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司法大数据的现状、挑战及应用改进
2020-12-30刘志聪
◆刘志聪
(广西法治研究中心 广西 530000)
随着“互联网+”、国家大数据以及“网络强国”等重大战略的贯彻落实,大数据已然成为我国超越其他国家的利器,是十分核心且重要的一项国家战略。在司法实施的领域之中,现有几个值得我们讨论的重要问题:(1)怎样去理解“互联网+”与“网络强国”战略?(2)怎样能推动司法部门和大数据二者之间无缝衔接?(3)如何借助大数据这一新兴技术来革新我国目前的司法制度与司法模式?(4)我国的大数据战略计划在司法部门的工作之中究竟能带来怎样的效益与价值?现如今,大数据的应用可以说是百花齐放万家争鸣,不过与此同时仍然有不少的问题存在,许多学者都对大数据的应用有着不同程度的担心与顾虑。大数据这一新兴技术是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技术产物,一定要密切注意信息技术的滥用,以防“数字利维坦”现象的出现。在面对大数据这样起伏不定的新技术,如何将其合理且科学地应用于司法领域是目前司法大数据的难题之一。竭尽全力地去打造出一个服务于司法工作的大数据生态已然成为目前司法大数据普及的一项关键性的标准与要求。
1 司法大数据的现状
现如今我国的大数据发展十分迅猛,在这样的时代环境之下,司法大数据应运而生,其一方面拥有司法的根本性质与特点,另一方面也兼具有大数据的特性,能够极大程度上推动司法工作的开展与进行,提升了司法工作的可靠性,同时还能够借助有关数据的分析并得出结论,从而指导有关司法工作的开展。
现如今,大数据往往被应用于检查工作之中,检查工作往往可以借助计算机存储的功能,及时对司法办案的数据进行集中的查找与修改,同时还能够通过已有的数据来进行模型的构建,形成对应的数据曲线,全方位地掌握研究对象的变化特点与发展趋势,进而实现风险评估与案例推送。在2018年,审判领域研发了一款能够代言与导诉的智能机器人,该款机器人能够给审判当事人提供全天候的智能服务,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为司法工作公平公正的开展提供保障。在此之后,政府也进一步加大了对有关方面配套软件的研究与开发,形成了一套以大数据诉讼为基础的智能软件,该款软件能够推动当前诉讼制度的变革,并为司法办案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庞大的数据基础,不过总体而言,目前该款软件在司法领域仍仅仅是一款辅助工具,审案的主体仍然局限于检察官和法官等司法工作人员。这几年以来,有关司法大数据领域的研究成果层出不穷,借助目前已经研发出的各项新兴技术能够加快系统数据库建立的步伐,合理化存储使用数据库之中的司法数据,提升司法判决的可靠性与公平公正程度。
2 司法大数据的挑战
司法大数据从出现到现在历经的时间不长,其基本模式和理念思维还没有获得广泛的肯定与使用,这种现象极大程度上影响了有关技术的研发与创新。由此可见,现如今,司法大数据还没有被广泛地应用,其能够带来的效益往往不够明显,这给司法大数据的普及与发展带来了不小的挑战。
(1)大数据驱动模式的待规制
现如今,大数据在我国的发展往往是以国家大数据有关的战略为基础。目前,在中国境内,司法大数据还没有应用到司法领域的方方面面,仍有许多法律空白有待填补。司法大数据目前仍然秉持着传统的司法理念来被使用,传统的司法理念倡导以人为主体,规制人的行为。然而,司法大数据自身具备较强的理性与合法性,仅仅依靠传统观念来开展司法大数据有关的分析工作显然是不适合且不匹配的。因此,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所有的技术创新、模式创新都应该基于法律规章制度之上,不能够在法律框架之外肆意妄为。尽管,司法大数据的出现是时代进步的产物,但该项技术仍然与国家的发展与司法体系的进步息息相关,不应该给任何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一来,被国家政策推动的司法大数据往往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之中缺少法律的规章制度来进行约束,这容易使得司法大数据出现运行过程的不合理;二来,司法大数据不具备完整且规范化的应用规则,这一点大大降低了应用司法大数据可能获得的效益。
(2)司法大数据思维有待认可
尽管现如今已经开发了导诉智能机器人、研发了诉讼制度改革软件这一系列集智能化、电子化、数据化为一体的司法工具,依据国家的战略以及信息化时代的执法理念,大数据在司法界的应用已经慢慢步入了轨道。然而,大数据思维并没有被广大的群体所接受。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之中,无论软件还是技术往往都只能起到辅助的作用,大数据技术往往能够对司法数据进行一定的处理与分析,借助其强大的计算功能得出数据分析的结果,从而有助于司法判断工作的开展与进行,加强了司法审理工作的数据基础与理论基础。由此可以看出,司法大数据的思维并没有得到广泛的接受,如何化辅助功能为主体功能是目前司法大数据面临的一项重大难题。
(3)司法大数据应用范围有待深入
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之中,应该依照专业领域的差别,来有效且合理地划分司法大数据的领域,从而确保司法大数据能够有针对性地去发挥自身的价值,推动司法精神的贯彻落实。现如今,尽管我国的司法大数据在许多方面都得到了很好的应用,并且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司法实务工作的可靠性与公正性,然而,要想真正发挥司法大数据的真正价值,这些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司法大数据的应用范围应该进一步拓宽,其应用的每一个领域都应该确保司法大数据能够落到实处,发挥司法大数据应有的深度。
3 司法大数据的应用改进
(1)建立数据资源共享平台
司法大数据没有完全发挥自身的应用价值主要有两点原因,一方面是司法大数据的思维没有被广泛接受,另一方面司法大数据的应用层还没有建立健全。而要想解决这一问题,建立健全数据资源共享平台是十分有效的一种方式,其既可以显著地提升数据资源的利用效率,又能够确保数据资源能够得到更好的管理与使用。一旦构建起司法大数据资源平台,就能够实现资源的共享,从而真正意义上发挥司法大数据的应用价值。
(2)转型思维建立相关关系
在以前司法大数据的实践过程之中,其往往被用作审判与判决的数据依据,甚至出现了只在乎司法大数据计算所得结果的现象,全然不顾数据自身存在的规律,使得大部分的司法数据没办法全然发挥出自身的价值。要想解决这个问题,就应该进行思维的转型,从以往的结果思维转变成预测思维,借助司法数据的分析过程,建立每个数据变量之间的关系,全方位掌握数据之间的相关程度,从而在司法办案的过程之中能够充分挖掘出每个独立的司法案件背后的关联,推动司法决策的制定,夯实司法决策的数据基础。
(3)巧妙地运用数据
从数据本身的特点来看,大数据与小数据二者之间往往不分伯仲,一味地宣传大数据而忽视小数据的重要性是十分偏颇的。故而,要想充分发挥大数据的作用,就应该利用小数据的研究成果来进行适当的补充。在开展传统意义上小数据研究的过程之中,往往会采用实验研究法和抽样调查法。因此,小数据研究得出的数据具备一定的结构合理性,其得出的结果也往往更加严谨和具备代表性。这些正是大数据所欠缺的。由此可见,在实际的大数据应用过程之中,应该充分地协调大数据与小数据优缺点,而不应该盲目地崇拜其中的一个。
4 结语
综上所述,这篇文章针对司法类大数据应用现状进行科学的分析,按照上述分析的内容,我们不难发现司法类的大数据应用仍然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在当今互联网飞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之下,服务于司法工作的大数据还未获得广泛的接受,司法大数据思维还未真正意义上建立起来。因此,我们从思维的转型为切入点,建立健全资源平台,巧妙地与其他类型数据取长补短,建立司法大数据的相关关系,从而实现司法大数据与实际工作的融合,全方位发挥司法大数据的效益,加快我国司法体制的革新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