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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进入新阶段

2020-12-24■金

上海农村经济 2020年7期
关键词:宅基地农村土地房屋

■金 峰

(作者系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副处长)

6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强调“要积极探索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的具体路径和办法,坚决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这三条底线,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权益”。《方案》的出台,标志着国家宅基地制度改革进入新的阶段。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个大事,涉及的主体、包含的利益关系十分复杂,必须审慎稳妥推进。当前,农村建设用地资源紧、人口城镇化步伐不断加快、存量宅基地及其房屋资源利用不充分,原来的粗放型宅基地管理制度已经变得不可持续,改革势在必行。我们要结合实际,按照国家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将宅基地制度改革向纵深推进。

宅基地制度是农村基本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涉及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的方方面面,牵一发而动全身。深化宅基地制度改革,既要切实维护农民房屋土地合法权益,也要着眼于巩固和夯实农村土地集体公有制基础。要有利于优化农村村落布局、提升农村风貌水平,有利于合理农村资源配置、盘活存量闲置宅基地及其房屋资源,有利于优化农村人口结构,有利于“放管服”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政府服务水平。

宅基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资料,在一定条件下能转变为发挥经济效能的生产资料,因此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权益,是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要探索建立从宅基地使用权“取得”到“退出”的全周期、一揽子的宅基地制度体系:一是完善宅基地取得制度。根据农村土地资源、人口结构、集体经济发展等多方面因素,规范和调整宅基地资格权。二是健全宅基地审批制度。针对新建、翻建、改建或修缮等不同建设形态,分类优化和细化宅基地审批程序和内容,厘清不同部门间的职责。三是深化宅基地监管制度。落实宅基地“批管分离”,完善巡查制度,强化土地执法,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宅基地违法行为。对“一户多宅”、面积超占等历史遗留问题,按照不同政策阶段进行分类认定和处置。四是健全宅基地使用制度。推进宅基地及其上房屋登记确权工作。以城市功能承载为导向,以市场机制为动力,积极探索宅基地及其房屋闲置资源盘活、有偿使用等具体路径和办法。五是探索宅基地退出制度,研究建立基准地价和市场定价相结合的机制,在使用主体自愿和有偿的前提下,通过货币、物业置换、股份量化等方式,允许使用主体一次性退出宅基地权益。

《土地管理法》《民法典》等法律和中央出台的关于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一系列政策文件等,都是宅基地制度改革推进的重要基石。我们要用法治的思维推进改革,发挥法律政策对改革的重要支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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