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集市上的法律漫谈
2020-12-29袁琳
袁 琳
很久以前,我国社会上就已经出现了交易活动,有了专门进行商品买卖的市场。今天,让我们翻开《韩非子》《列子》,跟随书中的文字走进战国时期的民间集市,“围观”那个时代商人和百姓的经济生活,探寻他们交易活动中的法律问题吧!
楚人自相矛盾
楚人有鬻(yù)盾与矛者,誉之曰:“吾盾之坚,物莫能陷也。”又誉其矛曰:“吾矛之利,于物无不陷也。”或曰:“以子之矛陷子之盾,何如?”其人弗能应也。夫不可陷之盾与无不陷之矛,不可同世而立。
“自相矛盾”的故事出自《韩非子·难一》,被选入人教版小学《语文》五年级下册的课本中。原文的意思是:有个卖矛和盾的楚国人,他在市场上先是夸耀自己的盾,说:“我的盾非常坚固,什么东西都无法刺破它!”接着,他又夸自己的矛,说:“我的矛非常锋利,什么东西都能刺破!”市场上有人问他:“用你的矛去刺你的盾,会怎么样呢?”那个人无法回答。无法被刺穿的盾和能刺破任何东西的矛是不可能同时存在的。
故事中,楚国人在宣传自己的商品时,说出的话是自相矛盾的,因为世上不可能同时存在坚不可摧的盾和无坚不摧的矛。楚国人片面夸大了商品的作用,最终无法自圆其说。从现代法律角度看,楚国人的行为涉嫌虚假宣传。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该规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另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宋人卖酒
宋人有酤(gū)酒者,升概甚平,遇客甚谨,为酒甚美,县帜甚高,然而不售,酒酸。怪其故,问其所知。问长者杨倩,倩曰:“汝狗猛耶?”曰:“狗猛则酒何故而不售?”曰:“人畏焉。或令孺子怀钱挈壶瓮(wèng)而往酤,而狗迓(yà)而龁(hé)之,此酒所以酸而不售也。”
这个故事出自《韩非子·外储说右上》。原文的意思是:有一个卖酒的宋国人,量足价公,对待客人很恭敬,酿制的酒香味醇厚,酒旗悬挂得很高,但是酒却卖不出去,时间一长,酒都变酸了。宋人不知道为什么会这样,就去问他熟悉的人。问到地方长老杨倩,杨倩反问他:“你的狗凶猛吗?”宋人说:“狗凶猛,但是这和酒卖不出去有什么关系呢?”杨倩说:“人们害怕你家的狗啊。有人让孩子带着钱和酒壶买酒,狗却迎面扑上来咬人,这就是你的酒都酸了也卖不出去的原因。”
在这个故事中,宋人作为商家,他卖酒很公平,提供的商品质量很高,保障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但是为什么很多人还是不敢登门买酒呢?因为大家怕被宋人的恶犬咬伤,担心自己的人身安全受到侵害。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假如发生恶犬伤人事件,宋人作为狗的主人要承担侵权责任,赔偿伤者因治疗产生的经济损失。因此,为了店铺的效益和他人的安全着想,宋人应该把狗牵走,避免出现恶犬赶客、恶犬伤人的现象。
齐人攫(jué)金
昔齐人有欲金者,清旦衣冠而之市。适鬻金者之所,因攫其金而去。吏捕得之。问曰:“人皆在焉,子攫人之金何?”对曰:“取金之时,不见人,徒见金。”
上文出自《列子·说符》,讲述了一个利欲熏心、见钱眼开的齐国人的故事。原文的意思是:从前有个齐国人想要金子。一天清早,他穿好衣服戴好帽子来到市场上。他走进卖金子的商店里,趁机抢了金子并离开了。官吏将他捉住后,问他:“人们都在店铺里,你抢别人的金子,这是为什么?”齐国人回答:“我拿金子的时候,眼里看不到其他人,只看得到金子。”
“齐人攫金”的故事讽刺了那些见钱眼开,为了金钱不顾一切的人。无论在当时还是今天,齐人抢夺他人财物的做法都是非法的。根据现在的刑事法律规定,齐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金子)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财物(金子),侵犯了金子主人(商店)的财产权益,他的行为构成抢夺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对抢夺罪作了明确规定,如果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故事中,齐人利欲熏心,抢夺金子,他要为自己的非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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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商家应当诚信经营,不做虚假宣传,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商品或服务,保障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同时,我们在消费时应依法行使自己的消费者权利,并自觉履行义务,做一名合格的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