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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国投案的“非法台”台长
——媒体人经济犯罪经典案例评析(四十九)

2021-01-02

青年记者 2021年3期
关键词:台长广电局玉溪市

● 展 江

这是发生在云南省玉溪市的一宗贪腐窝案,虽然有同案犯多人,且出自电视媒体,但从案值上看算不上大案要案。从当时媒体报道来看,其独特之处在于主犯从境外回国投案自首,这在犯下经济罪的媒体人中是罕见的。然而笔者在阅读主犯的判决书后还发现,辩护人的无罪辩护貌似不智,其主要理由更是让人困惑。法院的回应也很耐人寻味:对于这家电视台是否合法未予确定无疑的认定,而是采取模糊表述。笔者以同案多份判决书披露的信息为线索,结合对多位云南电视人的访谈,初步探究了这一经济和体制改革大潮中出现的“特殊电视台”及其主管的命运。

泰国归案的台长及其铁三角

2013 年7 月23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旗下正义网的一则新闻颇为引人注目:《云南原玉溪有线电视台台长涉职务犯罪回国自首》,其导语描写了一个类似犯罪片中的场面:“7 月20 日下午,昆明长水机场国际机场出站人流中,一名手推行李箱、神色紧张的男乘客一脚刚走出来,立即就被早已守候在此的玉溪市检察院反贪干警围住,并顺利带上警车疾驰而去……”

报道称:“今年3 月底,涉嫌重大职务犯罪的李鸿宾正在珠海、澳门一带活动时,闻悉玉溪市检察院正在对玉溪有线电视台相关人员进行查办后,随即辗转到泰国长期滞留企图逃避法律惩处。玉溪市检察院及时对李鸿宾依法立案侦查并抽调得力干警组成专案追逃小组……启动相关劝返工作预案。”“在多次反复规劝和教育下,犯罪嫌疑人李鸿宾终于放下思想包袱,下决心接受劝返回国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1]

2013 年4 月3 日,玉溪市检察院对李鸿宾立案侦查。李回国投案第二天即2013 年7 月21 日被刑事拘留,8 月7 日被逮捕。2014 年1 月21 日,通海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鸿宾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 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 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 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11 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 年。[2]而根据当年的司法指导文件,这一判决是大大从轻的,因为李虽然达到了贪污数额巨大的程度,但法院充分考虑到了李归国投案自首这一减刑的首要条件。

李鸿宾在电视台的同案犯有:原玉溪电视台公共频道广告部主任、玉溪大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付永康;原玉溪有线电视台车队队长王家荣。付永康因犯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 年。[3]王家荣因犯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 年,缓刑5 年[4]。此外,相关案犯玉溪市广播电视事业局局长、云南广电网络公司玉溪分公司总经理张耀力,因犯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4 年[5]。

被告人李鸿宾,1959 年出生于云南省开远市,大专文化,系玉溪有线电视台台长、玉溪电视台大众公共频道负责人、云南千溪影视有限公司总经理。[6]被告人付永康,1964 年生于云南省金平县,大专文化,系玉溪市电视台编辑、玉溪电视台公共频道广告部主任、大众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7]被告人王家荣,1973 年生于云南省易门县,大专文化。[8]这三人形成了一个“铁三角”:王家荣是有线台车队队长和李台长的专职司机,主要为李台长鞍前马后办事跑腿;付永康则是李台长的钱袋子或提款机,随时应召为李出钱。

通海县法院查明,李鸿宾单独或伙同他人以侵吞、骗取等方式非法占有玉溪有线电视台的公共财物411,639元、大众公司的公共财物715,000 元(个人贪污485,000元)。挪用玉溪有线电视台的公共财物30,000 元、大众公司的公共财物280,000 元归个人使用,超过3 个月未还;伙同他人挪用大众公司的公共财物2,500,000 元(个人挪用公款1,400,000 元),进行营利活动。[9]

名律师的无罪辩护与法院的不采纳

来自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的辩护律师马军和黄燊为李鸿宾作了无罪辩护。笔者最初对此颇感意外,其辩护理由则让人有点诧异:(1)玉溪有线电视台是在违反国家行政规章的前提下设立的,属于典型的违法单位,应当予以撤销,不应认定为事业单位。(2)玉溪有线台财务上一直自收自支,其资产不应认定为国有资产,大众公司的资产也不是国有资产。(3)李的人事关系虽保留在玉溪电视台,但他属于20 世纪90 年代下海经商的人员,与原单位并无关系;因玉溪有线台是违法单位,李虽任台长,但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4)玉溪有线台的相关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的行为。(5)李等人侵犯大众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应按照《公司法》及相应法律法规处理。综上,李不具有实施指控犯罪的主客观条件,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建议法庭宣告被告人无罪。[10]

一审法院的调查结果是:(1)根据玉溪电视台情况说明、玉署发(1996)219 号文件、玉地广发(1997)46号文件、玉溪市干部简明登记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玉政复(2001)12 号文件、玉广发(2010)35 号文件、玉广党组发(2013)3 号文件、玉溪市广播电视局关于玉溪有线台筹建情况说明等书证,玉溪有线电视台属于事业单位,李鸿宾具有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资格等事实。(2)根据玉溪有线台玉有线发(98)第6 号关于成立大众公司的文件等书证以及付永康等6 名证人的证言,该公司系经玉溪有线台决定成立等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鸿宾属于玉溪电视台正式在编的事业人员,经玉溪市广电局批准担任玉溪有线电视台台长,属于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玉溪有线台作为玉溪市广电局直属事业单位,其资产属于公共财物。大众公司的资产具有国有资产、单位财产的性质,亦属于公共财物。李多次利用职务之便侵吞、骗取、挪用玉溪有线台、大众公司的公共财物,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均与查证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11]

马军律师1980 年毕业于北京大学经济系,1981 年起从事律师事务至今,现为排名云南三甲的震序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1993 年获评国家一级律师,1995 年入选“全国十佳律师”,2004、2005 年分别被授予“全国优秀仲裁员”和“全国优秀律师”称号,先后担任云南省政府、昆明市政府、云南日报社、云南电视台、云南红塔集团等单位的法律顾问,其代理的褚时健案等4 件案件入选“中国审判案例数据库”,产生了广泛影响。[12]

那么,马军大状辩称玉溪有线电视台属于不合法单位的依据何在?一审法院的不予认定是否无懈可击呢?李鸿宾一审判决书并没有指涉玉溪有线台以及大众公司身份性质的第一个问题,而不同法院给出的同案犯的判决书则透露了部分重要信息。

玉溪市江川区法院给出的一审判决书称,辩护人葛茂宏律师也同样给被告人付永康做无罪辩护,其理由是:(1)付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不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不能成为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2)大众公司的财产不是刑法规定的公共财产,付的行为不属于侵吞、骗取公款,不具有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客体要件;故公诉机关指控付的罪名不成立……

付永康一审判决书还披露:经审理查明,1996 年11月20 日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成立玉溪市广电局直属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玉溪有线电视台。为做好电视广告等组建业务,1998 年5 月6 日由玉溪有线台出资20 万元,付等人参股成立大众公司。付1994 年调入玉溪电视台,1997 年调至玉溪有线台广告部,1998 年5 月被指派为大众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但仍为玉溪电视台在编事业单位人员。[13]

澄江县法院给出的王家荣一审判决书则进一步披露:辩护人者文滨律师也对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其理由是:(1)玉溪有线电视台的设立未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该单位的设立不合法,其财物不属于公共财产;(2)在指控的贪污罪中,王某某系单位聘用的临时工,其从事的是车辆管理的劳务性工作,并没有管理涉案款项,不能认定为从事公务……

澄江县法院查明:经云南省广播电视厅、原玉溪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后,原玉溪有线电视台于1997 年3 月16日开始试播,后于2001 年用玉溪电视台的其他频道播出。原玉溪地区行政公署《玉署发(1996)219 号文件》批复:原玉溪有线电视台系玉溪地区广播电视事业局直属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由地区行政公署及部分企业共同投资,广电局划拨办公地点,后于1997 年4 月清退其他企业投资股金,中止股份合作方式。李鸿宾原系玉溪广电局工作人员,原玉溪有线台成立后调入该台,2001 年任台长。[14]

综合以上三份判决书提供的材料,大致可以判断,设立广播电视机构需要得到国家级行业管理部门的批准,这应该就是来自三个律师事务所的辩护律师不约而同地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的最基本原因。既然机构不合法,机构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及其行为的犯罪性就无从谈起,遑论该机构的关联公司。而三所法院均对此有所回避,仅以省级和地市级相关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的批复为依据,认定玉溪有线电视台的合法性、相关人员的身份以及大众公司的国有性质。

笔者查证得知:由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部1996 年5月24 日颁布并实施的《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审批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级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规划、设立审批和宏观管理。而这一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恰恰就在玉溪有线电视台诞生前夕(前述判决书称,玉溪有线台于1996 年11 月20 日“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设立),它明确宣示了国家对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审批的专属权。

同事眼中的玉溪有线台及其掌门人

笔者前文质疑了三项判决均存在明显的前提性程序瑕疵。那么这些判决是在何种背景下做出的?它们留给我们哪些思考?为了克服基础资料匮乏的困难,笔者在云南籍的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节目原制片人张洁的帮助下向云南电视圈有关人士请益,大致拼接出了关于李鸿宾其人、玉溪有线电视台问世背景及其命运的轮廓。

张洁对李鸿宾略知一二:李系团委出身,口才极好,敢作敢为。他后来实际上是频道承包者,以改革创新之态,游走于法律的边缘。他得到玉溪广电局老局长张国祥的赏识,而张国祥在云南广电界以改革著名。[15]可惜张国祥的网上资料几乎查不到,仅有一个署名张国祥的玉溪行署副专员曾在杂志发表过其在1996 年3 月一次充满改革气息的讲话。[16]笔者据此推测,张局长不晚于1996 年初已升任地区领导新职。当笔者把刊登张国祥副专员讲话的杂志电子版发给张洁时,他一眼就根据配图证实了这一推测。[17]

曾与李鸿宾共事多年的L 先生提供了关于李的大量描述。他告诉笔者:李在20 世纪80 年代中期曾进入云南大学中文系进修,其人博闻强记,口才一流,参加大学生辩论活动时闻名全校,人称“铁嘴”。他喜好读书,善于公关,给人印象深刻。进修之后李回到玉溪任地区团委副书记。未久下海,去昆明做文化生意,曾任《散文诗报》总编辑。未久再次回到玉溪,1991 年调入玉溪电视台。[18]

而玉溪有线电视台的问世和早期发展可谓一波三折。1996 年,L 先生和李鸿宾奉玉溪广电局之命,筹建玉溪有线电视台,报经玉溪行署、地委批准,并向省广电厅报备。玉溪电视台台长对本地又要搞一个电视台相当不悦,于是亲赴昆明到省厅告状,阻挠有线台成立;同时又在玉溪广电局里公开阻挠,以至于广电局不能批拨经费,而玉溪行署财政也没有钱。在此情况下,李鸿宾找来当时玉溪首富马强,暂借600 万元给广电局以支持有线台建立,于是就有了后来“玉溪有线电视是个体老板投资的,听命于老板”的说法。[19]

玉溪电视台台长不依不饶,继而向国家广电部告状,指斥有线台非法。省里派专人下来调查,建议玉溪行署接盘。当时的行署专员主张“步子要大一点,要允许电视台搞股份制”,被人告状后出于无奈,行署动用财政资金借钱给广电局,一次性偿还马强600 万元,马强从此退出管理层,但由此欠下的财政借款须由广电局和有线台逐年归还[20](前述判决书称,玉溪有线台1997 年3 月16 日开始试播,随即在1997 年4 月清退其他企业投资股金,中止股份合作方式发生[21])。

笔者进一步推测,这位行署专员应该就是张国祥,他升任副专员后对玉溪有线台和李鸿宾的支持力度更大。这种支持至少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设有线台与原有电视台竞争,二是有线台实行股份制,三是有线台经营撞到“铁板”后通过财政临时接盘。这说明,从有线台“获批”设立到试播,再到清退外来投资,其间不到半年,双方的“拉锯战”是多么激烈。张国祥等行署领导虽然大力倡导开放搞活,但应该自知有线台的设立属于地方越权行为,缺乏合法性,于是为应付行署下属部门主管的反对,一方面有所妥协退让,一方面坚持让有线台继续运作。L先生后来补充道,张国祥1996 年初升任行署副专员,专管文化;当时主持设立有线台的是续任局长张华斌,他为人正直,思想解放,敢于担责,是个好局长。[22]

前述判决书称,案发前李鸿宾系玉溪有线电视台台长、玉溪电视台公众频道负责人。那么玉溪有线台与玉溪电视台公众频道是什么关系?为什么李的头衔有有线台台长和公共频道负责人之别?“媒体资源网”信息显示:玉溪广播电视台共开设两个电视频道、一个广播频率,分别为电视新闻综合频道、电视公共频道和新闻综合广播。[23]

“媒体资源网”信息还显示:玉溪电视台大众公共频道的前身是玉溪有线电视台。1997 年3 月16 日19 点55分,有线电视台综合频道即大众台正式以11 频道在有线网试播,其“真诚服务大众,每日播出平安”的服务宗旨、全新的体制、独特的节目样式与其精良的制作很快得到观众的喜爱,并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1998 年,玉溪有线台大众台和平安台两套节目分别在有线11 频道和有线8 频道同时播出。2003 年1 月,玉溪有线台经改制成为玉溪电视台大众公共频道。[24]

L 先生印证了以上信息的准确性,他的回忆则指涉了关键人物的角色和争斗:有线台成立之初,有两个播出频道,L 先生提议频道命名为“大众台”和“平安台”。有线台的呼号是“玉溪有线大众台”,玉溪民间称之为“大众台”,它在玉溪收视率第一。后来有线台被玉溪电视台收编,两个频道缩减为一个,改为玉溪电视台大众公共频道,由李鸿宾负责。他的“台长”和“负责人”职务都没有得到上面的(正式)任命,是广电局认可的。[25]

由此可见,玉溪有线电视台这个“非法”产物是在20 世纪90 年代经济和体制改革大兴的年代出现的,主要推手是两任广电局长张国祥和张华斌。李鸿宾1996 年参与有线台草创并入该台工作,亲身经历了从筹办到“改制”的全过程。有线台从1997 年3 月16 日到2003 年1 月前后存在不到6 年,其后继者是玉溪电视台大众公共频道。从2001 年到2003 年1 月“改制”,李任独立于玉溪电视台的有线台台长前后不到两年;被“收编”后改任玉溪电视台下辖大众公共频道的主管,所以只能叫负责人,而他作为负责人前后长达10 年有余。

再来审视李鸿宾台长的合法性。前述判决书称,一审法院认为,李“属于玉溪电视台正式在编的事业人员,经玉溪市广播电视局批准担任玉溪有线电视台台长,履行公务职责”。[26]而政府部门的人事任免与行政主管是分离的,其权力专属于人事部门。一审法院没有出示玉溪人事局对李的任免文件。大概率情况是,广电局对李任职的“批准”实为越权任命。这样看来,李大概率是双重不合法的产物:非法电视机构的非法台长。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一点,是有线台与大众公司的关系。李鸿宾一审判决书多处称,该公司由有线台“控股”。但是付永康一审判决书称,指控大众公司属于国有控股公司的认定“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大众公司系有线台“参股成立的国有参股公司”。[27]由此可见,两家法院在一家有线台关联公司的关联性质上尚不能达成一致,加之有线台身份的不合法性所延伸出的关联公司性质的不确定性,公司资产的性质和主管的法律责任如何认定呢?

余论:地方传媒史与本文写作

本案例昭示我们,相对于全国级以及省级媒体,地方传媒史料的缺乏给深度挖掘案例意义造成了很多障碍。研读判决书,我们不难了解三名案犯犯罪的实体部分,但上述判决书给我们留下的信息真空实在太多了。如果没有得到相关电视人的大力帮助,本文充其量只能是判决文书的摘录版,如此成文显然是未尽研究者责任的。

判决书难以回答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如何在20 世纪90 年代经济和体制改革大潮的背景下评价因玉溪有线电视台而沉浮的李鸿宾?李出事后有媒体这样报道:“李鸿宾在玉溪是不折不扣的名人,其担任台长后大力创新,让俗称‘大众台’的玉溪有线电视台在当地成为备受市民喜爱的频道;其从事影视剧拍摄,多部作品在当地播放后引起不小的反响”,但是“任职期间鲜在电视台坐班,其长年累月都在外拍摄影视作品,经营自己成立的影视公司”。[28]

同一报道中的以下文字则披露了案发原因:“正是这位‘有才’的电视台长贪污、挪用公款拍摄影视作品后,致使员工数月工资分文不发,五险一金一律不买,最终牵出该系统的系列贪腐案件。”[29]但前述判决书并不支持李贪污挪用有线台钱款和公款拍片的说法。此外,如果说后来的大众公共频道营收不佳,导致拖欠员工工资和不为他们购买五险一金,那也未必该由李承担主要责任,因为他当时只是频道负责人了。

如果将李鸿宾与将玉溪卷烟厂从一个濒临倒闭的小厂打造成亚洲第一的烟草公司的褚时健比较,那么我们大略可以将前者视为后者的缩微版。在褚时健辩护律师马军看来,“在当时小平同志提出的‘摸着石头过河’,只要看准了就大胆地干、大胆地试,错了再退回来,及胆子再大一点、步子再快一点的理论指导下以及在党的十四大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产生了新老现象的碰撞、新旧体制的碰撞,特别是在强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种种陈旧落后现象的交锋过程中,玉溪烟厂……领导人的敢想、敢说、敢干、敢承担责任……抓住了机遇,创造了辉煌”。[30]这是一个社会转型大时代造就的人物。

马军认为,褚时健在古稀之年被控犯有贪污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受到法律的追究,“但他毕竟有区别于那些所谓的‘穷庙富方丈’的犯罪,褚时健就像把小庙建设富了,还为大庙作出巨大贡献的方丈,只不过是看着灯油多了,几个人想分一点灯油回家炒菜而被发现的方丈。又根据小平同志猫论的发挥,被告人褚时健是那种十分能抓老鼠,而在特殊情况下偷吃了鱼的猫,和那种也抓老鼠但经常偷吃鱼的猫,和那种不抓老鼠专偷鱼的猫,和那种不抓老鼠也不偷鱼的猫是完全不一样的,我们为什么不能在很能抓老鼠的猫没有偷鱼时给他一些鱼吃呢?!”[31]

作为李鸿宾坚强后盾的原玉溪行署和广电局领导因突破媒体管理体制而陷于违法违规的境地。而因循守旧、惧怕竞争的原玉溪电视台台长却成了体制和法规的维护者,并且多次向上告状。在当前推动媒体融合向纵深发展,特别是突出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的当下,此案例带给人的思考无疑是深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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