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兽药使用规范及畜产品兽药残留控制措施
2020-12-29朱云华张建明毕树林
朱云华 张建明 毕树林
(1.云南省宜良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云南宜良 652100;2.云南省宜良县耿家营乡畜牧兽医站,云南宜良 652100;3.云南省宜良县九乡畜牧兽医站,云南宜良 652100)
畜禽养殖过程中,为了预防和治疗疾病通常需要使用兽药。现阶段,我国畜禽养殖水平层次参差不齐,规范化标准化的大型养殖企业和小散户并存,兽药使用水平不一,造成用药效果差异,甚至造成产品中兽药或代谢物蓄积残留,对公共安全和人体健康造成较大的安全隐患。本文简要介绍畜禽兽药使用规范要求及如何控制畜产品中兽药残留,促进畜禽养殖健康发展,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
1 兽药分类和常用抗生素
兽药按作用可分为:抗生素、抗寄生虫药、消毒防腐药、解毒药、麻醉药、解热镇痛药、止痢药、催吐药、止吐药、止血药、健胃药、泻药、中枢强心药、平喘药、利尿药、激素药等。
2 兽药使用规范要求
2.1 要从正规渠道购买兽药
一要从通过农业部GMP认证、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或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国内外合法生产企业购买兽药。二要从兽药GSP验收合格,持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采购兽药。如果从互联网上购买兽药的,商家也应必须具备《兽医兽药经营许可证》。
2.2 要兽药标签要求使用兽药
(1)必须按照兽药标签和说明书载明的动物对象正确使用。养殖场(户)必须严格按照适应症、用法、休药期、免疫规程等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如使用处方药的,需要凭执业兽医师开具的处方购买、使用。
(2)各饲料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合理使用兽药,非“兽药添字”产品批准文号的兽药预混剂不准在饲料中违规添加使用;兽用原料药不得直接加入饲料中使用。
(3)遵守相关法规政策用药。养殖场(户)要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农业部《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部分兽药品种的停药期规定》《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等有关法规政策要求,科学、正确、合理使用兽药。
(4)按疗程、计量使用兽药。对药物的含量、剂量精确计算,避免药物剂量不准确,滥用药物或剂量过大、不足等均达到治疗目的。
(5)在有效期内使用。兽药产品在储藏过程中会发生物理、化学变化,造成药效降低、毒性增高,过期兽药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用户在采购和使用兽药产品时,应当查验兽药标签中的有效期限,超过有效期限的不能使用。
2.3 兽药按规定的条件保存
兽药要按照说明书的要求保存,防止兽药变质。保存条件包括空气、温度、湿度、光照、霉菌、贮藏时间等。一般情况下,未规定贮存温度的一般系指常温。
3 畜产品中兽药残留产生的原因
3.1 不规范使用兽药
主要表现在有些饲养场在饲养过程中长期、大剂量添加化学药物用于日常预防,不遵守休药期规定。畜禽发生疾病,未经诊断即使用大剂量兽药,随意变更疗程,造成药物残留严重超标。
3.2 使用违禁药物或含违禁药物
受经济利益驱使,有些饲料、兽药厂家铤而走险,违规添加禁用药品,这些产品最终流入养殖环节,最终造成畜产品中违禁药物残留。
3.3 使用假劣兽药及兽药添加剂
在市场上流通的兽药中,有些是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有些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养殖场对这些假、劣兽药的真实成分、功效配伍禁忌及停药期等一无所知,不慎误用严重影响动物疫病防控,同时也是可以导致兽药残留超标。
3.4 使用了与标签不符的兽药
《兽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标签必须写明兽药的主要成分及其含量等。可是有些兽药企业为了逃避报批,在产品中添加一些化学物质,但不在标签中说明,从而造成用户盲目用药,可造成兽药残留超标。
4 畜产品兽药残留控制措施
4.1 加强宣传,提高从业人员科学用药意识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兽医、兽药经营者、养殖场(户)的宣传指导工作,让生产者、消费者和相关部门具体的认识到兽药残留的严重危害,积极推行“绿色”养殖,达到科学养殖的目的。
4.2 建立健全完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国家要加强畜产品监测及监管体系建设,制定范围广、处罚严的监督抽查计划,严格防止兽药残留超标的畜禽产品流入市场;对于严重超标的,要加以销毁,并给予相关人员严厉的处罚。
4.3 规范经营使用台账,健全档案
监督指导兽药经营企业与规模养殖场全部兽药建立购入和使用记录、畜禽养殖档案、监管档案,全部签订养殖场监管工作责任书、安全用药用料承诺书。台账要规范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2年。
4.4 强化监督检查
定期不定期组织兽药管理执法人员对兽药经营和使用环节进行了整治,重点检查兽药经营单位的经营资质是否符合规定,进货渠道是否正规,养殖场(户)的药房、使用程序和用药记录是否完整合理。对发现的违法药物依法进行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