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托管”是个好办法
2020-12-25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不断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调整生产关系”。
客观地说,在农业生产方面,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已经初见端倪。目前农地所有制的基础是家庭承包,经营规模小而且土地碎片化。机械作业容易“窝工”,土地改良、统一品种和生产规程、测土施肥等难以开展。为此,很多地区把土地流转作为适度规模经营的主要抓手,但也存在交易成本高、租金高、风险高、纠纷多、容易改变用途等问题且无助于破解“人地矛盾”和土地撂荒问题。近年来,单环节托管、半托管兴起,提高了生产力,但对于优化生产关系成效甚微。
怎么办?实践证明,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为农户提供粮食生产“耕种防收售”全程土地托管模式(简称“村集体托管”),是一个好办法。
以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张卜街道张桥村2019年秋玉米全程托管为例。村集体与农户约定每亩250元保底,超出部分按照3:7的比例分红。由于使用了中化MAP技术支持和规模化经营,亩均收获籽粒超过1300斤,产量提高约120斤,生产成本降低55元,而每斤价格提高了0.02元。综合匡算,群众每亩拿到手是412.63元,比家庭经营时增收100多元。
从表面上看,与村集体托管类似,农业企业、家庭农场等其他主体为农户提供全程土地托管,同样可以增产增效、节省人力、防止撂荒。但从深层次分析,村集体托管比其他主体托管更有优势。
一是利益联结不同。其他主体与农户,主要是经济联系;农村集体与农户,额外还有社区性、政治性和公共服务等联系。
二是利润归属不同。其他主体托管获得的利润,与农户无关;集体托管获得的利润,属于集体收益,归“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三是权属关系不同。其他主体托管,只是在提供社会化服务;集体托管通过“家庭承包、集体经营”的方式,隐含着将“虚置”的所有权强化的意味。
合抱之木,生于毫末。如果能够在尊重法规政策和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尽量整组整村的开展村集体托管,有可能创新农地所有制的实现形式、优化生产关系。
首先是提高效益。集体规模化托管以后,可以组织农户、“拼接”土地经营权,相当于建立了“土地预流转”平台,使土地流转更加规范便捷高效。也可以在征得群众同意后将产业上档升级,发展三产融合等项目。还可以使土地整治、基础设施、智慧农业等建设更加顺畅,使基层组织与群众的关系更加密切。
其次是促进公平。除了增产增效之外,村集体托管还可以多方面增加集体收益,从而促进公平。例如,土地实际面积往往大于台账面积;路渠旁预留的土地普遍被开垦;有的村组机动地承包费难以收取。诸如此类“隐藏”的土地,估计可以占到确权到户面积的15%左右。村集体托管可以渐进式地将这些土地收益“显化”,补贴给无地、少地等农户,缓解“人地矛盾”。
第三是破解难题。随着乡村振兴的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异地调整”入市、“点状供地”等情况将会越来越多。一些已经确权颁证的承包地转变为建设用地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冲突的问题如何解决?两种土地的使用年限不同,如何协调?农户与社会资本的权利如何平衡?此外,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收储、稳定土地流入方经营权、完善基层治理等诸多方面的难题,都有望通过探索发展集体托管、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的作用来破解。
重新认识、积极发展村集体托管,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