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伦理治理:进展、挑战与对策
2021-01-05徐建
徐 建
(天津财经大学商学院 天津300222)
0 引言
我国科技整体水平正在从量的增长向质的提升转变,已从跟踪(跑)、并跑、领跑“三跑并存”,走向领跑与并跑增多的新阶段,有力地推动了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但是,相对于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我国科研伦理治理仍处于相对滞后的局面。尤其是近年来人胚胎基因编辑等重大科技伦理事件频发,更使得科研伦理治理问题成为学术界和实践界关注的焦点。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在科研领域应该相应建设科研伦理治理体系。2019年3月政府工作报告更是明确提出,加强科研伦理和学风建设,惩戒学术不端,力戒浮躁之风。2019年5月Nature刊登中国学者的评论文章,进一步探讨“中国科研伦理治理问题”。加强科研伦理制度化建设、推动科研伦理治理现代化,已成为全社会共同的呼声。
科研伦理治理问题的提出,为我国科学技术的可持续发展和技术创新提供了一定的指引。本文通过梳理科研伦理治理的研究现状,总结归纳我国科研伦理治理的发展背景以及面临的主要挑战,继而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和自主治理理论等多种理论,从治理主体、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方面提出科研伦理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对策建议。
1 科研伦理治理的研究进展
科研伦理治理议题自20世纪末在欧洲兴起,主要是指“以各种方式或机制把有关不同利益者带到一起,以使科学技术为保护和促进人民的幸福和安康服务为目的,管理科学技术带来的变化的所有决策过程”[1]。国内关于科研伦理治理的相关研究主要包括 2类,一类是科研伦理治理体系的国际借鉴研究;另一类是我国科研伦理治理能力提升的对策研究。
1.1 科研伦理治理体系的国际借鉴研究
美国州立大学的科技创新能取得举世瞩目的成绩,与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有着直接关系,郭广生 等[1]将其总结为在先进治理理念指导下,实现了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治理结构的网络化、治理制度的规范化和理性化以及治理手段的法治化和市场化等,并提出我国高水平大学应借鉴美国州立大学的科技创新治理经验,构建现代化的科技创新治理体系。冯丹阳等[2]指出日本科研伦理治理体系主要是以政府和科研机构为主导,以其下属专家委员会为依托,经过科学求证制定全国纲要性文件和行业规范准则;在逐步发展的过程中,各大学与行业学会起到了推动作用,自下而上由大学率先成立伦理委员会,政府设置治理和伦理委员会,由行业内的纲领规定发展到政府制定颁布相关的伦理规范和指南,中央和下属机构并行从而建立起一套全国范围的伦理治理体系,基于此提出了对我国的启示。
1.2 我国科研伦理治理能力提升的对策研究
随着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和智能便携技术的发展,人类社会已进入“大数据”时代,大数据技术在给人类社会带来了积极变化的同时,也引发了信息异化、数据权利、信息隐私和数字鸿沟等网络信息伦理问题。安宝洋[3]主要探讨了大数据技术应用、创新和研发中的信息伦理失范及其治理问题,从伦理治理的角度,提出了一组促进和谐信息社会有序运作的网络信息伦理原则。杜严勇[4]在澄清自反性伦理治理概念的基础上,分析了新制度主义经济学、节点治理、协同治理与实验主义治理等4种代表性治理理论,认为要实现自反性治理,需要克服有限理性、打开认知闭合,培养行动者治理能力,重视治理过程中的开放性与多样性。Lei等[5]指出我国需要在国家层面建立一个强有力的、有充分伦理根据的、全面的治理和监管体系,减少科学技术带来的负面影响,并提出了加强监管和伦理现行、建立全国性的登记注册机构、明确监督机构、提供信息、政府支持生命伦理学教育和培训、严防歧视6方面的对策建议。
2 我国科研伦理治理发展面临的挑战
我国科研伦理治理问题可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并且最早出现在医学领域和生命科学领域。我国在国际合作中为与其他国家的伦理审查制度接轨,某些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机构成立了相应的伦理委员会。1988年成立了中华医学会医学伦理学会并发布了《医院伦理委员会组织规程》,卫生部设立了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大型的三甲医院普遍成立了医院伦理委员会。虽然科研伦理问题很早就引起重视,但由于科研伦理治理主体缺位、科研伦理规则存在模糊 区以及信息网络技术发展的冲击等因素,我国科研 伦理治理体系建设仍相对滞后,发展面临严峻的 挑战。
2.1 行政型治理模式的简单套用造成科研伦理治理主体的缺位
我国由于长期以来计划经济下的“单位制”传统,使得政府在大学肇始便多以主要资源提供者及监管者身份出现,行政权力位于科研管理的中心,运作机制是权力和信息的金字塔结构,“政府—单位—个人”构成金字塔结构的主要层级。基于这样的金字塔层级,单位是科研管理的基本单位,个人隶属于单位。由于科研资源主要依靠国家供给,这决定了政府管理部门直接掌握和参与科研资源的分配,导致科研单位为获取科研资源而形成对政府机构的依附性,在应对和处理科研伦理事件时缺乏独立性。
从世界经验来看,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初期往往先要树立权威、统一标准,当标准确立后就需要通过分类治理改革使市场、政府和公共事务等国家的各个方面既有效治理,又能充分发挥活力[6]。行政型治理支持的是以政府为主体的组织行为,其本质特征是“强制”和“管控”,在科研管理运作之初对于树立标准和权威具有重要作用,但其“副作用”是容易将政府治理方式“一刀切”式地应用到科研伦理治理上,从而造成科研伦理治理主体的缺位。
科研伦理治理主体缺位情形下,制度供给是自上而下的流程,政府处于强势地位,而科研机构和专业学会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如果出现科研伦理事件,一是国家层面上呈现“各扫门前雪”的局面;二是科研结构和高校担心声誉受损和经费资助损失,通常不愿去调查被指控的科研伦理事件,造成了现有监管难以扫清“门前雪”的问题。
2.2 现行的科研伦理规则存在模糊区,增加了科研伦理治理的合规风险
规则、合规和问责是现代治理的三要素。学术共同体作为科研活动的主体,是科研规范的制定者和执行者,担负着创造和评价学术成果的职能。但在不同的文化背景和学科之间,哪些行为属于科研不端而非可接受的做法在学术共同体之间存在认知差异。这就造成我们在科研水平上追求与国际接轨,但是在科研伦理事件的界定上与国际脱轨,知易行难。
由于国内存在两套科研伦理规则,第一套是国际规则,第二套是国内规则,而且国内规则中不同学科之间又存在差异,使得我国的科研伦理治理陷入了两难的境地。在国内,完全按照国际规则对科研伦理事件进行处理,将使大量已成为国内常规做法的不当行为容易成为被国内同行针对的目标;而到了国际上,完全按照国内规则宽容那些国际学术共同体视为失范行为,将引起国际上一些资助机构对我国科研伦理的担忧,并损害我国的科研声誉。因此,我们要建立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就需要尽快厘清国际规则和国内规则的模糊区,尤其是在科研规则和科研伦理行为界定上的模糊区,避免给科研伦理治理带来新的合规风险。
2.3 信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给科研伦理治理带来新的挑战
信息和网络技术已经渗透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现实社会与虚拟社会交织在一起,我国已经形成了一个深入到社会、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的庞大网络社会。信息和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给科研伦理治理带来极大的冲击。
社交媒体的产生和发展已深刻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和工作方式。网络信息时代,一切信息皆可连接微信、微博等网络自媒体平台,无需借助报刊杂志等传统媒体,从而打破了传统组织的层层壁垒。个体既是信息发布者,又是信息接收者,他们不出门也可以共享信息、知天下。在信息传播速度极快以及传播范围极广的情形下,科研伦理事件通过论坛、微博和微信等网络平台被集中、传播和放大,容易产生热点,也容易迅速被遗忘,出现预判难、协调难和解决难等一系列难题,为科研伦理治理带来了新的挑战。
3 我国科研伦理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对策建议
目前,虽然政府相关部门和一些学者也提出了构建科研伦理治理体系的许多倡议或宣言,为科研伦理治理体系现代化和科研伦理治理能力提升提供了一定的方向,但就如何规范各利益相关者的行为以及在具体实践环节如何操作等方面尚不清晰。因而需要针对当前我国科研伦理治理所面临的主要挑战,从识别多元主体、优化治理结构以及升级治理机制方面提出具体的对策建议。
3.1 识别科研伦理治理的多元主体
对于“治理”问题展开讨论,利益相关者分析是有效的工具,它能够回答人们(或社会群体)为何参与,参与的驱动力和参与的成效等一系列问题。利益相关者是指能够影响一个组织目标实现,或受组织目标实现过程影响的个体和群体[7]。
传统的科研管理体制中,政府扮演着管制者角色,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位于科研管理的中心。其运作基础是“政府—单位—个人”的垂直型权力结构,科研伦理事件逐级上报,信息传播方式以单线为主。但实际上科研伦理治理系统中涉及多个利益主体,包括政府、高校、行业协会以及社会公众等多方,对科研伦理事件的调查更是涉及诸多利益相关方,而非秘而不宣。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科研伦理治理需要从系统观出发,识别治理系统中各主体的关联性,综合考虑各方的利益和诉求以及各个主体的角色。
第一,政府是科研伦理治理规则、政策的制定者和监督者。作为政策制定和监督者,政府需要为其他主体参与科研伦理治理提供制度与平台,积极引导科研人员在追求科技发展水平和科技成果转化效果的同时,也要为社会发展承担其应尽的科研伦理责任。一方面,政府需要建立明确的科研伦理法律或规则,为高校/科研机构建立部门的科研伦理规章制度提供指引;另一方面,从国家层面制定具有相应约束职能的专业化的科研伦理委员会,对科研人员以及科技成果使用者的行为加以约束。
第二,高校和科研人员是科研伦理治理活动的关键行为者。高校要完善目前的科研评价机制,在科研评价中纳入科研伦理的相关规范,比如在职称晋升和年度考核中试行“科研失范一票否决制”。科研人员要经过科研伦理培训,选修相关课程,了解并确认其个人和专业的道德责任,在学术生涯起步、科学研究设计、科学研究落地以及科研成果转化等各个阶段都积极履行科研伦理规则。而对科研伦理的教育,可 以由高校负责实施,不断提高科研人员的科研伦理 精神。
第三,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在加强自身规范化、专业化运营,完善治理机制的同时,需要积极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发挥同行评价和同行监督的作用;此外,还需要发挥行业协会内部的科研伦理委员会的作用,不仅制定行业内的科研伦理规则,而且强化对行业内科研伦理行为的监督。
第四,社会公众作为广泛的参与者,需要积极与政府以及科研人员互动,了解科学研究中的伦理问题,主动倡导科研伦理。在网络信息时代,社会公众更要积极参与科研伦理治理活动,监督并抵制科学研究中的科研失范行为。
3.2 优化以科研伦理委员会为核心的治理结构
科研伦理治理体系的构建,不仅要明确各主体在治理中的权责和义务,而且需要构建相应的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强化规则和制度的执行,最终维护整个科研伦理治理体系的和谐运转。
在科研伦理治理体系结构中,科研伦理委员会居于核心位置。科技部、中国社科院以及高校制定专门(自然科学领域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科研伦理规则,影响科研伦理委员会的主要目标;科研伦理委员会作为科研伦理治理的核心机构,既是履行科研伦理的重要承载者,也是决策者,还是组织范围内责权利配置的主要参与者。为了保证科研伦理治理决策和监督的有效性及治理成本的最小化,首先需要从平衡科研伦理委员会成员的才能和决策成本的角度确定委员会的规模(科研伦理委员会可以单独存在,也可以是学术委员会的专门委员会);其次要设计委员会主席的产生机制,从而保证委员会主席作为委员会权力的集中代表,能够履行职责,实现科研伦理治理的目标;最后,依据职责将科研伦理委员会成员划分为执行委员与独立委员,独立委员主要依靠其专业知识、已有经验和相对独立的判断力,来促进科研伦理治理的发展。为此,需要就独立委员的独立性资格、执行委员与独立委员的比例进行必要的设计,从而保证在集体行动中,充分发挥各类型委员的积极作用。监事负责对科研伦理委员会和管理层进行相应的监督。管理层主要负责科研伦理委员会的日常运营,履行科研伦理委员会制定的决策,是贯穿科研伦理治理使命的中坚机构。
3.3 升级网络型和协同型治理机制
相对于传统治理方式,Ostrom的多中心治理代表着一种新的理念和制度安排,是以多个权力中心和组织体制治理公共事物。以公共治理问题的研究为出发点,Ostrom[8]认为,对于许多公共治理问题来说,需要权力或政府之间通过合作、协商、谈判而不是简单的行政规划和命令来解决。科研伦理治理涉及政府、科研人员、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等多元主体,科研伦理治理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可以借鉴公共事务治理的理论和方法。
在传统的公共行政管理体制下,政府是全能的管制型政府,其统治的权力方式是自上而下的,政府利用其统治地位和政治权威,通过制定政策和实施政策,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单向的、强制性的管理。随着社会公众不断要求更多地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以及网络时代信息技术的发展,政府作为科研伦理治理的主体之一,与科研人员、第三部门等治理主体协同治理的模式渐渐形成。这就要求科研伦理治理机制由单一的行政型治理向网络型和协同型治理转型。
具体而言,要提倡民主、多元、透明、上下互动、网络化的治理理念,科研伦理治理政策的出台要充分咨询、尊重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吸收科研人员、科研机构、社会公众等参与到治理过程中,建立起公开透明的科研伦理治理体系。首先,政府要在公平、公正的法律氛围内,加大对科研伦理的宣传力度,帮助相关政策的执行者理解科研伦理对高校科研治理的重要意义,并通过改善学术评价机制等手段来敦促高校科研诚伦理的落实;其次,在充分采纳利益相关者,尤其是在学术共同体意见的基础上,确立一套利益相关者共同遵守的科研伦理规则,明确界定科研失范、科研不端的实践,并列举相应的制裁或惩罚措施,在此基础上,建立一套以激励创新创造为标准的评价和激励机制,激励学术共同体在符合科研规范的基础上实现科技创新;再次,强化高校中学术委员会和科研伦理委员会的作用,通过专业化和独立性的治理结构强化问责,与此同时,从单一的行政问责,向多元化的社会问责转变,例如严格同行评议和监督制度、完善撤稿机制等;最后,强化第三方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在社会舆论的监督下,营造高校科研伦理和学术创新的氛围,促进高校科研实力的不断攀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