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民性及其理论价值
2021-01-06贺洪波
贺洪波
(中共重庆市委党校(重庆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重庆 400041)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的十八大以来,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习近平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丰富的理论内涵与鲜明的实践品格中,人民性是其中的重要特性。这源于人民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最大底气、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体现中国共产党为人民服务的政治属性、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和追求人民福祉的初心使命。由此,人民性成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属性,是贯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价值红线和逻辑主线。学者们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民性给予了高度重视,认为“人民性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最鲜明的品格”[1],“人民性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鲜亮底色”[2],“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民性是新时代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3],“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4],“习近平法治思想本质上是人民的理论,人民性是其最鲜明的特征,人民立场是其根本政治立场”[5]10。
在这一基本共识基础上,学界还围绕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民性,从不同层面展开了积极深入的理论探讨,概括起来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是从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角度解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民性。学者们认为,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体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增进人民福祉,是对马克思主义原理中的人民性这一鲜明品格在新时代中国的创造性传承[6],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第三次历史性飞跃[7]。二是从法理内涵的角度解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民性。学者们认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以人民为中心”的法理内涵包括确立人民的主体地位、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回应人民的要求期盼等方面[8],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立场主要体现在坚持法治为了人民、坚持法治依靠人民、坚持法治保障人民权益等方面[9]。三是从全面依法治国重要环节的角度解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民性。学者们认为,要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这一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立场贯彻于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10],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重要要求凸显司法的人民性[11]。四是从法治实践路径的角度解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民性。学者们认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需要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12],着力发挥领导干部的责任主体和政法队伍的中流砥柱作用[13]。五是从法治使命的角度解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民性。学者们认为,法治使命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一个重要主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承载着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使命[14]。
这些从不同层面进行的习近平法治思想人民性的理论探讨,加深了对习近平法治思想人民性的理论认知,拓展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的理论视野,也进一步提出了我们需要系统思考的问题:习近平法治思想人民性的形成逻辑是什么,这种形成逻辑使得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民性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贡献体现在哪些方面,以及如何充分展现和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民性及其主要精神。围绕这些问题,本文拟在以上研究成果基础上,着重从形成逻辑、科学内涵、实践路径、理论价值等四个方面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民性问题展开分析,以期进一步深化和拓展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1 习近平法治思想人民性的形成逻辑
任何思想的形成都有其内在逻辑。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用马克思主义的一般原理来思考和指引中国的法治”[6]的最新理论成果,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鲜明的人民立场融贯其中。中国共产党长期领导人民进行法治建设积累的宝贵经验、中华民族积累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以及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生动实践,为习近平法治思想人民性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历史、文化与实践的逻辑基础。
1.1 坚持马克思主义法治人民立场的理论逻辑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民性是在牢牢坚持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人民立场基础上形成的,其中蕴含着深刻的理论逻辑。人民立场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根本立场,也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政治立场。习近平指出,“人民性是马克思主义最鲜明的品格”[15]429,我们“学习马克思,就要学习和实践马克思主义关于坚守人民立场的思想”[15]429。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一般原理来思考和指引中国的法治建设,始终坚持站稳人民立场,创造性地传承了法的物质性、政治性、人民性、社会性、实践性、继承性等马克思主义法治原理[6]。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牢牢地坚持和站稳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人民立场这一根本立场,强调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强调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强调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强调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基于对社会主义法治人民性的深刻认识,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将“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的五个基本原则之一[16]6。2018年8月,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习近平将“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作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的一条指导思想予以强调[17]。2020年11月,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好的一项重点工作予以强调和部署[18]。这些重要论述和部署,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守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人民立场的理论特质,使得人民性成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鲜亮底色。
1.2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法治建设的历史逻辑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民性是在不懈追求中国共产党领导法治建设的为民初心基础上形成的。习近平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深刻指出:“中国共产党一经诞生,就把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确立为自己的初心使命。”[19]回顾百年党史和70多年的新中国史,中国共产党在领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长期实践中,始终坚守法治为民的初心,始终紧扣人民当家作主发展社会主义法治,在久久为功中积累了宝贵的社会主义法治经验。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领导中国各族人民进行艰苦卓绝的斗争,找到了“民主”这条新路,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成立了新中国。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亲自部署、推动、主持起草“五四宪法”,并领导人民制定国家机构组织法、选举法、婚姻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初步建立起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法制框架。
改革开放新时期,以邓小平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对民主与法制的关系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邓小平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20]146,“民主要坚持下去,法制要坚持下去。这好像两只手,任何一只手削弱都不行”[20]189。这些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社会主义民主需要社会主义法治保障的基本道理,指明了在党的领导下同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基本路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开启了新篇章。习近平指出,“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21]92,“在中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证国家政治生活既充满活力又安定有序,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21]70。这些重要论述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人民性的重要体现,是新一代中国共产党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往开来、团结带领全国人民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以不懈追求法治为民的智慧结晶。
1.3 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民本逻辑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民性是在继承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民本理念基础上形成的。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十分重视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挖掘和传承。习近平强调指出,“我们有我们的历史文化,有我们的体制机制,有我们的国情,我们的国家治理有其他国家不可比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也有我们自己长期积累的经验和优势,不能妄自菲薄,也不能数典忘祖”[21]176,“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等不同,中华法系是在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显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中华法制文明的深厚底蕴”[18],“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21]111。习近平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思想智慧高度概括为“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18]等六个方面。这六个方面集中彰显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治国理政智慧,尤其是“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更是彰显了我国的治国理念和治理传统。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视和对历史文化及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一贯重视,是相辅相成的。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吸纳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民本理念等传统治国理政智慧,是将中华民族数千年来积淀的悠久法制文化传统和新时代的法治实践需求进行贯通思考的法治理论成果,是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目的、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基础上的法治理论创新。文化是制度的基因,任何法律制度都有自己独特的文化基因,使得各国的法律制度因时因地存在一定的时空差异性,但又不显得神秘而无规律可循。正是这种文化基因,使得同样的行为在不同的法治国度尽管会受到不同的处理,却能获得当时当地的公众认同。这种文化基因就是“别人”看透“他国”法律制度的解码器。这种文化基因也是使“纸面上的死法”变成“现实中的活法”的催化剂。正是因为法治建设遵循文化逻辑,法律文化传承对于法治建设十分重要,所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形成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明确提出要“挖掘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22]。
1.4 推进法治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实践逻辑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民性是在积极满足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基础上形成的。面对新时代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习近平指出:“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15]8正是基于对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判断,习近平强调,“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树立辩证思维和全局观念,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18]。法治既是人民美好生活的重要内容,也是人民美好生活的重要保障。民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人民实际享有情况,是推进法治建设不可脱离的社会实践基础,须由法律制度提供可靠保障,须以法治方式规范有序实现。新时代人民对民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求,会顺势导向对法治日益增长的需求。由此,新时代的法治供需矛盾将比以往更加突出,人民美好生活的法治内涵将比以往更加丰富,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法治努力将比以往更加迫切。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23]70面对新时代人民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谋划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局,尤其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进行谋划时,积极回应人民基于美好生活需要的法治期盼,更加重视法治、厉行法治,更加重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把法治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整体推进,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法治领域突出问题作为谋划和推进法治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实践证明,党的十八大以来,正是以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切入点和着力点,深化法治领域改革,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使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生了历史性变革、取得了历史性成就、获得了广泛性认同。因此,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民性,根植于人民基于美好生活需要的法治实践需求,检验于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的生动法治实践,并坚定地致力于更好满足人民基于美好生活需要的法治期盼。这使得习近平法治思想人民性的实践底蕴在“人民有法治需求—满足人民法治需求—更好满足人民法治需求”的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中更加深厚,使得社会各界对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人民立场更加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人民价值归属更加认同和自信。
2 习近平法治思想人民性的科学内涵
法治与人民之间的关系,是全面依法治国中的基本问题,关涉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立场和发展方向。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牢牢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的人民立场,紧紧围绕法治建设与人民地位、人民权益、人民感受、人民力量的多维关系,全面深入地回答了全面依法治国的价值主体、权利指向、评判标准、依靠力量等基本问题,使习近平法治思想人民性的科学内涵系统地展现出来,为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实践提供了明确的价值指引。
2.1 法治建设需要维护人民主体地位
人民在法治建设中处于什么地位,这是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明确的价值主体问题。“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与法治的关系是一个需要高度关注的重大问题。”[14]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搞法治建设,必须始终牢记人民立场,维护人民主体地位。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人民性的首要体现。对此,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尤其是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把宪法作为厉行法治的关键,把宪法实施作为保障和维护人民主体地位的关键。习近平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21]71,“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21]107。因此,在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中需要坚持和维护人民主体地位,抓住人民在宪法中的主体地位这个关键,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发扬人民民主,集中人民智慧,体现全体人民共同意志。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我国宪法确定的社会主义制度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在法律制度层面的集中体现;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是新时代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中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的内在要求。习近平十分重视这一点,先后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等多个重要场合予以强调。习近平的这些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人民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法治中至高无上的主体地位、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对于保障人民主体地位的重要性、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对于保障人民主体地位的重要性。因此,习近平强调指出:“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21]200
2.2 法治建设需要保障人民合法权益
法治建设保护谁的权益,这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权利指向问题。习近平强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18]。法治具有重要的权利保障功能,保障人民权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一个重要使命[14]。习近平法治思想人民性的一个重要内涵,就是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在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中坚持人民性,就是要充分发挥法治的权利保障功能,以更好地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在法治建设与实践中,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各级领导干部至关重要。习近平指出,“领导干部具体行使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18],“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主要是通过各级领导干部的具体行动和工作来体现、来实现”[21]135。因此,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尤其看重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对于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以及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性。
如果各级领导干部在具体行使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过程中,不尊崇法治、厉行法治,不依法办事,人民赋予的公权力就容易被滥用,人民的合法权益就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对于实践中一些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不同程度上存在的法治意识淡薄、法治能力不足、法治本领恐慌等问题,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力加以解决,强调领导干部要坚守法治底线,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强调指出,“要把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干部的重要内容,让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成为领导干部自觉行为和必备素质”[18]。“领导干部是全面依法治国的责任主体”[13],也是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责任主体。习近平关于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以更好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的重要论述,充分展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民性内涵,深刻阐明了领导干部厉行法治对于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性。
2.3 坚持人民评判法治建设成效
法治成效由谁评判,这是全面依法治国的评判标准问题。法治评价标准,会由于评价主体不同而有所不同,因而具有主观性和阶级性[24]。在社会主义中国,人民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主体,是法治建设的“阅卷人”,“法治建设成效最终要由人民来评价”[12]。习近平强调,“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一切工作得失的根本标准”[25],“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21]229。这就要求,在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中,要充分尊重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内心感受,充分关注人民群众在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中的法治获得感。法治建设成效如何,不仅是改革者自我感觉良好,更重要的是让人民群众感到满意。法治是否公正,也不仅是法治专业人员的自我感觉公正,更重要的是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治乃善治之业,良法乃善治之基。随着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我们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在总体上已经实现了有法可依。在此立法背景下,人民群众关注立法的焦点,已经不是“立得出来,以求有法可依”,而是“立出好法,以求良法善治”,“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21]20。因此,法治建设需要坚持立法数量与立法质量并重,在立法项目上要“健全国家治理急需的法律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21]4;在立法程序上“要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21]20;在立法理念上“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26]160;在司法环节上要杜绝“有法不依、失于规制乃至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破坏法治”的现象[21]21,“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21]14。这些重要论述,从法治评判主体的角度,深刻展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民性内涵,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人民性原理在新时代中国法治建设中的创造性运用和阐释。
2.4 依靠人民推进法治建设
法治建设依靠谁,这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依靠力量问题。依靠人民推进法治建设,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人民性的重要体现。全面依法治国,既要为了人民,也必须依靠人民。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必须紧紧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努力推进。习近平指出,“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投身依法治国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21]107。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下,中共中央2020年12月印发的《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强调,要“培育全社会法治信仰,增强法治宣传教育针对性和实效性,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使法治成为社会共识和基本原则”[27]。中共中央2021年1月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对紧紧依靠人民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作了强调和部署[22]。这些重要决定对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把全国人民更好组织起来、动员起来,凝心聚力搞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在现代社会,法治是国家治理的重要依托,法治现代化是需要和国家治理现代化同步协调推进的事业。“法治现代化是包括法律制度、法律价值和法治文化变革在内的意义深远的变革过程。”[28]在经济社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新时代,积极稳妥推进法治现代化,以使法治建设能够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现实要求,迫切需要在加强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充分激发全体人民尊崇法治的热情,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投身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积极作用。
新时代依靠人民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着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引导人民坚定法治信仰。人民的法治信仰对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着极端重要性。习近平指出,“只有内心尊崇法治,才能行为遵守法律。只有铭刻在人们心中的法治,才是真正牢不可破的法治”[21]135。守法是法治的关键。全民普法是引导全民守法的基础性、长期性工作。习近平十分重视全民普法工作,尤其是青少年普法工作,强调“要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要坚持法治教育从娃娃抓起,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由易到难、循序渐进不断增强青少年的规则意识”[21]115。这些重要论述深刻表明,法治的根基在人民、力量在人民,人民群众中蕴含着巨大的法治伟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权威需要全体人民共同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需要全体人民共同推进。
3 习近平法治思想人民性的实践路径
习近平法治思想人民性的内涵要求,需要在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中有具体举措并转化为实践行为,以真正发挥其引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指导作用。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涵盖面广、牵涉面大的法治实践过程。在法治实践过程中充分展现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民性,既需全面落实、统筹推进,又需以点带面、重点发力。
3.1 以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法治建设
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是人民能够全过程地广泛有效参与的民主。习近平指出:“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18]人民广泛有序参与,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基本要求,是现代民主和程序法治的基本要义。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有利于激发和保障人民广泛有序地参与到国家发展及重大决策中来,有利于激发人民热情、吸纳人民智慧、凝聚人民共识。以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法治建设,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实践落实人民主体地位、强调人民参与民主法治的内在要求和重要路径,有利于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发展人民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紧紧依靠人民推动国家发展的显著优势”[29]3。人民广泛有序地参与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立法、民主管理、民主协商、民主监督等重要的民主活动中,有利于实现“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30],使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理念真正落实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立法是法治的重要环节,是集中表达人民意志的规范渠道。加强民主立法,是以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内在要求和重要方面。“只有当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因而是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的意志所创立的时候,才会有确实的把握。”[21]204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加强民主立法,增强立法民主性和公众参与度,有利于充分吸纳人民意愿,推动建设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为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奠定坚实的立法基础。为此,要着力健全立法征求意见机制和立法征求公众意见采纳反馈机制,扩大公众参与的覆盖面和代表性,增强立法透明度,对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进行说明[22];要积极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拓展立法公众参与渠道,完善立法听证、民意调查机制[31];要完善人大的民主民意表达平台和载体,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的工作机制,把各方面社情民意统一于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之中[30]。
3.2 以人民意志为中心加强法律实施监督
法律的充分实施,离不开有效的法律监督。“法律监督是国家法治与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32]强调法律实施监督的重要性,是在法治实践中展现习近平法治思想人民性的内在要求。习近平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21]96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通过监督促进和保障法律有效实施,就是促进和保障人民意志的依法实现。只有以人民意志为中心加强法律实施监督,立法中蕴含的人民意志才能在具体的法律实施活动中得以充分实现。特别是在我们这样一个历史悠久、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国情复杂的社会主义大国搞法治建设,在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中,加强法律实施监督,对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性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加强法律实施监督,首要的就是加强宪法的实施监督。“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21]200在这方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家有关监督机关要担负起宪法监督职责,加强对宪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要完善人大工作机制设置,加强和改进宪法监督方面的工作。要健全宪法监督机制,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21]206。《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坚定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作为重要内容,对“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作了专门部署[22]。这充分表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于新时代宪法实施监督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于维护人民利益的坚定决心。
加强法律实施监督,必须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当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发挥还不够充分,法律实施监督仍是亟须补齐的短板。为此,2021年6月党中央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对充分发挥新时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作了专门强调和部署[33]。这有利于一体推动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协同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以更好地保障人民意志通过法律实施得以充分实现。加强法律实施监督,还必须处理好一般法律监督与特殊法律监督的关系。一般法律监督是指适用于所有领域的法律监督,是保障宪法和法律完整统一实施的法律监督;而特殊法律监督是指某一部门的法律监督,是某种具体的法律监督形式。我国宪法规定的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实施的法律监督,已经在实践中形成了一般法律监督和特殊法律监督的有机统一体系[34]。在法律实施监督实践中,凡是法律明确规定由其他机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及个人实施的监督,就应当由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包括个人实施;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监督主体的,就应当由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实施监督,以发挥一般法律监督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中的支撑和托底作用[34]。
3.3 以人民权益为中心加强人权法治保障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法治的内在要求,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不懈追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人权事业在人权道路、人权内容、人权理论和人权治理等方面取得了重大创新发展[35]。但不容忽视的是,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包括人权法治保障在内的人权事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依然存在[36]。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1年9月受权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将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作为人权事业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强调坚持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把人权分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环境权利”三个大类,并就每个大类下的具体权利作了分门别类的保护规划,同时还对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各类特定群体权益的保护作了专门规划[37]。这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中国以人民为中心发展人权法治事业、以人民权益为中心加强人权法治保障的制度优越性。
以人民权益为中心加强人权法治保障,必须重视法治对于人民追求和实现幸福生活的保障作用。习近平指出:“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38]288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人民幸福生活的内涵和外延也在发生变化。人民“期盼有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期盼孩子们能成长得更好、工作得更好、生活得更好”[39]4。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期盼,需要法治来保障实现。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现代法治保障人权的最后一道防线。以人民权益为中心加强人权法治保障,必须牢牢抓住司法这个关键环节,需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以切实加强人权司法保障[40]。针对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以及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存在的问题,应着力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为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以充分发挥司法的人权保障功能[22]。
3.4 以人民便利为中心加强公共法律服务
公共法律服务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基本公共服务。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是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必不可少的公共产品。习近平指出:“要加快建设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统筹研究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工作改革方案,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法律服务更加便捷。”[21]234-2352019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建设的意见》,就加快推进我国公共法律服务建设作了系统部署[41]。《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将“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单列一条,进行了专门部署。《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再次强调要“紧紧围绕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加强公共法律服务”[22]。这些重要论述和要求,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以人民便利为中心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建设的人民性。
针对我国公共法律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的发展不充分、利用不充分、分布不均衡、服务质量不够高等问题[42],应切实按照习近平法治思想要求,牢牢坚持便民利民原则,聚焦人民日益增长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着力以人民便利为中心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加快整合律师、公证、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保证人民群众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在这个过程中,注重公共法律资源分布的均衡性,加强对欠发达地区和农村专业法律服务人才和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的政策扶持,促进发达地区和城市的优质法律服务资源通过网络平台向欠发达地区和农村辐射;注重公共法律服务的普惠性,健全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和国家司法救济制度;注重公共法律服务的规范性,推进公共法律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精准化;注重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协同性,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各服务平台的协同效能,尽快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27]。
3.5 以人民满意为中心建设高素质法治队伍
高素质法治队伍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培养德法兼修高素质法治人才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43]。习近平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17]因此,坚持以人民满意为标准,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队伍,是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中实践习近平法治思想人民性的内在要求,是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人民性贯彻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的重要保障。法治队伍是具体从事法治工作的中坚力量。建设人民满意的高素质法治队伍,必须强调德法兼备,尤其强调“德”字当头。因为再好的法律,如果法治工作者不能良善地理解和执行,就不能转化为善治,甚至得出明显违情悖理的执法司法结论。在此意义上,“法治工作是政治性很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很强的政治工作”[21]235,法治工作者必须站稳人民立场,从人民群众普遍认同的是非善恶观念出发,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良善地理解法律,公正地执法司法。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是由法治专门队伍、法律服务队伍、法学专家队伍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首先要把专门队伍建设好。”[18]当前,做好法治专门队伍建设工作,一是要结合政法系统开展的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坚持零容忍,敢于刀刃向内,深查执法司法腐败,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以高标准、严要求加强对法治专门队伍的管理。二是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推进法治专门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确保做到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法律服务队伍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18]我国法律服务队伍是包括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仲裁员、人民调解员、基层法律服务者、法律服务志愿者在内的一支庞大队伍。做好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工作,要着力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基本要求,加强教育、管理、引导,引导法律服务工作者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满腔热情投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18]。法学专家队伍对法治理论创新和法治人才培养至关重要。要在加强法学专家队伍建设基础上,努力构建中国特色法治人才培养体系[44],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输送高素质人才。
4 习近平法治思想人民性的理论价值
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人民的主体地位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人民的利益就是党的利益,党在任何时候都是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的,因此党性和人民性在根本上是统一的。这背后的理论含义就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以及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属性,也是中国特色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政治与法治在根本上统一于人民性。人民性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价值红线与逻辑主轴,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与政治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也具有重要的实践指导作用。作为一个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我国法治建设取得重要成就,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福祉,推进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这个意义上说,以人民性为鲜明特色的习近平法治思想也为人类法治建设与全球治理变革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4.1 形成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
习近平指出:“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什么好,归根到底是因为马克思主义行!”[19]马克思主义为什么行,是因为马克思是科学的、实践的、开放的、人民的理论。马克思主义作为人民的理论,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科学地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和矛盾运动规律,“第一次创立了人民实现自身解放的思想体系”,“第一次站在人民的立场探求人类自由解放的道路”[15]424。人民性是马克思主义最鲜明的品格,也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最鲜明的品格。在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百年历程中,中国共产党人创立了毛泽东法律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习近平法治思想,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三次历史性飞跃[7]。作为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第三次历史性飞跃的理论成果,“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深深植根于人民之中,充分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坚定地维护着人民的利益”[6]。习近平法治思想就是在牢牢坚持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人民立场基础上形成的。
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足中国实际,从中国法治实践出发,赋予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人民性的时代意义,开拓性地丰富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人民性内涵。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法治的根基在人民”“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法治建设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等重要论断,深刻回答了全面依法治国为什么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人民的什么为中心、如何以人民为中心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夯实了人民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提升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价值贡献,为新时代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为习近平法治思想成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奠定了坚实基础。
4.2 统领和协调全面依法治国的各方面关系
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需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全面依法治国的各方面关系。这既需要科学的方法指导,也需要正确的价值指引。人民性作为贯穿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价值红线,可以为统领和协调全面依法治国的各方面关系提供价值指引。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各方面关系中,尤其要正确认识和处理政治和法治的关系。政治与法治同为上层建筑范畴,二者相辅相成、密不可分。习近平深刻指出,“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45]34。在我国,处理好政治和法治的关系,关键是处理好党和法的关系。“党和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关系的集中反映”[45]34,“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45]33。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领导法治建设的目的是增进人民民主、人民福祉和实现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因此习近平法治思想既充分体现了党和法这二者的人民性,也使得在协调和统筹政治与法治的关系上需要以人民性为轴心。在处理党法关系及全面依法治国的其他关系上,牢牢坚持人民性这个价值指引,全面依法治国的各方面工作得到人民支持,使党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使法治、党、国家始终处于一种互促共进的局面,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就会不断朝着人民满意的方向前进,人民利益也会因此获得最大保障。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民性作为价值指引来看待党法关系,就会发现:党和法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就不会陷入“党大还是法大”的政治陷阱,就不会纠缠于“党大还是法大”的伪命题。因为“党大还是法大”这个政治陷阱和伪命题,不仅背离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基本事实和内在要求,背离了我国党法关系的基本特点和内在联系,背离了我国法治建设的基本国情和内在规律[46],更重要的是,它把党法有机统一的人民性这个价值根基从二者关系中剥离了出来,使二者缺乏统领和协调的价值指引,使“权大还是法大”的真问题被不当置换成了“党大还是法大”的伪命题。以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民性作为价值指引来统领和协调党法关系时,坚持党的领导能够为社会主义法治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有利于积极稳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而积极稳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利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以提高党的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使党的领导更为行稳致远,进而反过来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更为根本、稳妥、长远的政治保证,以此形成党的领导与全面依法治国的良性互动,使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使人民真正受益。
4.3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法治思想指引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强大思想武器[47]。正是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正确指引下,经过全国人民不懈奋斗,我们取得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性胜利,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发生了历史性变革、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开启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离不开法治的可靠保障和法治思想的正确引领。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回顾过去,我们深入发现,“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我国之所以创造出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同我们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着十分紧密的关系”[18];展望未来,我们坚定笃行,“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我们要更加重视法治、厉行法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18]。
人民性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鲜明特性,也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理念[47]。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对于党领导全国人民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以法治为引领推动高质量发展、实现高品质生活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的一个关键点,就是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人民幸福生活提供更满意的法治产品,使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确保本世纪中叶顺利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4.4 为人类法治建设和全球治理变革贡献中国智慧
法治是现代治理的基本方式,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思考法治问题,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使得我们这样一个历史悠久、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国情复杂的世界上最大发展中国家持续取得了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举世瞩目成就。对此,习近平指出:“为什么我们的改革发展能够有序推进、社会能够保持长期稳定?很重要的一条就是我们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21]255-256这是对我国发展经验的集中总结。这条经验的精髓就是立足本国国情,坚持人民立场、人民至上、人民满意。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彰显人民性的习近平法治思想,不仅在解决中国的发展和治理问题上取得了显著成就、积累了宝贵经验,而且对其他发展中国家解决本国的发展和治理问题具有借鉴意义。广大发展中国家从本国国情出发,努力改善人民生活水平、增进人民福祉,也就能最大限度地凝心聚力搞建设、谋发展、促稳定。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面对风云变幻的国际形势,如何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指引下,立足本国,放眼世界,发挥负责任大国作用,运用法治造福各国人民,推动全球治理变革,这是当今世界的重大法治问题。习近平指出,“中国共产党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的政党,也是为人类进步事业而奋斗的政党”[15]40-41,“我们要有底气、有自信,要努力以中国智慧、中国实践为世界法治文明建设作出贡献”[21]177。始终坚持人民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谋划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是我们为人类法治建设和全球治理变革贡献中国智慧的底气和自信之源。正是秉持这样的全球理念和大国担当,习近平将“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重点抓好的工作之一。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出发,对“世界怎么了、我们怎么办、法治能做什么”的时代问题的科学回答,是为人类法治建设和全球治理变革贡献的中国智慧。习近平指出,推动构建“一带一路”,需要法治进行保障,中国愿同各国一道,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构建公正、合理、透明的国际经贸规则体系,推动构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更好造福各国人民[21]268。将国内法治建设与世界人民利益发展相联系,与世界各国人民共同推动“一带一路”建设和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人民性在国际社会上的真切展现,是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体现负责任大国担当的生动体现。
5 结语
习近平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深刻指出:“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打江山、守江山,守的是人民的心。中国共产党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19]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新征程上,只有“将人民的心守好,才能够巩固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的地位”[49]。人民和法治的关系问题,是关系法治人心向背的根本问题,是人心向背问题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并由此成为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问题。习近平法治思想对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和法治的关系作了深入的思考和深刻的回答。人民性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精髓和要义所在,也表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民性源于牢牢坚持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人民立场、不懈追求中国共产党领导法治建设的为民初心、继承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民本理念以及积极满足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等方面,成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价值红线和逻辑主线。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民性特质,通过维护人民主体地位、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坚持人民评判法治、依靠人民推进法治等方面得到充分体现,系统地回答了全面依法治国的价值主体、权利指向、评判标准、依靠力量等基本问题。因此,在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过程中实践和展现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民性,应着力以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推动法治建设、以人民意志为中心加强法律实施监督、以人民权益为中心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以人民便利为中心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以人民满意为中心建设高素质法治队伍。总之,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民性及其实践,在统领和协调全面依法治国的各方面关系方面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为解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主要问题提供了理论指引。立足当前,着眼未来,在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中,牢牢把握住习近平法治思想人民性这条价值红线和逻辑主线,也就牢牢把握住了全面依法治国的价值方向和行动要领,就牢牢守住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民心和初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