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涉密地理信息保护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021-01-02
问:地理信息生产、保护、利用单位未对有关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根据《测绘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地理信息生产、保护、利用单位未对有关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法律责任包括:
行政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警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在警告的同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减少危害后果。
罚款。罚款可以与警告同时适用。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决定是否予以罚款,并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在本法规定罚款幅度范围内合理决定罚款具体数额。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测绘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这三种处罚措施只针对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对于没有泄露国家秘密的,即使情节较重,也不适用这三种处罚措施。责令停业整顿应当与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同时适用,且只能择其一。
刑事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地理信息生产、保护、利用单位未对有关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泄露国家秘密的,可能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问:非法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根据《测绘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法律责任包括:
行政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行政处罚。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罚款可以与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同时适用。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决定是否予以罚款,并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合理决定罚款的具体数额。
行政处分。对于有关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违法的,有关部门可以对直接负责人员依照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或开除等处分。
民事责任包括以下内容:
民事责任是赔偿损失,赔偿以给他人造成损失为前提。此外,相关权利人还可以依照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其他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5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参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