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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四个理论维度

2021-01-06

关键词:依法治国总书记法治

王 芸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了大量专门论述法治或以法治为重要内容的讲话、文章,“几乎涵括了法治和依法治国的全部理论要素”[1]。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十九大及三次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会议之后,在2020年11月首次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对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作出了全面阐述,系统总结了“十一个坚持”的基本要求。这篇重要讲话全景式呈现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内容要旨、体系架构,是指导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献。习近平法治思想视野宏阔、意蕴深厚,集战略性与系统性、党性与人民性、思想性与实践性、时代性与历史性、本土性与世界性于一体,“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2]。从功能定位、本质特征、价值归宿及实践路径四个理论维度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内涵精神内涵,对于学深悟透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从功能定位的理论维度,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要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理论课题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3]7。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并将“全面依法治国”写入“八个明确”“十四个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方略之中。这是我们党首次从根本制度的层面定位法治、布局法治,进一步提升法治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战略意义。习近平总书记从理论、历史和实践三重逻辑阐释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及迫切性,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要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课题。

(一)基于理论的逻辑,法治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方式,是不可或缺的治国理政重要手段

“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3]12,“用法律的准绳去衡量、规范、引导社会生活,这就是法治”[3]9。在马克思主义法学视角下,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法的价值旨在创设通向正义的社会秩序。在工具理性上,法律与道德、习俗、政策、纪律、教规等规范相比,具有逻辑性、权威性、权利性、程序性和救济性等特征,治理成效更为直接显著。在价值理性上,法治是良法善治、众人之治,是民主政治基础上的“多数人的统治”。现代社会法律被视为契约,可以定分止争协调利益关系、规范行为凝聚社会共识,其社会功能进一步拓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依靠法治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确保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3]11

(二)基于历史的逻辑,全面依法治国是对新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历程经验和教训的深刻总结

“历史是最好的老师”,“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回顾中国共产党执政历史,党对法治的认识历经曲折不断深化。新中国时期,中国共产党废除了以“六法全书”为代表的旧法统,运用民主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借鉴苏联立法成果,创建了以“五四宪法”为核心的新中国法律法规框架,初步奠定社会主义法治基础。由于受“左”的指导思想影响“文革”期间法制遭到严重破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法治重新回归国家治理视域。邓小平同志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4]。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新任务新要求。党的十九大进一步规划了法治中国建设进程,制定了远景目标,即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从法制到法治再到全面法治,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从法治国家到法治中国,历经几代党中央领导集体的接续探索,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实践取得了历史性成就。考量凝聚着数十年来党治国理政智慧的“中国之治”的内在逻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主义法治“是制度之治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保障”[5]272。

(三)基于实践的逻辑,全面依法治国为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落实顶层设计提供基础性方案和制度性保障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正处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大国成长、民族复兴的关键时期。国内外形势复杂多变,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需要进一步强化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5]227。

首先,全面依法治国是对当下法治领域存在问题及人民群众新期待的积极回应。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及公正高效廉洁司法是人民群众追求美好生活对政法工作的必然要求。我国经济社会已进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但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依然突出,成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主要制约因素。针对转型期社会矛盾凸显现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其中大量矛盾和问题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相关。”[3]10经济社会生活的“痛点”“堵点”,就是法治领域改革的突破口和着力点。

其次,全面依法治国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骨干工程、重要依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施国家重大发展战略一定要法治先行”,“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5]233,“逐步实现国家治理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法治化”[5]274,“为做好党和国家各项工作营造良好法治环境”[5]253。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第二次及第三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先后强调,要将经济高质量发展、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自贸区建设、创新社会治理格局、保障和改善民生、实施乡村振兴、“一带一路”建设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等工作纳入法治轨道[5]233-269。面对当前全球治理体系的深刻调整变革,中国作为日益走向世界舞台中心的负责任的大国,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增强国际法律事务话语权,善用法治手段处理涉外事务、应对风险挑战,维护好国家、法人与公民权益。

最后,全面依法治国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客观要求。民主与法治是推动革命党向执政党适应性转型、历史认同向现实认同过渡的常规路径。党的十八大以来,围绕党因长期执政及内外环境变化带来“四大考验”“四大危险”的议题,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治国治党“都需要秉持法律这个准绳、用好法治这个方式”[3]9。在人口众多、国情复杂的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执政,法律的普遍性、明确性、可预期性能有效维护国家政令及市场机制的统一畅通,推进“五位一体”现代化总体布局协调发展。要管好当今党员人数最多的世界上最大的执政党,必须刀刃向内、自我净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以刚性约束确定了权力运行规则,防范权力越位与缺位,构筑起高效清廉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的制度之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越是国内外环境复杂、改革发展任务艰巨,越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巩固执政地位、改善执政方式、提高执政能力[2]。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从本质特征的理论维度,回答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由谁领导的根本问题

诞生于百年前民族危亡之际的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实现了从“站起来”到“富起来”,再到“强起来”的伟大历史飞跃。历史比较及国际比较视域下,中国共产党的治理优势和成就让政党主导型现代化模式赢得中国社会广泛认同,成为主流价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6]。坚定不移的党性原则也充分体现在习近平总书记对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重大关系的判断上,对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本质属性、前进方向、根本保证等重大问题的阐述上,展现了强大的理论的彻底性和说服力。“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回答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由谁领导的根本问题,表明了我们党不受西方法治中心论、宪政主义及话语霸权的干扰,主动建构社会主义法治意识形态、话语体系的理论自信和积极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道路自信。

(一)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本质的特征、最根本的保证

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党与法的关系一直是无法回避的核心问题,“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3]33,其实质是政治与法律关系的集中反映。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的幻想。”[7]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的需要“创造”社会;而是相反,法律由社会创造,是对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确认,是对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利益诉求的反映。即便是在西方法学的知识谱系中,实证法学派、历史法学派、社会法学派、综合法学派等都认为,法律不是价值固定、概念自足、超然独立、封闭自行的体系。法治不可能脱离政治而孤立存在,每一种法治模式背后都有其特定的政治立场、政治逻辑。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中,同属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政治与法律,具有共同意识形态属性。政治是法律创建的基础,法律是政治运行的规则。党的领导及社会主义制度奠定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政治基础和制度前提,廓清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属性、价值归宿和发展方向。

(二)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有机联系、高度统一的

首先,在法理层面,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在我国,党的政策和法律实质上都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关于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党的领导地位在我国宪法总纲第一条中就有明文规定。否定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无疑是违反宪法的。党的领导既是事实状态,也是法定状态。

其次,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在内在关系上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依法执政的作用机理是党的主张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立法程序上升为具有普遍效力的国家法律[8]23,通过行政机关执行法律,司法机关解决纠纷保障法律实施。党的路线、方针、纲领是立法的依据、执法和司法的指导。政策法律化是实现党的领导的基本形式。围绕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的有机结合,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三个统一”和“四个善于”[8]22-23,从思想、政治、组织等方面确保党的主张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过程和各方面。依法执政既是党的高度自觉,也是党领导力量的体现。

最后,“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3]34。习近平总书记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运用唯物辩证法从宏观、微观两个层面厘清是非,对此作出了明确彻底的解答。我国的国体、政体、政党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是社会主义法治得以创设、建构的前置条件、制度框架,得到宪法法律的确认与保护。在公有制为主体、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制度下,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相辅相成,不是对立关系。“党大还是法大”的提问,已预设并代入西方三权鼎立、多党轮流执政、司法独立的政治“场域”“语境”,是基于西方历史经验和宪政模式下的权力纷争博弈问题。在我国从基本政治制度层面看,党作为一个执政整体其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得到了宪法的确认,是不容置疑的。以所谓“宪政”弱化党的领导,没有法理和事实依据。然而具体到各级党政组织、领导干部,“权大还是法大”则是一个真命题。党作为人民的一部分,既是法治主体也是法治对象,“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和法律,又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9]。各级党政组织及其领导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切忌以“党的领导”为名行个人以权压法之实。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3]118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做制度执行的表率,是领导干部基本的法治素养。立法者与守法者、自律与他律的统一是现代法治的精髓,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从价值归宿的理论维度,回答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为了谁、依靠谁的基本问题

为民族谋复兴、为人民谋幸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使命和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作为一个没有自己特殊利益且拥有最广泛阶级、社会基础的政党,中国共产党的党性和人民性始终是一致的。人民主体地位的理性认识来自历史唯物主义的群众史观。人民主体地位的生动实践融汇在党坚持群众路线领导中国人民在革命、建设、改革开放各个时期所创造的历史成就中。“为什么我们的改革发展能够有序推进、社会能够保持长期稳定?很重要一条就是我们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5]255-256。在我国,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是党性和人民性的统一。“必须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10]184,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回答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为了谁、依靠谁的基本问题。

(一)社会主义法治的宗旨使命和价值追求体现了人民主体地位

法治的根基在人民,“人民的利益是最高的法律”。如何在法治领域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习近平总书记从两个层面进行阐述:一是明确人民在法治建设中主体地位的制度依据。近代以来“主权在民”“天赋人权”“生命权、自由权、追求幸福的权利”“自由、平等、博爱”等人权理念作为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相继写入西方国家宪法,然而在私有制、自由市场经济、有限政府的制度建构及资本主导的政治社会生态中,宣示性权利难以跨越阶级、族裔的社会区隔,转化为普遍的事实性权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10]183-184这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的比较优势。依法治国、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因此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就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11]140。二是明确社会主义法治的宗旨使命和价值追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政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努力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5]256。在防范化解各类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等方面,社会主义法治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全局性、基础性作用。

(二)坚持问题意识、实践导向,将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落实在依法治国全过程

党的十九大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随着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人民的法治意识、参与意识、监督意识、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对美好生活的追求更多转向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社会层面。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政法工作“要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11]148;要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贯穿于法治建设的全过程,“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5]229。对于我国第一部法典——《民法典》的制定和颁布,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多次发表重要讲话。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的颁布与施行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对于维护人民权益、推进人权事业发展有重大意义[12]。

首先,在立法环节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快建立健全国家治理所急需的及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所必备的重点领域、新兴领域和涉外领域的法律制度,保障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5]4。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是实现立法高质量、高效率的根本途径。国家和人民整体利益再小也是大,要突破部门化、行业化倾向,完善立法工作格局、机制程序,创新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5]74。

其次,在执法环节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5]45行政执法同基层百姓联系最紧密,是政府履职尽责体现执政水平的重要方式。社会生活发生的问题很多是因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乃至以权谋法、徇私枉法、破坏法治造成的。行使在法治轨道的权力才可以造福人民,要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坚持执法为民,要积极预防、妥善处置各类社会矛盾。对于民众关切的执法问题,必须下大气力推进,“努力实现最佳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13],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

再次,在司法环节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3]67司法程序如果不能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就会丧失公信力和终局性。坚持司法为民,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要重点解决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等涉及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司法腐败问题,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解决影响司法公正的深层次问题。

最后,关于全民普法、守法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要发挥作用,需要全社会信仰法律。”[14]721普法工作要有针对性和实效性,重点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通过宣传动员,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投身依法治国实践的主体作用,让信法、尊法、守法、用法、护法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追求和行为方式。

四、习近平法治思想从实践路径的理论维度,回答了新时代党领导人民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现实问题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积极倡导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顶层设计与基层实践相结合的辩证思维,强调工作的前瞻性、系统性和协同性。对于全面依法治国这样一场国家治理领域广泛而深刻的革命,习近平总书记充分考量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法治建设总体进程、人民群众需求变化等综合因素,从宏观到微观提出了一系列逻辑严密、层层推进的“体系论”“系统说”,规划部署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体布局、现实路径、保障机制,纲举目张擘画法治中国建设的任务书、路线图、行动表,系统回答了新时代党领导人民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实践课题。

(一)高瞻远瞩、统筹谋划,明确法治建设总体布局

全面依法治国是一项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的系统工程,要统筹协同国家、政府、社会多领域,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国家治理与全球治理多层面,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多环节,党纪、国法多要素,法律、道德多手段,汇聚法治合力、依托整体效应,全方位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统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目标。“法治体系”是法律的运行体系,是“法律体系”在实践维度的延伸、拓展,由规范、实施、监督、保障及党内法规五个子体系组成。“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非逻辑”。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意味着伴随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我国法治建设的重心从法律赋权转向了法治赋能,将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优势进一步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展现了法治建设的时代特色、实践特色。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的共同推进、一体建设,奠定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格局,也体现了国家、社会生活全面法治化的总体性要求。

(二)多措并举、协同高效,纵深推进法治领域改革

解决法治领域突出问题、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根本途径在于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前后共密集出台二百多项改革措施,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队伍建设和党的领导六个重点环节统一部署、综合施策。党中央整合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和力度前所未有。十三五期间,我国通过了现行宪法第五个修正案,《民法典》——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颁布施行,一大批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为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夯实制度基石。公众参与立法覆盖面扩大,立法机制不断健全。法治政府建设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推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稳步推进,一批冤假错案依法纠正。司法公开、立案登记制切实推行。七五普法规划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提升。法治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和有效服务。全面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已步入正轨、成效显著。

(三)构建党内法规体系,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中。这是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两项战略举措深度融合的必然要求,标志着党的领导和建设科学化、法治化水平的全面提升。依据《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年)》,“建党100周年时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15]。随着一批关键性法规制度出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下一步的重点是执规必严,使党内法规真正落地。”[5]223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把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任务,显示了前所未有的决心和行动力,也取得了压倒性胜利。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14]135,“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14]136。如何强化对权力制约与监督,党的十九大提出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中央和地方监察委统一组建,我国《监察法》及时颁布,实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形成对公权力和公职人员监督的全覆盖。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法规制度建设落实到制约和监督权力各个方面”[5]150,“提升法规制度整体效应”[5]152,“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的法定化”[5]241,“形成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长效机制”[5]243。

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上的布局谋篇、系统集成、精准施策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治国理政方面运筹帷幄、善作善成、落实落细、久久为功的实践智慧。

五、结语

习近平法治思想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深厚学养、宏阔高远的世界眼光和历史视野,汲取中外法律文明精华,站在新时代的历史起点上,总结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新中国成立七十多年来几代党中央领导集体接续探索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实践成就,聚焦“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阐明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地位、根本保证、宗旨使命、总体布局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形成了意蕴深邃、内涵丰富、逻辑缜密、系统成熟的理论形态。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在法治领域的重大创新成果,对引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里程碑意义,在21世纪全球治理视域下展现了中国法治智慧、中国法治图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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