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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商事纠纷网上仲裁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2021-01-02武汉大学法学院田謄杞

区域治理 2021年40期
关键词:民商事仲裁员商事

武汉大学法学院 田謄杞

随着“一带一路”合作的推进,以及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世界各国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越来越深入,相互之间的民商事往来也越发频繁,而由此产生的国际民商事争议也急需权威有效的解决途径和方式。2018年7月1日,国际商事法庭正式成立;自2018年9月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也将以互联网为工具解决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放到了重要的位置。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除却诉讼之外,还有仲裁这一重要途径。作为一种非诉讼的争端解决机制,仲裁在当今国际经济社会中广受欢迎,并以时间金钱成本较低、当事人双方对抗性较弱、便于争端以较快速度解决、以及能满足双方当事人意愿等作为优点,在商事领域发挥的作用日益突出。而随着当下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网上仲裁作为一种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新兴方式,更加受到各方当事人的欢迎。

一、国际民商事纠纷网上仲裁及其制度特征

(一)国际民商事纠纷网上仲裁的概况与含义界定

网上仲裁属于网上争议解决机制(online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ODR)的一部分,也是其最重要的形式之一。网上仲裁需要互联网技术的支持而进行运作,同时又和传统意义上的仲裁在形式上近似。它依靠一个互联网平台来进行,例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网上仲裁系统,将需要进行网上仲裁的当事人分为个人用户与企业用户两种,当事人通过注册用户名和密码在仲裁系统登录进行网上仲裁;系统公开网上仲裁规则与普通仲裁规则,并提供相应的申请、答辩书格式,同时也为用户提供仲裁案件指南。另外,网上仲裁仍具有与传统仲裁相似或相同的形式,需要国际民商事纠纷主体向仲裁庭提出仲裁申请,缴纳相应费用,所有原本在实体仲裁机构进行的仲裁程序(例如审理、答辩、裁决做出)都放置在网上仲裁的系统平台来进行。有学者对“网上仲裁”这一概念提出了形式上的界定,即依靠网络技术进行的、具有类似于传统仲裁形式的一种新型仲裁模式;普遍意义上的国际商事仲裁则处理的是具有国际性或涉外性的商事争议。由此可以大致归纳出,国际民商事纠纷网上仲裁是专门解决具有国际性或涉外性民商事争议、依靠网络技术,同时又具有一般意义上的仲裁形式的、一种新兴的特殊种类的仲裁。

(二)国际民商事纠纷网上仲裁的制度特征

1.准强制性管辖

传统的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案件的管辖权、需要仲裁的国际民商事争议事项范围都需要各当事人合意达成的仲裁协议进行确定,如果仲裁协议没有约定,仲裁员或仲裁庭不能对当事人之间的某一国际民商事争议进行强制管辖。然而,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出现与发展,某些网上仲裁的程序已不再受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约束。1998年10月,互联网络名称及编码公司(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ICANN)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成立,它不受任何国家、个人和组织的领导或控制。它拟定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UDRP)中,指定了四家争议解决机构对域名争端进行裁决,要求域名申请人必须服从网上仲裁庭的管辖权,并且在第三方向域名申请人主张权利时必须参与网上仲裁程序,这对于传统国际商事仲裁的管辖权认定是一个巨大的改变。

2.适用领域扩大

网上仲裁在最初兴起的时候主要被运用于解决域名争端,发展至今体系已较为成熟,国际上以ICANN的域名争议解决机制为代表,在国内,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设立的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则有各类域名争议解决入口。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网上仲裁这一解决国际民商事纠纷的方式将不再局限于域名争议解决和跨境电商争端解决等有限领域,而是有潜力成为解决更多种类争端的有效工具。近年来,我国“一带一路”倡议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响应,我国立法机关和有关部门也应当吸取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建立一个专门解决“一带一路”交往中产生的国际民商事纠纷的网上仲裁平台,让沿线的民众享受到更加便捷的服务,进一步密切各方民商事关系的往来,推动沿线国家经济社会发展。

二、国际民商事纠纷网上仲裁中的“仲裁地”确定等问题

(一)传统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中“仲裁地”的功能

仲裁地对于国际商事仲裁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首先,它是确定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适用何种准据法的一个依据,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确定仲裁协议准据法的重要原则,但在当事人未做出明确选择时,仲裁地的法律就成了确定仲裁协议准据法的主要依据,依仲裁地或裁决做出的法律来判定当事人之间约定的仲裁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其次,确定仲裁程序法和强制性规定需要仲裁地作为依据。一方面,当事人合意选择的规则不能违反仲裁地的强制性法律;另一方面,与确定仲裁协议准据法的情形相似,在当事人未做出选择时,仲裁程序需要遵循仲裁地的法律规定。再次,如果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产生异议,要求撤销,那么受理当事人撤销申请的法院就是仲裁地法院。另外,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判断一个仲裁裁决是内国裁决还是外国裁决的标准就是该裁决的仲裁地,并根据仲裁地来确定该裁决可以适用的国际公约或国际条约。

(二)网上仲裁中的“仲裁地”确定及相关问题

1.管理网上仲裁系统的机构所在地为仲裁地

在当事人未在仲裁协议中就仲裁地做出约定的情况下,目前国内外网上仲裁机构多以管理网上仲裁系统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确定仲裁地,国际上诸如美国网络仲裁计划(The Virtual Magistrate Project,VMAG)此类具有影响力的网上仲裁机构的所在地比较明确,便于确定;国内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所管理的网上仲裁系统、由深圳仲裁委员会设立的深圳网上仲裁中心都在仲裁规则中直接规定,当事人未做约定时以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为仲裁地。这种做法沿用了传统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未作选择且仲裁地未确定时的做法,即以仲裁机构所在地替代裁决做出的。

2.仲裁员所在地为仲裁地

近几年,有观点主张以仲裁员所在地作为仲裁地,如果为一名仲裁员进行仲裁,那么就选定该仲裁员所在地;如果为多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仲裁,那么就选定该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所在地。但这里所称的“仲裁员所在地”沿用了传统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规定,是以仲裁员的国籍作为仲裁裁决做出的,还是以仲裁员的经常居所地、住所地为仲裁地,或者是仲裁程序开始时、进行时仲裁员的住所、居所地,这一概念尚未有所定论。另外,出于网上仲裁的灵活性,如果仲裁员在进行网上仲裁的过程中出现了迁居、履行或者变更国籍的情况,此时要界定仲裁地反而会更加复杂。

3.在“最密切原则”的基础上赋予当事人更灵活的选择权

仲裁活动进行的基础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传统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的合意选择也是优先考虑的因素。在进行国际民商事纠纷的网上仲裁之前,可以告知当事人有选择仲裁地的权利,并鼓励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合意选择仲裁地,与最密切联系原则相结合进行确定。“最密切”的标准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产生争端的具体情况来自行确定,例如在合同纠纷中,就要对当事人此前所约定的合同的功能、性质进行考察,根据立法中对合同的分类再对仲裁地的选择做出综合判断。

4.“非国内化”理论与仲裁地的界定

在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当事人出于中立或便利的考虑而选择与国际民商事争议没有特别关联的地点作为仲裁地的情形,同时实践中国际商事交往发展的迅速与一些国家和地区立法的滞后出现了不相适应的情况,这两点促使“非国内化”理论得以产生。依据“非国内化”理论,如果当事人选择了一个与提交网上仲裁的事项完全没有任何联系的地点作为仲裁地,则会给仲裁庭的能力、裁决做出是否顺利以及网上仲裁裁决能否得到承认和执行带来一定挑战。

5.公共政策与仲裁地

在仲裁中,确定公共政策的一个重要因素是仲裁地,而网上仲裁则难以确定具体的仲裁地的地点。但仲裁地的不确定既不是“不存在”,也不能代表适用法律不再受公共政策的约束,相反,在多个地点都与一个网上仲裁相联系时,很可能就会有要满足多地的公共政策才能使得网上仲裁的效力被承认;而这种对适用法律进行选择的多重考量,将会给当事人的选择带来巨大挑战,也会对仲裁员的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不过,近年来一些国家的立法对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适用逐渐放宽,范围逐渐扩大,总体上有利于跨国民商事纠纷的解决。

三、网上仲裁中的数字化文件材料的确认问题

(一)证据等材料的提交与质证问题

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最为重要的是电子合同、电子签名与基于互联网的资金划拨行为,由双方当事人通过互联网进行传递电子合同的内容,在网上仲裁的过程中,当事人对相应证据材料的提交应当至少符合现有法律规定,通过合法软件生成相应的电子文件,再由法定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步骤进行审核与签发证书的程序。目前,我国尚未对仲裁中涉及的证据提交质证环节做出专门的立法,但随着近年来我国立法机关在民事诉讼法中对电子证据立法做出的努力,仲裁过程中的证据相关问题立法也有望得到一定解决。

(二)数字化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针对国际民商事纠纷的网上仲裁裁决做出后,是否能够得到承认与执行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首先,网上仲裁的裁决仍然要符合普遍意义上国际商事仲裁裁决能得到承认与执行的条件,即符合期限要求、具有管辖权,还要避免拒绝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如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员超越权限、争议事项不可用仲裁方式解决等等。其次,网上仲裁的约束力强度不如传统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效力,要得到承认和执行还需要满足额外的一些条件,比如对电子签名的承认是否有立法规定,若无规定还需打印成书面形式,尽量使其符合承认或执行地法律的规定;承认与执行地法院是否具备相应的技术,如果技术要求不能满足,该网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也面临着一定的困难。另外,在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规定、技术发展程度参差不齐的情况下,对于网上仲裁所产生的数字化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更应该采取一些与电子商务自律规范相似的自律机制,例如采用一些网站信用记号,与征信系统同步录入信息,采用“黑名单”制度,督促当事人履行裁决义务。

四、中国国际民商事网上仲裁机制的完善

国际民商事纠纷实践的迅速增加以及网上仲裁的技术支持力度逐渐增大,要求我国立法也应当紧跟时代潮流,进行更深层次的修改和完善。首先,应对可提交网上仲裁的国际民商事争议加以明确,可以对一些涉及国家重大利益或公共政策的国际商事争议进行限制,在该范围以外的纠纷都可提交网上仲裁;其次,应对网上仲裁中当事人的仲裁协议、仲裁过程中提交的证据等进行立法规制,明确其效力范围;再次,应对网上仲裁裁决的效力做出明确规定,确定其是否“一裁终局”或是还可诉诸司法救济方式解决;另外,应当对提供网上仲裁系统平台的第三方资质规定明确,不仅要求其有相应的配套技术,还要对其信用、保密性做出相应要求,保障国际民商事纠纷通过网上仲裁途径能够顺利解决。

五、结语

有观点认为,网上仲裁与传统意义上的仲裁行为有着极大的不同,而社会上对于网上仲裁结果的终局性、权威性和公正性也有一些质疑的声音。但能够加以肯定的是,网上仲裁是从传统仲裁中逐渐产生发展的,网上仲裁与传统仲裁密不可分,甚至更加需要传统仲裁中的相关理论与实践为网上仲裁的发展奠定基础、提供经验。在当今经济社会中,当事人的权利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和尊重,作为极大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网上仲裁,一方面应当使当事人在选择法律适用中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激发当事人的法律思维,引导正确适用相关法律并顺利解决争端;另一方面,网上仲裁应该得到社会和有关部门的进一步关注,对相关立法和规则尽快加以完善,提升网上仲裁结果在争端解决中的权威性和可采信性。由于前几年科技发展的不成熟和网上仲裁自身特别的作用并不明显,其往往适合作为传统仲裁或诉讼的一种前置程序或预备解决方案;而在当今跨国民商事交易越发频繁、流动性越来越强、相关方越来越多的现状下,网上仲裁以其便捷、灵活性和更加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特点正在重新走入人们的视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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