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未成人刑事责任年龄的下线
2020-12-23李伟伟刘许霞
李伟伟 刘许霞
摘要:我国刑法将年龄和心智作为衡量一个人对其违法行为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标准。因此,关于未成年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直接影响着对未成年人犯罪圈的界定。我国将14岁设定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已近40年之久。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重大恶性案件频发,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重新进行评估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非常必要。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立法建议;犯罪;低龄化
一、目前我国未成年刑事犯罪概述
(一)背景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经济的突飞猛进,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既满足了人们方便快捷的数字化生活,也丰富了人们的物质基础。同时也提前了未成年人的身心、智力发育发展,从而引发了未成年犯罪低龄化、暴力化的社会现象,引起了社会公众的焦虑和担忧。刑法作为最后的社会防卫手段,却显得力不从心,收效甚微。为有效解决低龄犯罪“恶性”难题,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下线是否重新调整,成为了当下法律界争议的焦点。
将14岁设定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已近40年之久,未成年人犯罪的重大恶性案件时有发生,犯罪低龄化日益严重,法律所规定各项制度如同鸡肋,收效甚微。这样以来刑事责任年龄划定却成为了未成年人犯罪的“保护伞”,使行为人逃脱了刑罚的严厉惩罚,不利于打击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因此,重新评估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非常必要的。
(二)案例
目前我国刑事责任年龄是 14 周岁。但12 岁男孩在楼顶玩抛砖块,砖块落下当场砸死楼下一妇女怀抱里的女婴。由于男孩不够刑事判决,且其父生活拮据无赔偿能力,最后不了了之,女婴白白死亡;13 岁的男孩张某将同村 14 岁女孩刘某强奸后,法院判决其监护人对刘某作出 9000 余元的赔偿并当庭释放。张某怀恨在心,次日晚上竟然又将刘某母亲残忍杀死,被判处一年半劳教,不久获释;福建某地一初中生爱慕同班漂亮女同学,屡屡示爱被拒绝。心怀不轨的他把女孩骗至旅馆将其杀死并奸尸、碎尸。事后被抓获,他很镇定地说:你们不能判我死刑,我还未成年。等等实例触目惊心。
还有2014年“张家口市蔚县8岁男童被11名同学活活打死,11人均未成年”,[1]2015年“湖南三名学生不满14岁少年劫杀女教师”,[2]2016年“湖南11岁少年掐死7岁女童后依然镇定自若去上学”,[3]耸人听闻的未成年犯罪新闻频频出现在各大媒体。有未成年男子实施强奸的,有将婴儿从高楼抛下的,有残忍伤害自己父母长辈的,罄竹难书。2016年广州发生了一起奸杀案,[4]11岁少女被先奸后杀,抛尸在人迹罕至的桥底。意外的是,犯罪嫌疑人居然是在案发现场“看热闹”的群众中被民警发现的。犯罪嫌疑人韦某曾在13岁时掐死一6岁的男童,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类似的以特别残忍、额虐手段至少死亡的案件,在未成年人群里的已经司空见惯。
二、降低我国未成人刑事责任年龄下线的建议
(一)目前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滞后性
由于社会的飞速发展使得未成年的身心成长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在2017年我国的《民法总则》中对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年龄进行了调整,但我国的《刑法》,虽然隔几年修改一次,对刑事责任年龄从未变动。因此出现大连13岁未成年人强奸杀害10岁女孩的案件,13岁的未成人身高170厘米,与成年人无异。但是根据我国现有《刑法》,类似恶性案件都无法被定罪,[5]这样以来,关于我国现行刑法《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以14周岁、16周岁为界限,已成为未成年人犯罪保护伞和挡风窗。也是未成年犯罪者有恃无恐的“护身符”。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了解法律规定的意义。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甚至已经无形中对未成年犯罪者形成了一种暗示:无论是杀人还是放火,只要在 14 岁之前,都不会受到任何处罚。未成年刑事案件的频发,及其手段的成人化,都在一定程度反映了未成年犯罪深思熟慮的谋划,不再是一时的冲动;导致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困境逐渐显现。在实践生活中甚至有些家长鼓励和放任其孩子做违法乱纪的是,总是认为未成年人触犯法律,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更为恶略的是成年人为了自己的需求和目的,不择手段,支配和利用未成年,从而钻法律的空子,打擦边球。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犯罪。因此适当的降低未成年刑事责任年龄下线,将从14周岁下调到12周岁,使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与社会的发展相匹配,这样才能更好的迎合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以及我国当前未成人成长规律,也符合我国的法治社会的建设和改革。
(二)降低未成人刑事责任年龄下线的目的
从立法方面讲,立法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群众的人身安全与利益,为了实现统治并管理国家的目的,法律条文明确告知人们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合法与违法。主要起到预防和矫正作用,惩罚并不是最终的目的,而是一种警示作用。以防后者再犯。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下线的目的同样也不是为了惩罚未成年人,而是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从本质上讲,《刑法》主要是预防犯罪,由于现代互联网通讯设备越来越发达,我们接触全国“奇闻异事”的机会越来越多,以我国的现状而言,现有的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已经无法遏制频发的未成年刑事案件,也无法对受害者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宽松的刑法甚至可能会对潜在的未成年犯罪者起着错误的指引。世界上有许多国家都规定了较低的刑事责任年龄,例如加拿大、印度、荷兰等为 12 周岁,墨西哥为 9 周岁。未成年,对社会更多是学习和取得,过多惩戒不是立法目的,刑事责任年龄规定过多的强调对未成年犯罪者的保护,适当的微调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下线,健全社会法制,更能起到对社会的震慑作用,人们才能提高警惕,额外在降低未成年刑事责任年龄的下线的法律生效并正式实施后,各个法制机构及政府进行全面的宣讲,进行大范围全面的学习,对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的重塑。
参考文献
[1][4]胡 春 莉.未 成 年 人 刑 罚 制度 研究[M].武 汉 :武汉 大 学 出 版社,2012:1,168.
[2]王亦君.我国未成年人犯罪 数 量 增 长 的 势 头 得 到 遏 制[N].中国青年报,2011-06-17(08).
[3]高 铭 暄 ,马 克 昌 .刑法 学 ( 第 四 版 )[M]. 北京 : 北京 大 学 出 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99.
[4]张云连.小学生校园欺凌行为影响因素研究【J】现代交际,20200,(1):8.
作者简介:李伟伟,男,汉族,籍贯:甘肃定西,学历;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与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