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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著作权法为创作者撑腰

2020-12-21代小佩

科学导报 2020年76期
关键词:著作权法知识产权人工智能

代小佩

11月11日,对广大著作权人和产业界来说,这一天具有非凡的意义——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该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著作权是重要的知识产权类型,时隔10年又一次大修著作权法,专家表示,这是为了适应技术创新、文化产业发展和进一步扩大开放的需要,是我国知识产权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对科学界而言,新版著作权法,能带来什么?笔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适应技术不断发展的要求

著作权法与科学界密切相关。

从著作权法制定目的来看,促进科学事业发展是其重要内容。历览我国著作权法自1990年诞生以来的不同版本,科学作品始终是著作权法重要的保护对象之一。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接受笔者采访时表示,著作权法颁布30年来,对规范、鼓励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传播,加强版权保护、管理,对于促进经济社会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日新月异的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带来很多新问题、新挑战,经过2001年和2010年两次修改的现行法依然相对滞后,修法的呼声不绝于耳。”张洪波表示。

在数字经济时代,大多数版权作品都已实现数字化,这极大地方便了作品的使用和传播,但数字技术的发展也使得侵权成本大幅下降,從而刺激侵权现象的激增。

相比侵权成本的降低,版权人维权成本却居高不下,获得的侵权赔偿额过低,同时面临举证困难等问题。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红斌律师则认为,著作权的法定赔偿额几十年不变,长期遭受诟病。由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通常难以举证,司法实践中相当比例的案件,是由法院按照法定赔偿额进行酌定,但法定赔偿额的限制,导致权利人实际获得的赔偿额过低,往往是“赢了官司输了钱”。本次修改强化了对创作群体的保护,加大对侵权人的威慑,体现出著作权法为创作者“撑腰”的应有之义。

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北京互联网法院姜颖副院长认为,网络传播速度加快的数字经济时代,特别是在4G技术应用以后,技术的变革直接催生了互联网产业的变革。在这个时期,人人都可能是权利人,人人都有传播作品的可能性甚至是侵权的可能性,互联网经营模式更加多元,著作权案件数量急速爆发。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刘春田表示,现行著作权法基本上是一部典型的计划经济产物,“老旧设备”难以应对中国社会自1990年以来发生的巨大改变——发展市场经济、建立世界上最完整的制造业体系、成为国际社会重要的一员。

专家表示,此次新修改著作权法,是对数字经济时代版权保护的积极回应。

为更多新作品留出保护空间

对科技界而言,新版著作权法有哪些亮点呢?

此次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将作品定义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同时将电影和类电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修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新修改的著作权法突出视听作品等适应时代的新技术著作权问题,反映科技进步,回应科技影响,突出科技特色。”张洪波说。

新版著作权法有一个明显变化,就是将此前条文中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统一改为“视听作品”。

张洪波认为,近年来,不少新形式的作品已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不属于现行著作权法律中的“电影作品”,划入“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也有些勉强。新版著作权法的修改更明确了作品种类,不仅解决了短视频等新业态作品如何归类的难题,同时也与今年4月28日生效的国际公约《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接轨。

“这样的规定更趋合理,有很强的前瞻性和预见性,可以将现行法无法囊括的作品类型、未来出现新作品类型,都纳入调整的范畴。”张洪波告诉笔者。

什么是现行法无法囊括的作品类型?以那张火遍全网的像甜甜圈一样的黑洞照片为例,它是由数百位科研成员耗费两年处理了近3500TB的数据制作而成,其本质是数据可视化表达。湘潭大学大数据与智慧司法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顾男飞等人指出,如果能通过著作权法加以保护,将进一步扩充图片版权交易市场,通过版权市场交易获取更多的资源以促进科学发展。

张洪波表示,新版著作权法为未来出现新作品类型纳入考量范畴,留出空间。

比如,随着人工神经网络技术的应用,具备深度学习能力的人工智能已具备一定的独立创作能力。问题来了,人工智能创作物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吗?应该享有著作权法保护吗?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匡俊认为,若不能对庞杂的人工智能创作物进行明确的权利配置,将对产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就版权而言,可以有效分配人工智能创作物产业应用而产生的效益,回馈人工智能的投资者和研发者,推动人工智能产业良性发展。

VR新业态产业作品等也引起版权界关注。新版著作权法为这些新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留出更多空间。

保护创作者权益,激发创新动能

美国知识产权法专家保罗·戈斯汀在《著作权之道:从古登堡到数字点播机》曾说:“著作权从一开始就是技术之子。”技术进步是助力作品创作、传播和完善作品版权保护的重要推动力之一。印刷技术的应用、广播电视网络的建设和互联网的出现等都给作品创作和保护带来深远影响。

张洪波表示,随着时代发展,著作权与每个人息息相关。“每时每刻我们都离不开通过各种载体、媒介、手段接触各类作品,有时候是工作学习,有时候就是消费,也会通过很多手段创作一些作品,比如日记、笔记、照片、短视频、书法绘画、表演、唱歌跳舞,玩抖音、网络直播等,进而可能成为作者、使用者。著作权是最基本的人权,能给人带来精神和物质上的享受和利益。”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这次修改著作权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知识产权工作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是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实践,也是推进知识产权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学勇说,著作权法是一种通过保护创新主体权益从而激发创新动能、培育创新精神的制度设计。

顾男飞等法学界专家同时提醒,对创作者私人利益的尊重是知识产权制度的规范起点,也是其私权性质使然。公众作为知识产权制度成本的承担者,需要通过约束创作者专有权来保护公共利益。但是如果过度强调公共利益的保护,就会侵犯创作者的权益,而创作者缺乏积极性会导致公共利益遭到反噬。

此外,专家还提到,当版权市场中存在大规模碎片化权利时,将会导致版权许可的成本高企,从而限制了人们表达所能选择的范围,由此引起人类创作者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版权行使的担忧,进而对人类创作活动产生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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