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政府督查工作,为基层减负
2020-12-23
“严禁重复督查、多头督查、越权督查,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为基层减负。”李克强总理在12月1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如是强调。当天,会议通过《政府督查工作条例(草案)》。《条例》对督查工作的主体、对象、内容、权限、方式、程序、管理体制、救济途径等予以明确界定和统一规范,避免督查的泛化。这次的行政立法填补了我国政府督查工作领域的立法顶层空白。出台也是有的放矢,针对之前政府督查工作中出现的偏差、问题和模糊地带,开出了精准的药方。
今年2月,央媒发表过《抗疫“战场”非“秀场”,重复督查应少些》,有基层干部在社交媒体吐槽:“市、区、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检查组、督查组、暗访组,我已傻傻分不清楚!”事实上,“频繁的雷同督导检查、打卡式督导检查,效果非常可疑,恐怕会消耗掉基层更多的抗疫精力”。而重复督查的问题不止出现在疫情期间。
事实上,依法规范政府督查,与反对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直接相关。上级多头督查,频繁要求下级报材料、报进度,基层工作者不堪其扰,一些基层工作者忙于应付、接待、填表、上报,沦为“表哥”,重复的政府督查没有提升工作效率,反而耽误了正经工作。这也正是国务院推动制订《政府督查工作条例》的意义所在。
在该《条例》的起草说明中,司法部指出:政府督查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其有效实施离不开法律的规范,这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必然要求。“有权必有责”,这也适用在政府督查工作中。
这次的《条例》明确规定:“督查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政府督查工作应当严格执行督查方案,不干预督查对象的正常工作”。在督查的证据标准上,《条例》明确“督查结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形成相互印證、完整稳定的证据链”,避免督查时的“一言堂”。此外,《条例》还规定了督查对象对督查结论不服后的救济渠道,让督查对象有通畅的申请复核的渠道,也让政府督查工作在程序上更完善。
规范政府督查,提升督查效率,推进督查工作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这是一剂为基层减负的良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