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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晏子使楚”中的法律问题

2020-12-30

青少年法治教育 2020年9期
关键词:身材矮小水土楚王

袁 琳

晏子,是春秋时期齐国的政治家、思想家、外交家,他的故事在民间广为流传。其中,记述其言行的著作《晏子春秋》中记载了他出使楚国的几则故事。今天,我们就围绕这几则故事,来说一说“晏子使楚”中的法律问题。

原文:

晏子使楚。以晏子短,楚人为小门于大门之侧而延晏子。晏子不入,曰:“使狗国者从狗门入,今臣使楚,不当从此门入。”

译文:

晏子出使楚国,因为晏子身材矮小,楚国人就在大门旁边开了一个小门,让晏子从小门进去。晏子不进,说:“出使狗国的才从狗门进去,我现在是出使楚国,不应该从这样的门进去。”

一、晏子的身高与平等就业权

晏子虽然身材矮小,但没有影响齐王重用他,他在齐国先后辅佐齐灵公、齐庄公、齐景公三朝,任职长达五十余年。假如将齐国看作一家公司,晏子就是公司的一名员工,当他到齐国应聘时,齐国君主并没有因为其身材矮小而拒绝录用他,从而维护了他的平等就业权。

然而在两千多年后的今天,职场上却存在着不少就业歧视现象,就业者可能会因为身高、性别、户籍等就遭到就业歧视。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同时,我国《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就业促进法》第三条也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由此可知,我国公民的平等就业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当遭到就业歧视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狗洞”事件中楚国人行为的法律分析

晏子出使楚国,楚国人故意开“狗洞”迎接晏子,他们的这种做法有侵犯晏子人格尊严之嫌。人格尊严是指人作为人、人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身份地位不受侵犯的基本权利。人格尊严要求禁止给予权利义务主体非人待遇,不得对任何人施加侮辱性的对待和惩罚,甚至是被剥夺自由的人。换言之,人格尊严是指人所应有的受到国家、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以及个人价值不受贬低的权利。《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但是,楚国人针对晏子身材矮小的特点,开“狗洞”迎接晏子,用以羞辱晏子,这说明楚国人没有给予晏子基本的尊重,侵犯了晏子的人格尊严,因此他们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停止侵害,并向晏子赔礼道歉。

原文:

晏子至,楚王赐晏子酒,酒酣,吏二缚一人诣王。王曰:“缚者曷为者也?”对曰:“齐人也,坐盗。”王视晏子曰:“齐人固善盗乎?”晏子避席对曰:“婴闻之,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叶徒相似,其实味不同。所以然者何?水土异也。今民生长于齐不盗,入楚则盗,得无楚之水土使民善盗耶?”

译文:

晏子来到楚国,楚王设宴招待晏子。酒喝得正高兴时,两名官吏捆着一个人来到楚王跟前。楚王问:“绑着的是什么人呀?”官吏回答说:“齐国人,犯了偷盗的罪。”楚王看着晏子说:“齐国人本来就善于偷盗吗?”晏子离开座位严肃地回答说:“我听说,橘树生长在淮河以南就是橘树,生长在淮河以北就变成了枳树,仅仅是叶子相似,它们果实的味道是不同的。为什么呢?是因为水土不同。现在这个人生活在齐国时不偷盗,到了楚国就偷盗,莫非是楚国的水土使人善于偷盗吧?”

三、齐人盗窃案件的地区管辖问题

晏子通过引用“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的现象,暗讽齐国人在齐国不盗窃,到了楚国开始盗窃是因为受了楚国风气的影响,从而反驳了楚王“齐人固善盗”的说法,展现了他非凡的智慧和灵活的应变能力。一个人犯罪是否受到地理、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影响,我们在此暂不讨论,只讨论另外一个法律问题:结合我国现代刑事诉讼制度来分析,齐国人在楚国的土地上涉嫌盗窃犯罪后,他应当在齐国受审还是在楚国受审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故事中的这个齐人在楚国盗窃,那么他的犯罪地点就在楚国,所以他在楚国接受审判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晏子出使楚国,面对楚国人的挑衅与侮辱,能临危不乱、不卑不亢,展现了其机智勇敢、灵活善辩的智慧与能力。看了他的故事,你是否被他的才智和风度折服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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