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欺凌犯罪分析及防范研究
2020-12-25林世柔梁小青曾钎茗陈栋梅张燕美
林世柔 梁小青 曾钎茗 陈栋梅 张燕美
摘 要:2016年以前,我国校园欺凌事件一直被认为是因学生矛盾而引发的事故,而事故一般指行为人主观上无法意控、无法预料结果的行为造成的意外事件。但校园欺凌是行为人明知后果甚至是积极追求此种后果而故意实施的行为,其手段恶劣甚至达到了犯罪程度,已不能再将其简单归纳为事故、草率处理。采取实证研究,结合国内外对校园欺凌典型事件的研究,分析校园欺凌中存在的未成年人犯罪风险,从个人到政府防控上对校园欺凌提出相关防治措施,加强学生自身的反校园欺凌思想及能力建设,为学校制定有效预防和处理欺凌事件的可行性方案,对减少欺凌事件发生、降低青少年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校园欺凌犯罪;刑事责任;犯罪分析;防范对策
2019年年底,电影《少年的你》在全国上映,引起极大的社会反响,作为国内少有的聚焦校园欺凌题材的作品,这部电影将校园欺凌这个话题再次推向公众面前,艺术源于生活,校园欺凌不仅存在于影视作品,也在近年校园生活中频频发生,愈演愈烈。
1校园欺凌犯罪概述
2016年以前,我国校园暴力行为往往不被定为校园欺凌,而被当成发生于校园中师生间的意外事故,如2008年《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近期几起中小学安全事故的紧急通报》中,云南省昭通市一位初中生在教室内捅死其同学并致死亡一案也被列为校园安全事故范畴。校园暴力事件与事故并不能挂钩,“事故”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无法意控、无法预料结果的行为而造成的意外事件;校园暴力事件中施暴者采取恶劣、乃至犯罪的暴力手段实施暴行之时,是可以预料到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的,笔者认为,这与事故存在着本质区别。
2016年4月,我国首次使用“校园欺凌”的概念是在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向各地印发的《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将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行为当做校园欺凌进行专项治理,但是《通知》并未对校园欺凌做出明确概念界定,也尚未将校园欺凌与犯罪联系起来。
那么校园欺凌是什么?我国学者一般认为,校园欺凌是由教师或者学生针对其他学生,通过对其身体上、语言上不断实施殴打谩骂,造成其身体及心灵上的巨大伤害及痛苦的暴力事件,而校园欺凌犯罪则是欺凌事件越轨,从学生间的欺辱打骂上升至违法犯罪的情况。
2校园欺凌法律现状
在校园欺凌犯罪事件频发的现今社会,未成年人犯罪是否需要负责成为时下热议的话题,但我国并没有针对校园欺凌的专门立法,我国作为一个大陆法系的国家,沿袭了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特征,保留了刑事责任年龄这一项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可知,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处于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其无需对任何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从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看,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可知,校园欺凌犯罪事件一旦发生最终还是会向学校问责,归于校园安全事故问题。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一起北京某校校园欺凌犯罪案中,案件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机制,被告人五人不会被公布姓名等个人信息,但也没有被轻轻放下,而是以寻衅滋事罪依法分别判处五名被告人十一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这是我国少有的未成年人犯罪并且定案的案子,反映了校園欺凌犯罪事件已不能简单的将其定义为校园安全事故问题。
校园欺凌犯罪不仅是我们国家的问题,也是世界各国共同存在的问题,针对校园欺凌的治理治理问题,有如瑞典、英国、韩国等对校园欺凌做出明确界定与相关预防政策法规,再如美国的联邦欺凌督导委员会与韩国的校园暴力预防委员会,更如德国的“善良教育”与英国的“综合干预模式”等,不仅在立法上加以规制,也设立相关管理机构去落实,而对于当事人还会给予心理辅导,从各方面去减少欺凌犯罪的发生同时,降低对当事人的影响,这些针对校园欺凌犯罪的治理政策值得我们国家学习借鉴。
3校园欺凌犯罪分析
校园欺凌犯罪问题不仅仅是青少年自身以及学校的因素,还有家庭与社会上的因素,为此,将依据此次调研情况以及收集到的我国典型性校园欺凌犯罪案件,多方面分析校园欺凌犯罪原因。
3.1青少年自身因素
校园欺凌犯罪主体显然为在校的青少年学生,青少年具有情绪化、矛盾性与从众性的特点,他们渴望得到认同,渴望证明自己,但又得不到认可,当其感觉存在感缺失,产生逆反心理以及自我表现需求得不到满足时就很容易造成其心理失范,也容易自我沉沦。而在校园欺凌犯罪案件中多为群体性欺凌,指的是有三个或三个以上的人一起对个人实施欺凌,这其中既体现了青少年特点的同时,也体现了青少年在这期间容易拉帮结伙,在集体中寻找定位,而集体中往往会产生一位“领导者”,其他人则会对“领导者”有服从心理、想要得到其认可,当“领导者”对他人进行欺凌时,其他人就会加入其中,以致欺凌越轨,也就造成了犯罪后果。
3.2家庭因素
“家是人的第一所学校,也是永不毕业的学校”,家庭是我们自出生后接触的第一个学习场所,其对青少年成长中的影响是不可替代的。
美国犯罪学家哈斯克尔认为,家庭教养方式是决定一个儿童是否成为犯罪者的重要因素,在我们的研究中也表明了家庭教养对孩子成长的重要性,通过研究我们可以发现容易导致青少年校园欺凌犯罪的家庭主要有纠纷型、溺爱型、专制型等三种。纠纷型家庭父母常年争吵不断,导致青少年在成长过程中被忽视、被遗忘,缺失安全感和产生挫折感,容易成长为反社会人格;溺爱型家庭父母对孩子的过度溺爱会使其存在过度欲求,在与同学相处时容易认知不准确,容易在自我欲求在同学间得不到满足与回应时采取极端行动;而专制型家庭父母往往对孩子过分严苛,存在过度掌控欲,这种密不透风的“爱”易使孩子产生逆反心理,寻求一种不正确的发泄途径。
3.3学校因素
学校是奠定我们终生教育的地方,却也是校园欺凌犯罪的主要发生地,这从侧面说明对于学生教育,学校存在一定的德育缺失。
首先通过调研,笔者得知几乎百分之八十的学生认为老师更喜欢成绩优秀的学生,对差生则是采取忽视态度,不益于学生的成长;其次学校缺乏对校园欺凌的宣传教育,导致学生也缺乏校园欺凌的相关概念;最重要的是学校没有设立行而有效的校园欺凌防控措施及事后处理机制,没有心理辅导措施,忽视了青少年在成长中的心理健康问题,面对校园欺凌更多的也是在学校的安保体系中做加强,没能从源头去解决问题这是我们调查中大部分学校存在的问题,也有一些学校设有心理老师一职,但是并没有将心理健康问题宣传到位,其存在的作用过于鸡肋。
4校园欺凌犯罪防范对策
结合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对于校园欺凌犯罪防范对策要将我国立法工作与家庭和学校方面相结合,才能提出较为可行的校园欺凌犯罪的防控对策。
首先是我国应制定专门的反校园欺凌法,明确校园欺凌概念的同时,明确在校园欺凌犯罪中青少年所应承担的刑事与民事责任,而不是简单的将责任归咎于事故与学校的安全保障问题;其次,建立健全全面一体家校沟通交流监督机制,加强学校与家长间两面一体及学生、家长及学校间三面一体交流的同时,彼此间形成一个互相监督的关系,避免在原则性问题上出现传达错误等情况;最后则是成立在校安心机构,“安”指的是校园安全问题,这方面需要学校组织安排与校警,由家长负责学生在校外的安全,校警负责校内安全,双管齐下,做好相关交底工作,“心”则是指心理健康,需要配备专业的心理老师,设立心理辅导机构与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让学生在成长之时从身到心充满安全感。
5结语
校园欺凌犯罪是现今青少年犯罪的典型,许多因素共同导致了这一现象的频频发生,青少年是心理和生理发展迅速而具有情绪易冲动、思想不成熟的群体,我们不能要求其具备理性而成熟的思维,因此在预防校园欺凌犯罪时,我们要以家庭与学校教育为主,也要要明确校园欺凌及校园欺凌犯罪的概念界定,明确法律责任,以提供校园欺凌犯罪法律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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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林世柔、梁小青、曽芊茗、陈栋梅、张燕美为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学生。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9年广西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校园欺凌犯罪分析与防范对策研究(项目编号:201910595228)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