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工作造成他人损害,谁来赔偿
2020-12-28
新传奇 2020年49期
李文全是吉林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员工,后被派往吉林某铝业公司担任保洁工作。赵旭则是铝业公司的正式员工。2018年4月,李文全在铝业公司内清洁院子时,被赵旭无证驾驶公司的机动牵引车碾伤,被碾伤后,赵旭却不停车继续行驶50米,没有踩刹车,导致李文全全身受到伤害。
在李文全与物业公司的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判决物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赔偿李文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8.7万余元。但物业公司认为,这些钱应该由赵旭和铝业公司承担,随后将对方告上法庭。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的规定,本案中鋁业公司员工赵旭在其公司厂区内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李文全受伤,应由铝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铝业公司应当赔付物业公司在李文全治疗期间已垫付的医疗费。
该案也引发思考,如果用人单位认为工作人员存在重大过失,能否向工作人员进行追偿?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团队律师张希宁认为,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改变了此前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追偿只能依靠劳动合同约定的局面,让用人单位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同时,民法典也对用人单位追偿权的行使条件进行了限定,即只有在劳动者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向劳动者追偿,仅存在一般过失则不得追偿。
(《民主与法制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