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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英文当局“阻融抗统”“修法”类型及主要内容简介

2021-01-06陈咏江

统一论坛 2021年5期
关键词:情报工作反渗透民进党

■ 陈咏江

2016年民进党重新上台以来,凭借占据立法机构多数席次的优势,在不直接碰触“法理台独”红线的情形下,大搞“阻融抗统、去统趋独”的所谓“法律防卫机制”,先后修订“国安五法”“反渗透法”等系列规定,对两岸关系发展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修法”内容涉及面向广泛,为有效掌握其“修法”状况,现将其“修法”类型及主要内容整理介绍如下:

一、修订“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相关基本规范,试图改变两岸交流融合方向

(一)“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相关“修法”开始紧缩两岸人民交流

“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是岛内直接规范两岸人民交往最主要规定,马英九时期曾经在助益两岸互动方面进行多次修订,包括扩大两岸商品贸易、实施两岸学历互认等,大幅促进两岸大交流局面的形成和发展。蔡英文当局则反其道而行之,大幅增加防范措施,涉及“违规陆资入岛处罚”“两岸政治协商限制”“退役将领登陆管控”等不同领域。

一是封锁两岸政治协商。针对两岸政治协商进行“立法”限制由“时代力量”最先于2019年3月15日提出。随后,在大陆事务主管陈明通推动下,蔡英文当局于4月9日提出行政部门版本的限制“法案”。两个版本都指向增订“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5条之3。在绿营全力护航以及蓝营弃守情况下,该案在立法机构进展极为顺利。5月31日,立法机构三读通过增订“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5条之3,共10项内容,对两岸政治协商进行全方位封锁限制。主要内容包括:两岸政治协议“缔结计划经全体‘立法委员’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员’四分之三之同意,始得开启签署协议之协商”。协商过程须适时向立法机构报告,若全体民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之决议,可要求负责协议之机关终止协商。立法机构会议审查协议草案经全体民意代表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之同意,再由行政部门将协议草案,连同“公民投票”主文、理由书交由“中央选举委员会”办理“全国性公民投票”,其获有效同意票超过投票权人总额之半数者,即为协议草案通过,经负责协议之机关签署及换文后,呈请台湾地区领导人公布生效。“主权国家地位”与“自由民主宪政秩序”之毁弃或变更,不得作为政治议题谈判及协议之项目。“违反该条规定所为之政治议题协商或约定,无效。”

二是加大违规陆资入岛处罚力度。针对陆资的特别“立法”防范,同样最早由“时代力量”于2017年5月19日向立法机构“内政委员会”提交草案。2017年10月,蔡英文当局正式提出行政部门版本草案。11月底,民进党民意代表庄瑞雄等20人也提出不同版本。三个版本经过折冲调整,都指向修订“两岸人民关系条例” 第93条之1。2019年4月9日,原93条之1正式“三读”修订完成,由原来的6项内容增订为7项,且每一项内容均有所调整。修订后的第93条之1针对“违反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从事投资者”,不仅将处罚额度由原来的60万元新台币以下提高到2500万元以下,而且规定“必要时得停止其股东权利”。同时,增加了“规避、妨碍、拒绝检查”也要面临处罚的情形,并提高了处罚上限。

三是管控退役将领“登陆”。从2016年9月起,先后有民进党民意代表罗致政、李俊俋、洪宗熠、赖瑞隆、林俊宪、刘世芳、邱议莹,以及“时代力量”民意代表徐永明等领衔提出不同版本针对退役将领“登陆”进行“立法”限制的草案。2017年9月,行政部门版本出炉,涉及第9条、第9条之3及第91条等。2019年7月3日,立法机构临时会三读通过修订第9条及第91条,增订第9条之3,主要内容包括:扩充赴陆受限的公务人员范围,不仅包括涉及“国家安全”人员,也含涉及“国家利益”人员;对于政务人员、“直辖市市长”,以及防务、外事、科技、情报、大陆事务或其他相关机关从事涉及“国家安全”、利益或机密业务之人员,进入大陆地区返台后,应向(原)服务机关或委托机关通报;“直辖市市长”应向行政部门、县(市)长应向内务部门、其余机关首长应向上一级机关通报;曾任防务、外事、大陆事务或与“国家安全”相关机关之政务副首长或少将以上人员,或情报机关首长,不得参与大陆地区党务、军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机关(构)、团体所举办之庆典或活动,而有妨害“国家”尊严之行为,如向象征大陆地区政权之旗、徽、歌等行礼、唱颂或其他类似之行为;有妨害“国家”尊严之行为者,得由(原)服务机关视情节,自其行为时起停止领受5年之月退休(职、伍)给与之50%至100%,情节重大者,得剥夺其月退休(职、伍)给与;已支领者,并应追回。

(二)修订“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施行细则”,具体增加限制交流规定

2018年5月30日,行政部门修正发布“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施行细则”,增加大量对大陆地区人民进行防范、限制的具体条文。

一是增设“国安”条款。“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施行细则”修订包括第2条、第4条、第5条、第8条、第15条、第17条、第20条、第22条、第40条、第42条、第43条、第45条、第46条、第55条,并删除原第14条、第18条、第54条条文。其中,涉及“国家安全”条款的内容主要包括:增加了“验证大陆地区制作文书的补正事项”;增加了因危害“国家安全”而径行强制其出境的情形;明确“经事业主管机关核可受聘担任学术研究机构、社会教育机构、专科以上学校及戏剧艺术学校之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博士后研究、研究讲座、客座教授、客座副教授、客座助理教授、客座专家、客座教师不得担任涉及‘国家安全’或机密科技研究之职务”。

二是增加限制性规定。修订后“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施行细则”还增设了针对祖国大陆地区人民的限制性与歧视性规定,重点内容包括:非法入境情形中增加“冒用或持冒用身份申请之护照”行为;扩大了祖国大陆船舶的定义范围,将非属“中华民国”、外国、香港或澳门船舶,而由祖国大陆地区人民所有、承租、管理、营运或担任船长、驾驶之船舶,视同祖国大陆船舶;新增对于“有涂抹或隐蔽船名、无船名、拒绝停船受检者”,得“扣留其船舶、物品及留置其人员”。

二、制定“反渗透法”,制造不利于两岸正常交流的氛围

蔡英文将建立针对祖国大陆的所谓法律防卫机制作为任内目标,“反渗透法”是其重要一环。2019年11月底,民进党以“防范境外敌对势力之渗透干预”为名提出“反渗透法”,利用民进党的立法机构多数优势,仅1个月时间就于12月31日强势通过。“反渗透法”将原本分散在各个规定中的法条集中在一起,加重处罚,并增加部分新的防范两岸交流内容,企图破坏两岸融合发展,营造对立氛围,以助力民进党的选举。

一是“反渗透”直接针对祖国大陆。“反渗透法”全文仅12条,但开宗明义就表明“防范境外敌对势力之渗透干预”,并且将“境外敌对势力”限定为与台湾“交战或武力对峙之国家、政治实体或团体”,“主张采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国主权’之国家、政治实体或团体”,表明就是针对祖国大陆。“渗透来源”的内涵,不仅直接囊括所有祖国大陆党政军组织,而且以“所设立或实质控制之各类组织、机构、团体或其派遣之人”的规定,几乎涵盖与祖国大陆官方有联系的所有学术机构、行业协会、基层组织等,对岛内民众参与两岸社会融合发展造成寒蝉效应的意图明显。

二是重点针对几种政治活动。“反渗透法”第3条到第7条针对所谓“受渗透来源之指示、委托或资助”从事选举、“公投”等政治活动进行处罚,意图恐吓、限制参与两岸交流的台湾民众参与正常政治活动的权利,主要内容包括:参照“政治献金法”第7条及“公民投票法”第20条等规定,禁止“受渗透来源之指示、委托或资助,捐赠政治献金,或捐赠经费供从事‘公民投票’案之相关活动”,意图恐吓、限制参与两岸交流的台湾民众参与正常的“公投”活动,并设置较“政治献金法”及“公民投票法”相关条文更高的处罚;把现行“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50条及“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56条“政党及任何人不得邀请相关人士为其从事竞选活动”的内容予以扩充,意图恐吓、限制参与两岸交流的台湾民众参与正常的选举活动,不限于“邀请”这一情形;同时把所谓“渗透行为”作为违反“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43条、“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45条各款行为的加重处罚情节,设置较“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相关条文更高的处罚;把“游说法”第8条规定相关人士不得自行或委托其他游说者进行游说的规定挪至此处,意图恐吓、限制对祖国大陆友好的岛内力量进行正常的“立法”游说活动;同时就防务、外事及大陆事务等涉及“国家安全”或“国家机密”进行游说,视为加重处罚的情节,设置更高的处罚;把“刑法”第二篇分则第七章“妨害秩序罪”其中之第149条至第153条,以及“集会游行法”第31条的规定挪至“反渗透法”,将所谓“渗透行为”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设置较“刑法”与“集会游行法”更高的处罚,意图在各类激烈的政治冲突情形中,把与祖国大陆友好的岛内力量置于不利的地位;把“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五章及“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五章及“公民投票法”第五章规范“妨害选举罢免”及“公民投票”等行为的规定挪至“反渗透法”,将所谓“渗透行为”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设置较“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和“公民投票法”更高的处罚。

三是扩大打击面。“反渗透法”还针对法人、团体、机构等组织从事所谓“渗透行为”规定相应处罚,将“转指示、委托或资助”等行为视同“渗透行为”,规定了所谓“减刑”情节及“检举”义务等,内容包括:把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纳入所谓“反渗透”范畴,不仅对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从事相关行为的负责人进行处罚,还对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处以罚金,意图扩大对所谓“渗透行为”的打击面;把所谓“接受指示、委托或资助而再转指示、委托或资助之中间人”纳入“反渗透”范畴,意图将广大参与两岸交流融合发展的民众、团体变成“嫌疑人”,恐吓、限制其他台湾民众、团体与直接参与两岸交流的民众、团体进行正常往来的活动空间;设置所谓“减刑”情节,利用民众惧法心理,鼓励台湾民众告发参与两岸交流活动的民众、团体,意图形成干扰两岸正常往来的社会风气,让普通民众、团体产生惰于参与两岸交流的心理;赋予各级“政府”机关举发的义务,营造“反渗透”整体社会氛围。

三、修订“国家情报工作法”,加大对两岸往来的情报侦搜力度

2019年12月13日,民进党以立法机构多数优势强势通过修订“国家情报工作法”。蔡英文2020年选举连任胜出后,“国家情报工作法”1月15日正式公布施行。“国家情报工作法”共修订全文33条中的11条,在美台情报合作升级背景下,意图强化台湾情报工作的保障力度,加大对相关情报犯罪的惩罚,构成蔡英文当局所谓“法律防护网”重要一环。

一是强化情报工作保障。“国家情报工作法”加大了台湾情报工作保障力度,扩张了情报工作内容范围,包括:增加了对情报工作“相关人员”的保障,强化对情报工作相关人员的掩护、安全、教育训练等管理措施,提升对情报工作相关人员薪水给付、补偿及奖励等的法制保障,意图拓展情报工作体系,增强情报工作弹性空间;将蔡英文当局新设不久的“国防部参谋本部资通电军指挥部”纳入情报机构范畴,为“国防部参谋本部”直属单位,于2017年7月1日正式成立,主要任务为电子作战、资讯作战、网络作战及军线(军用电话线)维护管理,意图将网络空间作为情报工作重点;将“为外国势力或境外敌对势力以刺探、收集、窃取、泄漏、交付或其他不正当方法取得之营业秘密信息”列为情报搜集、研析、处理及运用对象,意图以情报工作之名,重点强化对半导体等方面台湾科技企业的全方位管制。

二是加大情报犯罪惩罚力度。“国家情报工作法”延续民进党当局构建所谓“法律防卫体系”一贯做法,加大了针对情报工作犯罪处罚力度,尤其是涉密人员泄密管控,主要内容包括:对泄露或交付“涉及情报来源、管道或组织及有关情报人员与情报协助人员身份、行动或通讯安全管制之信息”,将刑期由“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增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罚款上限由五十万元增为二百万元;对于泄露或交付给外国势力、境外敌对势力或其工作人员者刑期由“七年以上”调整为“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泄密获利的罚款上限由一百万调增为一千万;排除针对有关“间谍行为”追诉权时效上限,使普通民众参与正常两岸交流永远都会面临被“查水表”的风险。

四、修订“国安”相关刑事条款,增加刑事处罚力度

(一)修订“刑法”,把祖国大陆纳入“外患罪”范畴

2019年5月7日,通过修订“刑法”第113条,明确“应经‘政府’授权之事项,未获授权,私与外国政府或其派遣之人为约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50万元以下罚金;足以生损害于‘中华民国’者,处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修订第115条之1,将“外患罪”一章所涉及罪行适用于地域或对象为祖国大陆地区、香港、澳门、境外敌对势力或其派遣之人,行为人违反各条规定者,依各该条规定处断之。需要指出的是,看似只修订一条,但“外患罪”一章包括103条到115条,涉及“通谋开战端罪”“通谋丧失领域罪”“直接抗敌‘民国’罪”“单纯助敌罪”“加重助敌罪”“战时不履行军需契约罪”“泄漏交付国防秘密罪”“公务员过失泄漏交付国防秘密罪”“刺探搜集国防秘密罪”“不法侵入或留滞军用处所罪”“私与外国订约罪”“违背对外事务委任罪”“毁匿国权证据罪”等,均属于“刑法”分则第二章所定“外患罪”具体罪名。所以,看似只增订了第115条之1,其实是对103条到115条全部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国家机密保护法”,严惩对祖国大陆泄密

2016年年底到2017年年底,针对涉密人员的“立法”限制,先后有民进党民意代表姚文智、吕孙绫、刘世芳、罗致政、陈明文等领衔提案修订“国家机密保护法”版本,以及“时代力量”立法机构党团提案版本。2017年9月,行政部门提出民进党当局“官方”版本。2019年5月7日,三读通过“国家机密保护法”第26条、第32条至34条修订,加大对泄密的惩罚力度,尤其防范对祖国大陆及港澳地区及人员的泄密。重点内容包括:泄漏或交付“国家机密”于外国、大陆地区、香港、澳门、境外敌对势力或其派遣之人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泄漏或交付依第六条规定报请核定“国家机密”之事项于外国、大陆地区、香港、澳门、境外敌对势力或其派遣之人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外国、大陆地区、香港、澳门、境外敌对势力或其派遣之人刺探或收集经依本法核定之“国家机密”或依第六条规定报请核定“国家机密”之事项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刺探或收集以及所泄漏或交付属绝对机密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三)修订“国家安全法”,对违反所谓“法律防卫机制”行为设置重罚

2017年4月开始,民进党民意代表林俊宪、陈其迈、王定宇、刘世芳、叶宜津等先后领衔提出管控退役将领“登陆”的“国家安全法”“修法”版本。2019年6月17日,立法机构三读通过“国家安全法”,修订第2条之1、第5条之1,增订第2条之2、第5条之2,内容包括:新增禁止行为即为外国、大陆地区、香港、澳门、境外敌对势力或其派遣之人“发起、资助、主持、操纵、指挥或发展组织”;新增网络数字空间为“国家安全”维护领域;对于为祖国大陆地区“发起、资助、主持、操纵、指挥或发展组织,泄漏、交付或传递关于公务上应秘密之文书、图画、影像、消息、物品或电磁纪录,以及刺探或收集关于公务上应秘密之文书、图画、影像、消息、物品或电磁纪录”的行为,设置较其他地区实施相应行为更重的处罚,可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罚金;重点针对军公教及公营机关(构)人员,于现职(役)或退休(职、伍)后犯“内乱、外患罪,经判刑确定”以及犯“陆海空军刑法违反效忠国家职责罪章、国家机密保护法第32条至第34条、国家情报工作法第30条至第31条之罪,经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的行为,明确将丧失其请领退休(职、伍)给与之权利,并追缴其已支领部分。

综上,蔡英文当局通过拼凑法条和加重处罚、扩大打击面的“修法”方式,大搞所谓各类“防泄密”“反渗透”的“严刑峻法”,强化情治部门权限,企图营造人人惧怕被“抹红”而回避两岸正常交流的社会氛围,对冲祖国大陆为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而坚定不移推行的两岸融合发展战略,其实是把台湾引向封闭和孤立的危险境地,戕害台湾民众生活发展空间以及正常参与政治活动权利,是为一己私心、一党私利实质破坏“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台海现状”。这种逆时代潮流而拼凑的“恶法”,必将因违逆两岸人民根本利益而被淹没、废除。蔡英文当局也终究会因为违背民众利益而遭到“恶法”反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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