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经济体支持颠覆性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研究
2021-01-02程如烟孙浩林
程如烟,孙浩林
(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北京 100038)
当前,全球科技创新进入空前密集活跃的时期,一些重大的颠覆性技术不断涌现,加速了新产业与新业态的迭代,重塑世界经济结构和国际竞争格局[1]。
颠覆性技术创新是具有颠覆传统技术路线和改变游戏规则等革命性意义,对原有技术体系和应用系统能够产生颠覆性的进步作用的重大技术创新。“颠覆性技术”这一概念最初由美国学者克莱顿·克里斯坦森于1995 年提出,是指以意想不到的方式取代现有主流技术的技术。其内涵和外延随后被不断扩展,逐渐发展为“颠覆性创新”或“颠覆性技术创新”,其中既包括了基础性、原理性的新发现,也可能包括现有技术跨领域、跨学科的创新性应用,或全新的商业机制等。
颠覆性技术创新具有三个特点。一是技术具有颠覆性的潜力,能够在技术生命周期中引起不连续和非线性变化,进而对现有技术、商业模式、国家经济与安全产生颠覆性影响;二是技术只有经过一系列的创新应用之后,才能成为颠覆性技术,也就是说,技术本身不能产生颠覆性的影响,必须物化为产品并被合理运用后才会产生颠覆性影响;三是颠覆性技术由于具有巨大的颠覆性,可能存在危害公共安全、造成环境问题、损害公共利益等风险。
由于颠覆性技术具有非常重要的经济社会价值和战略价值,世界很多国家和地区都非常重视颠覆性技术的培育。2015 年出版的《美国创新战略》指出,美国要加大对颠覆性技术的支持力度,推进先进研究,为国家安全创造突破性技术[2]。俄罗斯总统普京表示,“我们要发展自己的颠覆性技术”[3]。德国的《高技术战略2025》提出,要引入适合德国创新体系的新方法,以促进具有跨越式创新潜力的研究思路,从科学层面达到进入市场的成熟度[4]。法国经济与财政部长布鲁诺·勒·梅尔表示,“颠覆性创新如今已经成为全球竞争的对象,我们不能让未来的Space X 从我们的鼻子底下溜走,应该加大对颠覆性创新的资助力度”。
良好的政策能够促进颠覆性技术的产生,从而推动技术创新和产业变革,带动整个经济社会发展和竞争力提升[5]。在培育和发展颠覆性技术时,各国政府采取了系统的政策措施(图1)。一是设立注重高风险、高回报的资助机构/计划/基金,资助大批颠覆性技术的发展。针对众多拥有颠覆性潜力但当前尚未取得广泛共识的研究,如果采取传统的以同行评议为主的项目管理方式,其很难得到同行评议专家的认可并获得政府的资助。因此,各国设立了专门的机构/计划/基金,采取特殊的项目遴选和管理机制,选择出有希望产生颠覆性技术创新的申请方案给予资助和管理,以促进颠覆性技术的产生。二是针对一些重要的、当前已经得到广泛共识的颠覆性技术(如人工智能、量子技术、区块链等),各国政府出台了专项规划,从技术研发、示范、推广应用等整个链条系统推进颠覆性技术的发展;三是针对颠覆性技术可能带来的巨大风险,各国政府正在完善监管政策制度,并采取创新试验的方式,在鼓励颠覆性技术创新发展的同时确保其风险降至最低。
1 成立专门机构或设立计划/基金,采用非传统的组织管理机制,资助颠覆性技术研发
除了对人工智能等公认的重要颠覆性技术出台专项战略和计划进行总体部署和支持外,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设立专门的机构或计划/基金,采用非传统的项目组织机制,针对颠覆性技术给予支持。
1.1 设立专门的支持颠覆性技术的资助机构或计划/基金
作为当前总体实力最强大的国家,美国于1958年就创建了国防高级研究计划局(Defense Advanced Research Projects Agency,DARPA),开展能够改变游戏规则的高风险、高回报的技术研发。自成立以来,DARPA 培育了大量颠覆性技术,如互联网、全球定位系统、语言识别技术等,这些对全世界都产生了巨大影响。鉴于DARPA 资助模式对于颠覆性技术创新非常成功,美国在其他领域也设立了类似机构,如在能源领域设立的能源高级研究计划署(The Advanced Research Projects Agency-Energy,ARPA-E),在情报领域设立的情报高级研究计划署(Intelligence Advanced Research Projects Activity,IARPA)。此外,美国航空航天局(National Aeronautics and Space Administration,NASA) 下设的空间技术任务部(Space Technology Mission Directorate,STMD)、美国海军下设的颠覆性技术实验室(Disruptive Technology Lab,DTL)等也都是美国各领域资助颠覆性技术创新研究的专门机构。德国联邦政府2019 年以公司的形式成立了“跨越式创新资助机构”,重点挖掘和发展还处在创新链初期、但具有较大应用潜力的技术。
除了专门机构外,有些国家设立了专门计划/基金来支持颠覆性技术开发。2013 年,日本设立了“颠覆性技术创新计划(Impulsing Paradigm Change through Disruptive Technologies Program,ImPACT)”,以推动产业和社会发生重大变革的、但可能会面临巨大风险的前沿技术。ImPACT 计划实施几年之后,相关评估认为,其项目目标的设定不够大胆,项目管理方式依然采用传统管理方式,创新型研究成果不足[6]。为进一步推进创新,2018 年,日本推出登月型研究开发计划,聚焦挑战型研发,采用灵活管理方式,推动颠覆性技术的开发[7]。同年,法国设立了创新与工业基金,适应颠覆性创新的需要,在给予创新者极大自由的同时,密切关注创新进展,以便迅速放弃没有前途的项目并从中吸取教训[8]。俄罗斯于2012 年设立了先期研究基金会,推动国防领域颠覆性技术创新[9]。
1.2 聚焦国家战略重点和需求
颠覆性技术不同于自由探索的基础研究,往往是为了解决重大需求和挑战而进行的技术开发工作。因此,颠覆性技术资助机构或计划/基金不同于传统科学基金,而是聚焦解决国家在经济、社会、军事等领域的关键问题和挑战。例如,美国DARPA 聚焦于国防科研领域,为解决中远期国家安全问题提供高技术储备,研究分析具有潜在军事价值、风险大的新技术和高技术在军事上应用的可能性;俄罗斯先期研究基金会主要围绕信息研究、物理技术研究、化学生物与医药研究、机器人技术、先进材料五大研究方向开展突破性、高风险的研究项目;法国创新与工业基金聚焦的领域包括:数字化发展(人工智能、网络安全)、环保与能源转型(生物制造、高密度能源储存)、医学健康(人工智能的医疗应用、生物制造药用蛋白)。
1.3 项目遴选采取专门委员会负责制和项目经理负责制两种方式
颠覆性技术具有不确定性、高风险和偶然性的特点,以往“行之有效”的同行评议方式在颠覆性技术项目的评审中容易出现盲区。当前,各国主要采取专门委员会负责制和项目经理负责制两种方式来形成和遴选颠覆性技术项目。
专门委员会负责制可以通过加强委员会成员构成的多样性,为项目申请提案的资助决策提供科学价值之外的新视角。法国创新与工业基金中颠覆性创新项目的遴选由法国创新委员会负责,创新委员会成员除了政府代表之外,还有7 名专业人员,包括科研精英、科技创业人员、投资家、企业家等,委员会通过大范围意见征询和参考专业人士的评估来确定项目。俄罗斯先期研究基金会的项目由科技委员会负责制定,科技委员会由来自政府部门、大型企业和科研机构的专家代表组成,专家代表包括研究计划成果的最终用户(承担产品的运营)、先进技术领域的研究人员(能够预测先进技术的可能性),以及知识密集型产业的代表(负责技术升级)。负责项目确定的委员会构成的多样性使得决策过程能够具有更广阔的视野,可以关注到跨学科,进而扩大应用等。
项目经理负责制是一种集中职责、简化流程的决策方式,项目经理全权负责项目的形成和申请提案的遴选。美国DARPA 以及类似机构采用的就是项目经理负责制。DARPA 项目经理在确定项目的过程中,除了资助外部咨询机构获取咨询建议,通过阅读文献、实地考察、打电话等各种方式获取外界最新信息外,还会参与DARPA 高层领导与杰出科学家每年召开的数周会议展望技术愿景,同时与军方紧密接触交流以了解其中长期战略需求。通过这些工作,项目经理能够洞见人所未见的研发问题、需求和方向,提出项目和具体技术目标,并负责遴选出项目承担者。为了确保这种方式的有效性,DAPAR 的项目经理一般具有很高的素质和能力,一般以合同的方式聘用,这种不会续签的合约旨在鼓励其承担风险并促进项目资助的创新。项目经理负责制这种单人决策的方式可以在结果高度不确定的情况下鼓励冒险,选择高风险项目以获得更高的回报[10]。
无论是项目经理负责还是专门委员会负责,颠覆性都是项目遴选的首要标准。项目经理负责制主要通过项目经理的多方调研(科技界的技术调研、军方的需求调研等)来确保项目的颠覆性,委员会决策主要通过团队成员学科、领域、部门(学术界、产业界、投资界)的多样性来确保项目的颠覆性。此外,有些机构/计划/基金还明确提出了颠覆性技术项目的遴选标准,如爱尔兰颠覆性技术基金在遴选项目时,主要考察四方面的内容,即颠覆性技术强度、提案的优秀程度、对经济和市场的影响以及合作的质量和效率,颠覆性技术强度以及对经济和市场的影响所占权重均为10,提案的优秀程度以及合作质量所占权重均为5。颠覆性技术强度主要考察内容包括:提案是否具有较大潜力在爱尔兰部署新的或颠覆性的技术;提案是否基于优秀的科学研究,并提供新的解决方案;提案的领域是否与政府研究政策中的优先重点一致;提案是否存在风险导致工业界无法对技术提供资助等[11]。
1.4 项目执行过程中不断吸纳新的方案
在项目的执行过程中,颠覆性技术机构/计划/基金不会对项目执行者的技术路线或研究方案进行限制或干涉,但为了确保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具有创新性,项目不断吸纳最新的技术方案。以DARPA为例,投标确定后,项目依旧是开放的,如果出现新的方案更有利于项目的实现,那么DARPA 就会即时更新技术方案,每年有20%左右的技术方案会被新方案所取代。法国创新与工业基金适应颠覆性创新的需要,在给予创新者极大自由的同时,密切关注创新进展,以便迅速放弃没有前途的项目并从中吸取教训。
1.5 颠覆性技术项目注重成果的应用和产业化
为了推进颠覆性技术的应用,有些颠覆性技术计划把能否产生走向市场并得以应用的成果作为项目验收的标准。有些机构甚至会将需要实现的具体产品成果写进与执行主体签订的任务书中,目标十分明确。俄罗斯先期研究基金会在项目成果验收时,会重点考察成果转移、在武器装备设计中被采用、在联邦机构或国有企业的研发工作中被应用等情况,以确保科技成果得以真正实施。德国跨越式创新资助机构要求项目在结束时必须能够产生市场成熟的成果,即能够引入市场的产品或服务。爱尔兰颠覆性技术基金会则要求项目承担单位中必须由包括企业在内的联合体来承担,以确保项目成果能够在企业中得以应用。
此外,颠覆性技术计划管理机构将与其他机构建立协同机制,以推进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例如,俄罗斯先期研究基金会将对通过验收的技术成果继续支持,以便其能够大规模投入使用或批量生产。美国DARPA 则会说服军方采用新技术,直接将研发成果应用于军事需求,如果各军种都不愿意接受新产品或技术,DARPA 可借助国防部的权威,强力推行新技术产品进入政府采购程序,从而促进新产品的推广应用;DARPA 还会将研发成果推向民用商业市场,根据企业需求改进技术或产品,使企业意识到新产品或技术可为其带来利益[12]。
2 对重要颠覆性技术进行专项部署,系统推进颠覆性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当前,主要国家普遍认为人工智能、量子信息、区块链、合成生物学、基因组编辑、可控核聚变等技术为颠覆性技术,可能颠覆未来的经济生产、生活、工作以及军事作战等方式,是抢占未来竞争优势的关键技术,因此,各国都出台了专项计划,加大对这些技术的战略部署。
在人工智能领域,2016 年,美国出台了《国家人工智能研究和发展战略计划》[13]并于2019 年进行了更新,提出要加大人工智能的投资,加快建设高质量的网络基础设施并收集数据,确保国家引领人工智能的技术标准等[14];欧盟于2020 年出台了《人工智能白皮书》,强调要大幅提高人工智能研究和创新领域的投资水平,未来10 年中每年在欧盟吸引200 亿欧元的资金等[15];德国于2018 年出台了《德国人工智能发展战略》,准备投入30 亿欧元用于人工智能领域的研究和产业升级[16];法国于2018年出台了《人工智能战略》,计划投入15 亿欧元发展人工智能;日本于2017 年发布了《下一代人工智能推进战略》和《人工智能的研发目标和产业化路线图》;韩国于2019 年发布了《人工智能国家战略》,以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推动韩国从“IT强国”发展为“AI 强国”[17]。
在量子信息技术领域,美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在2016 年7 月发布《推进量子信息科学:国家的挑战与机遇》报告,认为量子计算未来有望颠覆诸多科学领域[18];2018 年9 月,美国发布《量子信息科学国家战略概述》[19],同年12 月,时任美国总统的特朗普正式签署《国家量子计划法案》并生效,计划未来十年间投入12 亿美元资金,开展量子研究[20]。2016 年4 月,欧盟委员会正式启动总额10 亿欧元的量子技术旗舰项目,旨在培育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量子工业[21]。2015年,英国政府发布《量子技术国家战略》[22]和《英国量子技术路线图》[23],以引导英国未来20 年在量子信息技术研发方面的工作与投资;2018 年,德国政府通过《量子技术:从基础到市场》框架计划,提出要在本届政府任期内投入6.5 亿欧元,重点研究量子通信、量子计算和用于高性能高安全数据网络的测量技术等领域。
在下一代移动技术领域,许多国家加强了对5G 领域的技术研发。例如,美国出台了《保证5G安全及其他法案》《国家5G 安全战略》[24],日本2020 年通过的新法案支持日本企业开发安全的5G移动网络技术,印度也和美国于2020 年7 月达成巨额协议共同发展5G。此外,发达国家还纷纷布局6G 研发。例如,韩国2019 年4 月出台了《5G+战略》,将于2025 年启动6G 技术标准化;美国2020年4 月发布了《“超越5G”战略》;日本4 月发布了《“超越5G”推进战略纲要(草案)》,提出要推进后5G 技术研发[25]。
在区块链技术领域,2018 年,韩国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推出了《区块链技术发展战略》,提出在2022 年之前募集2300 亿韩元(约合2.07 亿美元)支持这一新兴行业的发展,培养1 万名区块链行业专业人士以及100 家区块链初创公司,扩大六个区块链试点项目,这些项目旨在利用区块链技术在房地产、网上投票、航运物流、畜牧记录管理、清关、房地产和国际电子文件分发等领域进行创新[26]。2019 年9 月,德国联邦经济与能源部(Federal Ministry for Ecnomic Affairs and Energy, BMWi) 发 布《联邦政府区块链战略》,确立了德国发展区块链这一新兴技术的目标和原则,并提出了具体行动措施,包括金融领域应用区块链技术要确保稳定的同时推动创新,在能源、工业4.0、商业模式、国际援助、可持续发展、供应链和价值链等领域推进区块链技术试点项目,促进创新走向成熟等[27]。德国希望抓住区块链技术带来的机遇,保持自身的领先地位[28]。2020 年2 月,澳大利亚政府发布《国家区块链路线图》,旨在充分释放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潜力,使澳大利亚成为全球区块链产业的领导者,并通过推动其在农业、教育业和金融业的应用,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加速经济增长,进而提升国家整体生产力[29]。
在颠覆性技术专项计划或战略中,各国政府除了确保资金投入和进行技术研发部署外,尤其强调技术的应用,这是因为颠覆性技术只有在实际中得以应用才能产生颠覆性效果。因此,各国在颠覆性技术专项战略都提出要推进技术的场景应用,例如,区块链战略强调金融和银行业、供应链管理、个人记录和身份证明、农业、能源与公共事业、版权、土地所有权等应用场景;人工智能战略强调智慧城市(智慧交通、电网、无人驾驶汽车等)、智慧生产(工业4.0、机器人、智能农业等)以及智慧生活(智能金融、智慧医疗、智能教育)等应用场景。为推进技术的应用,各国颠覆性技术专项战略中越来越强调公私合作。以美国《国家人工智能研发战略》为例,相较2016 年最初制定的《国家人工智能研发战略》,美国2019 年更新的战略专门增加了一部分加大公私合作的内容,提出要加强产学研合作,利用工业界的专业知识,加速将研究成果转化为市场中可行的产品和服务,迅速将科技突破转化为有助于美国经济和国家安全的能力。
3 完善监管政策制度,在加快颠覆性技术应用的同时降低颠覆性技术的风险
颠覆性技术可以颠覆传统或主流技术,对发展路径、产业结构、社会文化和军事格局等产生深刻、剧烈的颠覆和重构,引发规则和格局等的变革,而且随着技术不断迭代发展、融合颠覆,还可能带来不确定性的叠加式升级[30]。因此,各国政府在发展颠覆性技术的过程中,一方面,出台相关制度完善对颠覆性技术的监管;另一方面,采取创新试验的方式加快颠覆性技术在有限范围内的应用。通过这种治理方式,各国既加快了颠覆性技术的应用,也尽量减少其带来的风险和冲击。
3.1 研究制定颠覆性技术监管制度
颠覆性技术创新正在颠覆旧产业、开创新产业,无法纳入原有的监管体系。为此,各国都提出要针对颠覆性技术研究制定适当的监管措施,以确保颠覆性技术及其应用有利于经济社会和人类健康福祉,不会带来健康、伦理、道德、隐私等方面的问题。
欧盟在监管方面一直采取非常严格的制度,过于严格的制度在保护欧盟民众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技术和创新的发展,尤其是颠覆性技术的发展。当前,欧盟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开始在完善规制监管方面进行改革,包括实行“优化规制监管议程”、启动“规制适当性及绩效计划”、发布《改善规制监管指南》等,以更好地促进创新。欧盟还就如何完善自动驾驶、健康技术、纳米材料、航空产品以及电动汽车等技术领域面临的规制监管障碍进行了研究,并就如何改进规制监管以更好地促进这些领域的创新和应用提出了前瞻性考虑[31]。
2019 年,英国政府发布《面向第四次工业革命的监管》白皮书,提出要改善颠覆性技术和新型技术的监管,以适应未来创新需求,把握第四次工业革命带来的机遇[32]。此外,英国商业、能源及产业战略部国务大臣组建了“未来监管部长级工作组”,同时成立“监管工作前瞻委员会”,以确定颠覆性技术创新所产生的影响,并向政府建议需要进行哪些监管改革来支持快速、安全地推出创新成果。
韩国也高度重视研究颠覆性技术创新的规制监管问题并及时出台相关措施。2016 年5 月,韩国发布《ICT 融合新产业规制创新方案》,确立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O2O 服务等领域的规制监管创新方案。2017 年2 月,韩国多个部门共同制定了《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网络金融科技规制改革》方案,提出了三大领域的规制改革方向。
美国在监管方面较欧盟宽松,尤其是在特朗普执政的共和党政府时期。但面对未来可能带来巨大风险和不确定性的颠覆性技术,美国政府也在不断完善相关监管制度。在人工智能领域,美国联邦政府发布了《人工智能应用的监管指南》,提出了管理人工智能应用的十大原则[33];在自动驾驶领域,美国交通部发布了《联邦自动驾驶汽车政策》,列出了自动驾驶汽车制造商需要提交的15 项安全评估标准,以指导自动驾驶汽车的安全测试和部署[34];在区块链领域,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对虚拟货币采取措施的联合声明》,并成立虚拟货币交易委员会;在基因编辑领域,美国国家科学院、美国医学科学院发布报告,提出了基因编辑的科学、伦理与监管基本原则,以规范人类基因组的研究和减少风险;在干细胞领域,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公布了干细胞研究规范。
3.2 通过创新试验的方式,推动颠覆性技术在应用中走向成熟
尽管各国都在抓紧研究制定颠覆性技术的相关规则和制度,但是,鉴于颠覆性技术的发展速度很快,各国的管理制度更新速度难以跟上颠覆性技术的发展。颠覆性技术在应用过程中,仍不可避免地对现有制度提出了挑战。比如,精准医疗在现有医疗管理模式下难有应用空间,区块链在现有金融管理体系下难以发展等。
为推动颠覆性技术的应用,多国正在采用创新试验的方法,在有限的时间、范围、地域内,突破现有制度的限制,放松监管对新技术的应用进行试验,在试验中发现新技术应用的情况、存在问题以及改进措施(包括对制度体系的改进和完善),从而为新技术在更大的范围内的应用奠定基础,推动技术在应用中不断走向成熟。当前,多个国家都在探索创新试验制度。英国很早就启动了“监管沙盒”制度,政府给予实验区内的金融创新企业特许经营权,在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放松对参与实验的创新产品和服务的监管,以激发市场的创新活力,达到创新与监管的动态平衡。当前,英国监管沙盒的范围向更广泛的颠覆性创新领域延展。韩国政府于2019 年提出,将选定物联网、3D 打印、智慧能源、智慧城市等核心新产业,加快“先允许、后规制”的监管沙盒模式。德国联邦经济与能源部2016 年底启动了“现实实验室”项目,将其界定为“创新和监管的试验区”,即在有限的时间和空间内获得法律保障的试验区域内,对关键的数字化创新进行试验。法国2016 年启动了“法国试点”项目,根据试点结果对技术相关的政策进行修改和完善。
创新试验这种模式通过在一定范围内放开监管规定来测试新技术的应用,能够将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同时又提高了技术创新应用的速度。这种模式在技术高速发展的当今,对于更好地治理颠覆性技术创新展现了巨大的优势。
4 对我国的启示
颠覆性技术作为一种突破性、革命性的技术,能够对产业范式、商业模式、人类生活等产生颠覆性影响,在我国科技事业正在迈入自立自强的新发展阶段,发展颠覆性技术对于提升我国科技创新能力、产业竞争能力以及建成科技强国有着重要意义。当前,我国政府高度重视颠覆性技术创新,将其当作把握创新主导权的突破口之一。“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强应用基础研究,突出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十四五”规划和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专门设置章节强调要“前瞻谋划未来产业”,加强颠覆性技术供给。在该指导方针的指引下,我国科技部门进行了一系列工作部署,包括启动颠覆性技术研发方向建议征集工作,筹划全国颠覆性技术创新大赛,主动发现、挖掘、识别、遴选颠覆性技术苗头;在“十四五”重点研发计划中启动实施“颠覆性技术创新”重点专项,率先在电子信息、人工智能、未来通信、虚拟现实等可能产生重大颠覆性突破的技术领域优先布局;在科技创新2030“新一代人工智能”重大项目中开展“首席科学家负责制”试点;建立颠覆性技术创新基金,探索央地和社会资本共同来支持颠覆性技术研发的新模式。然而,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颠覆性技术进行部署的时间比较晚,在管理方面仍存在很多亟待完善的地方,外国政府的成功经验对于我国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4.1 采用非常规的项目管理模式,支持颠覆性技术的研发
设立颠覆性技术资助机构/计划/基金,采取不同于常规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管理模式,支持颠覆性技术的研发。项目遴选既可以采取委员会的决策机制,也可以采取项目经理的决策机制。委员会的决策机制要确保委员会成员的多样性,既包括科研精英和技术专家,也要包括企业家、投资家、创业人员等。项目经理的决策机制要确保项目经理是“一专多能”且具备创新能力的综合型人才,既具备科技前沿知识,又了解经济社会的重大需求,同时能够把两者有机地联系起来。项目评价标准要突破现有主要基于对已有学术价值观的共识和已有学术数据的延续的现状,注重项目提案的颠覆性、创新性和交叉性。项目承担机构建议由产学研联合体来承担,这样能够确保技术在研发之初就会考虑到未来的应用问题。项目在执行过程中要确保开放性,要注重把最新的知识和技术方案及时纳入项目中;项目验收要把能否产生走向市场得以应用的成果作为项目验收的标准。此外,颠覆性技术资助机构/计划/基金要做好与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基金等计划的有机衔接,推进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
4.2 在重要的颠覆性技术领域出台专项规划
针对人工智能、区块链、量子信息、下一代移动网络等被各国公认为有望改变未来的颠覆性技术,主要国家都出台了专项规划,从资金投入、技术研发、产业应用等多个方面进行规划和部署。在这些重要的颠覆性技术领域,我国与发达国家处在同一条起跑线上,甚至有些领域位居世界领先水平,如人工智能的应用场景、5G 等下一代移动网络。如果现在对这些领域进行重点部署,加之我国在数据和应用场景上具有优势,我国有望未来占据领先地位。当前,我国“十四五”重点研发计划和科技创新2030中尽管对人工智能、电子信息、未来通信等领域进行优先布局,但其资助重点主要在于这些领域的技术突破。实际上,颠覆性技术要想真正发挥作用,不仅需要科技突破,还需要成体系的推进措施,需要制定专项规划来进行系统安排。例如,我国《新一代人工智能规划》提出,人工智能研发攻关、产品应用和产业培育要“三位一体”推进,要构建开放协同的人工智能科技创新体系,培育高端、高效的智能经济,建设安全、便捷的智能社会,加强人工智能领域军民融合,构建泛在安全、高效的智能化基础设施体系,前瞻布局重大科技项目,此外,规划还从资金金融、政策法规、伦理规范、知识产权与标准、安全监管与评估、劳动力培训等方面提出保障措施。本研究建议我国在其他重要的颠覆性技术领域,如量子信息技术、新一代通信技术等,尽快研究和出台专项规划,系统推进研发、应用以及政策法规相关工作,抢先占领颠覆性技术的主导权,为我国科技强国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4.3 不断完善颠覆性技术的规制监管
颠覆性技术因其本身具有的颠覆性特征而有可能给经济社会带来巨大的不确定性,政府需要完善相关规制监管制度,才能顺利且快速地推进颠覆性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一是加强颠覆性技术的规制研究,针对人工智能、大数据、量子信息、区块链等颠覆性技术,分析其对产业结构、经济范式、社会伦理等可能产生的影响。二是针对不同颠覆性技术的特点和规制监管必要性,适时进行规制监管。早期过度监管会增加产业成本,而过于软化的监管则会导致巨大风险。为此,监管者应不断调整监管力度,出台有针对性的规制监管措施,为发展颠覆性技术创新以及推广应用扫平障碍。三是完善创新试验制度。针对颠覆性技术发展快速且不确定性高的特点,通过在特定区域进行试点试验的方式来稳妥、快速地推进其应用。通过试点,找出现有政策中不利于颠覆性技术应用的政策制度,研究如何对这些制度进行改进并在试点地区试验新的制度,直至找出最适合颠覆性技术发展的监管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