经营困境,构建良好营商环境的举措。可见,检察监督权护航企业合规符合当前的政策导向。

1.企业合规制度建设的政策和法治保障

民营经济的健康、高速发展有赖于良好的法治环境。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健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2020 年5月22日,李克强总理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以公正监管维护公平竞争,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保障民营企业平等获取生产要素和政策支持,清理废除与企业性质挂钩的不合理规定。”“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近年来,企业合规不再是理念层面的探索,已经逐渐落实到法治层面。2016 年4月,国资委印发了《关于在部分中央企业开展合规管理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并组织中国移动、中国石油、中国中铁、东方电气集团、招商局集团五家央企开展试点工作,探索开展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2017 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规范企业海外经营行为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加强企业海外经营行为合规制度建设”。

2.合规反腐成为企业合规管理的重点

腐败是全球性问题,根据世界银行报告,3%的全球经济受到腐败侵蚀,商业贿赂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损坏了市场经济对公平竞争的要求,对于经济可持续发展有巨大的侵蚀作用。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商业贿赂也逐渐国际化和全球化。反腐败的责任不再是仅仅由政府和司法机关承担,最终还需要每一家公司的配合和参与,只有这样才能在贿赂和腐败发生之前对其进行遏制。贿赂和腐败的发生,除了权力监管不到位外,还与企业的不合规经营有密切关系。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等多项合规法律准则都对企业合规反腐进行了规制。2011 年7月,英国开始实施被认为有史以来最严厉的合规反腐法律《英国反贿赂法》。这些法律规定不但影响外资企业,对于走向世界的中国企业也产生了重大影响。从2008 年起,世界银行就发布了我国因涉嫌贿赂和欺诈而在一定期间内被禁止承接世界银行出资项目的企业名单[6]。

打击腐败本身就是检察机关的职能之一,在完成大部制改革后,第三检察部承担了职务犯罪的批捕、公诉职责。打击贿赂犯罪,引导涉案企业进行刑事合规,也成为第三检察部可以延伸的职能之一。

3.检察系统自上而下加强对民营经济的保护

近年来,最高检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措施。2016 年以来,最高检围绕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先后出台了3 个司法政策文件;2018 年,针对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提出11 条执法司法标准;2019 年,向社会发布了9 个涉民营企业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2020 年,出台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更是将办案中保护民营经济发展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

最高检统计数据显示,2019 年1月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对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员犯罪的不捕率为29%,不诉率为15.3%,高于整体刑事犯罪7%和6.7%。通过慎捕慎诉的执法理念,有效降低了刑事犯罪施加于企业的负面影响。

对于企业特别是民营经济的保护性司法政策,也为检察机关引导、监督企业进行刑事合规管理提供政策指引,同时也为该项工作的进一步落实指明了方向。

(三)检察机关助力企业刑事风险防控的经验

为护航国有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各地检察机关先行先试,通过各种途径参与到企业刑事风险防控、刑事合规的建设中,切实为当地的企业提供法律帮助和服务,取得了一定的经验。

1.派驻检察工作站,为重大项目提供监督服务

根据统计显示,国有企业作为甲方发包、分包工程项目时,容易出现贿赂犯罪,而且工程项目越大、利润越丰厚,贿赂发生几率、贿赂数额就越高。另外,在重大工程项目中,国有企业负责人可能出现滥用职权、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等问题,即使没有收受贿赂,也会给国家、企业造成巨额损失。

针对这一问题,部分地区检察机关因势利导,在潜在的刑事风险发生之前,就提前进行法律监督,确保重大工程项目合法、依规进行,既避免相关人员陷入刑事法律风险,又保障国有资产不流失。例如,海南省检察院第一分院对海南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展开调研,以助力国有企业发展、精准提供法律服务为主题召开座谈会,并成立了“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派驻海南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重大项目检察工作站”。海南控股是海南省“五网”基础设施建设、重点保障工程、重要区域开发等事关国计民生建设的中流砥柱,检察机关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帮助企业完善管理机制,为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派驻检察站重点围绕法律咨询、法治教育、惩治犯罪、公益保护、风险防控等方面提供服务,“点对点”、“面对面”、“零距离”,通过“固定值班+应急反应+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实现密切联系[7]。

2.靠前提供法律服务,为民企发展寻医问诊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相关部门和地方的主要负责同志要经常听取民营企业反映和诉求,特别是在民营企业遇到困难和问题的情况下更要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检察机关要解决靠前服务的问题,除了在民事、行政、公益诉讼三大检察业务的办案中发现企业存在的刑事风险,及时提供合规引导外,还需要检察机关与企业之间建立法治共建,更好地服务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如有些地区的检察院联系当地工商联、国企和民营企业,分别召开座谈会,了解企业诉求,并根据需求提供多样化的法律服务。

除了座谈会,有的检察机关还深入企业,为企业“把脉问诊”,为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出谋划策。如衢州市检察院开展的“法律体检进企业”活动,检察机关主动走进民营企业,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并通过“会诊”发现具体问题,指出存在的隐患,并提供解决方案,为企业后续发展助力。

3.发布刑事风险提示书,为企业提供精准服务

检察机关通过检察业务办案系统可以及时统计、分析本辖区内所有涉企犯罪的案件情况,结合具体办案人对案件的分析,可以制作出各时间段内涉企案件的发案规律、风险类型及规避方案。受限于信息渠道的不畅通,企业无法及时掌握本行业刑事风险的全貌。如果检察机关能够定期向本辖区内企业发送刑事风险提示书,针对具体涉案企业发送刑事风险建议书,那么完全可以帮助企业,甚至辖区内整个行业做好刑事风险的预防工作。

事实上,很多检察院已经有效地落实这项工作。舟山市普陀区检察院对2017 年至2019年办理的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进行总结,分析案件发生特点,出台《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涉民营企业犯罪白皮书》,制作《民营企业常见刑事法律风险提示手册》,并将其发放给辖区内工商联;三门县检察院以近5 年办理的涉企刑事案件为素材,编写服务当地民营经济发展的白皮书,从案情简介、罪名解析、典型案例、风险防控等多个角度进行释法说理,帮助民营企业负责人找到法律风险点;吴兴区检察院出台《吴兴区检察院服务民营企业工作意见》,制作《2017—2019 年度吴兴区人民检察院服务织里镇童装产业白皮书》,全方位梳理织里镇近年来童装企业的刑事案件,为当地企业识别和防范刑事法律风险提供帮助。

以上创新工作,为其他检察机关参与企业合规工作提供借鉴,为进一步构建企业合规管理的检察监督机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三、检察机关防控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途径探索

构建企业合规管理的检察监督机制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不同地区的检察机关应当结合本地区企业类型、经济发展状况制定不同的监督机制。笔者认为,可以结合检察职能的内涵与外延,以刑事诉讼程序开始及结束与否为界限,从诉前、诉中和诉后三个阶段来设计不同的检察监督内容及措施,进而形成行之有效的企业合规检察监督整体机制。

(一)诉前:多渠道提供法律服务,刑事风险防控前移

目前,各地检察机关针对当地企业进行的刑事风险防控工作,更多是以办案为中心,在办案过程中发现风险防控线索,进而采取应对措施。但如果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已经实质化,甚至已经被纳入刑事犯罪的视野,那么实际损失已经造成,此时所做的法律监督工作更多是“亡羊补牢”,可能已经“为时晚矣”。因此,探索检察机关如何帮助企业发现并弥补刑事法律风险,构建企业合规体系,是非常有价值的工作。

1.搭建法治共建平台,提供高质量刑事风险防控服务

检察机关服务国有企业和民营经济,需要当地检察院与辖区内工商联及企业建立长期的合作平台,将零散、无序的法治宣讲、座谈等活动规制起来,提供具有针对性、实效性、规律性、长期性的高质量法律服务。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步步为营,推动共建活动做出实效:

(1)检企搭建共建平台,召开座谈会沟通思想。检察机关希望在企业合规中发挥作用,首先就需要与辖区内的工商联、国企、私营企业建立共建合作平台,双方共同提出具体的协作计划,以平台作为基础开展各项合作,进而发挥监督职能。各方通过定期召开座谈会的方式,一方面让检察机关了解辖区内企业发展的状况和难题,为案件办理、刑事风险防控提供借鉴和依据,也为企业排除疑难杂症提供素材;另一方面让企业了解当前的刑事法律政策和涉企高发案件的特点和规律,为进一步做好企业合规做好准备。

(2)开设高水平风险防控讲座,提供接地气宣讲服务。企业刑事风险防控并不是一个新名词,在法律界也不仅仅是检察机关关注的业务,刑事辩护领域同样感兴趣。刑事辩护圈内,有的培训平台长期开设“刑事风险防控师”培训班,向企业家讲授刑事风险防控课程,但是其开设此类课程的目的主要是为下一步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或在涉企刑事案件中获得高质量案源。而检察机关提供刑事风险防控讲座的目的则是为了提示企业法律风险,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但目前检察机关缺乏专业刑事风险防控师的培训,讲座的内容、授课方式需要进一步调整,不断提高课程内容和课件的针对性和感染力。

(3)建设涉企犯罪宣讲基地,提供全方位警示教育。转隶前,不少检察院都设立有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供政府部门、国企工作人员参观学习。笔者建议可以参照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的模式,建设涉企犯罪宣讲基地,为企业家、企业工作人员提供直观、生动的警示教育。教育基地可以按照涉企刑事犯罪类型划分为妨害企业管理、融资、运营、税务、产品、知识产权、环境、贪污贿赂八大类刑事法律风险,分别从罪名、法律规定、典型案例等角度进行警示教育,针对不同行业、不同职位的人员,分别介绍不同类型的刑事法律风险。宣讲的形式,可以包括图片、短视频、微电影、纪录片、庭审片段等。宣讲基地的建设,可以在检察院内部建设,也可以与当地的国企合作,在国企内部建设警示教育基地,组织辖区内的其他企业参观学习。

(4)制作生动形象的宣讲手册,供企业人员学习使用。专业法律书籍和刑事风险防控书籍,涉及大量专业性极强的知识,没有经过系统法学教育的人员很难看懂。涉企犯罪的罪名繁多,法律规定冗杂,涉及大量刑法和行政法的内容,如果让企业家或企业工作人员通过专业书籍去提升刑事风险防控能力,无疑会事倍功半。各地检察机关针对这一问题,纷纷结合本辖区内涉企犯罪的特点和常见罪名,制作图文并茂、浅显易懂的读本,让企业家和企业从业人员一看就懂。除了法制宣讲手册,检察机关还可以通过制作漫画、宣传单等多种方式提供法治宣讲。

(5)通过公众号提示刑事风险,结合案例及时预警。随着微信的普及,公众号已经成为老百姓掌握知识、了解时事的重要途径。每个单位基本上都有自己的微信公众号,检察机关也不例外。除了发布本院重大信息之外,笔者建议检察机关可以将公众号作为企业犯罪预防的重要平台。针对涉企犯罪问题,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公众号发布文章、典型案例、制作涉企犯罪漫画、微视频等多种方式向公众传播企业刑事风险防控的知识。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检企共建平台,建议辖区内企业的微信公众号转发相关文章、视频,让企业家和相关工作人员能够在日常闲暇之余了解、掌握相关知识,在潜移默化中形成刑事风险防控意识。

2.引导企业刑事风险防控,助力企业降低法律风险

检企搭建合作平台,通过多渠道实现刑事风险防控的目的,实际上是通过外力促使企业家和其他工作人员意识到企业运营过程中存在哪些刑事风险,进而产生规避意识。但是这样的风险防控措施,还是不够具体和完善,只有促进企业依法自治、行业依法自治,才能真正实现护航企业的目的。

(1)针对重点项目工程派驻检察站,提前防控风险。上文提到检察院与当地国企建立法治共建关系,并针对重点工程项目派驻检察站,将日常值班与突发事件解决相结合,为项目依法平稳进行提供助力。这样的做法,实际上是检察监督权的延伸,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途径和有益创新。如果检察机关能将检察站作为一项长效机制来落实和推广,并且通过检察站推动相关企业的刑事合规建设,将会大大降低企业家和其所在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

(2)助力企业合规计划的制作,完善合规方案。企业合规目前已经成为一项专门业务,是很多刑事辩护律师开拓的新业务。企业合规业务,通常需要律师团队承接,风险防控团队通过审查该企业提供的经营资料、问卷调查,询问相关人员业务流程等方式获取该企业基本情况,识别并评估该企业的合规风险,进而明确企业合规目标,在此基础上开展权责事项清理并形成“权责清单”,查找合规风险点,最终确定合规风险登记并确定风险应对计划。从企业家特别是私营企业家本身的特点而言,他们具有逐利目的,追求利益最大化。最小的付出换来最大的利益,势必带来巨大的风险。企业家从本身的逐利目的出发,可能更希望律师团队提供的是如何规避或逃避刑事法律风险的“讨巧”之道。可见,单靠律师团队介入提供刑事合规服务,实际上并不能达到确保企业合法运营、护航经济健康发展的目的。因此,笔者认为,可以逐步建立检察机关针对企业正在建立或已经建立的刑事合规计划进行审查监督的机制,一方面可以帮助企业对合规计划中的疏忽查漏补缺,另一方面也可以从正面引导合规计划的合法性、正当性和合理性。

(二)诉中:贯彻刑事政策精神,降低刑事法律风险

当企业家或企业因为触犯刑律而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刑事法律风险转变为实质化的刑事案件,对于企业家和企业都是重大损失。此时,要完全消除刑事法律风险已不可能,检察机关应当结合案情,针对具体案件依法适用认罪认罚、刑事和解,对于符合条件的涉企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大胆适用不批准逮捕、相对不起诉、建议缓刑,在降低刑事法律风险的基础上,大力推动涉案企业的刑事合规计划。

1.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发挥主导权,依法从宽处理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企业家和其所在企业符合从宽处罚的规定,应当依法从宽。尽管检察机关身处于刑事诉讼流程的中间环节,但其所起到的绝不仅仅是承上启下的程序性作用,而是在案件的处理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功能,甚至具有终局性的处置权。

(1)促进刑事和解,减轻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是考量犯罪嫌疑人是否逮捕、起诉乃至是否适用缓刑的重要指标。在企业涉及环境污染、侵财类等犯罪时,案件双方当事人是否能够达成和解和经济赔偿,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处理结果。对于民营企业而言,企业家陷入刑事法律风险,一旦被逮捕或判处实刑,将对企业产生致命打击。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主持刑事和解,但是对已和解的案件不具有撤案权,即使认为嫌疑人无需追究刑事责任,也应当先移送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决定是否起诉。因此,如果检察机关能够将刑事和解后的案件进行不起诉分流或是提出较轻的量刑建议,对涉案企业降低刑事法律风险将大有帮助。

(2)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涉企犯罪。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勇提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构建中国式刑事合规的绝佳契机和重要突破口。”笔者非常赞同他的观点。刑事合规计划是以预防刑事法律风险为终极目的,它有两个核心要素,一是刑事激励,二是预防刑事法律风险。简而言之,就是司法机关在办理企业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对于已经建立和落实有效刑事合规计划的企业可以从宽处理。美国的《组织体量刑指南》中明确规定,在犯罪发生之时,如果企业内部存在有效的合规计划,可以减轻刑事责任,特别是降低单位的罚金刑。通过这样的规定,既可以鼓励企业建立刑事合规体系,也可以激励未建立合规体系的企业在犯罪后积极建立合规计划。《刑事诉讼法》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适用于所有犯罪主体,既适用于自然人犯罪,也适用于单位犯罪。因此,检察机关应当对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条件的涉企案件适用认罪认罚,快审快结,将企业刑事风险和危害降到最低。

通过促成刑事和解、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案件的过程中,对于符合不捕不诉条件的案件,大胆适用不批准逮捕和相对不起诉;对于符合缓刑条件的,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明确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在押犯罪嫌疑人,及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

2.引进暂缓起诉制度,推动涉案企业开展刑事合规计划

《刑法》第5 条明确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刑罚本身兼具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的双重功能。合规计划之所以能够成为减轻处罚的依据,是因为企业通过建立并实施合规计划,可以有效预防再次犯罪的风险。检察机关可以在刑事办案过程中推动涉案企业的刑事合规。笔者建议针对涉企案件引进暂缓起诉制度,督促涉案企业开展合规计划。

(1)引进暂缓起诉制度的必要性。在我国现有刑事诉讼法的框架下,检察机关对涉企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单位的处理方式,通常有以下两种:一是提起公诉;二是作出不起诉处理。不起诉处理又包括绝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前面两种不起诉处理均是因为案件事实、证据的问题而作出,不在本文讨论的范围。但如果仅考虑刑事司法政策,单纯从企业恢复经营的角度出发,在没有采取任何补救措施的前提下直接对企业家或企业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实际上并未起到降低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作用,甚至可能使个别企业家或企业出现认识上的误区,失去对刑法的敬畏感,很可能导致再次犯罪的发生。暂缓起诉制度的引进,可以给企业家和其所在的企业一个合理的考验期,在该考验期内引导、督促企业完成合规计划。

(2)国外暂缓起诉制度的借鉴。1994 年,美国纽约联邦地区检察官办公室对普鲁顿特证券公司虚报投资收益一案,第一次适用了暂缓起诉协议制度[8]。自2014 年开始,英国、法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家纷纷修订法律,建立暂缓起诉制度或暂缓起诉协议制度。目前,我国政府监管部门正尝试通过行政主导的方式推进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越来越多企业开始重视合规计划的构建。与此相反,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规则过于单一,《刑事诉讼法》对涉企犯罪案件也没有设定特殊的诉讼程序,并未将合规机制引入到刑事法律中,也没有为企业合规争取宽大处理设置协商空间[9],因此,企业缺乏建设刑事合规体系的足够动力。因为域外已经积累了丰富的暂缓起诉制度经验,所以建议立法机关考虑暂缓起诉制度的法律移植和本土化改造。

(3)探索建立以检察官为主导的司法审查模式。对于涉嫌轻微犯罪的自然人以及涉嫌经济犯罪的企业,可以适用暂缓起诉制度。单位犯罪中的暂缓起诉制度与企业建立合规计划密切相关。21 世纪初期,美国出现了一系列企业犯罪案件,例如安然案件、安达信案件等,起诉的结果导致企业破产、员工失业等后果。为了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美国司法部大量适用暂缓起诉协议,在每一个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中,均将企业完善合规计划作为和解协议的重要内容,也成为最终不起诉的重要前提条件。如果我国能引进暂缓起诉制度,检察机关就可以围绕该项制度,通过案件处理结果倒逼企业建立合规计划,降低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构建健康的营商环境。

(三)诉后:提炼企业刑事风险点,预防新案发生

本文中所说的“诉后”,并非指案件提起公诉后,而是指具体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终结。笔者认为,无论案件是以何种结果结案,都应该针对案件反映出来的企业刑事风险点进行总结、研究和提炼,针对涉案企业、行业提出警示,改变滋生这类犯罪的温床,避免新的犯罪再次发生。

1.提炼具体风险点,提出精准的检察建议。发放检察建议书是检察机关实现法律监督权的重要途径之一。通常来说,案件的案情、证据都是保密的,非办案人员和律师无法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更不可能掌握案件反映出来的刑事风险问题。如果滋生犯罪的企业环境不改变,那么很有可能在同一个风险点上出现新的犯罪。在笔者办理的企业高管受贿案件中,这些受贿的高管均是同一国有企业的领导,先后担任该企业一把手。由此可见,如果不改变该企业“一把手”权力制约空置的问题,这样的犯罪还会不断出现。笔者建议,对于涉企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应当深入分析犯罪原因、防控对策,有针对性地提出行之有效的检察建议,铲除再次犯罪的温床。

2.制作涉企犯罪白皮书,引起行业关注。检察建议针对的只是已经触发刑事法律风险的涉案企业,而具体企业的刑事风险问题,往往在全行业都普遍存在。因此,检察机关应该由点及面,将可能发生在全行业的普遍性问题提示给该行业协会,让其他企业也能引以为鉴、引以为诫,这样检察机关才能最大化协助企业降低刑事法律风险。鉴于大部制改革后,检察业务已经划分为若干部门,可以由具体负责某一类案件的部门进行案例年度分析,形成本部门辖区内涉企犯罪分析白皮书,再由案件管理部门统一收集、统筹和分析,形成本辖区内企业刑事风险防控白皮书,形成的白皮书通过法治共建平台送达相关部门。这样的工作,根据需求可以年年做,也可以几年一做。目前很多地区的检察院已经开展了该项工作,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3.定期追踪回访,考察风险是否降低。针对作出不起诉处理的企业,检察机关可以建立定期追踪回访机制,考察刑事合规计划建设以及落实的情况。检察机关可以将这类企业纳入法治共建单位的名录,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开设刑事风险防控讲座、参观警示教育基地、抽查合规计划落实情况、设立流动式检察站等方式,考察这类企业的风险指数。如果在回访过程中发现仍然存在刑事风险点,应及时提示给该企业,针对有错不纠的,一旦该企业再次犯罪,将不再对其给予合规计划部分的从宽幅度。

4.撰写情况反映,提示上级领导重视。情况反映是检察机关向上级机关反映问题的重要途径。当某类涉企犯罪问题高发时,就不再是点对点提示风险点就能解决的,也不是仅凭检察机关就能解决的。面对这种情况,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分析该类案件的案发特点、规律、风险点、成因和解决方案,向上级机关和领导献言献策,引起上级机关的重视,自上而下促进问题事半功倍的解决。

企业合规是一个充满挑战的前沿课题,也是目前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保障企业家健康成长,激发企业活力,促进营商环境的良性运转,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企业合规管理作为一项新生事物,还需要经历长期的探索与实践,在这个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自身作用,积极完善企业合规管理的检察监督机制,助力企业构建起完备的风险防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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