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2020-12-20
甘肃省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采矿用地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采矿用地,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采矿用地管理的通知》。
一、合理界定采矿用地范围
采矿用地是指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排土(石)及尾矿堆放地。采矿用地应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办理用地手续。
二、统筹规划采矿用地空间布局
将采矿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予以统筹安排,强化项目用地在空间和时间上的协同性。对已取得采矿权尚未办理用地手续和将于近期办理采矿权,且不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采矿用地,可依法依规一次性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各级国土空间规划时,要充分考虑采矿用地需求和布局,将采矿项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项目清单。采矿用地应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严格控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国家级规划明确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支持认可的能源开采项目,可纳入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点建设项目范围。原则上不得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范围内规划采矿用地。
三、保障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统筹安排采矿用地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纳入国家和省级重大项目清单的采矿用地,在建设用地审批时直接配置计划指标;未纳入国家和省级重大项目清单的,用地计划指标与当地年度存量土地处置直接挂钩。
四、提高采矿用地审批效率
采矿权人在依法取得采矿许可后,方可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在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建设的采矿用地,应办理用地预选。若项目已建成,不再开展节地评价,省政府审批的用地可不再办理用地预选,但均需按规定详细说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听证、规划实施影响评估,以及各功能分区的建设内容、用地规模、土地面积等情况。采矿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可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合并,在办理采矿许可环节审核把关,用地报批时不再审核土地复垦和地质灾害评估内容。矿山企业在本矿区范围内的采矿用地,不需办理压矿审批。石油天然气钻井及配套设施用地,以半年或一年为周期,按照年度生产任务一次性申请报批用地。
五、差别化供应采矿用地
采矿用地依据矿山开采服务年限,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方式。不满4 年的,可按临时用地有关规定管理,但必须进行合理补偿;4 年以上的,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按规定采取划拨或有偿使用方式供应。须有偿使用的,可采取协议出让、长期租赁或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其中,以租赁方式提供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 年。协议出让的,在不高于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的前提下,灵活选择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实行弹性出让。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鼓励有偿使用。
采矿用地既涉及矿产开发,又涉及土地利用。各地要认真落实政策规定,切实加强采矿用地管理,着力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有力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贵州省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焦化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标准规范,结合贵州省实际,进一步加强全省焦化行业管理,引导和规范焦化企业生产经营,促进全省焦化行业高质量发展,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焦化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充分认识加强焦化行业管理的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经济发展已经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化工产业在安全环保方面的要求日益提高,我省焦化行业绿色发展水平不高、发展秩序不够规范等问题,已成为制约贵州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因素,亟待进一步规范和引导。各市(州)工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化认识,提高站位,从严从细落实焦化行业管理各项工作,推进贵州省焦化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严格焦化项目审核
国家发改委修订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已于2020 年1 月1 日正式施行,对常规焦炉、半焦炉、热回收焦炉提出了具体的装备要求。各市(州)工信主管部门要坚持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贵州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和《贵州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等有关政策法规为指导,严格按照职能权限审批焦化项目,对擅自审批的焦化项目,一律视为违规无效项目,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对拟建、在建的焦化项目,要鼓励引导企业按照焦化行业规范条件(2020 年1 月后备案的焦化项目,常规顶装焦化炉炭化室高度须≥6m,捣固焦炉炭化室高度须≥5.5m;半焦炉单炉产能须≥10万t/a;热回收焦炉炉饼体积须≥35m3。2020 年1 月前备案的焦化项目,常规顶装焦化炉炭化室高度须≥4.3m,捣固焦炉炭化室高度须≥3.8m;半焦炉单炉产能须≥7.5万t/a)进行建设,并同步开展规范条件申请公告相关工作;对已建成的焦化项目,要鼓励引导企业按照焦化行业规范条件进行改造,尽早尽快完成规范条件申请并进入工信部公告审核程序。对符合规范条件并核查通过给予公告的企业,将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三、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6月11日发布了《焦化行业规范条件公告》,对焦化行业进一步进行规范和引导。《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予以废止。各市(州)工信主管部门要按照新的工作要求,认真履职,主动作为,严格对照《焦化行业规范条件》有关要求,鼓励引导本辖区焦化企业开展规范条件申请公告。各相关企业要履行好主体责任,及时开展环境保护、能源消耗和安全生产等方面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清除隐患,严格按照相关要求组织生产,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按规定退出焦化落后产能
各市(州)工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和贵州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 年贵州省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对不符合能耗、环保、安全、质量等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的焦化装置,要及时纳入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计划予以淘汰。各相关部门要主动摸排,对应淘汰而未淘汰的落后产能装置,发现一处,淘汰一处,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工作要求,按职责认真做好相关工作。要前瞻谋划,主动思考,协调配合,有针对性开展调研和检查工作,强化服务注重实效,多渠道推进焦化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内蒙古发文加强煤电项目建设管理
内蒙古能源局日前发布通知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煤电项目建设管理,确保项目合法合规开工建设。
通知明确,各有关盟市能源局(发改委)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协助企业尽快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确保项目在取得所有开工前期手续的前提下合规合法开工建设。
有关盟市要梳理调度在建的煤电进度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原则上未取得开工建设的合法手续不能开工建设,手续不完备的已开工项目原则上要在10月底前整改到位。
各盟市要在10 月底前将有关情况上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各有关项目单位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和核准要求,认真落实有关承诺,合规合法取得开工要件后方可进行项目建设。同时严格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安全生产有关工作,坚决避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