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股是否应该设置
2020-12-25
山西省在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遇到一个困扰农村基层干部和具体工作人员的问题,即改革中是否设置集体股。《山西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权设置应当以成员股为主,是否设置集体股和设置的集体股占多少份额,应当遵循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愿”。笔者认为在改革实践中,不设置集体股更符合农村实际和农村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有利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关于集体股是否设置的两种认识
目前,在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普遍存在两种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在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持有集体股,集体股占总股份的比例应当在30%左右;另一种观点认为在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时,不应当设置集体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必要持有股份。
认为应当设置集体股的主要理由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应当设置集体股,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集体股从当年收益分配中取得一定数额的资金。这部分资金一是用来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常运转费用。二是作为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资金来源。三是用来归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债务。四是解决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遗留问题。认为“喂鸡还得一把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一定的经济基础不利于统一管理集体事务。
认为不需要设置集体股的理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时不应当设置集体股,以集体股通过收益分配留取的资金如何使用大家不放心,认为这部分资金就是村干部留下的“私房钱”,会造成干群之间的矛盾。集体留下的股份以后是不是还需要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新增的人口?设置集体股就意味着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不彻底,留集体股的地方预示着将面临第二次改革。
对集体股的分析
什么是集体股?集体股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以集体名义在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时,按照一定的比例占有的股份份额,将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集体收益分配时留取收益的依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果在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中预留了30%的股权,那就意味着在集体收益分配时,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照30%的比率分配当年的集体收益。如某集体经济组织当年可分配收益为100万元,那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当年的集体收益分配时就可以留取30万元的可分配收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集体股分配的收益不需要用于维持正常运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农村集体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获得的收入扣除为获得这些收入所发生的耗费,即收入减去支出后的纯收入,用会计科目表示的计算公式为:本年收益=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补助收入+其他收入+投资收益-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支出。由收益的计算公式可以看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在正常运转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费用都在计算收益时得到了扣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简单再生产的情况下,正常运转费用全部反映在支出类会计科目中,不需要通过设置集体股留取集体收益解决,因此,以设置集体股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正常运转费用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收益只能用于扩大再生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产权制度改革持有集体股分配的集体收益不需要用于简单再生产,只能用于扩大再生产。由于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产权制度改革持有集体股分配的集体收益的额度不是按照扩大再生产的项目预留或提取的,因此,通过这种方式提取的资金用于扩大再生产的具体项目难以实施,如果出现资金不足的情况,集体经济组织筹措资金的难度会更大。笔者认为通过设置集体股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扩大再生产所需资金的方式不可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债务应当按照尊重农民意愿的方式在集体收益分配前筹措资金偿还或按照年初预算额度清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偿还债务的资金应当通过多渠道筹集,在收益分配前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遵循农民意愿或按照年初预算额度从集体收益中拿出一部分资金偿还欠款是清理债权债务的主要方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应当通过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设立集体股,按照固定的比例在集体收益分配时提取偿还债务所需资金,采取这种方式在集体债务清理完毕后,设立的集体股将面临着再次改革的问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应当通过预留集体股方式解决遗留问题。《山西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一般实行静态管理,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按照‘生不增、死不减、入不增、出不减’的基本原则管理股权。”按照这一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增人口不能作为农户增减持有股份的理由;在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过程中发生的其他遗留问题,如遗漏成员、折股量化计算错误等,可以采取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利用集体新增资产再折股量化等方法解决。由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有多少遗留问题、需要预留多少股份解决都没有定数,因此,用预留集体股解决遗留问题的办法行不通。
扩大再生产所需资金的解决办法
公积金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扩大再生产的专项基金。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积金的来源渠道主要包括集体收益分配时提取、获得土地补偿费以及“四荒地”使用权拍卖费等,公积金的主要用途包括转赠资本以扩大再生产、弥补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亏损。从现行农村会计制度的规定可以看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扩大再生产所需资金的来源渠道应当是公积金。
依据集体股分配收益的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中设置的集体股,在现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中应当在资本科目中核算,通过集体股在集体收益分配时留取的收益,在会计核算时应当在公积金科目中核算。由此可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设置集体股所获得的收益最终也应当归属于公积金。因此,笔者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扩大再生产所需资金应当通过合理调整公积金在集体收益分配中所占比例的办法解决。采取这种办法的好处主要体现在既可以在审议集体收益分配方案时充分体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意愿,同时又便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结合实际选择符合市场需求的发展项目,合理确定提取公积金的比例。
公积金提取比例的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集体收益分配时提取公积金的比例,应当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确定一个最低标准,从会计制度层面确保集体的公积金有一个最低增长额度。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中作出规定,明确公积金提取的程序、额度和使用方法,确保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增长,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够为成员提供必要的服务。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不设置集体股为好。通过在集体收益分配时提取公积金的办法,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扩大再生产所需资金,既可以保障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也有利于规范管理农村集体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