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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名标识常见缺陷

2020-12-29丘小鑫

中国船检 2020年12期
关键词:船尾整治船舶

丘小鑫

上海海事局于今年5月份开始,开展了《船载AIS设备使用和船名显示专项整治》,旨在规范船舶船名、船籍港标识和AIS使用,建立良好的水上通航环境,从专项整治行动情况来看,船名标识缺陷居高不下。笔者结合自身参与船名显示专项整治的经验,总结了船名标识的常见缺陷,对如何避免和整改相关缺陷,以及如何进一步有效规范船名标识提出管理建议。

今年,一艘油船与一艘砂石料船在长江口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砂石料船沉没,两船共计17人遇险。经过核查,涉事砂石料运输船为套牌船,通过更改船名的方式蓄意逃避海事监管,违法从事海上运输谋取经济的利益。

通过网络搜索“涂改船名”“套牌船”和“幽灵船”等关键词,可以发现大量走私冻品、煤炭、矿产和内河船涉海运输的新闻报道,涉事船舶通过抹盖船名和“套牌”逃避监管,严重干扰航运市场秩序,开展船名显示专项整治刻不容缓。

船名标识的常见缺陷

结合船名显示专项整治情况,同时对比船名标识的相关规范要求,笔者梳理了以下六种常见的船名标识缺陷。

1、无船名和船籍港标识

正如上文所述,大量从事违法行为的船舶较多采取遮挡船名的方式躲避检查,它们一方面用油漆盖抹船名和船籍港,另一方面关闭船载AIS设备,像幽灵一般趁夜出行。

2、无船名和船籍港拼音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名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船舶名称包括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中文名称由2个及2个以上规范汉字或者2个及2个以上规范汉字后加阿拉伯数字组成;英文名称为中文名称中规范汉字的汉语拼音或者中文名称中规范汉字的汉语拼音后加阿拉伯数字组成。实际检查过程中,笔者发现内河船舶的船名拼音标识总体情况较差,不少船员不清楚具体规范要求。

3、船名和船籍港标识被遮挡或者不清晰

船舶在码头靠泊、系泊或作业中,存在相互靠泊碰撞的客观情况,一般都采用护舷结构以应对外部冲击。目前比较常见的护舷有橡胶护舷材,比如在船首两舷和船尾悬挂轮胎,在靠泊船的碰撞挤压下,轮胎通常发生大变形以起到保护船体的作用。虽然船体安全有了更好保障,但也衍生了另外一个问题:船名和船籍港标识被轮胎严重遮挡。另外,因疏于保养,船名和船籍港标识不清晰也较为普遍。

4、船名标识不正确

比较典型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实际船名与国籍证书中登记船名不一致,比如登记的船名为“皖来安货XXX”,实际则标记为“来安货XXX”。二是船名“标反”。有些海事主管机关指导船舶自船首至船尾横向标写船名,以船舶“皖来安货6789”为例,按照指导意见右舷船首的标识应为“9876货安来皖”,这显然与现代汉语拼写规范以及我国国民的阅读习惯不一致。回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时任教育部部长的郭沫若先生便向毛泽东主席提议,改过去竖向的书写方式为横向书写方式。到了1955年1月1日,《光明日报》首先实现了横排。1956年1月1日,《人民日报》和地方报纸则一律改为横排。

5、船籍港标识不正确

船籍港也称“船舶登记港”,是船舶所有人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的港口,一般在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内载明,并在船尾明显标出。对比众多船舶在国籍证书中载明的船籍港和在船尾实际标识的船籍港,最常出现的问题就是实际标识多出一个“港”字。以船籍港为上海的船舶为例,国籍证书中载明的内容是“上海”,然而有些船舶的船尾标识则是“上海港”。同样地,船籍港为宁波的船舶,国籍证书中载明的内容是“宁波”,部分船舶的船尾标识却是“宁波港”。当然,也不排除一些“例外”,比如船籍港为连云港的船舶,船尾标识应为“连云港”,又如船籍港为张家港的船舶,其船籍港标识应为“张家港”,此外需要注意的还有“防城港”和“中国洋山港”。

6、船名和船籍港标识位置不正确

船名标识位置不正确在内河船舶中最为突出。大量船舶在驾驶室和尾楼两侧,或者在靠近船首和船尾的舱口围两侧标识了船名,在尾楼后标识了船籍港。不少船员不清楚相关规范要求,部分船员为了船名维护保养方便,也有一些船员为解决护舷材遮蔽问题采取此项变通举措。

船名标识的相关规范要求

当前与船舶船名标识相关的规范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条例》)和《小型船舶船名标志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船舶应当具有下列标志:(一)船首两舷和船尾标明船名;(二)船尾船名下方标明船籍港;(三)船名、船籍港下方标明汉语拼音;(四)船首和船尾两舷标明吃水标尺;(五)船舶中部两舷标明载重线。受船型和尺寸限制不能在前款规定位置标明标志的船舶,应当在船上显著位置标明船名和船籍港。

《小型船舶船名标志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200总吨以下船舶,其中第四条规定:小型船舶应当在船上显著位置标明与其登记船名、船籍港一致的船名和船籍港,并接受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此外,第五条要求小型船舶应当在船首两舷和船尾标明船名,在船尾船名下方标明船籍港。船长20米以下或受船型限制不能在规定位置标明船名标志的小型船舶,应按以下方式之一标明船名、船籍港:(一)配备一式两块标志牌,面向舷外对称安装在驾驶室上层建筑顶部或左右舱壁的适当显著位置;(二)无舱室的小型船舶配备标志牌一块,面向前方安装在船上适当显著位置;(三)配备灯箱替代标志牌。配备一具双侧显示灯箱的,安装在驾驶室上层建筑顶部中轴线的适当位置。第七条至第十四条则对第五条中提及的标志牌和船名灯箱的制作和安装作出了进一步的细节性规定。

对比两个规范要求可以看出,虽然《小型船舶船名标志管理暂行办法》在船名灯箱和标志牌上作出了不少细节性要求,但总体来看比《船舶登记条例》相关要求少了拼音和特定位置的要求,可操作空间大了许多。

进一步规范船名标识管理建议

一是扩大《小型船舶船名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的船舶适用范围。笔者认为,船名标识的初衷是为了方便船舶身份识别,有利于船舶之间进行沟通交流,有助于有关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因此应先考虑方便可行,然后兼顾规范美观。对照相关规范要求,考虑大量船舶的实际情况,笔者建议扩大《小型船舶船名标志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船舶适用范围,将原有的200总吨以下船舶调整为3000总吨以下中小型船舶。

二是要进一步明确《小型船舶船名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中的“显著位置”的范围。从船名标识实际效用方面出发,如果能在上述“显著位置”标识船名和船籍港,基本可实现船名标识应具备的主要功能,同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三是规范船名标识需要海事和船检共同发力,并用常态化治理替代专项整治。当前,上海海事局开展的《船载AIS设备使用和船名显示专项整治》行动在规范船名显示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如欲达到更好的效果,还需要更多力量主动参与,让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变成所有船舶的行动自觉。

目前,规范船名标识已经引起了海事管理部门的重视,多个省份的海事主管机关已陆续开展了《船载AIS设备使用和船名显示专项整治》。对此,船东和船员也应从安全、规范等角度出发,充分了解船名标识的各项规范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并按规定整改相关缺陷,依法平等参与水上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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