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问题研究
2021-01-04吴健
吴健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 监管 互联网金融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2.0 【文獻标识码】A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数据,截至2021年9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6566家,贷款余额9353亿元。小额贷款公司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点到面,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贷款难、贷款贵”的问题,解决了农村经济个体的资金缺口问题,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现实要求,对转移和分散银行的信贷风险、加速社会资金总量的扩充、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和完善多层次信贷市场建设等发挥了积极作用。
监管方式方法创新不足。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方式取决于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模式。鉴于分层监管有助于鼓励监管创新和多样化,也有利于监管竞争和金融创新,就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机制而言,我国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过程中采用中央和地方分层监管。总体上看,中央层面着重在宏观上发挥政策制定和指导作用,地方政府则注重在微观上通过二级监管模式落实具体的监管工作。模式差异容易带来多头监管问题,对监管部门而言,既增加了协调难度和监管成本,又降低了监管效率;对小额贷款公司而言,则面临多重审查带来的较高监管成本,影响企业的正常发展。
监管手段信息化水平不高。现阶段,借助互联网信息技术进行金融监管还是新鲜方式,非现场监管技术面临不少挑战,人工智能技术在金融监管领域运用方面还处于起步阶段,尚不能精准分析和预测监管事件。虽然小额贷款公司已被纳入到国家金融监管机构监管行列之内,但是国家层面的小额贷款公司技术化、智能化监管目前仍然很难运用到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由于监管经验不足、自身职能繁杂和监管专业化程度不够高,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没有多余的“人、财、物”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方式进行信息化创新,而往往通过借鉴银行业的监管方式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即采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监管方式缺乏现代化技术手段,耗时、耗力,监管效率普遍不高。随着信息化进程的加快,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呈现迅猛发展的态势,精通互联网技术的人才不熟悉金融监管规则,熟悉金融监管规则的人才不精通互联网技术,“精通互联网技术+熟悉金融监管规则”的复合型人才的缺乏是导致监管方式方法创新不足的原因之一。
金融技术创新手段不足。金融技术的创新发展并非仅仅由金融机构“独木式”发展,而是在现代世界科技整体发展和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同各种经济体对金融资源的发展要求密切相关,需要在“抱团”中实现金融技术的创新发展。金融技术创新对小额信贷行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既可以为小额贷款公司效率的提升提供可靠的物质保证,也可以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创新发展,还可以大大拓展小额贷款公司现有金融资源的可分配界限。与此同时,金融监管需要在监管循环体系中积极融入金融技术创新思维,改变当前行业监管过程中面临的“机制滞后—技术缺失—回馈不及时”困境,同时扭转当前监管部门对某些业务监管不到位的局面,在监管过程中通过融入更多的金融技术创新,真正在践行普惠金融、弥补传统金融服务“盲区”、服务中小微企业和助力乡村振兴中发挥积极作用。
目前来看,小额贷款公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滞后,社会信用观念淡薄,惩罚机制不健全,既不利于小额信贷行业监管创新技术的发展,也影响了国家“支农支小支微”的发展。金融监管技术创新不足,无法形成有效的信用报告揭示金融市场的风险,很难对金融风险进行有效防范,信息不对称现象仍然存在,交易成本没有得到有效降低。由于各省市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方式不一,增加了信用体系建设的难度。小额贷款公司客户的信用信息很难获得,更难以被征信系统所收录。而央行征信系统中的征信数据往往很难获得,即使可以通过一定途径进行查询,也存在耗时低效问题。由于不能及时、准确、完整地得到行业信息,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金融技术创新也就无从谈起,现实中面临的种种情况制约了小额贷款行业监管的金融技术创新进程。传统人才管理体制导致金融监管技术创新缺乏内驱力。在监管部门内部,领导的重视程度、高科技人才储备情况、相关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金融技术创新至关重要。一些管理人员存在守旧思想,缺乏主动探索小额信贷行业监管技术手段创新意识,在金融监管技术创新方面缺乏内驱力。
互联网金融思维融入深度不够。现有监管模式没有跟上互联网金融发展步伐,无法通过监管方式改变只是在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主导下进行简单的业务作业的运营现实,并未对“支农支小支微”发展实际拓宽融资渠道,制约监管效率的提高。同时,随着行业竞争的加剧,监管技术难度增加,迫切要求将互联网思维积极运用到监管流程和监管手段中。由于众多网络借贷平台面临严格的监管压力,在转成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过程中需要格外考虑非系统性风险以及转型后产生的影响。
健全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体制机制,高效科学引导小额贷款公司稳健发展,这有利于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对于探索中小微企业高效运行也具有积极作用。
发挥政府基础保障作用。合规管理和防范金融风险是小额贷款公司基础管理活动,但在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不同阶段特别是强监管环境下会面临不同挑战,需要有新的要求和侧重。小额贷款公司后续发展面临资金不足的现实,需要政府发挥基础保障作用,通过市场化监管手段进行解决。“只贷不存”模式使得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杠杆普遍不高,政府在制定有利于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的同时需要完善监管环节的各个流程。相关部门可以强化政策宣传力度,消除小额贷款公司对政策理解的空白,提升监管效率。完善市场机制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良性发展。以市场兼并为主的方式,以最大限度维护客户利益,小额贷款公司需要设计和制定安全可靠的信息备份方案。在规划小额贷款公司未来发展时,要根据当地经济总量和类型科学规划,通过有序竞争推动各地协调发展,最终形成协同发展效应。面对激烈的行业竞争,通过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提供优胜劣汰的渠道,推动小额信贷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加强监管手段创新。整体上,需要加快构建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高效率低成本的金融监管系统,加快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监管系统的试点工作,对错综复杂的金融数据进行快速整合,对偏离社会功能的现象进行及时预警,特别是要加强对“支农支小支微”作用的研究,实现全流程、全方位智能化的监管,运用互联网和人工智能技术降低监管成本。鉴于无法提供系统的制度保证,建议建立双层小额贷款公司协同监管机制,中央监管全国试点和进度,地方进行后续监管,通过协同合作,严厉打击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增强小额贷款公司“支农支小支微”的可持续性。严格区分使用审慎监管和非审慎监管的不同情况,通过加强各方适度监管,突出对借款利益人的保护,既可以为建立有效治理结构奠定基础,又可以根据小额贷款公司自身任务特点给予必要灵活性。
运用互联网思维推动监管智能化发展。强化金融技术创新,整体上看可以有效提高小额信贷业务资源配置效率,实现资本资源在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运行效率的正向提升。提倡使用小额贷款信息管理软件,加快信息电子化进程,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共享平台技术,提升信息提供和提取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在提高小额贷款信息使用效率过程中降低成本费用,为后续业务的顺利开展解除后顾之忧,推动全行业科技智能化发展。
在小额信贷公司强化金融科技创新建设过程中,要注意:金融技术创新是好的数据创新,一方面降低交易成本,提升小额贷款公司運营效率和社会服务效率,另一方面减少信息不对称。要把数据作为一项重要的核心资源,明白数据“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之间的关系,注重数据的有效使用。要注意社会福利效应,金融要有价值观,社会要有伦理观。
履行自律管理职能。要使小额贷款公司长期健康发展,需要借助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的作用,在国家和地方层面形成协会分级体制建设和配套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出台。行业协会要做好基础性制度的起草工作;探索建立协会与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统计信息共享机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积极推动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为更好实现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行业协会需要对会员公司的信用评级进行分类管理,从而激发会员公司的发展活力;行业协会需要对会员公司进行统一编码,通过建立数据库的方式共享会员公司的基础信用信息;各级协会要积极做好人员培训、宣传教育和沟通工作,从而提升自律组织的监管效率。
强化自律意识,在各个地区成立民间金融商会,借助有效外部监督提升运作效率,通过健全的行业信用披露机制推动小额贷款公司稳健发展。将小额贷款公司吸收为商会会员,发挥商会组织在监管和服务上的优势,既能迫使当地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开展行业自律活动主动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又能为小额贷款公司和政府监管部门沟通交流提供平台,实现合作共赢。
(作者为吉林大学商学院金融学博士研究生,吉林大学通信工程学院信息工程实验室研究生助研)
【注:本文系吉林大学省部共建项目“吉林省农村金融改革试验的科学决策与效果评价”(项目编号:502041)和2020年度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委托课题“吉林省金融业发展水平评价及对策研究”(项目编号:JLSKY 202006)的成果】
【参考文献】
①洪正:《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可行吗?——基于监督效率视角的分析》,《经济研究》,2011年第2期。
②张龙耀、杨骏、程恩江:《融资杠杆监管与小额贷款公司“覆盖率—可持续性”权衡——基于分层监管的准自然实验》,《金融研究》,2016年第6期。
③卢亚娟、孟德锋:《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服务业的目标权衡——基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实证研究》,《金融研究》,2012年第3期。
④王承萍:《主要省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制度比较》,《上海金融》,2014年第2期。
责编/银冰瑶 美编/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