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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征管面临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2021-01-03谭子璇

企业改革与管理 2021年4期
关键词:个税税务机关纳税人

谭子璇

(陕西理工大学管理学院,陕西 汉中 723100)

一、个人所得税改革亮点

1.免征额提高

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在税法中指对于收入总额在标准以下的收入不予征税,而对于超出标准的金额按照相应规定缴纳税款。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由之前的3500元/月,提高到5000元/月。如个税纳税人在之前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年终综合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者年度汇算应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可免于办理汇算申报。这一改革对工资在3500-5000元的纳税人群有明显的减税效应。

2.新增专项附加扣除

为了减轻广大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此次个税改革新增加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共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并随之规定了扣除标准、方式以及范围。专项附加扣除从教育、医疗等多个方面对个税纳税人的负担进行了全方面的考量。此外,个税纳税人需每年提交一次关于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数据。专项附加扣除的增加,体现了税收的人性化,同时也降低一部分个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3.综合征收和分类征收相结合

经过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后,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统称为综合所得,对这四项所得按综合所得计算方式计算个税。对于其他收入,偶然所得、经营所得、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以及股息、红利所得,依旧按照分类征收的方式进行个税的计算和缴纳。这将进一步体现了税收的公平性,也表示我国个税的征收模式已经从较为单一的分类征收,逐步向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转变。

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管所存在的问题

1.纳税人覆盖面较小,税收收入大幅度减少

由于新个税改革中对免征额的提高以及增加专项附加扣除等因素,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数量大幅度减少。将扣除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数为6400万,占总人口比重的4.6%。仅是提高起征点这一政策,我国就有1.2亿人无需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个人所得税改革之前,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规模一直占据我国公共预算收入的前三位。例如2018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13872亿元,占国家税收收入总额的8.3%。然而个税改革后,2019年,个人所得税收入为10388亿元,同比下降了25.1%。此外,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收入中的地位也由第三位滑落至第四位,仅占税收收入的6.6%。筹集财政收入是税收的首要职能,财政收入的减少将不利于社会发展。纳税人覆盖面的减少,同样不利于培养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2.纳税人积极性不高且对汇算清缴认识不足

我国之前对个人所得税的监管大多数是关注于代扣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自行缴纳税款的监管较松,个人纳税人对个税缴纳、申报的理解和认识也较为浅薄,对个税的知识大部分局限于本单位所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额,而对其他的税收知识了解甚少。纳税人对于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相关知识的缺乏,导致了个人纳税人对于个税汇算清缴的认识和理解不足。同时,2018年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是目前为止对个人所得税变动较大的一次改革,在经过此次个税改革后,个税纳税人对于进行个税年度汇算清缴的目的以及方法更为模糊。目前,由于个税纳税人对新个税改革以及个人所得税APP的了解不足,从整体的汇算清缴的情况来看,纳税人个人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并不是很好,纳税人的积极性普遍较低。这种情况往往在需要补税的情况发生时尤为突出。

3.个人信息网络建设不完善

对于个人所得税中的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采集,我国目前采取的方式是人工录入,即由个税纳税人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是在个人所得税APP上进行信息采集。但由于个税纳税人对个税制度的理解不同以及个人税收认知的不同,在个税自行申报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纳税人对申报表格中需要填写的内容不能完全理解的情况,所以,个税纳税人自行申报填写的相关涉税信息不能保证其准确性。此外,个人在申报专项附加扣除的过程中,可能有虚报、谎报金额的情况发生,但是相关税务机关很难从纳税人提交的众多涉税信息中进行分析辨别。因此,税务机关在获取涉税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方面都存在一定问题。尤其是个税改革后,采用综合和分类征收相结合的方式,税务机关需要更为准确地了解个税纳税人的收入来源以及金额,但在九项征税对象中,除工资、薪金所得的来源较为清楚,其余征税对象的税源都较为模糊。例如,税务机关对劳务报酬所得收入,很难准确界定。因此,可能出现涉税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即纳税人填报的涉税信息和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出现偏差。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还需对更多相关的信息进行确认和证明,其工作量大大增加,个税征管效率将明显下降。

三、完善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合理化建议

1.适当扩大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的征收范围

目前,个人所得税已经开始转为由综合计征和分类计征相结合的征收方式,但综合所得的征收范围较窄。同时,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使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比一些资本性所得税率要高。为了达到降低税率从而少缴纳个税税款的目的,高收入人群很可能通过一系列手段,对他们的真实收入进行掩盖或者转移。这种情况将最终导致纳税人总收入较低且收入来源较窄,例如,以工资为主收入的纳税人,他们可能会比总收入较高但收入来源较广的纳税人缴纳更多的个人所得税。这种情况将最终导致以拿工资为主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将成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力军。基于在税收公平的基础上,应当进一步扩大目前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的覆盖范围,将一些经常性资本所得,例如,利息收入和房租租金逐步纳入综合所得的征税范围。这样就可以适当地增加收入高但收入来源广的纳税人相应的纳税义务,从而可以在进一步体现社会公平的同时,也能够适当增加我国财政税收收入,从而更好地体现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2.加大个税改革宣传,增强纳税意识

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树立正确的义务观念是个人所得税的作用之一,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也是提高征管效率的关键之一。但是,由于个税其本身知识的复杂性与繁琐性,大众很难理解个税的具体流程和方法。基于这种情况,税务机关和相关部门应当大力宣传个税改革以及个人所得税APP,通过不同方式,多渠道、全方位地宣传《个人所得税法》,并营造诚信纳税的氛围。可采取大多数纳税人更乐意接受的宣传方式,比如:通过漫画图片等方式加深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对违反税法行为处罚的理解,从而逐步培养、普及全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观念。相关税务部门在平时需要加大对个人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的宣传工作,并做好指引工作,为年终汇算清缴奠定基础。同时,在企业或单位内部展开宣传,从而使个税纳税人对个税汇算清缴的基本知识及流程有一定的理解。此外,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公众号宣传等方式,普及和推广个税的相关法律和知识,并对大众科普个税改革后的缴纳流程和方法,强调税收对于国家建设起到的重要作用,引导纳税人自觉纳税。总之,应从各方面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从而提高纳税人纳税的积极性。

3.完善第三方涉税信息制度

涉税信息的对称性将直接影响税务机关征管效率以及个税税款缴纳的正确性。在目前信息化的时代,税务机关可以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手段,推行“互联网+税务”,并建立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在税务机关、代扣代缴义务人、个税纳税人、银行、公安等相关部门之间,设立桥梁以实现涉税信息共享,继而使相关部门以及纳税人能够对相关税务信息更为清楚明了。例如,使税务机关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个税纳税人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提高涉税信息的透明度,从而确保专项附加扣除等相关涉税信息的及时性和完整性。税务机关也可以和相关线上支付软件联合,例如:支付宝、微信等,从而掌握纳税人的各项收入状况。同时,在出现涉税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税务机关能够更加快速地对纳税人的相关涉税信息进行查询,继而使相关税务业务的处理效率得到很大提升。从而确保涉税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正确性,并可以提高税务机关的行政效率。同时,还可以通过完善税法相应制度和规定,对第三方涉税信息制度进行更进一步的优化。

四、结语

个人所得税是和我国国民生活紧密联系的税种之一,无论是其增加财政收入的作用抑或是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都彰显了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的重要性。此次个税所得税改革中存在有许多亮点,经过此次个税改革后,个税可以更好地体现其调节收入分配与社会公平的作用。但在新的个人所得税中,依旧存在许多难题急待解决。本文针对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希望能够为进一步完善个税的相关制度和规定提供一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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