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问题:道德责任理论的新挑战
2020-12-19刘博韬
刘博韬
(辽宁大学 哲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1)
“半相容论(semi-compatibilism)”是现代相容论的重要旗帜之一,法兰克福(H. Frankfurt)、费舍尔(J.M. Fischer)、拉维扎(M. Ravizza)等人都是半相容论的重要支持者。法兰克福等人提出了一类通常被称作“法兰克福式反例(Frankfurt-style counterexamples)”的论证,其大致形式如下:
主体A需要在C1与C2之间进行选择,然而主体受到了外在因素T的限制(这种限制只有在某些条件下才会生效)。当A主动选择C1时,T不会生效,这时A被视作其行动的源头,并且负有道德责任。而当A试图选择C2时,T就会生效,并迫使其选择C1,这时T被视作A行动的源头,相应的道德责任也应由T承担(1)关于法兰克福式反例,可以参见法兰克福[1](P1-10)、费舍尔与拉维扎[2](P29-34)的论述。。
法兰克福等人通过这一类反例论证,道德责任并不需要“替代可能(alternative possibilities)”作为其前提,从而决定论至少可以与道德责任相容。这一类相容论论证被称作半相容论。半相容论的特点是,在对于道德责任的考察中,不再考虑主体是否具有替代可能方面的自由,而以某一行动的实际起源作为承担责任的条件。这种对于行动起源考察方式亦被称作“归源性理论(sourcehood theory)”,归源性理论在现代自由意志问题研究中具有十分深远的影响,然而半相容论本身始终存在这诸多争议。
归源性考察的核心要点是如何判定行动真正起源的问题,亦即对于行动的因果溯源应当停止于何处的问题,笔者将这一问题称作“溯止问题”。对于溯止问题,法兰克福和费舍尔与拉维扎分别给出不同的答案。法兰克福将引发行动的最初欲求,作为行动的真正起点,而将“二阶欲求(second-order)”的自我认同作为判定欲求自主性的标准。例如,当我喝下一杯水时,这一行动的起源是我心理结构中“想要喝水”的欲求,同时我的心理结构在更高阶的层次上认可了“想要喝水”这一欲求本身。因此,我喝水的行动是起源于我自身的自主行动[1](P58-68)。而费舍尔与拉维扎则将对于行动具有“引导性控制(guidance-control)”的主体“理由响应机制(reason-response mechanism)”作为行动的起源。引导性控制是指在行动进行过程中,不断引导着行动的那种主体控制。例如,当我驾车驶过一个十字路口时,我手握方向盘脚踩油门和刹车,不断规避其他车辆的方式就是我对于“驾车驶过十字路口”这一行动的引导性控制。而完成这一引导性控制的则是我的理由响应机制。行动机制能否恰当“响应理由”是行动自主性的重要标准。假如我在驾车时正处于醉酒状态,失去了对于周围环境的反应,此时我的行动机制也就是不能恰当响应理由的,从而我的行动也就是不自主的[2](P31-47)。
在某些情况下,行动者受到了另一外部主体的操纵。因这一外部操纵者的存在,我们在直觉上认为行动者的行动是无责任的,然而如果我们以半相容论者的标准进行归源性考察,却会发现行动者对起源于其自身的这一行动拥有充分的控制能力,从而行动者对于他的行动应当负全部责任。这一类矛盾的现象即被称作“操纵问题”。归源性考察和对于溯止问题的解答可以说是半相容论得以成立的重要基石,而操纵问题的出现,正是对半相容论的这两块基石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一、 “四例”论证
佩雷布姆(D. Pereboom)利用操纵问题的存在,提出了“四例论证”,试图对法兰克福式的半相容论发起攻击。佩雷布姆分别设计出了四种不同的操纵情境,在这四个不同情境之中行动者所采取的行动是相同的,有所不同的只是操纵者对于被操纵者的操纵方式。在这四个操纵情境中,操纵者的操纵方式逐渐由经过特殊设计“反日常”的方式转变为接近决定论宇宙中的实际状况。佩雷布姆试图通过这一递进关系,论证操纵问题中的特设情境是可以被删除的,引发矛盾的是相容论自身。
佩雷布姆所设计的四例情境大致形式如下:
A是某公司的财务主管,他曾经挪用了公司的资金,而这件事的证据被他的同事B掌握了。A认为通过杀死B,可以使自己免于牢狱之灾。A正面临着抉择,两个不同的理由驱使着他:一是渴望逃脱牢狱之灾的自私想法;二是不愿杀人的良知。A最终作出了抉择,杀死了B。A所不知道的是,他的这一选择实际上受到了外部因素C的操纵。
例1,C是一名神经学家,他具有在神经层面上直接影响A的想法的能力。C制作了一个按钮,当这个按钮被按下时,A内心中自私自利的想法会立刻被增强。在A正犹豫着是否要杀死B时,C按下了“自私按钮”,而后A下定决心杀死了B。
例2,C是一名神经学家,但是他并不具有即刻影响A的想法的能力。C在A出生之时对A的大脑进行了编程,使得A总是会进行自私自利的道德抉择。在过去的人生中,A接受了这种慎思方式,并将其视作自我。
例3,C不是一个个体,而是A的成长环境的总和。在这一特定环境中,A被训练成一个自私自利的人,总是总是进行自私自利的道德抉择。A虽然受到了特殊的训练,但是这一训练方式本身,与我们在成长过程中所受到的那种训练并无差别。
例4,C是一个决定论宇宙,在这个决定宇宙中,一切未来的事件都由过去的事件与自然法则决定。在决定论宇宙C中,A在一个普通的环境中长大,并且成为一个总是采取自利行动的人。因为C是一个决定论宇宙,所以A成长为一个自私之人这一事件是由过去的事件所决定,所以我们应当认为,A受到了决定论宇宙C的操纵[3](P112-115)。
我们可以发现,即便是在操纵最为直接的例1中,A的行动也仍然符合半相容论者对于有责行动的标准。在例1中,A自利的欲求虽然受到了外部操纵者的增强,但是这一欲求本身却是其自身所具有的。并且,C的操纵仅限于一阶欲求的层次,当A真正采取行动时,A的二阶欲求也就同时自主地认同了这一受到增强的一阶欲求,按照法兰克福的标准,这一行动无疑是自主的。而按照费舍尔与拉维扎的标准,A的慎思机制在行动时恰当地响应了“想要自私自利”这一理由,从而A的行动也就是充分自主的。按照半相容论者的标准,A无疑应当为其行动负责,而外部操纵者C的存在,又使得我们在直觉上认为A不应当为自己的行动负责。这两种判断之间产生了矛盾,而这一矛盾正构成了操纵问题。
佩雷布姆认为,任意两个相邻的例子之间都具有同等的解释效力,从而例1与例4之间的解释效力也就是相同的。如果一个半相容论者想要声称,例4中的A应当为他的行动负有全部责任,那么他也就必须同时声称例1中受到神经学家C直接操控的A也应当为自己的行动负责,而这无疑是反直觉的。而如果半相容论者试图承认自己的直觉,并声称例1中的A不应当为自己的行动负责,那么他们也就必须同时声称例4中的A不应为自己的行动负责,这也就意味着半相容论者必须放弃自己的标准。佩雷布姆试图通过这一方式论证道德责任是不可与决定论相容的[4](P79)。
我们可以发现佩雷布姆的“四例”论证,有着一个从特设的操纵情境向通常决定论世界过渡的轨迹。佩雷布姆试图证明,即便从操纵情境当中将特设的操纵删除,无责任直觉也仍可能被保留,并进而证明无责任直觉是因果决定论的结果。在这里,我们暂且不讨论从特设操纵情境与通常决定论世界之间的过渡是否真正连续的问题,我们首先要回答的一个问题是,在如例1一类同时具有决定论预设与操纵预设的情境中,无责任直觉究竟应当被视为因果决定的结果,还是操纵的结果。
聚焦于这一问题,米勒(A.Mele)对佩雷布姆的“四例论证”提出了一种可能反驳。与佩雷布姆相反,米勒尝试从操纵情境中删去因果决定论。在例2中,神经学家C采取了同样的手段对A进行编程,这是这种编程变为了一种“非决定(indeterministic)”的方式。受到编程的A每次都有极小的概率采取非利己的抉择方式[5](P140)。米勒认为,与“无责任直觉”这一现象相伴的预设有两个:一是操纵情境;二是因果决定。故而,我们也就获得了至少三个解释:(M)操纵情境独自产生出了“无责任直觉”,与因果决定无关;(D)因果决定独自导致了“无责任直觉”,与操纵情境无关;(B)操纵情境与因果决定共同导致了“无责任直觉”。米勒邀请我们设想一个场景:
X与Y两种液体同时被注入一个大坝,不久之后大坝坍塌了。是X导致了大坝的坍塌?是Y导致了大坝的坍塌?还是它们一起导致了大坝的坍塌?X或Y,当它们作为单独的原因时,是否与大坝的坍塌毫无关系?
米勒认为,为了解答这一问题,我们应将X与Y单独注入其他大坝,进行测试。如果我们发现,每一个被注入X的大坝都坍塌了,而被注入Y的大坝没有一个坍塌,那么我们就有理由认为,X是大坝坍塌的原因,而Y不是[6](P204)。与之相类似的,当我们试图将操纵问题中的操纵情景与因果决定相分离就会发现,即便是在没有决定论预设的前提下,操纵情境也可以单独导致“无责任直觉”。而决定论预设,至少相容论者认为,它无法单独导致“无责任直觉”。米勒认为,这证明了在操纵问题中,导致了“无责任直觉”的是操纵情境本身,而不是因果决定论。
对于米勒的反驳,佩雷布姆则试图通过指出,在某些情况下独立存在的操纵情境可与道德责任相容,来予以回应。例如,对于某个非决定论世界中具有替代可能自由的主体,当其受到了操纵,而这种操纵仅仅是增强了他慎思中某一理由的强度,而不能使得他的抉择被完全决定,那么他仍被认为应当为自己的行动负责。而在具有决定论预设的世界中,如果我们将操纵者的存在替换为某种随机发生的自然机制(假如A是一个狼人,每当满月时就会陷入狂暴,他在狂暴中杀死了他的敌人B),似乎“无责任直觉”仍能够不受阻碍的发生[4](P82-83)。佩雷布姆无疑认为,这证明了在操纵问题中可有可无的是操纵情境本身,而不是因果决定的预设。
我们可以发现,米勒与佩雷布姆之间的争论,在某种程度上变为了两种不同直觉之间的分歧,从而也就在某种程度上使得操纵问题成为一个无法得到最终解答的“开放式问题”。我赞同米勒关于“非决定论世界中同样存在操纵问题”的观点。而如果我们对于这一观点进行深入思考,就会发现这绝不意味着相容论所受的威胁已经得到解除,反而意味着与相容论或不相容论立场无关的道德责任本身正遭受着新的挑战。为了解答这一问题,我们不能囿于相容论或是不相容论的立场,而应当对于操纵问题本身的发生机制进行探究。
二、对于操纵问题的分析
我们所遇到的第一个问题是:在操纵问题中来自外部的操纵因素,是在基本层面上排除了与道德责任相关的主体控制,还是在道德责任形成后对其进行了阻却。这是一个容易被忽视却十分重要的问题,这一问题关系到外部操纵究竟是在根本上损害了与道德责任相关的“基本应得(basic desert)”,还是形成了“反应态度(reactive attitude)”方面的减轻条件。佩雷布姆似乎认为,操纵(以及其他因果决定)在根本上阻止了与道德责任相关的主体控制[4](P84-85)。
对于道德责任的实质,佩雷布姆更倾向于基本应得的观点[4](P80),这一观点对于相容论来说无疑并不友好,然而因为这一问题所具有的重要性,我们并不应当在其之前预设立场,而应予以开放的讨论。即便是从基本应得的立场来看,自由论者也不得不承认这样一个前提,任何选择所具有的自由都是不可能超越境遇的。也就是说,与自由选择相关的主体控制总是在特定境遇之中进行的,主体的自由能力不可能超越境遇所给予的选项。
基于这一前提,让我们设想一下这样一种操纵情境:
例5,在某个非决定论世界W中,有一个主体A。某天早晨A一觉醒来,发现他和自己的妻子被绑在一个装置上。A被告知这个装置将会在十分钟之后对他发射致命的辐射,除非他按下手边的按钮解除自己的束缚,但是按下按钮解除束缚的同时,装置会发射另一道致命辐射杀死A的妻子。如果A选择不按下按钮,装置会在十分钟之后自动解放他的妻子。这个装置制作得十分精良,绝无误伤的可能性。A虽然深爱着自己的妻子,却还是在痛苦的抉择之后选择按下了按钮,解放了自己。
例6,在过去的某一个时刻,A酒后驾车撞死了B的妻子。于是B将A当成了敌人,他想要对A展开报复。杀死A或是让A感受到与自己相同的痛苦都可以令他满足。于是B将A绑在例5中的装置上。如果A选择按下按钮,他就亲手杀死了自己的妻子,这能令B感到满足。如果A选择不按下按钮,通过杀死A同样可以让B感到满足。
对于例5和例6所述的这一类操纵情境,笔者将其称之为“境遇的创造者”。本人认为“境遇的创造者”一类的操纵情境的存在证明了外部操纵并未在根本上损害与道德责任相关的主体控制,而是在主体责任形成后对其造成了阻却。我们可以发现,在例5中,A的行动不仅满足了半相容论者对于归源性自由的要求,同时也充分地满足了自由论者对于主体控制的要求。A在特定的境遇中进行了选择,他对于自己的选择享有充分的控制,他既可以选择舍弃自己的生命拯救妻子,也可以选择舍弃妻子的生命拯救自己。虽然两种选择都会带来极大的痛苦,但是在选择之时A对这一结果早已有了充分的认识。单以例5这一特定叙事来看,A对于其自身的行动所具有的主体控制并未受到任何的损伤。因为例6的存在,我们对于A杀死自己妻子的事实,仍然产生出“无责任”的直觉。
在“境遇的创造者”这一类操纵情境中,当操纵者的存在为未知时,主体责任是不可分离的,只有当操纵者被观测到时,其存在才对主体责任形成阻却。基于这一理由,我更加赞同彼得·斯特劳森(P.F. Strawson)的观点,将道德责任的实质视作是一种反应态度[7](P1-25)。
我们的第二个问题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看作第一个问题的延伸,佩雷布姆所谓的“无责任直觉”究竟是源自被操纵者,还是操纵者。我们知道,操纵问题的核心实际上是这样一种矛盾:一方面,我们基于对行动者自身的考察,发现其满足了(半相容论意义上的)作为道德责任承担者的资质,其可被视作自身行动的源头;另一方面,因为操纵的存在,我们又在直觉上认为行动者不应为其行动负责。佩雷布姆很显然认为,这种矛盾的产生是因为行动者所具有的核心控制受到了损害,从而行动者也就失去了作为道德责任承担者的资质[4](P84)。佩雷布姆的观点实际上将操纵问题变为了“相容论者与不相容论者的不同资质标准之间的分歧”,从而也就使得操纵问题变为了一个在两种不同直觉之间打转的开放式问题。如果我们对于这一问题进行更加深入的思考,就会发现操纵问题所具有的意义远大于此。在“境遇创造者”的情境中,我们可以发现即便行动者满足了自由论者对于承担责任的资质的更高要求,引发操纵问题的核心矛盾也仍然存在。操纵问题在本质上绝不仅仅是两种不同资质标准之间的分歧而已。亦如米勒所指出的那样,即便我们将决定论预设从操纵情境中剥离出来,使得行动者获得了他所需要的替代可能,操纵问题也仍然成立。
将我们的问题更加清晰地表达出来也就是:产生出操纵问题核心矛盾的,究竟是由被操纵者不完整的资质所直接导致的“无责任直觉”,还是为操纵者的存在本身所造成的道德责任分离。正如我在前文所述,操纵问题绝非只是一个资质问题,因而为佩雷布姆所支持的前一种观点也就是十分可疑的了。事实上我们可以进行这样一种思想试验,假设操纵者的存在及其操纵方式是完全不可知的,例如在佩雷布姆本人所提出的“四例”中,如果A被操纵者的身份未被言明,那么他的行动也就与任何其他主体的行动毫无差别。即便“他可能受到了操纵”这样一种隐忧始终存在,我们也仍然会将将A视为其自身行动的道德责任的恰当承担者。也就是说,A所承担的道德责任,就其行动自身来说,是已经被归因了的。让我们想象一下,A正坐在法庭被告席上,控方的一切证据都已经被提交,正当所有人都已经相信A就是责任的恰当承担者时,辩方律师突然提出新的观点——以一种令人置信的方式证明了操纵者的存在。突然之间,似乎所有人都开始相信A是无辜的了。只要我们仔细思考一下这一过程,就能够明白操纵问题发生的真正机制。佩雷布姆所说的“无责任直觉”并不能从A的行动之中直接产生出来,而是因操纵者的出现,使得原本的道德责任遭受分离的结果。
事实上我们可以发现,诸操纵情境都有其模棱两可的一面,例如在“四例”中,假使操纵者的存在并未被隐瞒,我们在这一前提下只聚焦于A自身而言,难道在这种情况下A的道德责任就能够被完全免除了吗?虽然A在行动时,其理性之中自私自利的成分受到了某种外在因素的加强,但其内在的那种自私自利难道不是原本就属于他的吗?在其产生杀人的欲求之初,难道不是为了一己私欲就将他人的生命摆在了天平之上吗?虽然与谋杀的行动直接相关的那一次抉择是受到了操纵的,但是将A置于这一抉择之中的,却是其自主的在先选择。A的“在先选择”至少对其谋杀的行动构成了某种“远因”。在这种情况下,A的道德责任是否能够被完全赦免,也就是十分可疑的了。
因此,我认为直接导致了操纵问题核心矛盾的,并非如佩雷布姆所言,是直接针对被操纵者行动本身的“无责任直觉”,而是因操纵者及其操纵所导致的道德责任分离。这种分离导致了一种模棱两可的矛盾状况:一方面,我们注意到了被操纵者所实际进行的行动;另一方面,我们注意到了操纵者在暗地里进行的操纵,我们同时将操纵者与被操纵者当作道德责任归因的对象,却又无法将其中任何一方责任承担者的身份确定下来。因而,操纵问题的核心是这样一种归因矛盾,而非仅仅是简单的资质问题。
三、对等主体的平行叙事
通过前文的分析,我们对操纵问题的真正的发生机制应该有些许深入的了解。现在就让我们回到佩雷布姆的“四例论证”与法兰克福式半相容论的问题上来。如此前所述,米勒与佩雷布姆之间的争论,事实上将操纵问题转变为相容论者与不相容论者之间直觉上的分歧。在这一争论的过程中,佩雷布姆提出了一个十分关键的问题。佩雷布姆认为,如果相容论者仍想要坚持他们的见解(在操纵问题中,操纵是必要的而因果决定是非必要的),那么他们就必须首先解释一个问题——特殊的操纵情境与一般的因果决定情境之间的区别究竟是什么?佩雷布姆似乎认为这一问题的答案是相容论者不可能给出的[4](P83)。
如前文所述,我认为操纵问题的核心矛盾之所以出现,是因为操纵者的出现而造成的道德责任分离。这种道德责任分离实际上产生于我们的因果归因过程。在日常语言中,我们早已习惯于这样一种叙事,将由果至因的后向(backward-looking)追溯等价与由因至果的前向(forward-looking)描述,然而在形式语言中,这两种描述实际上并不等价(2)这一差别通常被称作“因果的时序不对称(temporal asymmetry of causation)”,关于于这一问题可以参见刘易斯[8](P455)的研究。。因果的后向描述事实上并不具有“前向描述”所具有的那种必然性。
让我们试想这样一个场景,纵火者A站在一垛干草前,然后将一根点燃了的火柴投向了这垛干草。干草很快燃烧起来,并引燃了周围的其他建筑,最终造成了巨大损失。纵火者A很快被逮捕并起诉。在法庭上,检方说了这样两句话:
(a)A投下火柴的动作,与大火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因果关系。
(b)之所以会燃起这场大火,就是因为A投下了那根点燃的火柴。
其中,(a)是对“火灾”这一历史的前向描述,而(b)则是对同一历史的后向描述。只要我们仔细思考一下这一场景就能够发现,虽然A投下火柴的动作导致了火灾的发生,但是火灾的发生却并不仅由A投下火柴的动作导致,空气中存在氧气、干草是易燃的、干草垛的堆放与建筑距离过近、建筑缺乏防火措施等都是火灾发生的因果条件,然而在日常语言叙事中,我们却忽视了这些重要的因果条件,仅将主体行动作为事件之因。在日常语言对因果历史的后向描述中,存在一种明显的“聚焦”过程,这一聚焦过程将原本的历史重整,围绕着特定的对象再次展开,我们的道德责任归因也是在这一叙事结构中才能够成立的。而在操纵问题中,操纵者的出现在聚焦的叙事结构中造成了矛盾,原本单一的聚焦对象变为了两个。分别聚焦于操纵者与被操纵者的两个叙事之间产生出了一种平行关系,其中任何一方都不可能压倒另一方,成为唯一的叙事。这一叙事之间的平行关系最终造成了道德责任归因的混乱。
笔者认为这一归因混乱得以成立的一个必要前提是“作为聚焦对象的操纵者与被操纵者必须是对等主体”。我们可以发现,在“境遇的创造者”的例子中,或是在佩雷布姆的例1和例2中,操纵者虽然在事实上通过信息的不对等或因果链上的优先地位对被操纵者形成了支配,然而二者所具有的主体性本身却是对等的。即便被操纵者受到了操纵,我们仍然认为(与具体行动的历史无关)其作为一个主体本身仍是自由的。只有在这一前提下,操纵问题的核心矛盾才能产生。在操纵问题中,“模棱两可”的特征是十分必要的。我们可以设想这样一个完全受到决定论支配并且不在任何意义上与自由意志相容的世界,构成这个世界的是齿轮与发条,在这个世界之中一切发生的事件与未来的命运都由最初拨动开关的那只手所决定的。我们可以想象,在这样一个世界之中不存在任何有关于齿轮的故事,有的只是创造者的故事。在这个世界之中也就不存在任何“操纵问题”,因为一切都是创造者的责任。
我们可以发现,在佩雷布姆的“四例”论证中,例4有着一个与一般操纵情境完全不同的特征,“决定论世界”作为一个对象,其本体论地位与被操纵者的本体论地位是完全不对等的。在不相容论者的叙事中,“决定论世界”在本体论上具有绝对的优先性,它是被操纵者无法逃离的命运。而在相容论者的叙事中,“决定论世界”则被看作个体存在的背景,如同“我的基因”“我的家庭”“我的教育”都仅仅是“我”的背景一般。无论如何,在佩雷布姆的例4当中,被操纵者都不可能模棱两可地承担责任。
就这一意义而言,笔者认为佩雷布姆的例3也不能被视作一个操纵问题,因为一个人所受的教育与他成长所处的共同体,仍旧是一个无意志对象。事实上,如果一个人成长在一个道德中立的一般共同体之中,我们普遍地将这一经历看作其个体存在的组成部分,笔者认为这一经历本身不可能在任何意义上对其道德责任构成免责因素。让我们简单地设想一下,某人成长于一个“普通”的共同体之中,“普通”地接受教育,某一天他突然基于自私自利的理由杀死了别人。我们只要简单地问题出一个问题,这个共同体是否教育他的每一个成员杀人是一种完全无害道德的行动,就能够看清眼前的状况,即便成长于一个自私自利的共同体之中,这一成长经历仍然无损于人的自由。而如果我们将这个例子稍作改动,假设A是一个被恐怖分子C养大的孩子,C使用一种扭曲的道德观点来教育A,从小就向他灌输“为了达到目的,杀死无辜的平民是一种荣耀”,最终A长大成人,在某个商场里引爆了炸弹,杀死了大量的“敌人”。我们可以发现在这个经过改编的例子(3a)中是存在操纵问题的。因为A所受到的道德教育,并不是共同体自然发展的结果,而是恐怖分子C人为扭曲的结果。在这一意义上,共同体教育本身只是一种操纵工具,而恐怖分子C才是真正的操纵者。
笔者认为至此我们已经可以清楚地回答由佩雷布姆所提出的那个问题。操纵情境与一般的因果决定情境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别,在操纵情境中,操纵者与被操纵者具有对等的主体性,这种对等关系造成了道德责任归因的平行叙事。而在一般的因果决定场景之中,决定论世界本身与主体之间的本体论地位是完全不对等的,因果决定或是被看作主体存在的背景,或是被看作行动者的绝对支配者,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完全倾斜的,从而在一般的决定论世界中,道德责任归因叙事也就是唯一的。
四、结论
操纵问题虽然产生于相容论者与不相容论者的争论之中,但是其所揭示出来的却是一个更加深远的问题。我们可以发现,操纵问题即便是在主体保有替代可能自由的前提下,也仍然有可能存在。这实际上意味着操纵问题可能与主体自由并无关系,操纵问题实际上在另一个方面上威胁到了道德责任本身。本人认为操纵问题实际上产生于道德责任归因的过程之中。我们的道德责任归因建立在一种特定的因果后向描述之中,对于因果历史的后向描述与前向描述实际上并不等价,因果的后向描述并不具有前向描述所具有的必然性。正是因果后向描述所具有的相对性导致了操纵问题的出现。
那么,为了解决操纵问题,我们是否应当抛弃“不可靠”的后向描述,而采用具有必然性的前向描述呢?本人认为这是不可能的,因为前向描述只有在预设了对象的前提下才能够成立,而我们的道德责任归因在本质上却是一个向后追溯寻找未知对象的过程。一方面,这也就意味着前向描述最多只能成为道德责任归因的辅助,而不能成为道德责任归因的基础;另一方面,这是否又意味着建立在不可靠基础上的道德责任理论本身也是不可靠的呢?本人认为在某种程度上或许是这样的。正如盖伦·斯特劳森所指出的那样,真正的应得只是为了表明“用地狱的永恒折磨来惩罚我们当中的一些人、用天堂的永恒祝福来激励我们中的另一些人是公正的”[9](P5-24),除此之外,绝对意义上的应得对我们的道德实践并无意义,从现实的角度考虑,或许我们只能接受道德责任所具有的这种“不可靠性”。
关于操纵问题的争论,实际上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演变成相容论者与不相容论者所具有的两种不同直觉之间的分歧。从这一角度来看,以佩雷布姆为代表的不相容论者以操纵问题为武器向相容论者发动的攻击似乎是失败了,然而这场争论实际上揭示出一个更加值得深思的问题——道德责任理论究竟应当以道德实践为核心,还是应当以“达到真实”的形而上学为核心。正如我所指出的那样,操纵问题实际上揭示出与自由资质无关的,道德责任理论所具有的更深层次上的不可靠性。在道德责任的问题上,绝对意义上的真正公正与现实的道德实践之间似乎并不相容。因而,这一问题无疑值得我们更加慎重地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