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述辽宁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建议
2020-12-23刘志学
刘志学
摘 要 本文围绕露天矿山综合整治目标,采取严格开采准入、鼓励企业退出、加强依法关闭、强化生态修复和矿山升级改造等措施,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强化地方部门协作及监督管理,确保2020年底前如期完成整治任务。
关键词 露天矿山;整治;生态修复;监督
1政策出台背景
辽宁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函》(自然资办函〔2019〕819号)要求,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省生态环境、应急、林草等相关部门协同开展的综合治理工作,整治期限至2020年底前结束。
2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主要目标
到2020年,严格控制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规划和绿色矿山建设行业标准等要求。新建露天矿山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已有露天矿山要积极升级改造,逐步达到要求。矿山违法违规问题基本整改到位,生产矿山开采“三率”指标和“三废”[1]指标排放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矿山扬尘得到有效抑制。
3主要任务
一是全面摸底排查露天矿山情况:全面查清本地区露天矿山基本情况,逐矿逐项登记汇总,建立“一矿一策”台账,制定矿山企业整治清单,针对每个矿山提出整治意见及整治期限。
二是依法开展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关闭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2],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依法履行环保验收程序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因地制宜加强修复绿化,减少和抑制大气扬尘。
三是加强露天矿山生态修复:按照“谁开采、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原则开展生态修复[3]。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大力探索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新模式,加快生态修复进度。
四是严控新建露天矿山项目:根据有关文件要求以环沈阳城市群(包括沈阳、鞍山、抚顺、本溪、辽阳、铁岭)为重点区域,原则上禁止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其他区域新建露天矿山,要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规划和绿色矿山建设行业标准等要求。
4政策措施
一是严格露天矿山开采准入:新建矿山必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绿色矿山[4]标准及最低开采规模要求。自然资源部门停止审批新建铁矿项目;新建菱镁矿资源储量规模必须达到中型以上,最低开采规模为30万吨/年;新建水泥用石灰岩矿资源储量规模必须达到中型以上,最低开采规模为50万吨/年。应急管理部门对未取得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项目,不予受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对周边300米范围内存在生产生活设施的小型采石场,不予审查。
二是鼓励露天矿山企业主动退出:对于符合政策性关闭并由当地政府组织验收合格的露天矿山,已缴纳出让收益(价款),仍有剩余资源储量的,按照相关政策依程序退还出让收益(价款)。
三是加强依法关闭力度:对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矿山,加强关闭力度。可采取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等具体措施。
四是强化生态修复治理:对有责任主体的按照“谁开采、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原则,因地制宜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力度,最大限度减少裸露地面。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闭坑、废弃等矿山治理,由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监督和管理。
五是加强废石废渣等废弃物治理:规范露天矿山采矿废石废渣等固体废弃物堆放高度,纠正矿山企业乱堆乱放、管理无序等违规行为,督促企业建设挡风抑尘设施。
六是加快推进矿山升级改造:新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已设露天矿山积极升级改造,逐步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5]。
5存在问题
一是各地工作进展不平衡:受冬季降雪、新冠肺炎疫情和地方机构重组等因素影响,减缓了综合整治进度,特别是对露天矿山数量分布较多的大连、丹东、朝阳等地,增加了工作难度。
二是存在畏难情绪主动性差:少数涉矿区县在建立“一矿一策”台账、强化综合整治执法力度,推进生态修复治理和绿色矿山建设上存在畏难情绪,各部门职责分工不明确,协调性差,工作不够积极主动。
6对策及建议
一是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推行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监管,按照“双重预防机制”建设,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企业建设全面覆盖的风险辨识体系,自下而上实行风险分级管控,实行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化管理。
二是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落实各层级责任。根据本地区露天矿山特点和实际需要,建立协调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切实做好组织保障。
三是加强部门协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林草等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部门职责分工,切实履行露天矿山整治工作责任和监管责任,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的工作合力,建立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有关部门对矿山企业治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不按“一矿一策”开展整治的矿山企业,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其整改。
参考文献
[1] 六部委发文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硬任务推进要有硬手段[J].中国建材资讯,2017(3):28-29.
[2] 马中,王若师,昌敦虎,等.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就是建设生态文明[J].环境保护,2018,46(13):7-10.
[3] 河南2020年前露天礦山建成绿色矿山[J].中国矿山工程,2018(4):69.
[4] 雷东,王泽元,白晓敏,等.绿色矿山建设与发展的新要求[J].河南建材,2018(5):437-439.
[5] 张宇.我国绿色矿山建设热点问题的实践解析[J].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2019(1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