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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难题的分角色化解——以中小科技型企业为例

2021-01-02烟台大学法学院宋元哲

区域治理 2021年7期
关键词:金融机构权利知识产权

烟台大学法学院 宋元哲

一、问题的提出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企业或第三人以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经评估作为质押物从银行获得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其设计初衷旨在帮助科技型企业解决因缺少不动产担保而带来的资金紧张难题,积极发展新融资模式在金融机构层面也能改变过于依赖不动产抵押出借贷款的业务架构,微观上能够使不同规模的知识产权型企业在成长甚至萌芽阶段获得相当的物质条件以度过“危险期”,宏观上对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金融市场,保障国家金融安全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自199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逐渐走上历史舞台并进入大众视野。但由于知识产权自身存在的属性问题以及法律和金融政策的配套措施尚未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时至今日还未成为企业和银行之间沟通融资贷款业务的中坚力量。近年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政府相关部门的引导、各地政府的支持和多家银行机构的参与下,通过出台相关鼓励政策、积极推广融资信贷模式以及促进相关配套机构组织的成立等措施,进而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全国范围内的试点运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开始逐渐发力。

基于知识产权本身的权利属性,该类权利的质押融资具有来自法律、经济和变现等多个方向的风险问题,这些风险问题对知识产权的质押融资流程往往具有致命性影响,针对上述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以最大化程度地减小融资过程中的风险问题,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的快速发展及大范围推广至关重要。

二、融资机制的障碍梳理

(一)权利的稳定与价值评估

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须建立在知识产权权利状态本身无任何瑕疵的基础上,质押完成的另一个必备前提就是金融机构需对质押物进行价值评估,结合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现状,除政府确定的试点地区以外,并无相对应的机构来对该知识产权进行评估,而银行等金融机构内部则更是缺少针对该业务而特设的部门。产生这种现状的原因来自多个方面,如发明专利在几年后由于所在行业内其他同级别竞争产品的出现而导致的商品的社会价值下降,相应地专利权的价值也比照出质时有所减少。

(二)贷款额度浮动及担保风险

金融机构对预接受的质押物进行评估的结果和金融机构认定的风险系数直接影响到了最终决定提供给出质方的贷款规模。

银行在将知识产权评估价值、后期价值波动风险再加之银行的盈利目标等多重因素综合考量最终确定该借贷合同的贷款额度,在金融机构目前能接受的抵押或质押等动产、不动产的范围之中,知识产权的额度必定会受到较大的影响。金融机构在主观上为控制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的贷款风险,对该类贷款发放额度往往规定较低的上限额度,而且对贷款的期限规定也较为严格。

(三)质押权利的实现障碍

依据我国担保法相关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未获清偿的可依据法律规定采取相关措施以清偿债权,如拍卖、变卖质物等措施,但出质的知识产权往往是某行业某类型的发明专利或商标等,其权利范围及影响对象均具有行业的辐射性,即知识产权流通最大的可能范围仍然是在本行业内进行。在诸多因素作用下,加之时间、地域以及考虑到本行业的同等级竞争对手所拥有的独特的专利发明或商标达到市场饱和状态,所以知识产权的流通范围在此处进一步受到了限缩性的控制。

三、角色定位之上的义务界定

(一)兼具引导和服务功能的监管机构

事实上,国家在2015年就出台《关于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其重点就强调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深化试点与整体推进相结合,推动工作向纵深发展。

目前在国内试点城市中出现的具有代表性的融资模式主要有“北京模式”“浦东模式”和“武汉模式”。其中“北京模式”主张以银行为主导角色并联合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及信贷或担保公司等共同进行知识产权的质押融资业务办理,政府机构在其中提供的服务大多在于政策的出台、信息的牵引以及采取贴息等方式降低融资成本,这更倾向于一种服务型政府。

首先,政府需明确自身的服务性地位。诸如对贷款进行贴息以及主动承担质权实现的责任等涉及大额债务的承担应当恪守审慎原则,将金融市场的运行权限放归市场,否则过于强权的政府主导建立的质押合同风险明显过大,后期出现的问题也不利于金融市场的健康运行和完整体系的建成。

其次,政府应引导相关部门自主达成合作。借鉴“北京模式”中,政府可牵头联络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及信贷担保企业等共同参与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来;此外可以在发展过程中采取优惠政策等逐步引导建立专门中介服务机构负责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办理,提高运行的专业化程度,另外对不同类型的科技企业依据企业自身规模、贷款需求额度、质押标的价值等要素分类管理,在政策上也应有所不同,引导建立条理明晰的贷款服务机制。

再次,政府加紧完善相关领域规章制度的完备建设。出台相关规章制度、管理条例等拓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开展渠道,逐步建立并完善政府内部诸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财政部门等的内部工作协调机制,将知识产权系统在审批、管理、信息等相关的优势条件与其他部门的监管领域相结合。

(二)质押人的诚实信用原则

出质人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首先对拟提起质押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合法性进行自我评判,即判断该项发明专利或商标是否存在实质侵权的情况,该项知识产权现阶段是否处于侵权诉讼或其他处理程序当中,以及该项知识产权的权利状态是否完整。

其次,多数地方政府出台的制度管理条例等各不相同,借款人需明确其拟出质权利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如同一知识产权具有多个权利人存在的,必须首先取得所有权利人的同意以防止权利瑕疵的状态产生。

再次,主动审查该项知识产权价值是否处于拟贷款数额的比例价值规定范围内,权利人提出的拟申请质押贷款的额度应与质押权利的市场价值大致相当,如采取欺诈、瞒报、谎报真实信息等情况的,得承担合同的违约责任并对金融机构及政府部门所受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金融机构的配套发展制度

首先,各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充分利用政府给予的政策支持,改善以不动产抵押为主过于单一的贷款业务结构,结合本行业情况制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具体实操程序,避免业务空白区域。以“北京模式”为例,交通银行北京分行作为主导者针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方案,为地方的试点探索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并且为银行内部的业务发展提供了可供选择的最佳方案。

其次,各金融机构可在机构内部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门部门,积极开展与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及负责引进反担保制度的信贷担保公司的合作,可以大大减少知识产权质押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联系专门机构负责专门领域问题,如律师事务所重点审查知识产权的权利状态,而资产评估机构可以对知识产权的现状结合市场、行业内部、折损等专业问题给出公正的评估结果,以上措施的重点在于如何分配案件进行中的风险和责任。

再次,银行内部需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案例的档案总结制度。针对完成的案例或进行中的案例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建立银行内部的档案库。比如在融资对象的选定、质押标的选定、贷款额度和标的评估价值的比例问题等制定较为确定且规范的标准,如融资对象的选定不应仅考虑该企业在所在地域、所在行业的发展潜力和发展前景,更要进一步考虑该行业、市场与国家发展的总体战略是否相符。

最后,建立动态的知识产权质押监测机制。在质押办理之后,银行等金融机构需要对企业的运行状况、征信体系实时跟踪监测,对知识产权的权利状态和使用范围做定期的检查或抽查并给出风险提示。

四、结语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停滞不前的一个最大因素就在于资金和知识产权两者之间的关系始终不能处于对等,由此带来的风险是政府、金融机构乃至成千上万的创业型企业最大的顾虑,通过对质押过程中各个角色的义务分配以构建风险分散型的模型,从主观上和客观上均提高了各方参与的意愿,从制度上解决问题才是跨越现阶段的根本途径。

2020年5月国务院明确表示开展知识产权金融服务综合示范,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模式并且启动知识产权质押信息平台第一阶段系统建设。这意味着我国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正在逐渐步入正轨,朝着规模化、标准化的方向前进,这对我国实施创新强国战略,建成“中国创造”的品牌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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