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的负面清单制度及支撑体系研究
2021-01-06吴增礼
吴增礼
(湖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6)
习近平强调,要“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凝魂聚气、强基固本的基础工程”[1],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全体人民的价值追求、精神动力和行为准则。这是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追求的理想境界和美好目标。就实践而言,经过数年坚持不懈的努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已经取得了明显成效。就理论探索而言,基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参照系与实践生成的角度,学术界特别关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关系、与西方价值观的关系、与共同价值的关系、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制度中的生成问题[2],如有学者指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四个着力点,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国民信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制度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等[3]5。这些成果虽然为后续研究提供了有益借鉴,但在理论指导上依然沿着教育引导和人文涵养的思路,并没有重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制度建设议题;在实践中追求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目标,但无法彻底解决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成为全民自觉行动的困难,甚至在处理一些违背和践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言行时也存在力不从心的现象。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首次明确提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融入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4]后,我们逐渐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制度化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等方面紧密结合,在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的负面清单制度这一观点基础上,探讨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现状[5],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的负面清单制度的功能、构建指导思想、模式构想和风险防控等内容[6]。为完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负面清单制度研究,以期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和践行的实效,提升道德治理水平,我们尝试明晰其鲜明特征、理论基础和支撑体系。
1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的负面清单制度之鲜明特征
马克思指出:“问题就是时代的口号,是它表现自己精神状态的最实际的呼声。”[7]290要提出有价值和意义的重要问题,必须着眼于时代,根源于社会实际。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为什么把“负面清单制度”纳入思考视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的负面清单制度是什么,有什么鲜明特征,必须交代清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的负面清单,也可以理解为否定列表,是相对于正面清单而言。正面清单就是允许和倡导的,即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三个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的负面清单制度,就是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过程中,列明了不能违反的行为,相当于道德领域践行的“黑名单”,践行的负面清单中列明的各种事项是严厉禁止的,并形成与之相配合的奖惩管理制度,具有三个鲜明特征。
1.1 强化约束规范
负面清单在内容和形式上虽然仅仅具有清单列表的性质,但是在成为管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的相关制度时,实质上已经起到规则性和章程性的规范约束作用。从形式看,目前在经济和金融领域应用比较广泛的市场负面清单,主要指禁止准入类,即任何市场主体都不得进入。这种禁止准入类方法,也在道德实践中逐渐尝试,如浙江宁波鄞州上李家村已经实行的“村民道德负面清单”就是如此。此外还有大连市发布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十条负面清单,也是凸显此特点。与之不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的负面清单完全是禁止准入事项。从内容来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涉及三个层面,其中“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从国家层面对其基本理念的凝练,体现了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价值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从社会层面对其基本理念的凝练,是对美好社会的生动表述;“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从个人行为层面对其基本理念的凝练,是公民道德实践所应遵循的基本规范。习近平指出,“核心价值观,其实就是一种德,既是个人的德,也是一种大德,就是国家的德、社会的德”[8]。这就是集个人、社会和国家于一体的道德,内含着对每个公民思想言行的基本要求,成为每个公民的外在约束。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的负面清单制度就不仅是个列表性质,更重要的是在形式和内容上已经具有鲜明的规范性和约束性,成为一种思想言行的参照且不能越位的规则。
1.2 严守简明底线
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的负面清单制度而言,负面清单的功能从“负面”上说主要是守底线,从“清单”上说主要是简明扼要。一方面,负面清单的价值内容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价值导向是倡导24字涵盖的国家、社会和个人三个层面。作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本质要求的集中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从思想层面规定了我国制度的本质特征,还从价值层面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道德理念和思想观念。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价值观的核心内容,反映全体中华儿女价值认同的“最大公约数”。习近平指出:“如果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没有共同的核心价值观,莫衷一是,行无依归,那这个民族、这个国家就无法前进。”[8]正因为它是价值观的核心内容和本质体现,反映的是全国人民的价值观共识,因此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地生根的过程中,它的负面清单就是最基本的列表,最具普遍性,是要求大家必须遵守的最低要求,这也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的红线和底线。同时,因为是底线,共识基本面广泛,认同度高度集中,践行难度较小,可操作性强;作为负面清单,与责任清单、一般原则、规范、号召、要求等比较,就容易说清楚,观点也会更鲜明。采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列明了不能违反的思想和言行以及不符合的领域和和活动范围。在实践中,每个领域或行业根据自身情况,在负面清单中明确列举不恰当的行为以及限制措施,而不同领域和群体之间的负面清单也存在差异,如教育领域、金融领域,或公务员、青少年、公众人物群体等,都要求把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言行表现详尽描述。这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的负面清单制度较高的透明度,简明扼要、易记易行。
1.3 凸显逆向思维
习近平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了古圣先贤的思想,体现了仁人志士的夙愿,体现了革命先烈的理想,也寄托着各族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9]尽管大多数人都熟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和基本要求,但距离形成高度认同并转化为行动还有一定差距,因此持之以恒地倡导顺理成章。目前看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尚未完全成为全民的自觉行动,极少数甚至还不愿意践行,更有甚者在言行方面违背和践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践一再证明,仅仅依靠外在呼吁、倡导和个体自觉等,很难达到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想目标。那如何化解这种困境呢?逆向思维可以成为一种选择。人类思维的方向性决定了不同思维方式的差异,由此产生了正向与反向两种截然不同的形式。逆向思维是“反其道而思之”,即打破常规的反向思维方式。负面清单制度展现出典型的逆向思维方法,一方面,它从对立面的角度出发,即意识到外在呼吁倡导和内在自觉等“软约束”手段难达到践行的理想目标,于是从问题的反面角度切入,发现制度的刚性保障不足[6]等问题;另一方面,从结论出发,反向思考,即不遵循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人们也客观存在,从答案回到已知要素,总结不遵循不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种种表现并形成清单,进而对这些清单进行专项治理。从这一角度思考问题或许会使其简单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负面清单制度的鲜明特征是批判性,即与习惯的、常规的想法与做法相反,是对传统、惯例的反思,是对常规的挑战。它能够克服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的思维定势,破除僵化的经验主义认识模式,深刻意识到制度“硬约束”的出场势在必行,于是负面清单制度就可以成为“硬约束”重要选项之一。制度通过确定的规则引导并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选择,以此来实现社会成员的社会化。制度对于行为规范的重要意义,邓小平就强调,“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10]320。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的负面清单制度,以禁令制止,通过逆向思维,对道德领域隐蔽性公共政策进行公开倡导,使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通过制度保障,使人们自觉将核心价值观作为行动指南。
2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的负面清单制度化的学理基础及限度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的负面清单制度化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提供了全新的思维视角,是切实提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实效、提升制度效能的重要方式。问题在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在理论上何以能够实现负面清单制度化?因此,厘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的负面清单制度化的学理基础是前提。同时也应该认识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的负面清单制度化是有限度的,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且只能在一定的范围内实现负面清单制度化,如何准确把握这个“度”很重要。
2.1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的负面清单制度化的学理基础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的负面清单制度化的学理基础决定了其是否具备现实可行性和合理性,是证明这个命题成立的前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负面清单制度之间的联系及双向互动关系使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的负面清单制度化不仅可能而且必要。
首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负面清单制度具有价值取向上的同一性。“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11]225制度背后总蕴含着一套与之匹配的价值体系来支撑其有效运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道德体系的凝练与升华,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坚实根基。马克斯·韦伯指出:“每个国家都有它自己的社会制度和内在精神,前者是一个社会有效运行所要求的一套经济社会伦理规范和法律体系,而后者则包括人们的行为规范、价值目标、奋斗目的等文化观念。”[12]114社会制度的形成演进离不开技术因素,同时更深刻源自国家和民族的文化传统与价值观念之中。可以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价值属性,同时又外现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的负面清单制度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制度的创新结合,体现出对理想信念、价值理念和道德观念的一致追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理论上指明了我们的民族和国家应该坚守什么样的价值观,培育和践行什么道德;负面清单制度则从管理和实践层面指明了如何保障价值观要求落小、落实、落细。它明确指出社会游戏规则的红线,直截了当地设置“行为禁区”,提升人们的边界意识,确定失范行为的界限。负面清单式的管理模式是“法无禁止即可为”的逻辑展开,是对正面清单状态下应当如何的补充。总而言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我国制度的灵魂和价值规定,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制度精神”引领制度建设具有现实可行性。
其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负面清单制度具有调控目标的一致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制度都是调节人际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序的重要方式,最终目的是推进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民族复兴。“培育和弘扬核心价值观,有效整合社会意识,是社会系统得以正常运转、社会秩序得以有效维护的重要途径。”[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对社会是非曲直标准的校正与重构,塑造当代社会秩序,从思想层面影响人们的行为,进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而制度以强制性手段统一并规范社会成员的思想和行为,依照预设的规范帮助人们认清社会活动界限,进而合规有序地生活。制度及其执行能力是一个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晴雨表”,我国制度及其执行能力就通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得到充分展现[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的负面清单制度化可以成为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路径,它可以用制度形式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到经济发展实践和社会治理中,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提供强大精神力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负面清单制度相互影响、相互支撑、相互保障,共同服务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统一于民族复兴的伟大梦想实现之中。
再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负面清单制度在功能上具有互补性。目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和践行虽然呈现积极向上的良好态势,但是也要看到,在国际国内形势深刻变化、我国经济社会深刻变革的大背景下,由于政策法规、社会治理还不够健全,受不良思想文化侵蚀和网络有害信息影响,道德领域依然存在不少问题。正如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文件中所指出的:“社会的一些领域和一些地方道德失范,是非、善恶、美丑界限混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有所滋长,见利忘义、损公肥私行为时有发生,不讲信用、欺骗欺诈成为社会公害,以权谋私、腐化堕落现象严重存在。”[13]可以说,必须把握规律、积极创新,采取有力措施才能切实加以解决,才能够推动全民道德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达到一个新高度。如何解决?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体学习时强调,不仅要通过教育引导、舆论宣传、文化熏陶,更要通过制度保障等,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为人们的精神追求,外化为人们的自觉行动。著名学者诺斯说:“制度是社会游戏的规则,是人们创造的、用以限制人们相互交流行为的框架。”[14]与道德主要依靠科学的思想引导正确的行为不同,制度直接约束人的行为。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制度的思想支撑,制度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保障,二者的互补功能内在要求实现价值融合与同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的负面清单制度以践行为着重点,以失范行为为切入点,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细、落小、落实提供了新的制度管理模式。制度是在社会主流价值观念影响下形成的,是全社会共同的道德伦理、价值观念的具体化、规范化。我国各项制度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制度凝结和逻辑呈现,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定了其内在品格,并为之提供思想支撑和价值引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的负面清单制度直接将践行的失范行为借助制度的形式呈现给公众,以制度的形式设定践行的“高压线”,实现制度建设与价值观建设的有机双向互动,有助于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真正落地生根。
2.2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的负面清单制度化的限度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负面清单制度的相互关系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的负面清单制度化提供学理依据,但在具体的操作中我们常常面临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何种范围内转化的问题,即如何把握其践行的负面清单制度的边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制度化不是制度无限侵占其作用领域,也不是无原则的让位于制度;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完全制度化、法规化是不科学的,更是不现实的。因此,要研究清楚其在何种范围内是合理的,受到哪些因素的制约,从而在合理的框架内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的负面清单制度化有序完成。
第一,当前我国社会道德领域现实状况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的负面清单制度化的首要影响因素。社会大多数成员的道德素质与道德水平和社会整体环境下的道德建设情况都是社会现实状况的涵盖范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涵丰富,它的要求具有高低不同的层次和等级,将其所有要求都制度化是不现实的,必须以大众既有的道德观念为基本前提。这一制度化必须考虑社会大众的接受度,根据当前社会实际情况和人民的道德水平有选择地进行部分制度化,必须与社会大多数成员思想道德水平相匹配。如若过分高于社会大众的道德水平,将人们的理想道德追求用制度规定下来,它便超越了制度的功能范围,会将人们的行为限制在狭小的活动区间,缺乏民众的认同和支持。自律是道德特有的作用机制,制度的过度强制有可能会扩大他律的作用范围,导致人们的道德自律能力渐趋弱化,实际上增加了不道德风险,不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化与践行。而低于社会大多数成员的道德水平则会使制度法规丧失该有的约束作用,造成社会乱象滋生、秩序混乱。因此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转化为制度,必须立足于当前我国社会背景下公民道德建设的整体情况。随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教育和全面普及,法治建设和多领域改革的推进,我国社会公民道德建设环境是否发生了变化,公民道德建设取得了哪些成效,这些状况奠定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制度化的制度环境基础,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制度化的阻力。法理学家朗·富勒对道德的不同等级进行区分,义务性道德是大多数成员都可以达到的,而愿望性道德属于理想化范畴,只有部分社会成员可以达到。而道德的要求在不同的社会、不同的历史时期是不同的,何为当代中国社会的“义务性道德”仍然需要根据时代条件和实际需求进行细致划分。
第二,制度自身的局限性是制度化的重要限制因素。制度并不是一劳永逸、僵化不变的万能工具,它不仅无法解决一切现实难题,而且也面临一系列风险管控与成本控制问题。制度运行的风险管控和制度运行成本-收益考量构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制度化的限制因素。一方面,制度设计是否合理是保证制度有效运转的前提,制度如若没有科学的价值体系支撑就会产生合理性危机。在制度实施的过程中,“制度的运转将面临对违规者的责任追溯问题,责任追溯的公正与否直接威胁制度存在的合法性”[6]。制度从设计到实施都会受到合理性质疑,如果制度没有体现公平正义的价值导向,制度功能失调,就会造成制度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下降,更严重的甚至导致制度的颠覆与重构。另一方面,制度是由一定的主体制定并实施的,任何社会的制度运行都是有成本的,制度从制定、颁布到实施的各个环节都需要建立一套与之相应的配套体系,因此需要投入相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种道德,其调节机制目前主要依靠的是自律和外界舆论约束。这是在社会演进过程中形成的特有约束形式,因而其成本较小。负面清单制度相较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言,需要大量成本投入来维持其有效运行。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在我国当前的社会条件下,不可能用过多的财富和资源推进全面制度化,成本较高且不经济。因此,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的负面清单制度必须考虑到制度化的成本问题,基于成本-收益分析模式,思考如何以最优的制度设计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践行的负面清单制度同时又能够取得最大的成效。
第三,制度规范与道德行为自由的适度张力也是一项限制性因素。制定维持社会秩序的基本行为规范是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的负面清单制度的一个目的。众所周知,制度制约人的行为主要借助两种方式,“一是通过意识形态说服人们自律,一是依靠外部权威强制执行。说服方式是大量的、普遍的,也是制度希望做到的,但制度约束的底蕴是强制,不是说服”[15]117。虽然制度的重要目的是约束人们的行为,但并非所有的行为都可以借助制度予以规制,只有那些“关涉人们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且达到一定程度的行为”[16]、那些保证社会正常有序运行的行为规范才会被纳入制度化范畴。“从道德法律化的内容和形式来看,上升为法律的道德,其内容虽然蕴涵道德的意义,但已经具有了法律的形式。”[17]因此,对于一些没有对人们的权利造成损害的或者说没有外显为行为的,如插队的行为等,就不应通过制度来加以规范,而只能作为社会倡导性价值理念,即“容忍与社会完整统一相协调的最大限度的个人自由”[18]358。制度作为维持社会正常有序运转的行为准则,不应过度干涉社会生活,那些没有较大社会影响性、对他人的权利义务没有较大损害的道德要求没有必要进行制度化和法律化,要留给人们一定的自由活动空间,给予人们的行为活动一定的容忍度。道德是现实性和理想性的统一,一味地追求理想性道德而不考虑现实可行性就会使道德丧失合理性根基,最终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的负面清单制度化也是如此,关键是要将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含的基本的公认的现实行为规范上升为负面清单制度。
3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的负面清单制度的支撑体系
制度是人类实践活动的产物,制度建构是基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但要使这种客观需求变成一种现实行为,保证其功能的正常发挥,就必须建立起相应的支撑体系。可以说,制度创设很重要,为制度建立一个良好的支撑体系更重要。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的负面清单制度而言,它的支撑体系是什么?目前看来,法制、政策和道德是现代社会的主要调控手段,已经在助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地生根方面发挥着重要功用,因此,可以思考由法制体系、政策体系和道德体系三个支撑子体系构成一个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完整系统。
3.1 科学合理的法制体系是根本支撑
实践证明,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践过程中,法制发挥着重要作用。它能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些基本理念和要求转化为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从而通过法制的他律强制性发挥应有效用。科学合理的法制体系,是一个以宪法为核心,由宪法体系、法律体系和制度体系构成的同心圆式的规范体系[19]。这一体系能够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负面清单制度有效运行提供重要支撑条件。
首先,宪法体系能够有效地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负面清单制度提供法律依据。《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它将国家最高意志通过法律的形式进行了根本规定,具有最高法律效力。2018年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明确提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法律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负面清单制度的构建运行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支撑和法律依据。其次,法律体系能够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负面清单制度的实施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除了《宪法》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法律中都有所体现。特别是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民法典》,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目标和理念贯穿于编纂的全过程,把其相关原则和要求细化为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法律条文,促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真正进入社会生活的具体领域,体现在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之中,充分发挥了法律体系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能够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的负面清单制度的有效运转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完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政策体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融入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4]。一方面,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系统已基本成熟,但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匹配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备。这已经影响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的法治化进程,不利于使其转化为不同领域具有刚性约束力的国家法律,也不能够全面地为落实负面清单制度提供支撑。为此,我们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制体系,充分发挥法律制度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负面清单制度化中的规范、保障和促进作用,以科学合理的法制体系助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负面清单制度的落实落地。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反映着人们对良好社会秩序的期待,凝结了新时代人民群众的价值诉求,其深刻内涵会伴随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而得到丰富和深化,具有前瞻性和超越性”[20]。所以,也要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及时调适和创新不合时宜的法治体系,使支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的负面清单制度的法治体系能够与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之间保持动态平衡,进而实现与负面清单制度进行有效衔接与贯通。
3.2 灵活可行的政策支撑是联动体系
政策是国家、政党或者其他社会政治集团为了实现和维护自身利益,在一定时期内制定的行动依据和准则。相较于法制而言,政策具有阶段性、灵活性和及时性的特点,这一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弥合了法律和制度功能的局限性。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的负面清单制度运行过程中,国家政策可以在法制范围内针对特殊的、具体的和变化的情况通过行政手段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要求,也可以通过灵活的政策措施对符合或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的行为给予鼓励或惩罚。法制只能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一部分规范性内容,规定人们的行为底线,而面对社会生活中一些特殊的、复杂的、变动的情况,更多的是需要通过社会管理中的具体政策要求来贯彻落实。政策体系是对法制体系的重要补充,建立这种支撑体系和推动其有效运行,是确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的负面清单制度发挥应然功能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可以说,完善的政策支撑体系是推进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负面清单制度化的重要保障。
首先,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和要求贯彻于各项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并且通过政策调控机制使之转化为社会成员的内在信念和行为准则,这也是保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的负面清单制度“接地气”的主要途径。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十分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理念和价值追求贯彻到“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各方面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之中,体现到各行各业的规章制度和行为准则之中,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确了政策要求,提供了利益保障机制,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会政策领域得到了最真实的体现。事实表明,以政策体系承载价值理念,并促使其进入社会生活的具体领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负面清单制度的贯彻落实才有可能。其次,政策体系的灵活性和时效性有助于处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负面清单制度运行过程中面临的一些具体的、复杂的问题。与法制体系不同,政策体系与人们现实生活联系最为密切,具有很强的时效性,能够根据社会发展需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重新审视现行的各项政策,并做出与之相适应的调整和修订,避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现实政策逆向而行。同时,各项公共政策的实施有利于相对灵活地处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过程中面临的具体问题,通过政策执行落实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具体化和可操作化,奖罚分明,使之转化为人们的行为操守和行为准则。
作为一项全新的制度规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的负面清单制度执行过程中难免会遭遇形色各异的难题新题。因而,一方面,必须与法制、政策等支撑体系形成联动机制,以此协同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另一方面,要注重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防止九龙治水、政策效应相互抵消的现象。
3.3 积极有效的道德体系是基本支撑
法制、政策、道德是现代社会的三种重要治理手段。法制、政策所规定的通常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理念,它们是通过外在的他律对人们起作用,而对于社会成员的内心信念、自律品质、内在准则还需要道德予以约束。作为一种共同价值理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离不开柔性道德体系的支撑。道德具有法制、政策所不具有的优点。其中一种最重要的是,道德像空气一样,无所不在、无时不有,影响广泛而深刻。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通过负面清单制度外化为人民大众的日常生活准则和社会实践。仅靠法制、政策的强制保障是不够的,还需要建立相应的道德调控机制,不断提升社会成员的自律自觉。只有将法律的、制度的、政策的外在作用与人们的内在认同和自觉活动有机结合起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负面清单制度才能真正在治理实践中发挥效用,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才能真正得以普遍践行。
作为一种支撑体系,道德体系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道德价值体系、道德情感体系、道德品质体系和道德规范体系”[21],它们之间相互联系、相互渗透,是确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的负面清单制度落地见效的重要保障。首先,道德体系可以为社会主义负面清单制度的运行提供道德支持。制度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成员对制度本身的认可和遵循程度,以及制度对社会成员的价值引领和行为塑造,而道德体系能为此提供有益资源。道德体系不仅为人们提供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还规定着道德价值取向和一般道德原则,有助于进一步增进大众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的负面清单制度的认同和理解。它在规范人们行为的同时引导人们追求更高的理想,从而促使人们更加自觉地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制、政策的规范性要求,以推动负面清单制度的落实落地。其次,道德规范体系对公共生活、职业生活和家庭生活等领域提出了明确的道德要求,这有助于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的负面清单制度协同发挥作用。负面清单制度是从反面角度以清单的形式给公众设定禁止性规定和践行禁区,而道德规范体系不仅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理念和原则,还从正面的角度给公民提出了应然性要求。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三个层面的不同要求,明确规定公众“该怎样为”,为负面清单制度“不该怎样为”界限之外提供了行为补充,有利于提升社会大众的思想认识,减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过程中的偏差和失范行为。最后,道德体系作为一种柔性管理手段,有助于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为人民群众的道德情感和道德品质,促进和保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负面清单制度的实施。要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一兴国大德得到全体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同,变成全国人民身体力行的价值标准和价值取向,还必须诉诸教育、责任、修养等多种道德手段。同时,要“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依法惩处公德失范、诚信缺失的违法行为”[22],重塑社会的道德信念,使社会成员的言行举止逐步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基本要求。这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的负面清单制度才能够真正在现实生活中发挥应有功效。
4 结语
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凝魂聚气、强基固本的基础工程。近年来,随着党中央对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战略规划和总体部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日益深入人心。同时也应该注意到,人们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过程中还存在着知行不一、践行失范、保障不足等诸多问题。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要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制度法治建设的目标还存在不小差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的负面清单制度,能够以清单的方式设置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过程中不能触碰的禁区,能够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认可的“最大公约数”价值观不被践踏。这一制度将有助于解决社会的一些领域和一些地方道德失范与是非、善恶、美丑界限混淆等问题,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进而能够有效整合社会意识,成为社会系统得以正常运转、社会秩序得以有效维护的重要途径。当然,要达成这一目标并不容易,离不开相应的法制体系、政策体系和道德体系为支撑。不过,需要说明的是,我们在此只是在理念上提出支撑体系的基本构成,暂时没有放到公共政策理论及相关具体政策文本环境中去分析。因为,一方面,这涉及政治学、管理学、社会学等多学科交叉领域,笔者目前难以胜任;另一方面,这个新课题的研究也不是一蹴而就的。2018年颁布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指出,力争经过5到10年时间,才能完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规制度建设。目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制度化建设仍然需要一个长时间的过程才能实现,这包括法制体系、政策体系和道德体系。当然,有困难并不意味着无法实现,实际上已经有个别地区和行业开始试点推进,如浙江宁波鄞州上李家村已经实行的“村民道德负面清单”、大连市发布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十条负面清单,就是如此。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时代方位下,这毕竟可以成为颇有价值的理论探索和有益的实践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