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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法典》角度谈婚姻家庭等三类纠纷警情处置

2020-12-28陈洪喜

派出所工作 2020年12期
关键词:警情婚姻家庭继承人

陈洪喜

1从《民法典》角度谈婚姻家庭类等三种纠纷类警情处置

2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控难点及应对策略

3高空自杀警情处置

4智能手枪在基层警务工作中的应用前景

《民法典》作为调整、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与公安机关及基层民警日常执法密不可分。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接处警执法中,应学习运用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把握好公安执法权行使的法律边界,保护好各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法妥善处置好各纠纷类警情,切实提高公安机关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的能力水平和执法公信力。本文主要从《民法典》的角度谈谈婚姻家庭类、继承类、侵权类纠纷警情的处置。

(一)婚姻家庭类纠纷警情处置的主要依据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础,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民法典》规定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离婚冷静期、禁止重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虐待和遗弃、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敬老爱幼、收养等一系列婚姻家庭制度和处理此类纠纷的规则。如《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对于近年来发生在夫妻之间的债务承担问题,民法典规定了共债共签、事后追认、用于家庭日常生产生活、债权人举证证明等偿债规则。如《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二)继承类纠纷警情处置的主要依据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个人财富积累逐步增多,今后由此引发的继承类纠纷警情会逐步增多。《民法典》规定了法定继承、遗嘱繼承、遗赠、遗产的处理等法律制度,在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口头遗嘱的基础上,增加了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形式,并取消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此类警情因涉及遗产等财产权的范围、继承顺序、分配、移转、执行等环节,极易引发纠纷。民警在接处警中应依据《民法典》的具体规定,妥善疏导调解,引导纠纷各方依法妥善处理此类纠纷,避免矛盾升级,引发治安、刑事案件。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至二款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至二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侵权类纠纷警情处置的主要依据

《民法典》规定了人身伤害、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损害、产品质量责任、饲养动物损害、建筑物和物件损害等诸多民事责任,这类纠纷关系到民事主体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其纠纷解决途径及具体责任的承担,《民法典》都作了具体规定,接处警民警应灵活运用该法律加以处理。《民法典》规定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绿色、公序良俗七项基本原则,是解决民事争议、维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和执法的总遵循。如《民法典》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如民警在处理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打架斗殴、人身伤害、损害财物、侵害名誉荣誉等治安案件中,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但在具体调解中如何计算损失、有哪些具体赔偿项目、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履行方式等,需要结合《民法典》的具体规定,调解成功的及时制发《调解协议书》,并督促履行,对于调解不成的,要及时告知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部分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打架斗殴、人身伤害等民事纠纷类警情案件调处中关于赔偿项目的计算,《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相关赔偿项目民警还需要另外参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标准逐项予以核算。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纠纷赔偿中,在当事人报警,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后,对于纠纷涉及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赔偿,需要依据《民法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编”及《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计算赔偿数额。针对近年来高空抛物,被人们称为悬在头顶上的痛的问题,《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从《民法典》及《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看,各类民事纠纷的法定解决途径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在接处警执法办案中,各类治安、行政、刑事案件中往往都涉及民事赔偿问题,其中协商、调解贯穿于民事纠纷解决的全过程。派出所民警应依据《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灵活运用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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