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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场域:村治困境的生成与疏解
——基于华北丰村的经验观察

2020-12-20许中波

关键词:场域

许中波

(上海交通大学 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上海 200030)

一、乡村治理结构:问题与解释

肇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村民自治制度实践距今已近40年,乡村治理向着一些学者认为的“草根民主”转型[1]。作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民主化的新形式,乡村自治在“自我管理”的政治口号倡导中不断发生着权力位移[2]。但在压力型行政体制下,乡村治理规范的形成却受到了两种矛盾性力量的掣肘。一方面,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之间保持了较强的上下级关系,村委会成为事实上的政府体制中的一级行政单元[3],导致乡村社会呈现出治理主体和治理对象之间的对立;另一方面,“村治”力量关系的不协调,导致乡村公共事务决策和公共物品供给的矛盾与缺失日益加深,限制了村民参与自治的热情以及“自下而上”推进制度完善的可能。某种程度上,尽管国家政权不断探索控制与放权之间的均衡点,但整体上,乡村治理水平却没有显著提高,甚至时常陷入治理的“内卷化”困境[4]。

进入21世纪以后,中国的乡村治理结构进入了深刻的转型期。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重在建设现代化的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推进农村治理转型,提升乡村治理有效性。但政治实践并不能摆脱已有的乡村治理规则,乡村治理有效性的达成也不能一蹴而就,它和一系列的经济利益、空间基础以及文化心理结构等因素密切相关[5],需要转型期的乡村各方力量不断积累与调适。对于乡村治理结构的解释,理论脉络爬梳主要包括三个侧重点。首先,制度视角下的乡村治理立足于解释村民自治制度的实际运行过程,如乡村民主选举[6]、治理的制度绩效[7]、乡村协商民主[8]等,其核心点在于制度内部存在不均衡与割裂;其次,国家-社会关系视角下,乡村社会的有效治理始终摇摆于作为权力核心的国家行动者和回应底层声音的村民自治单元之间,前者如“国家政权建设理论”(1) “国家政权建设理论”是自近代以降,观察和剖析乡村治理结构的重要分析工具,即认为是伴随着近代社会变迁过程,发生了一个国家权力向下扩展的现象。通过这一理论透视中国乡村的政治特点和发展轨迹,呈现出传统时期的乡绅主导、新中国成立后的人民公社体制以及改革以来现代乡村政治体制等阶段特征,进而成为理解乡村权力格局和自治建设变迁的有力视角。关于该理论的梳理、争议和应用,参见:张静.国家政权建设与乡村自治单位——问题与回顾[J].开放时代,2001(9):5-13;纪程.“国家政权建设”与中国乡村政治变迁[J].河南社会科学,2006(2):75-80;赵晓峰.公私定律:村庄视域中的国家政权建设[D].武汉:华中科技大学,2011.,后者如“乡村权力文化网络”[9],亦有调和二者之争的“国家/社会连续统论”[10]等,这些观点的主旨在于分析国家和社会两方力量在乡村治理结构中的关系及支配机制;再次,在类型化方面,以华中乡土派学者为例,他们认为中国不同地区的乡村治理不能一概而论,受自然生态和历史文化的影响,存在着差异化的“村庄社会结构”类型,在此视角下构建出村庄理想类型的三分法[11],如果进一步考虑到乡村秩序状况、村干部的角色及动力等要素,乡村治理类型又可进行四分法的归类[12]。整体上,不同角度的学术切口为管窥乡村治理的过程和断面提供了多样的诠释路径,但在一些核心概念的使用上却又殊途同归。

回溯乡村治理研究的学术进路,围绕“土地制度改革”“乡镇机构改革”“农村公共服务”等关键议题,学者们积极探讨国家制度性变革对乡村社会的影响[13]。在治理视阈中,从传统向现代的学术论争关键节点主要在于治理主体和治理规则两个方面,前述制度视角、国家-社会关系视角以及类型化视角,大多是围绕这两个方面的某个侧重点或历史向度的线性关系展开。在经典论著中,学术界对乡村治理主体的争议主要在于“官治”还是“民治”的分野。“官治”的主张和国家政权建设理论如出一辙,强调国家政权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关系[14],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视角,其中士绅介于国家和乡村之间的角色填充,进一步完善了官治的分析图式[15];民治的主张在费孝通先生那里早就有迹可循,他认为中国的传统政治始终包含着“自下而上的地方自治民主体制”,近代以来的民智启蒙与革命教化,不断衍生出一些质同形异的乡村底层权威和代言人。然而,有别于角色感鲜明的主体路径,一些学者认为当下基层治理研究已经发生了“从主体到规则的转向”,即从“谁在治理”转向凸出“如何治理”[16],这些规则涉及法律与情理、代理与协议、生存伦理与政治话语等等,乡村治理困境的产生正是和多元规则的体系混乱显著相关[17],持续的国家政权建设并没有完全塑造统一的乡村现代公共规则[18]。然而,“主体之争”或“规则转向”及其之下的多种分析视角,是否完整揭示了乡村治理中困境产生和疏解的内在逻辑(比如只是注重问题的某个侧面),范式之间联系和对话的理论桥梁在哪里,如何看待差异解释的共性并调和经验层面的争论,显然需要一个包容性更强的理论概念居中调和。

本研究以华北平原丰村为例,基于布迪厄实践论中的场域概念,初步尝试提出乡村“治理场域”的概念,借以剖析乡村治理中困境生成和疏解的逻辑过程,探讨乡村治理场域互动的特性,形成和既有理论对话的基础。就具体的调查方法和研究策略而言,调查采用过程追踪法和深度访谈法(三角信度验证)搜集相关文字资料,并通过时间线条下“事件路径”[19]的叙事法和扩展个案研究方法[20]的结合,展示从经验到理论、从微观到宏观的理论诠释过程。

二、乡村治理场域:一个调和性分析框架

(一)治理场域的意涵

法国社会学家布迪厄在社会科学领域提出了“场域”的概念,他认为,“场域可以被定义为在各种位置之间存在的客观关系的一个网络或构型”,不同场域有其自身特有的逻辑和必然性,相互之间不可化约,“只有在一个场域的关系中,一种资本才得以存在并且发挥作用,这种资本赋予了某种支配场域的权力……并赋予了某种支配那些场域日常运作的常规和规则[121”。应当承认,场域概念的价值在于促成了一种建构对象的方式,主导着研究者的认识论取向[22]。同时,作为一个实质性的分析工具,国内学者将其广泛地应用于诸学科领域中,如民主治理场域的公民参与[23]、公共行政场域中的政社合作[24]、大学治理场域中的动态均衡[25],乃至城管执法的行动逻辑[26],等等,不一而足。然而,场域作为一个尝试超越结构与行动之争、链接宏观和微观渠道的中层分析单位,在乡村治理领域的应用尚付阙如。正如研究者指出的那样,国内学者普遍只关注宏观、顶层设计上的治理和微观、技术化的治理,而缺乏中观层面的治理场域研究[27]。因此,参考布迪厄和已有研究旨趣,本研究将乡村治理场域定义为:在变动权力和多维历史规范型构的多元乡村行动主体实践过程中,不同关系和行为模式碰撞、脱耦或叠合的制度运行领域。

在后集体化时期的中国乡村,存在着一对相互区分而又互有重叠的场域形态,即规则身份视角下的政治场域和社会场域(2)在奥罗姆看来,身份阶层可以成为某种政治行动的基础,因此,乡村政治场域和社会场域之间的区分主要在于场域行动者代表的身份属性,即是否获得了乡村认可的规则身份,政治场域更加注重身份的支配性。但是,政治-社会场域的划分并不能直接和“国家-社会”二分关系划等号。本研究认为,在具体的乡村治理事务中,以“国家”为喻指的政府力量往往只是政策制定者或执行监督者,并不能完全下沉到具体的乡村治理事务中。因此,乡村政治场域指代的主要是村治格局中的权力支配者角色,它既可以是选举产生的村委会,也可以是乡镇委派的代理人,还可以是形成“主从结构”的乡村企业家等。参见:奥罗姆.政治社会学导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49;郭圣莉,王颖颖.支配与依附:村庄主从权力结构研究——基于村庄精英角色的分析[J].行政论坛,2017(6):81-87.。乡村治理场域具备以下特点:第一,从既成规范的历时性看,乡村治理场域的划分是基于性质殊异的群体集合,单个或多个群体或组织均可以构成一个独特场域。第二,从界限上看,乡村治理场域之间的界限既模糊又鲜明,模糊性体现在很难确切地将某个个体或群体纳入唯一的场域中,鲜明性则体现在理想类型化的形式特征上。第三,由于界限之间的相对性,在具体的治理实践,不同场域存在着多角度的互动与交集,场域互动既能引致矛盾和冲突,也能达成一致和共识。事实上,乡村治理有效性的走向,可以从场域互动的情形中获得系统性解释。

此外,本研究进一步区分出一组重要的场域互动形式:场域脱耦和场域叠合(3)如果存在一个理想意义上的场域平衡态,那么场域互动应当包括场域脱耦、场域叠合、场域耦合三种交互形态。场域耦合内在的关联性和协调性更强,剔除了场域叠合中行动者之间发生实质冲突的可能性。因此,本研究假设的村治格局的初始条件是场域耦合,但随着异质性的显现,乡村场域互动只能是无限接近场域耦合的过程,短期内很难实现,所以本研究仅使用了场域脱耦和场域叠合两种交互形态。。场域脱耦是指两种或多种场域之间的互动由于内生性变化或外部环境变迁,产生区隔,一方和另一方的协作关系失调,关联性降低,利益趋于对立;场域叠合是指行动者的实践过程呈现出两种或多种场域的交叠,行动者之间的关系互嵌,关联性加强,利益趋于统一。

(二)治理场域的调和性体现

沈毅从场域的视角出发,区分了中国官场、乡土、商场等不同的组织场域及其之上的关系类型,借以和学界盛行已久的“关系”理论与“社会资本”理论对话,认为场域可以“打破‘关系’研究中文化传统与制度结构分析的隔阂”,“在经验研究中将不同的‘关系’形态所承载的‘场域’背景及文化传统进行充分展示”,进而实现阐释性研究路径和实证性研究路径的有机结合[28]。李迎生等使用“福利治理”的概念对农村低保的政策执行进行考察,将低保实践发生的场域分为直接场域和间接场域,发现“福利治理作为农村低保实践的直接场域,其本身又嵌入于更深层的社会-文化场域”中[29]。由此观之,场域概念的包容性有效调和了制度和文化、形式与实质之间的分析张力,将对立的矛盾或者说事物的一体两面置于同一个分析平面中。在本研究中,治理场域的调和性体现在场域概念提供了足够的背景性知识(包括制度逻辑和文化规范)用以框定乡村治理实践中的主体之争、规则之争的界限、环境和形式。在理论适用性和理论弹性上,其推及的范围可以更广。

三、华北丰村的经验观察:扩展个案分析

丰村(4) 遵照学术惯例,本研究所涉及的人名、地名均已匿名化处理。地处冀中平原西部,历史上一直是传统的农耕地区,以农业生产人口为主,总户数约1300户,人口约7000人。与已有针对华北农村研究指出的乡村特征一样,从清政权时代的村社形态到20世纪的国家力量(军事化和现代化)下乡,村庄本身以及不同阶层的相对闭塞性,维持着丰村内生的权力结构[30]。在户族构成上,同民国年间临县定县的调查记录相仿[31],姓氏代表着丰村内相互有别的户族家庭,全村主要的姓氏有张姓、刘姓、赵姓等,大姓户族大多比邻而居。即便在人民公社时期,村中生产小组的划分依然没有完全打破户族的界限,基于地缘和血缘关系的群体观念依旧在乡俗事务中发挥作用。

在村庄领导人方面,20世纪90年代末,村主任刘某经公推民选上台,历经数次换届选举均得以连任,其为人正直,处事精明,经过多年的关系经营,和村中主要户族的掌事者往来密切,在村中享有一定威望。经济上,21世纪初的几年间,丰村经济面貌开始改变。随着县级金融贷款政策放宽,个人积极发展起运输业、零售业、中小工商业等多样的经济形式,经济能人以财富积累的方式迅速成长。致富后的经济精英诱于多种考虑开始尝试介入乡村政治的权力中枢,以王某为代表的经济能人走上丰村的政治舞台。本研究所选事件始于王某的村主任竞选,在其当选村主任之后,丰村的“村治”格局发生了显著变化。为了充分展示不同场域的关系结构和交互形式,考虑到样本的诠释侧重点,本研究选取了时间上前后相继的四个典型事件。

事件一:村主任竞选贿选,打破传统村治格局

2010年6月丰村迎来新一次换届选举,个体运输户王某提前放出“口风”,意欲竞选村主任职位。7月初,经其多方走动,以烟酒、现金等形式不断贿选拉票,最终将原村主任刘某竞下,并迅速成立起以其个人关系为主的村委会。据村民回忆,王某的非法竞选行为曾遭人举报,但因同年周遭村落普遍存在着程度不同的贿选,新一届村委会还是得到了上级政府的认可。王某的村主任竞选是丰村历史上首次村委会编外成员同原领导者展开竞争,并施以不合法手段打破旧的村治格局,一方面可以从中窥视到近来经济要素对村民选举行为的影响,另一方面,单一要素的倚重导致多重要素发挥作用的机制失效。王某虽然竞选村主任成功,但主要的户族掌事者却普遍不认同王某的行径,由于得到了体制内的承认又无可奈何。王某担任村主任后,未经村民议事,先后拍板售出了村中原供销社地块用于商品房小区开发和运输公司使用,村民普遍表示,其中存在着不为人知的利益输送。

事件二:戏台拆除意见不一,村主任强拆引争议

丰村戏台始建于上世纪60年代末,位处村庄地理的中心区域。戏台作为丰村的庙会中心,一般会延请戏班连唱七天大戏。对村中老人而言,戏台及其展演的民间文化艺术已经建构成持续的风俗习惯和村社记忆,象征着不同于其他村庄的独特文化内核。2013年,适逢上级推进乡村文化广场建设试点行动,村委会商讨后认为戏台所在地是广场建设的最佳选址方案,因此主张拆除戏台。然而,这一提议却遭到了村中老人的一致反对,老人们的意见认为,戏台拆除对于民俗的继承和公共场所的使用都会带来负面影响,村中尚有合适的空地可供村委会选择。一些老人代表甚至屡次向新任村委会成员表达意见,但村主任并未予以理会,后以上级认可方案为由强制拆除。整个事件中,松散的老人联盟并没有采取过激行为同村委会发生实质冲突,但在街头巷陌,对新任村委会非民主行径的诟议,一时不绝。

事件三:庙会停办导致矛盾公开化,乡镇干部居间调解

观音庙会是丰村年度影响较大的公共事件之一,祭拜群体遍及十里八村。依照旧俗,观音庙祈会期间,吹拉弹唱、戏曲歌舞等的经费由村委会少量拨款和民间捐纳共同构成,其中民间募款占多数。2012年以来,乡镇政府大力推进特色农村传统文化复兴活动,举办庙会成为乡村文化建设考核的指标之一。但一般而言,举办庙会虽属村社集体事件,但因其礼俗性和宗教性,村委会并不能以行政手段强制干预。庙会举办前的一个月,会由村社老人、庙宇负责人以及户族掌事者共同组成筹办委员会,而民间募资行为正是由该筹委会负责。戏台拆除事件发生后,以老人为主的民间权威逐渐形成了同村委会的对立局面,2014年正月的观音庙募款因筹委会的不配合而失败,庙会亦“破天荒”地遭遇停办。在乡村文化复兴建设的政治背景下,庙会停办事件产生了较大的舆论影响。了解到舆情的乡镇干部进行了入村调查,综合各方意见,指出村委会在戏台拆除事件上的做法欠妥。随后,村干部召集老人代表和户族掌事者协调,经过讨价还价,最终决定由村委会组织力量重新选址修建戏台,庙会筹办委须配合村委会工作,保证年度观音庙会的顺利开展。

事件四:动迁引发个人和村委会纠纷,社会力量化解冲突

2014年,丰村成为县市指定的农村城镇化建设试点村,开工建设首个商品房住宅小区。在开发过程中,由于原地块面积不足,村委会拟向周边村民征用一部分宅基地。根据县市制定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一套200平的农村院落可以获得10万元现金和面积均等的商品房补偿。在被征用的十户村民中,张姓兄弟抗拒态度强烈,他们表示,自己翻新农村自居住房刚刚两年,人均花费近40余万元,村委会和开发商的补偿方案并不能使自己获利,反而还要耗费多余的资金和精力用于新房装修和居住安排。然而,村委会主任王某认为,补偿标准是由政府制定,张姓兄弟的不合作行为是典型的“钉子户”表现,绝不会因此而获得额外补偿,而商品房小区建设是县市工程,如果张姓兄弟拒不配合,就会申请强拆。如此一来,双方均认为自己“有法”或“有情”可依,协商一度陷入僵局。随后,当商品房建设可能因此延误工期时,村委会找到原村主任刘某试图让其居间调停。刘某表示,村委会的做法未免过于不近人情,强拆的“恐吓”在“乡土社会”更是不可取。后经刘某联合户族掌事者同张姓兄弟商谈,协定以房屋置换、异址整修的形式,重新为张姓兄弟置建了新房,化解了双方的矛盾,商品房小区如期交付使用。

四、乡村治理困境的生成与疏解:场域逻辑

(一)治理失效:村治格局的场域脱耦

普兰查斯(Nicos Poulantzas)常以结构的方法来思考社会,他认为,“结构或多或少代表了要素之间的一致性结合,它们共同致力于维持社会秩序的统一性[32]”。乡村的治理场域结构同样存在着统一性的一面,这种统一源自国家政权建设和乡村自治自反性之间的调适,其过程虽然充满了斗争和冲突,但也会在一段时期内(如社会经济结构未发生显著变化的条件下)维持均衡。本研究中,丰村在原村主任刘某的治理下,保持着政治场域和社会场域的基本有效协作关系,村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也处于一个阶段性的平衡态。但伴随经济资本对村治格局的侵入,原有的政治社会均衡面临着外生的内部性挑战,呈现出场域脱耦的一面。

具体而言,政治场域内王某的贿选行为是根据自身经济禀赋的异质性冲击原有乡村权力格局的捷径,并不需要同主要户族的掌事者“拉关系”或“多方斡旋”,甚至无需表现自己是否具备管理村庄的能力,仅利用“得票多者当选”以及上级监管不力的体制漏洞进入乡村的政治场域中枢,新的治理形态打破了原有村干部和户族掌事者、村民之间的协作关系、庇护关系。换言之,经济能人对乡村治理的片面理解,忽视了治理场域之间的关联性。特别是,政治场域并不能涵盖乡村治理中的各个领域,在传统规范建构的社会情境中,存在着自我运行和自我合理化的空间。譬如,在戏台拆除事件发生后,村委会无法获得来自庙会筹办委的支持,即是政治场域试图进入社会场域时遭遇的消极回应。必须承认,场域脱耦的直接后果,是让乡村自治的政治畅想最终流于形式,破坏了基础的自治单元,增加了乡村治理的社会成本。

概言之,丰村的治理实践可以观察到场域脱耦的以下两个特性。

第一,去关联性。政治场域和社会场域之间的半制度化链接失去维系的纽带,乡治传统中的关联性偏好因领导人更迭而消失。在丰村的案例中,与原村主任刘某相比,新村主任王某的上台并未事先和丰村主要户族的掌事者达成潜在意见的一致性,甚至贿选行为的发生加剧了后者对以王某为代表的新村委会的不良印象。原村主任刘某在任时,通过民间威望和良好的掌事者互动所建立起来的村治模式,随着乡村政治的领导人选举失利而一并瓦解。去关联性使政治场域和社会场域之间产生区隔,堵塞了非正式制度发挥功能的渠道。

第二,去协调性。在西方政治精英理论中,拉斯韦尔认为,民主领袖的选拔应当具备广泛的社会基础,并得到整个社会的积极支持[33]。显然,丰村经济能人的村庄政治地位获得并不具备这一基础条件,政治场域和社会场域之间的协调性降低,成为后续乡村事务治理失效的诱因。从另一方面看,拉斯韦尔意义上乡村民主领袖的诞生,应当是政治场域和社会场域纷争、调和,直至最终耦合的结果。如果未能考虑到社会场域中的传统道德和规则资源,那么对村庄领导人职位的僭取只能是满足个人私欲和一小部分人利益的“权力-利益”途径。在对丰村的经验观察中,戏台拆除事件和庙会停办事件从发生到化解,经历了一个冲突、对立,再到乡镇干部介入干预的过程,也即治理场域内部的协调机制失效,致使公共事务的矛盾显性化、扩大化。

另一方面,从成因上看,丰村政治场域和社会场域之间的场域脱耦肇始于经济能人的不合规竞选,但在这一过程中,作为拥有选举权力的普通村民也不应被忽视,他们事实上扮演了一对矛盾性的参与者角色。一方面,在村庄选举中,村民受贿选者的经济利诱而不公正行使投票权,成为破坏村治格局的间接推动者;另一方面,对于新任村庄领导人作风的评判,依然延续了乡民内化的是非曲直、良心正义的标准,但同时缺乏对因果行为的反思和对村委会作为的制约。

(二)困境疏解:治理规则的场域叠合

中国乡村运作的过程往往纠合了一系列互有张力的规则体系,譬如生存伦理、小农道义、政治话语、法律法规、公平正义等。不同治理事务和空间情境的变动不居,时常孕育出多种规则的较量与冲突。但和古典社会学理论关注的社会结构转型时期的紊乱秩序相比,中国乡村治理场域下的困境疏解过程反而调试性更强,不同的治理场域呈现出交互叠合的特征。若从权力主体的自身禀赋来看,这和国家近30年来推进的治理技术对消解政权代理人权威和权力的进程密不可分。一些学者着重从资源禀赋、权力禀赋和权威占有等维度对乡村权力主体的类型进行了细致划分[34],透过这一分类体系观照丰村的经验现实,可以发现其资源、权力、权威是不均衡分散在不同场域之间的,这为场域叠合的发生提供了前提条件。

在丰村的治理实践中,戏台拆除事件和征地纠纷事件,其争执的核心可以简化为行政和传统、法规和人情之间的治理规则冲突。戏台拆除事件中的双方,村委会代表的是行政力量,而老人权威诉诸的是传统之道;征地纠纷事件中,村主任王某的不妥协是因为有“法规”可依,而张姓兄弟声索的是“人之常情”。看似各执一词的双方难以寻找到交集,但在政治场域和社会场域的叠合空间,依然可以找到化解争论、恢复秩序的门径,而无需强调何种规则必然处于优势。场域叠合的本质,是不同乡村治理主体资源、权力的交换和互补,进而弥合规则之争中的鸿沟与对立。总体上,丰村的经验观察可以归纳出场域叠合的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权变性。在当代中国乡村治理运行的过程中,政治场域和社会场域内行动者的行动路线并不是主观意愿的产物,以村庄政治领导人和民间力量的博弈为例,双方既有对抗也有合作的互动策略,均是权衡自身力量和具体任务情景做出的理性选择,展现出权变性的特征。譬如,在丰村戏台拆除事件中,当政治场域占据主导地位时,以最短时间完成上级任务往往成为村委会优先考量的方向,进而通过政治合法性的强调赋予拆除戏台的正当性。但在后续的庙会停办事件和征地纠纷事件中,同样是完成行政考核任务,村委会又选择了和民间权威以及个人的适度妥协,体现出治理主体、治理对象和社会环境之间的权变关系。

第二,嵌入性。乡村不同场域中事务决策及纷争的产生、化解,事关乡村治理的实际效果,村委会作为乡村政策执行和矛盾调解机构,在面对行政和传统之争、法规和人情之争时,并不能以某种气质偏好独立解决所有社会矛盾,经常需要来自社会力量的支持和积极回应,因此,乡村事务呈现出明显的“关系嵌入性”特征。在丰村的案例中,戏台拆除事件的直接结果是乡村舆论的一边倒,随后,当村委会遭遇庙会筹办委的抵制时,乡镇干部的介入最终促成了双方的握和——村委会需要庙会筹办委配合筹款,老人权威亦需要村委会牵头才能重建戏台。而动迁纠纷事件中的矛盾,则是村委会求助了原村主任刘某和户族掌事者的关系予以化解。丰村的实践表明,乡村事务大多是嵌入到不同场域之中的,场域之间的关系能够干预乡村事务发展的走向,整个过程充满了个人私利、公共利益、政治目标等多重利益诉求的交织。

第三,调和性。规则冲突大多是不同规则主体诉诸正当性的排斥性结果,本质上是利益的纷争。在权变性和嵌入性的基础上,场域叠合的调和性主要表现在为规则冲突提供了化解的渠道。如戏台拆除事件中,行政和传统的矛盾可以通过戏台异址重建释放双方的积怨;征地纠纷事件中,法规和人情的矛盾可以通过房屋置换达到诉求的统一。因此可以认为,场域叠合遵循的是一种村治力量的调和逻辑,是表面规则下的“隐藏文本”,旨在寻找利益均衡的结合点。然而场域逻辑的调和性亦非村治纷争的万能钥匙,丰村村治的系列困境均体现出低度调和性的代价,如戏台拆除事件后紧接着发生了庙会停办事件、动迁纠纷中双方一度剑拔弩张。所以,更高程度的调和性应当在矛盾产生之前发挥效用,避免其显性化、公开化,这就要求场域叠合进一步向场域耦合转化,乡村治理的场域协作水平才能不断提升。

五、理论反思

社会科学领域“场域”概念的提出,旨在超越结构与行动范式之争,为理解社会变迁及调和个体行动与社会结构之间的张力带来了不同的方法论路径。按照场域的理论原义,中国乡村治理的制度空间形态本身就是一个大的场域,但这一场域的结构、形式和类型是极为不稳定的。作为一个中层分析概念,乡村治理场域的类型化进一步廓清了国家政权建设理论下不同乡村主体的思维图式及行动者角力的边界和规则适用的范围。因此,治理场域的概念始终呈现出一种开放结构。首先,在概念涵盖的范围上,其构成元素是多元的。譬如,社会场域的行动者既可以是户族掌事者、老人权威,也可以是妇女组织、合作社成员,乃至某种阶段性的村民利益集合体;政治场域的代表人物,既可以是政治精英、体制内人员也可以是乡镇委托代理人或掌握权力的混混阶层,具体的场域代表者和乡村权力格局的分化结构密不可分。其次,虽然治理场域中的行动者网络结构比较复杂,但是特定事件的场域类型化表现却很鲜明。比如,丰村的户族掌事者在一些乡俗领域具备发言权,但在其他一些场合,如动员和影响村民的投票权上,就难以影响原子化的个人意志。所以,相比单一主体身份的划分,突出的事件特征成为辨别特定情形中行动者场域类别的主要标准。换言之,治理场域的开放结构为理解不同类型的乡村治理形态带来了一个可资比较的结构性思路。

从理论脉络上观照,治理场域概念的提出,并非简单根植于理论嫁接而无法和现有的乡村治理理论对话,相反,在诸多实践发生机制和功能定位上,治理场域为理论之间的贯通提供了一个接口。譬如,著名学者黄宗智在考察清代民事司法档案的基础上提出了“简约治理”的分析框架,认为中华帝国通过“准官员”的半正式治理方式,构建出了国家与社会互动的“第三领域”[35]。尽管在一些学者看来,“第三领域”的概念意涵比较模糊,但它指代的乡村治理的复杂状态所对应的正是治理场域中政治场域和社会场域叠合的部分,是科层化的行政逻辑和伦理规范的自治逻辑的重合地带。亦有学者沿着“简约治理”的脉络,指出了民国时期国民政府对华北平原的乡村政治格局改造、大公社时期的大公社体制打破农民共同利益边界,是“简约治理”的内在机制失效进而发生动乱的表现[36],而其体现的场域逻辑正是治理主体的场域脱耦,场域之间的联系性和协调性降低,从而导致治理危机频发。

此外,由“准官员”这一角色引发的乡村权力文化网络的讨论,则着重指出了村社保护型经纪人向赢利型经纪人转变的过程。在对丰村的经验观察中,经济能人王某的上台标志了这一转变过程的起始点,从此处于相对平衡的乡村治理场域(旧有治理模式)逐渐失衡。当代学者,如孙立平等提出的乡村社会“正式权力的非正式运作”[37],应当处于场域叠合向场域耦合过渡中的某个节点,即现代普遍规则依托乡土伦理等非正式规则达成有效实践的过渡阶段。在这些讨论的基础上,狄金华提出“复合治理”[17]的概念,试图明确分别来自国家和社会两套规则在乡村治理中的冲突性及困境所在,在治理场域的视角下,其所突出的规范体系的混乱主要在于场域内行动者的利益冲突无法实现多个场域的有效整合。当然,当代中国乡村现代化转型的阵痛也不是仅仅依靠所谓的治理遗产就能获得新生,需要更加系统的制度性规范予以重构治理场域之间的协作关系。

最后,从理论的完整度来看,布迪厄的场域理论还包括了惯习、资本、行动者等一整套完整的概念丛。而作为一个初步的理论嫁接尝试,乡村治理场域的理论图式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此外,治理场域的概念也难免被质疑存在“化约论”的倾向,带有还原主义的色彩。但要回答这一问题,应当回到一个科学方法论的问题域内,即是否存在一个超越地域边界的、且在不同乡村社会中起作用的社会进程?反过来看,越来越复杂、多元、精细的乡村治理结构分类是否都必须理解为特殊?就目前的情形来看,应当尝试建构一个比较性、融通性的乡村治理理论图景,以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探索空间,为问题的答案提供更多的可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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