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质量发展家庭农场应把握的四个原则
2020-12-25
家庭农场是在小农户经营基础上从事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农业生产的重要载体。截至2018年底,全国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认定或备案的家庭农场近60万家,是2014年的4倍多,其中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8.3万家。安徽、四川、江苏、山东、湖北等省发展较快,特别是安徽省家庭农场数量已经超过10万家。全国平均每个家庭农场毛收入达18万元,超过2.3万个家庭农场拥有注册商标,超过1.3万个家庭农场通过农产品质量认证。但从总体上看,我国家庭农场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尽管各地都涌现出一批先进典型,但面上的发展质量还不高,特别是有关部门在培育思路、管理模式与支持措施等方面尚未形成广泛一致的指导服务机制,制约了家庭农场发展。笔者认为,今后在推动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时应以习近平重要指示精神和《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2年)》为方向指引,重点把握四个原则。
坚持以农户为主体,动态确定适度规模
“大国小农”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小农户家庭经营是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面。在大量农户稳定存在基础之上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是建设现代农业的前进方向和必由之路,而培育家庭农场就是实现目标的最重要路径之一。正确处理好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和扶持小农户的关系,就要认清小农户家庭经营将长期存在的基本事实,注重扶持小农户发展多种类型家庭农场。坚持以农户为主体,是确保家庭经营在农业中基础性地位的必然要求,也决定了家庭农场经营规模的“适度边界”。实践中,要以引导小农户发展壮大为出发点,加快从有长期务农意愿的小农户中培育出一批高质量家庭农场。这就要求打破户籍、职业等限制,鼓励各类人才创办家庭农场。疫情冲击之下,特别要鼓励乡村本土能人、有返乡创业意愿和回报家乡愿望的外出农民工、优秀农村生源大中专毕业生以及科技人员等人才创办家庭农场。总之,创办家庭农场,在城乡人员加速流动的大背景下,综合看待家庭农场主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问题,将二者协同起来,不能只局限在本地户籍的农民,要有开放思维,打破边界,吸引鼓励各类人才来创办。同时,要积极引导农户家庭农场向产值、向品质要效益,注意扭转个别地区家庭农场经营规模偏大的倾向,防止片面追求土地等生产资料的过度集中,以最佳规模效益为依据,鼓励每个家庭农场经过不断选择、对比与调适,在动态调整中确定适度的经营规模。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做到因地因时制宜
家庭农场是专业的商品性农产品生产者和提供者,以满足市场需求、获得市场认可作为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市场化经营是家庭农场与农户最大的不同。相对而言,农户的一个普遍特征是同时从事市场性和非市场性农业生产活动,市场化程度存在不统一与不均衡性。而家庭农场主要以农业生产经营收入为主要来源,就要做到紧紧围绕市场需求变化安排生产。截至2018年,全国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和种养结合家庭农场的比例分别是62.7%、17.8%、5.3%和11.6%;在种植业家庭农场中,63.4%从事粮食生产,可以看出,全国家庭农场以粮食生产为主体,并呈现多种经营、混合经营的基本格局。据统计,2018年,全国家庭农场年销售农产品总值1946.2亿元,平均每个家庭农场32.4万元。以市场为导向,培育发展家庭农场,就要在经营规模、运行模式等方面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尊重各类主体和农民群众的意愿,把建设的主舞台留给广大经营主体和农民群众。单一产业类家庭农场要通过结构调整与规模经营,以品质和信誉赢得市场认可,走绿色化、优质化、特色化、品牌化的发展之路。种养结合类家庭农场要做到长短结合,发展多线产业,通过品种多元化、类型多样化,来应对市场风险,确保收益稳定。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就要遵循家庭农场发展规律,促进家庭农场多元化发展。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础条件、资源禀赋与产业类型各不相同,家庭农场的培育发展必须从实际出发,科学确定目标。要坚持循序渐进的发展路径,创新发展思路,做到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业制宜,量力而行、稳步发展,让“细水长流”。
坚持示范引领发展,发展多元合作经营
家庭农场来源于小农户、服务于小农户,是最有效的示范带动主体。与普通农户相比,家庭农场对技术和管理保持敏感性,具有自发采用先进技术与管理方法的内生动力,也具有贴近小农户、带动小农户的天然优势。实践中,一批先进的家庭农场不仅为其他家庭农场树立了可看可学的典型样板,还可以通过种养技术推广、市场信息传递共享等方式带动其他农户的发展。同时,家庭农场既具有经营土地稳定性高、专注种养环节、立足家庭经营单位等诸多优势,又与农民合作社、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企业等主体之间存在众多利益契合点。农业农村部组织征集推介第一批全国家庭农场典型案例,并同步开展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示范县创建等工作,为广大农民群众和家庭农场树立了身边学习的榜样。区别于小农户,家庭农场与其他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不再是传统“依附”关系,而是共同利益缔造者。因此,要以家庭农场培育为基础,推动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动发展、融合发展。实践证明,基于订单与合约,家庭农场不但可以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并有机会成为产业链的利益整合者,构建以农户家庭农场为主体的生产经营体系。
坚持优化管理服务,完善政策支持体系
如何优化家庭农场管理服务,一直是困扰家庭农场发展中的重要问题。比如,在家庭农场认定方面,有的提出为了防止增加成本,不应当要求家庭农场必须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有的提出为了规范发展,应当把注册登记作为认定的前置条件。在这方面,应当尽快统一思想认识,尽最大可能取消不必要的认定门槛,简化认定管理办法,把300多万种养大户、专业大户中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尽快纳入家庭农场统计支持范围。当前,家庭农场法律主体地位尚不明确,可以是自然人,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也可以注册登记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成为法人。从长远发展看,要逐步引导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加强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强化动态监管与信息共享,为家庭农场获得完全市场主体地位提供支撑。促进家庭农场持续健康发展,还要强化政策支持,优化指导服务,实现家庭农场强基扩面与联合发展。要整合现有资源,研究涉农补贴向家庭农场倾斜的具体办法,落实有关文件要求,在土地流转、基础设施、社会化服务、培育培训、用地保障、财政税收、金融保险等方面建立一整套政策支持体系。现阶段,疫情引发农业生产经营多重风险。家庭农场作为规模经营主体更是首当其冲。建议金融部门进一步向家庭农场降低贷款门槛,简化放款手续,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增强家庭农场贷款的便捷性,帮助家庭农场渡过难关。对发展初期的小规模家庭农场,建议参照扶贫小额贷款给予支持。着眼于中长期,要注重通过改革的方式,打通堵点和痛点,健全长效机制,为家庭农场发展创造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