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教师惩戒权,让教师安心施教
2020-12-30江雪梅
河北教育(综合版) 2020年10期
主持人语:
2016年,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第一次在国家政策层面提出教育惩戒的概念。2016年12月30日,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以政府令第252号的形式发布《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以学校为主体的政府规章,明确赋予学校惩戒权,对于中小学教师与学生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自此,教师的惩戒权从坊间言词进入政策文本之中,关于教师惩戒权的讨论也是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
2019年6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提出要“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2019年11月22日,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对教师的教育惩戒权适用范围、实施原则、惩戒程度等进行了初步界定。这也表明国家对教师的教育惩戒权逐渐由重视上升到规范层面,并在不断地建立健全法规,保障教师惩戒权的有效实施。
教育惩戒是为了激发学生内省与反思,提高学校育人质量。然而,实际当中人们对于教育惩戒的概念认知,以及教育惩戒的政策意蕴还处于模糊状态,由此引发的校园纠纷仍然存在,导致了很多中小学校和教师在教育实践中依然有不敢管、不愿管等问题的出现。因此,厘清教师惩戒权的含义与实质,明辨教师惩戒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教师管理学生的权利”之间的联系与区别,落实教师惩戒权与教师管理学生权的行使范围与方式,让教育惩戒回归本质,是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