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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监察委员会进行违宪审查的构想

2020-12-25李宬霖

读书文摘(下半月) 2020年5期

摘  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监察制度的日益推进,完善监察制度建设,进一步将检察权落到实处,逐步成为建设社会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任务。而如何落实宪法权力保障,违宪审查的机制建设一直以来也是我国法学界讨论的一大议题。那么,能否通过赋予监察委员会违宪审查权来补齐制度缺位,这或许是一个值得讨论的话题。

关键词:监察委员会;权能;违宪审查

国家监察委的设立,象征着国家反腐败工作进程的全新时代,不仅于此,这象征着我国法治文明进程迈向新时代。如何把握这个“新时代”所带来的红利,更好的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笔者希望借此机会与学界同仁们一同探究。在此部分,本着学术探讨和理论研究的精神,笔者将对于监察委权能的发展做出创新性设想,试图能够挖掘监察委所蕴含的更多潜能。但此番构想还未有过经验上的支持以及成熟的体系性研究,有鉴于此,不揣冒昧,试作初步论证,以期收抛砖引玉之效。

1何以构建违宪审查制度

不同国家在不同的时代都有着不同的社会矛盾,而正是這些社会矛盾则会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法律探讨的语境。通过历史和先行制度的对比,笔者认为法国的宪法委员会模式是值得我国在讨论违宪审查立法时加以研究的对象。

违宪审查制度的主要作用,大体可以概述为“监督公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力”两个部分,这两者断不能混同,因为不同目的或者两者之间的偏重将会很大程度上影响制度设计,即:我们是应当委任一个权力监督人还是一个权利保障人?反思这一问题,我们不难发现违宪审查的制度建设应当把握住两个核心要素:其一,不可操之过急,各国的法治发展一定有着其不可撼动的自身规律,必须严格遵循这一规律,循序渐进的推进体制改革,走稳每一步;其二,应当始终坚持朝前走,将权力监督与调和放到第一步,只有确保了监督的落实,才有谈保障权利的基石。

此外,法国宪法委员会的三分制人员构成,以及其注重事前审查和对成立前通过的法案“一刀切”不溯及既往的做法,对我国都有着一定的参考意义。在此,笔者将基于“监察委员会为平行于政府、司法机关的国家机构,监察权成为继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之后的‘第四权”;以及监察委所当然具有的“监督权”为基点,试论由国家监察委负责进行违宪审查权能的可行性。

2如何在现有监察体制下进行违宪审查

监察委承担违宪审查权能,将有两个根本性问题:①监察委组成人员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那么监察委对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如何具有监督的权力?②监察委如何行使违宪审查权?

首先,因为历史原因和社会基础的不同,我国不适宜用“三权分立”学说来讨论制度建设。实践中,我国司法权与行政权却又现实存在种种羁绊,因此,想要通过司法权来限制立法权,走美国的普通法院审查制度或者德国的宪法法院制度形同作茧自缚,将会面临极大的阻碍。而监察权作为“第四权”的诞生,恰巧打破了这一僵局。笔者基于法国宪法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模式:3人由共和国总统任命,3人由国民议会议长任命,3人由参议院院长任命。引申出“三权统筹”的设想,即由立法、司法、行政机关分别选任同等数额的代表,前往监察委参与违宪审查工作,使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在监察权中达到平衡,从而相互协同、互相监督。违宪审查工作单位可以采取部门的形式设立在监察委内部,也可以采用委员会的形式独立于其他部门。通过该项人员组成规划,将保障其对立法、行政、司法各部门违宪行为进行审查的权力合法性,特别是立法机关,由于其组成人员并非由立法机关单独选举产生,从而摆脱了下对上的不利身份框架,具有了合理的审查姿态。申言之,监察委作为全新的国家机构,其诞生之初就被赋予了“监督权”,而从广义上来讲,违宪审查本就属于监督的一种,只是其监督的依据较为特殊,属于国家根本法,应当予以特别重视和处理。

其次,监察委如何行使违宪审查权?大体来说笔者更赞同将违宪审查重心放在立法事前审查,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如果将违宪审查拓宽到公民诉讼领域,违宪审查机关能否承担如此大规模的工作量以及处理好如此复杂的各地区特殊情况将会是很现实的问题。这个问题在美国是通过普通法院违宪审查机制得以解决的,而我国如果能够由监察委承担违宪审查权能,那么在机制成熟后,或许可以考虑在地方监察委同样设立违宪审查部门或违宪审查委员会来裁定诉讼中引发的宪法性争议。

最后,基于中纪委与国家监察委“合署办公”的基本架构,笔者认为将违宪审查权放置在监察委,会是一项从政治上能够避犯错的方式。通过实践,进一步梳理监察委与纪委的关系,使我国国家机构与党政机关既能够增进密切联系,又能够保持安全距离,从而更大程度上保障国家法治运行的稳定性。

3结语

早在2012年,习近平总书记就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时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时至今日,已过八载,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一直走在前进的道路上。而监察委的发展是否可以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开山引路,还需要学界更多的智慧共同来讨论与思考。

参考文献

[1]左卫民,安琪.监察委员会调查权:性质、行使与规制的审思[J].武汉大学学报,2018(01).

[2]秦前红.国家监察法实施中的一个重大难点:人大代表能否成为监察对象[J].武汉大学学报,2018(06).

[3]童之伟.“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宪法学展开[J].中外法学,2018(03).

[4]李晓兵.论法国宪法委员会合宪性审查实跬的创造性[J].东岳论丛,2008(05).

作者简介

李宬霖(1993.05—),男,四川省成都人,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