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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例拦截运犬车事件处置思考

2020-12-29周晓峰王会肖

兽医导刊 2020年18期
关键词:货主合格证执法人员

张 哲 周晓峰 王会肖 王 迈

(1.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河北石家庄 050000;2.石家庄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北石家庄 050000;3.石家庄市栾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北栾城 051430)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饲养犬猫等宠物的家庭不断增多,很多家庭对宠物关爱有加,甚者将犬猫作为家庭一员看待。此外,在我国一些地方有食用犬肉的习俗,由此产生了犬猫动物福利的不同理解和意见。本文对河北省A市一次“爱心人士”拦截运犬车的处置过程进行了分析,并从部门监管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思考,提出了建议,希望能够在今后对此类事件的妥善处置提供借鉴。

1 事件经过

2019年5月29日上午9时,B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市电视台举报,称某花卉市场有“爱心人士”拦住了一车活犬,没有检疫证明,希望执法人员进行查处。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有一辆牌照为冀XXXXX的白色小货车,车载有40条犬,货主为B县人王某。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车辆情况、犬只情况及现场所见与案件相关内容进行了记载。并对货主进行询问,了解了货主身份、犬只来源、检疫申报等情况,制作了询问笔录。经询问得知事件起因为5月29日上午王某在花卉市场周边买了40条犬,装上车后还没开出市场,被数名自称“爱心人士”的人拦住,双方发生了争执,货主和“爱心人士”均报警。

执法人员在要求货主在笔录上签字并对其现场讲解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时,货主方人员和“爱心人士”陆续聚集了20余人再次发生争执。直至晚上21时通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不断给货主讲解法律法规和涉嫌违法引发的后果,货主在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上签字。

货主签字后,为推进案件办理,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要求货主将犬运到指定地点先行保存,并到单位接受进一步调查,货主据不配合。晚上23时货主方其他人员趁执法人员同货主说话没注意之际,偷偷钻进运犬车并突然发动车辆,快速驶离了现场,执法人员阻拦未果后报警。执法人员于2019年5月30日凌晨2时随同“爱心人士”一同赶到B县货主家所在地,货主家大门上锁未发现运犬车辆和40条犬,执法人员联系B县110出警后,也联系不到货主。执法人员通过询问笔录上留的电话联系货主,接通后表明身份对方即挂断,再次拔打拒接。10时20分执法人员返回花卉市场所在地派出所请警方配合开展调查。

5月31日,货主迫于公安机关压力来到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自首”,称知道自己错了,不应该违法运犬,因为害怕执法部门再追究他的责任,40条犬已于昨天夜里在B县某村外放生,请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从轻处理。

2 处理结果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对当事人的行为按照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进行立案,再次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到花卉市场对活犬的价格进行了询价。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其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动物防疫法》七十六条、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其处以货值金额20%的罚款。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6月4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于当日履行完毕。

涉案的40条犬,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指认的放生地进行了寻找,未发现相关犬只。向当地村民进行了了解,称好像看见了有几只流浪犬,具体不知道跑到哪里了。执法人员对放生地和当事人的运输车辆进行了防疫消毒并拍摄了照片。

3 有关思考

3.1 事件产生的原因

犬、猫到底是否能够食用目前政策并未进行明确,属于灰色地带。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犬产地检疫规程》、《猫产地检疫规程》可以对犬、猫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货主可以对犬、猫进行经营和运输。但犬、猫不像猪、牛、羊等其他家畜家禽一样有屠宰检疫规程,对屠宰后的肉可以进行检疫,所以屠宰犬、猫不属于检疫监管的范畴,但市场上确有销售其肉品的现象。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是造成此类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另外在多数此类事件中“爱心人士”的诉求是把犬、猫进行领养不出费用或出的费用与货主要求的数额差距较大,货主不给或不卖,造成矛盾升级也是引发此类事件的一个主要原因。

3.2 应该由“谁来管”

该事件中涉及非法拦车、违法从事市场经营、在城市重点管理区从事销售经营犬活动以及动物检疫、人员聚集等问题,涉及公安、市场监督、农业农村、动物卫生监督等多个部门的监管范围,职能交叉较多。只有明确了“谁来管”的问题,才能在第一时间由执法机关进行依法处理,将问题在萌芽状态时及时解决。

3.3 整车运输犬、猫未经检疫的原因

2013年农业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犬和猫产地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3】16号),规定调运犬、猫必须逐只按检疫规程实施产地检疫,逐只出具检疫证明。申报检疫时,需要货主提供相应疫病实验室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报告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货主一是嫌进行实验室检测太麻烦,需要逐只采血送样,有的不知如何采血,还要找其他兽医技术人员进行采血;二是虽然检疫已经免费,但进行实验室检测需要交纳一定数额的检测费用,而整车销售的犬、猫一般都是用于屠宰卖肉,按规定采血化验交检测费后,货主利润变小甚至无利可图。所以货主宁可违法运输,也不申报检疫。

3.4 如何补检存在难题

在此案中,40只犬是否放生是疑点,但确已无从查找,也就不存在补检的情况了。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补检,并依照《动物防疫法》处理处罚”规定,其他此类案件在对当事人依法处罚后,要对涉案犬、猫进行补检,补检就需要当事人提供实验室检测合格证明,就需要当事人花费可能大于犬猫货值金额的检测费用,当事人将犬猫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可能性不大。如果当事人不将犬猫进行实验室检测,就无法达到《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的条件,涉案犬、猫就不符合补检条件,这样就给执法人员如何处置涉案犬、猫造成了困惑。

4 建议

4.1 完善相关政策规定

建议农业农村部门综合考量犬、猫在我国的饲养现状,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在政策层面取消“灰色地带”,对能否食用进行明确,“灰色地带”的存在只会增加不同意见人群之间的分歧,并不利于解决问题。对犬猫的产地检疫规程进一步完善,犬猫检疫的实验室检测建议由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免费开展,检测费用纳入当地动物防疫检疫经费范畴,这样即方便了饲养人就近进行检测,也减轻了饲养人的负担,方便真正需要运输犬猫的人员。此类事件也会随着相关政策的完善而逐步减少直至杜绝。

4.2 部门各司其职有效监管

建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各监管部门法定职责进行分工,制定实施方案划分责任段和监管范围,在处置此类事件时协调公安、市场监督、农业农村等部门进行联合执法。在日常工作中,各部门按照分工对辖区内涉及犬、猫经营等行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一是发现自发形成的犬、猫交易市场的由市场监督部门依法取缔;二是发现非法拦车、非法饲养大型犬类、偷盗犬猫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三是发现在市场非法经营犬猫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四是发现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犬猫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查处。

4.3 建立犬猫防疫合格证制度

建议建立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审核发放犬猫防疫合格证制度,饲养者凭首次注射狂犬疫苗证明到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领犬猫防疫合格证,合格证注明饲养者姓名、电话、饲养的品种、年龄、免疫情况、照片等内容。申报检疫时凭犬猫防疫合格证申报,无犬猫防疫合格证的不予受理。如果是申报整车运输,对于有犬猫防疫合格证的,建议取消“一犬一证”的要求,整车开具一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每只犬猫的防疫合格证运输。如果运输的犬猫没有检疫证明或犬猫防疫合格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进行处罚,涉嫌偷盗犬猫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4.4 完善处罚后犬猫的补检处理政策

建议对犬猫的补检政策进行完善,对于能提供犬猫防疫合格证的进行补检,不能提供的予以没收,并在隔离场所进行饲养。没收的犬猫由当地县级财政部门定期进行拍卖,拍卖收入纳入当地财政,用于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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