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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中社会组织发展探析

2020-12-27崔苏菁

鞍山师范学院学报 2020年3期
关键词:共治格局主体

宋 玉 崔苏菁

(1.安庆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 安庆 246133;2.铜陵市委党校,安徽 铜陵 244000)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1]。所谓社会治理,就是政府、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区以及个人等诸行为者,通过平等的合作型伙伴关系,依法对社会事务、社会组织和社会生活进行规范和管理,最终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过程。社会组织作为社会治理不可或缺的主体,是指基于政府与市场的功能局限,在社会领域内提供某些管理与服务职能,具有非政府性、非营利性和公益性的组织机构。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治理的实践中具有重要的现实功能,并在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的“四化”要求下获得新的发展路径。

一、“共建共治共享”的理论基础

十九届四中全会从制度层面强调“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在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中,“发挥社会组织作用”[2]。“共建共治共享”三者有机统一,共建是基础和前提,强调在党委领导下,政府、市场与社会等多元主体,共同进行社会建设,各方主体是平等协商、合作互动的关系;共治是过程和保障,强调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社会治理,充分发挥各级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强化各级政府的主体责任,增强社会各方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和活力;共享是目标和宗旨,共建与共治的目的在于发展的成果要惠及全体人民,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正是“中国之治”在社会治理领域的集中体现,它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

(一)“善治”理论

善治(Good Governance)即良好的治理,其本质特征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府与市场、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善治实际上是国家的权力向社会的回归[3]。它是政府、市场与社会多中心良性互动的过程,是政府不断回应公众需求的过程,它不是政府统包统揽的治理,更不是权力压制、单向施恩,而是建立在契约基础上的合作[4]。可见,善治理论内含着“合作”“互动”的要求。“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打造,旨在通过不断转变政府职能,实现多元主体参与治理,从而解决纷繁复杂的社会问题、满足日趋多样的社会需求以及最大限度地创造社会价值。因而,善治理论的内在要求与“共建共治共享”的宗旨不谋而合。

(二)“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重要阐述,强调永远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强调要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体现了对全体人民意志的遵从、对全体人民参与权利的肯定、对全体人民利益的维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创新社会治理,既要以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治理指向,也要以最广大人民为治理主体,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三)“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们党在领导人民实行人民民主伟大实践中的伟大创造,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独特的、独有的、独到的民主形式。“政治协商、多元治理、基层民主”[5]构成我国协商民主的基本内容与创新形式,其中,多元主体协商对话以达成共识与“共建共治共享”所蕴含之意异曲同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为“共建共治共享”提供了理论依据。

(四)“社会公平”的核心价值观

“公平”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所谓社会公平,既强调机会公平,又强调分配的结果公平。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充分尊重多元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主体性地位,其理念基础就是公正与平等。现代社会治理格局中,共建通过相应的机会与权利配置,共治通过资源与信息的共用,使多元治理主体拥有公平的参与机会,而这种多元主体的实质性参与必然伴随着发展成果的公平分配。共建共治共享自然就体现着“社会公平”的价值理念。当然,这种“社会公平”不是简单按照社会治理主体的数量来划分机会或资源,而是依据不同参与主体的能力大小,所承担的不同职责分配相应的权利或其他资源,这也恰是真正公平之体现。

二、“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中社会组织的现实功能

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在社会治理领域具体表现为人们对社会服务的多样化个体性需求与当前这种需求不能得到充分有效满足之间的矛盾。长期以来,政府作为社会管理的单一主体难以有效处理这种矛盾,需要打造良好稳定的社会治理格局,即政府、市场、社会多元主体共同行动,为解决新时代的社会主要矛盾而努力。社会组织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和依托,是“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中不可或缺的一支力量,具有重要的现实功能。

(一)提供服务,满足社会需求

党的十九大报告对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进行阐释,强调“要在继续推动发展的基础上,着力解决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大力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更好满足人民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要,更好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据中国社会组织官网数据显示,当前我国社会组织已经基本形成了门类齐全、层次不同、覆盖广泛的社会组织体系,分布在不同领域的社会组织凭借自身专业化能力、非营利性与志愿性等特点,能够弥补政府与企业在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方面的一些不足,从而有效满足人们日益多样化、个性化的需求。比如,民办教育机构对于“体制外”求学需求的满足;民办医疗机构对于“看病紧张”状况的缓解;民办养老机构对于“政府养老”与“家庭养老”之间空白的有效填补;社区社会组织对于居民精神文化生活的丰富和居住环境的改善以及专业的社工机构与志愿者提供的贴近群众实际需求的公共服务等等。由此可见,社会组织正在为补齐民生社会事业短板而不断助力,逐渐成长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中的一支重要力量。

(二)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社会组织通过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的方式,能够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一是化解不同主体,包括个人与政府、个人与企业之间的紧张和矛盾。社会组织作为民间组织,根植于基层,最了解群众的切实需求,当政府在应对一些突发性事件过程中由于一些客观原因导致反应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时,社会组织却能及时提供服务,这在客观上充当了政府和民众之间的“矛盾缓冲器”角色。比如,2017年冬北京大兴火灾后“租户清退”事件中,一些志愿组织在冬夜为租户提供临时住所和车辆接送,这对于租户而言犹如雪中送炭,有效化解了他们当时处境下所积淀的负面情绪。二是将分散、孤立状态的个人进行整合,促进社会和谐。以公益慈善为宗旨的各类基金会通过创新运作机制和拓展服务项目,广泛动员和募集社会资源,积极开展减贫济困、扶弱助孤、安老抚幼、助学助医、救灾防害等社会公益救助活动。比如,“壹基金”“嫣然天使基金”等为某些贫困家庭提供专项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社会组织的这类活动,既能够为社会弱势群体纾难解困,消除他们对社会的不满情绪,又能够帮助政府改善形象,增强公民的政治认同感,扩大政府执政的合法性基础。

(三)促进互融,整合社会资源

社会组织通过促进不同治理主体之间的互动、协调与合作,整合社会资源。一是社会成员个体之间的互动与整合。社会组织以各自不同的愿景吸引社会成员的志愿加入,并为共同的目标而努力,由此,原子化的个人走向组织化,在传统单位制解体后,有效地将散落的个体集中起来,从而形成参与意识、集体意识,个体的力量得到整合,降低了社会治理的成本,提高了社会治理的效能。二是不同社会治理主体之间的互动和整合。政府、市场有各自不同的目标导向和运行逻辑。政府在“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导向下,分配公共产品与资源;市场以逐利为目标,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对微利或无利的社会事业缺乏参与的动力。而社会组织作为社会的主体力量,可以与政府、市场及时对话、沟通,促进三者之间的互动、协调乃至合作,从而使三方彼此间增加了解、认知,获得容忍、协作,达到团结、整合。

(四)参与治理,推动制度建设

“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完善与发展需要健康有序的社会治理制度为依托和保障。社会治理制度建设既需要党委与政府担负起领导者与责任人角色,又需要社会与公众的广泛参与和协同。社会组织作为社会治理的参与主体之一,既有责任又有能力推动社会治理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一是社会组织作为它所影响的那部分人民群众集体意愿的表达,有责任将人民群众的意愿与诉求,通过制度化渠道进行准确适当的表达,进而影响政府的相关政策;二是日益发展壮大并广泛覆盖不同层面的社会组织,也正在不断提升自己进言献策的政治参与能力及社会影响力,有能力去影响政府政策的形成,并进而推动社会治理制度的建设。可见,新时代的社会组织已成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中的重要一极,共同推动着治理理念和治理模式由传统政府管控向现代社会善治的转变。

三、“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中社会组织发展的新路径

党的十九大报告5次提到社会组织,要求社会组织在新时代要有新作为,要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独特优势和积极作用。可见,党中央对社会组织的发展给予了前所未有的高度重视。“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中“四化”要求为社会组织的成长提供新的发展路径。

(一)社会治理社会化进一步激发社会组织的活力

社会化作为社会治理“四化”的第一位,是社会治理本质之体现,即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强调的“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社会化就是政府通过购买服务和招投标的方式将原来由政府包揽的社会管理任务转移给社会组织的过程。社会组织既是有效承接社会化过程中由政府转移来的公共事务的当然主体,又是联系政府与群众之间的桥梁,可以将原子化的个体集中起来,形成整体意识,通过有序合理合法的参与渠道,表达政治意愿与诉求。

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尚未形成的现阶段,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关系尚不十分清晰,尚未形成合理的合作模式,以致许多社会组织依赖政府而缺乏独立性与自治性。加之社会组织自身发展能力不够强大,作为社会治理的参与者与实践者,在承接政府转移的各项事务时,不能全面有效履职尽责。因而,社会组织的自身发展状况与社会化目标之间仍差距较大,任重道远。

社会治理社会化强调社会自治、注重民主协商,为进一步激发社会组织的活力,使之实质性参与社会治理,提供了良好的环境与氛围。社会自治要求进一步改进民生,切实解决群众直面的具体问题,激活社会各方面力量,发挥各方面积极性。民主协商要求在公平正义的前提下,多元主体充分有效沟通、互动、协商、合作,共同面对问题与矛盾,共同应对风险与挑战,以促进社会认同,维持社会稳定。由此,高度的社会自治环境与浓厚的民主协商氛围必能大大激发社会组织的活力,使之获得新的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二)社会治理法治化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的制度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社会治理法治化是指在法律法规的支持与保障下推进社会治理,同时社会治理的过程与内容也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社会组织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之一,其行动自然也被纳入法律法规的框架内。

当前,我国与社会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呈现滞后化特点,关于社会组织发展所需的完备配套的法律仍未形成,如缺少专属的《社会组织法》,也缺少与社会组织作用、地位及性质等相关内容的应有的法律支持,这就从政策法规层面制约了社会组织的规范化发展。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社会治理法治化必然给予社会组织的制度供给及成熟完善以健康有序的法治环境的支持。现代社会治理格局必须透过法治,保证治理系统的内在协调、治理主体的互动合作,形成健康完善的制度体系。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最具潜能的主体要素,也必在臻于至善的“良法”保障下,建立系统完善的制度体系,有效发挥治理与服务的功能。

(三)社会治理智能化进一步升级社会组织的技术

社会治理智能化是指利用现代科技手段,特别是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手段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信息技术方兴未艾,其强大的技术优势影响着社会的方方面面,尤其是网络的强大力量正深刻影响着社会治理格局,影响着社会组织的功能实现。

面对信息技术带来的风险与挑战,如人工智能的挑战、公众隐私的危机、科技伦理的问题、机器代工的现象等,党的十九报告提出社会治理智能化的要求,这是对当前智能时代在社会治理领域的影响所作出的积极回应。智能化为社会组织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及时有效处理治理难题,提供了技术支撑。社会组织在智能化的号召与影响下,也必能与时俱进,不断修炼内功提升内力,积极升级技术手段、提升技术能力,比如探索“互联网+社会组织”模式,从而有效提升应对治理问题的精准性与时效性,获得更强大的发展机遇。

(四)社会治理专业化进一步优化社会组织的分工

无专精则不能成。社会治理专业化即是指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员按照专业化的标准运用现代治理工具来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社会治理是问题导向性的工作,一切社会治理活动必须牢牢抓住和始终围绕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来展开,只有专业科学的分工,才能保证社会治理的高效。当前,社会组织的分工仍然与“专业”“科学”的要求存在较大的差距,社会组织中的专业人才总量偏少,优秀的人才更是难以长期留在组织中,尤其是擅长“互联网+”的专业社工人才稀缺,志愿者的数量与质量都有待提升。整体而言,社会组织的人才队伍建设还远未达到专业化的要求,这大大限制了社会组织的功能发挥。因此,有必要大力推进社会治理专业化进程,进一步优化社会组织分工,以促进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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