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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

2020-12-23田仁波

艺术科技 2020年22期
关键词:侵权行为著作权音乐作品

摘要:近年来,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音乐作品的著作权问题在过去传统挑战的基础上又迎来了新的挑战。网络迅速、便捷的特点使数字化音乐作品可以在短期时间内得到传播,音乐作品在网络上被网络用户擅自下载、转载、复制等的现象十分普遍。音乐作品的权利人面对通过网络媒介实施的侵权行为,无法及时进行有效的保護,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所以使《著作权法》在网络空间和新型传播媒介中得到更加合理的使用迫在眉睫。一方面要维护音乐作品权利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又能不妨碍音乐作品在网络空间中得到更好的发展,在保护音乐作品权利人的权利和满足社会广大公众的利益之间寻找一个最适合的平衡点。

关键词:音乐作品;侵权行为;著作权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0)22-0-02

1 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传统的侵权方式如盗版CD等行为方式虽然还存在,但是相较以前已经大幅度减少,取而代之的是某些网站、网络平台在没有得到音乐作品权利人有效授权许可的前提下,肆意大量地播放他人的音乐作品,很多网络用户也在这些媒介上大量地下载、转载他人的作品。2015年7月8日,国家版权局下发了被网民称为中国音乐史上“最严的禁止令”《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1],责令各网络音乐服务商于2015年7月31日前将未经授权传播的音乐作品全部下线,如果以后继续传播未经授权的音乐作品,国家版权局将依法从严查处。保护音乐作品的著作权是维护音乐作品权利人正当利益的合法途径,只有音乐作品权利人的创意得到保护,才能诞生更多、更好的音乐作品,推动我国音乐产业的发展,促进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进步。音乐行业是娱乐产业的重要潜力之一,相较于一些别的国家,目前我国娱乐产业的发展速度还比较缓慢,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对这些重视艺术审美的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还不到位。如果我国重视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保护,那么音乐行业回馈给我们的会更多,如人们的日常娱乐方式会更加丰富,音乐行业的发展也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我们国家的经济的繁荣。保护好音乐作品的著作权,甚至重视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对我们整个社会来说一定是利大于弊的。

2 目前存在的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的形式

音乐侵权行为是指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不构成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时,使用者所有未经许可和未支付报酬的行为。以下试对音乐侵权的几种常见侵权行为进行分析。

传统的侵权形式。音乐作品传统的侵权形式包括刻制盗版光碟、翻录、复制等。如前所述,虽然这些传统侵权行为方式已经大幅度减少,但我们不能因为少而忽视它们的存在。再者就是在2015年国家版权局下发《通知》以前,各大音乐软件播放大量未经授权许可的音乐作品。经过整改,这类侵权行为相较2015年以前也减少了很多。由于打击某些侵权行为的周期不长,要想彻底消灭这类侵权行为,有待进一步的努力。

直播文化兴起带来的音乐侵权。直播也是因为互联网迅猛发展出现的新兴行业之一,尤其是在现在的环境下,明星、网络博主、淘宝店家等都能通过很多网络软件随时随地开启直播。很多主播在直播的过程中,往往会使用背景音乐,有的甚至会演唱该背景音乐。通过直播他们获得了经济收益,但是并没有向音乐作品权利人支付报酬,也没有获得他们所使用的音乐作品的权利人的授权许可,这样的行为违背了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是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在游戏、电影作品中使用他人音乐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以及第三款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权利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权利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由此可见,如果没有经过授权并支付报酬就使用他人的音乐作品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除此之外,生活中还有很多利用网络使用他人音乐作品,既没有获得有效授权,也未经音乐作品权利人支付报酬的侵权行为存在,如微博上流行的自媒体博主在拍摄小视频时使用他人的音乐作品,微信公众号中阅读文字时播放音乐等等。

3 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面临的挑战

音乐作品自身有关的权属关系复杂[2]。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音乐作品上的知识产权可以分为音乐著作权和音乐邻接权,不管是侵犯了音乐作品的音乐著作权还是音乐邻接权,都是对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侵犯。一首在音乐软件上播放的音乐作品从最初制作到可以播放,经过了作词、作曲、演唱、录制、发行等诸多阶段,广大听众听到的音乐作品是背后许多人的智力成果,更何况在互联网的推动下,在各种各样的改编、翻唱中,很多音乐作品最原始的状态、记录载体已经随着时间的流逝发生了很多变化,往往很难厘清该作品的权利人是谁。

3.1 侵权成本低

2020年4月2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损害赔偿相关的裁判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在《标准》第三章细化了侵犯音乐作品的法定赔偿标准,对关于在直播中播放或演唱他人音乐作品、未经许可广播涉案音乐作品、公开现场表演等侵权行为都明确规定了相关赔偿标准,其中在经营场所播放背景音乐,每首音乐作品的赔偿数额是600元起。当然,赔偿的前提是音乐作品权利人需要完整的证据链条来证明侵权事实的存在,以及证明其拥有该音乐作品的著作权,这也成为多数被侵权音乐作品权利人怠于维权的一个重要原因。

3.2 维权成本过高

与传统的复制、刻录、盗版CD侵权方式相比,利用互联网的传播迅速性和浏览随意性实施的对音乐作品的侵权更难以掌握证明侵权行为发生、存在的证据。由于网络的便利性,侵权人不需要耗费大量的精力、财力或者掌握很高的技术能力,只需要简单地使用鼠标、键盘,就能轻而易举地完成侵权行为。然而,对于音乐作品权利人来说,受当前社会环境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限制,并不能完全地搜集到这些侵权人的相关真实信息和权利被侵犯的证据,而且根据当前的法律规定,维权诉讼所需要花费的周期比较长,在维权过程中音乐作品权利人需要投入的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等成本过于高昂,但是在最后法院判决中所判的赔偿金额可能远远达不到音乐作品权利人自己投入的成本。基于这些限制,权利人维护自己权利的成本十分高昂,致使权利人望而却步,音乐作品侵权案件屡禁不止。

3.3 广大用户版权保护意识比较匮乏

我国《著作权法》制定至今,都在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中,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更关心与自身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并没有意识到日常生活与《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有十分密切的联系。民众总是抱着无偿阅读、无偿使用、无偿收听的心态使自己获益,殊不知大部分情况下他们的行为已经造成了对其他人知识产权的侵犯。2001年之前,我国对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知识了解甚少,知识产权的保护没有紧跟国际的步伐,以致民众保护知识产权的观念缺失,难以形成一个系统的保护思维。

4 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对策

现行法律下音乐作品的大量侵权行为,给权利人和音乐产业带来了非常严重的损害,如果我国法律仅仅赋予音乐作品创作者和传播者一定权利,却缺乏对所赋予权利的救济,那么法律在这方面的效果将大打折扣,形同虚设[1]。所以,我们不仅要赋予他们权利,还要完善对它们的救济。

4.1 提升网络技术,规范网路空间运作

从当前来看,来自网络的非法传播、下载、转载等侵权方式是音乐版权保护要克服的主要问题之一,所以应当在提升网络技术方面投入更多的精力。一方面,网络服务提供商要加强网络技术保护措施,加大侵权的技术难度和侵权成本,使侵权者知难而退,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3]。另一方面,应提升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规范网站的运作。提高网络管理人员的准入门槛,形成一支高素质的网络管理队伍,规范网络的运行,切实有效地防范音乐作品网络侵权现象。再者,音乐作品权利人在投入创作的同时,应该接触一些能够简单防范侵权行为的技术措施,而不是仅仅将保护自己音乐作品著作权的责任完全交给法律和其他人,通过学习音乐作品权利人也能够提升自己的防范能力[4]。

4.2 降低音乐作品维权成本

在以往的著作权诉讼过程中,时间、距离、精力等现实条件将诉讼成本变得十分高昂,许多音乐作品权利人的维权之路异常艰难,但是2017年我国成立了互联网法院,将有关网络的案件从现有的司法审判体系中剥离,充分依托互联网技术的支持,利用大数据技术对涉及网络侵权的案件进行全面分析,完成网络侵权诉讼的在线化,让网络侵权案件始于网络也止于网络,降低了音乐作品网络侵权的维权成本。涉嫌网络侵权的案件从起诉到结案平均仅需20天,智能化审判体系,大大降低了诉讼成本,同时也节约了司法资源,为维护网络安全,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化解网络侵权纠纷提供司法保障。

4.3 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者的打击力度还比较弱。在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仅仅规定了对侵权行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然而这些措施并没有使大多数侵权者产生畏惧,也不能有效地对侵权者进行惩罚。2013年1月,国务院作出了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修改的决定。这次修改对网络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不法行为的惩罚力度有所加重,大幅度提升了罚款额度,细化、规范了处罚层次。《条例》进一步完善了著作权配套法规,为权利人与公众利益之间、著作权垄断与信息分享之间的博弈提供了良好的平衡点,为音乐事业健康、快速发展,促进信息网络繁荣作了法律保证,也为音乐作品创作人更好地投身于音乐创作提供了一个更加良好的法律氛围,让他们坚信自己的智力成果能够得到国家法律的有效保护。

4.4 增强相关主体的著作权保护意识

首先,音乐作品权利人需要增强自身的维权意识。由于音乐作品自身存在著作权的主体难以认定的情况,特别是网络音乐作品,所以音乐作品创作人、权利人在向社会听众发表自己所创作的作品之前,应当保存好自身作品的原始材料,这样在发生侵权行为时,能更便利、直接地证明自己音乐作品的归属。在意识到自身权利受到侵犯的初期,就应当毫不犹豫地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利,对侵犯权利者绝不姑息,对侵权者的仁慈就是对自己的残忍。其次,对于服务提供商,特别是网络服务提供商来说,需要更细致地做好监管工作,在預防自己作为网络服务商的权利被他人侵犯的同时还,要时刻注意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在保障自身权利的同时保护他人的权利。最后,广大听众应当逐渐摒弃不劳而获、无偿享受的不良观念,要迎合国际潮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智力成果,养成在付费后享受智力成果的观念。网络直播者、淘宝店家、大型商场等在使用他人音乐作品时,应当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细致查询,避免侵犯他人著作权。音乐作品,甚至是更多的知识产权成果要得到稳定、健康的发展,需要我们各方主体集体参与,形成一个积极、繁荣的氛围,创造出更多的作品。

5 结语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技术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但同时也带来了很多的负面问题,衍生出了很多新型的著作权侵权方式,我国现有的《著作权法》在面对这些新型侵权方式的时候,不能让权利人得到合理的保护。我国关于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而且社会日新月异,侵权、盗版现象屡屡发生,对此我们不可低估。另外,随着5G时代的到来,我们面临的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将会更加艰巨,所以我国在保护音乐作品著作权方面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1] 陈志强.音乐作品及其权利研究[D].福建师范大学,2012.

[2] 李镜.网络音乐著作权保护的实证分析[J].中国集体经济,2018(35):131-133.

[3] 李世琦.论我国网络环境下音乐著作权立法保护的完善[D].华中科技大学,2019.

[4] 王征.论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保护[J].政治与法律,2006(02):82-86.

作者简介:田仁波(1996—),女,贵州遵义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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