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氨互供计量结算纠纷的调查
2020-12-30张小琴
摘 要:在企业能源互供计量结算过程不可避免的会出现计量纠纷,计量部门在协调供收双方解决计量纠纷过程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针对烯烃二分公司、烯烃一分公司、煤制油分公司液氨互供计量结算纠纷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调查。
关键词:计量纠纷;计量仪表;互供结算;结算量
0 引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对经济效益、节能降耗的意识日益增强,从而导致企业内部的计量纠纷不断上升。液氨作为化工产品生产过程中的重要原料,使用管道长距离输送时易产生气液两相流现象造成損耗,导致接收方收到的液氨量比供出方供出的液氨量少,使供收双方产生计量纠纷。本文从液氨互供流程、计量结算方式和计量仪表运行现状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论证,找出解决液氨互供计量纠纷的处理方法。
1 分析调查液氨互供流程图
烯烃二分公司利用罐压(约1.64MPa)向煤制油分公司、烯烃一分公司输送液氨:煤制油分公司需要接收液氨时,首先通知烯烃二分公司调度,煤制油分公司动力车间派工艺人员去现场打开阀3,关闭阀4进行管线输送液氨。烯烃一分公司需要接收液氨时,因烯烃一分公司液氨接收总阀门在煤制油分公司界区内,由煤制油分公司动力车间派工艺人员去现场打开阀4,关闭阀3(见图1),其他手阀(1阀、2阀、5阀、6阀、7阀、8阀)均处于常开状态,烯烃二套不需要接收液氨时,工艺人员关闭8阀)。
烯烃二分公司外送液氨总量以质量流量计8350FT702计量,煤制油分公司接收二分公司液氨量以质量流量计为YOHTK10CF101计量,烯烃一分公司接收二分公司液氨量以质量流量计为972FIQ6001(一套)和2977FIQ4002(二套)计量。
2 液氨互供计量结算方式
烯烃二分公司以收方煤制油分公司、烯烃一分公司流量计计量值为依据结算:
①煤制油分公司以动力厂接收流量计YOHTK10CF101表计量为结算量;
②烯烃一分公司以一套流量计2972 FT6001和二套流量计2977FIQ4002表计量总和为结算量。
3 分析调查计量仪表运行的情况
3.1 计量仪表检定情况
供收各方流量计均于2020年6月份大检修期间下线送检,检定全部合格,详见下表。
3.2 仪表存在的问题
3.2.1 烯烃二分公司
外送液氨时,烯烃二分公司中控调节罐后的气动阀,因该气动阀只有开关功能,无法调节阀门开度,导致初期送量时流量计8350FT702瞬时流量波动较大,大概在(10~60)t/h,且流量计存在气液两相报警现象。从开始送量到流量示值趋于稳定大概需要10min左右的时间,流量稳定后,与煤制油分公司接收流量计瞬时量相差±2t/h左右。
2020年8月31日,烯烃二分公司已对质量流量计8350
FT702进行现场零点校准,并通过手动调节流量计后阀进行送量,控制开阀的速度,确保流量计8350FT702有足够的背压,消除了现场流量计未送量时0.4t/h左右的漂移量,减小了期初送量时瞬时的流量波动,且流量计无气液两相报错现象,缩短了流量稳定时间,流量稳定后与煤制油接收流量计瞬时流量偏差降低至0.2t/h左右。
3.2.2 煤制油分公司
煤制油分公司接收液氨质量流量计YOHTK10CF101存在以下问题:
①开始接收液氨量时,流量计波动较大;
②在接受液氨前段和后段时,流量计YOHTK10CF101存在气液两相现象,且流量计出现报警,报警代码为:“!#701 23:59:45”(表示有混相流或者气泡产出);
③烯烃二分公司向烯烃一分公司外送液氨时,煤制油分公司在未通知相关方的情况下接收液氨,此时烯烃二分公司并不知情,导致烯烃二分公司与各方液氨统计量错误。
3.2.3 烯烃一分公司
①未接收液氨时,烯烃一分公司一套和二套流量计均存在小流量波动;
②烯烃一分公司接收液氨时,煤制油分公司YOHTK 10CF101流量计存在流量波动,管线阀门有内漏现象;
③烯烃一分公司一套液氨流量计现场表头单位有误,显示NONE,并且现场仪表显示6500NONE时,DCS中控显示20t/h,经仪表车间现场更改确认,中控和现场单位显示一致;
④液氨互供流量稳定后,供方(烯烃二分公司)与收方(一套和二套)瞬时流量偏差为(8~10)t/h左右。
4 处理措施
针对以上问题,各单位为保证液氨互供计量数据的准确,采取了以下措施:
①烯烃二分公司供出液氨时手动缓慢开启流量计8350FIQ702后端的手阀至三分之一处,切勿全开和快速打开,避免流量波动;
②烯烃二分公司每次送量时确认接收单位,并在互供结束后与接收单位确认互供量,并建立液氨供收比对记录;
③互供各方对互供流程、阀门开启情况及流量计运行状态及时进行沟通确认,便于各方及时掌握液氨互供情况。
5 结论
通过以上调查、分析,液氨在互供过程中,因长距离输送、接收单位阀门开启后背压不足易在管道内产生气液两相流现象,阀门内漏、仪表故障都是导致流量计计量数据不准确的原因。因此,液氨互供结算应以烯烃二分公司供出流量计8350FIQ702为结算依据,烯烃二分公司分时段统计互供量,以用于月底结算。
参考文献:
[1] GB 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S].北京: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
作者简介:
张小琴(1988- ),计量员,工作单位: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化工分公司质检计量中心,主要从事计量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