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劳动力产权体系及权益实现研究
2020-12-18伍旭中武奎
伍旭中 武奎
摘 要:依据马克思劳动力范畴和产权理论,完整的马克思劳动力产权体系应该包括简单劳动力产权、等级劳动力差异化产权和总体工人集体力产权。劳动力价值(生活资料)是劳动力产权权益实现的载体,剩余分配权是集体力产权的实现形式。劳动力产权权益的实现是分层的,国家通过法律对简单劳动力产权权益进行界定,工会或职代会通过谈判机制实现集体力产权权益,劳资双方通过市场实现劳动力差异化产权权益,才能充分保障劳动力产权权益,在“两个毫不动摇”的所有制宪法下扭转我国劳资收入分配失衡。
中图分类号:F014.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1-2435(2020)06-0080-07
关键词:简单劳动力;等级劳动力;集体力;劳动力产权;权益实现
Abstract: According to Marxs labor force and property right theory,a complete system of Marxist labor force property rights, including the simple labor force property rights, hierarchical labor difference property rights and collective property rights. Living materials, the value of the labor force is the carrier of the labor force property rights, and the surplus distribution rights are the realization form of the collective property rights. The realization of labor right interests is stratified. The state defines the simple labor property rights through the law, and the trade union implements the collective property rights through negotiation mechanism. Labor and capital realize the difference labor property rights through the market. Only in this way can we fully protect al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labor force, and under the “Two Unswerving Rules” in the constitution of ownership, we can reverse the income imbalance between labor and capital.
一、引 言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劳动收入比重逐渐下降而资本收入份额增加,卡尔多事实和库兹涅茨的倒U型假说受到质疑,国外学者开始了对劳资收入分配失衡原因的调查研究。我国改革开放40年以来,尽管经济增长取得了巨大成就;但1997年以来,我国劳动收入份额下降也成为不争的事实。尽管近年来收入差距有缩小迹象,但仍未扭转我国劳资收入分配“资强劳弱”的失衡现状。1这就告诉我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存在着一般资本逻辑下劳资收入分配失衡现象。增长不一定都能使贫者受益,或者说使劳动收入份额占比增大从而惠及广大劳动者,只有可持续性增长或益贫式增长,才能实现社会公平。
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国内学者开始探讨影响我国劳资收入分配失衡的诸多微观和宏观因素及内外在原因,并提出相应的治理措施,众说纷纭。但大多研究“还没有涉及更根本的所有制问题”[1],即任何分配都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然而,在“两个毫不动摇”的所有制宪法下,限制甚或消灭私有制显然不是我国改进劳资收入分配失衡的政策选项。同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单纯依靠政府再分配的事后调节容易导致劳资关系不和谐。设想一下,如果我们将劳资收入分配失衡“前置缓解”,即我们在劳动力流通领域和资本生产领域,通过明确劳动力产权及其权益,实现劳动力“确权增利”,从而在实践上我们就能很好地找到治理劳资收入分配失衡的抓手,扭转劳资收入分配失衡,这即为本文主旨。
二、劳动力产权界定纷争
产权一词源于法律,人们更多地是把产权理解为一种法权,“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法的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2]103可见,产权实质上是一种经济利益关系,这种利益关系是围绕物展开的。菲吕博腾和配杰维齐认为,“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产权安排确定了每个人相应于物时的行为規范,每个人都必须遵守他与其他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或承担不遵守这种关系的成本。”[3]204刘诗白认为,产权可以简称为财产权,就是主体拥有的对物和对象的最高的、排他的占有权。[4]133也就是说,产权是以财产为对象的,财产是其客体或载体。因此,吴宣恭认为,是否以财产作为客体,是产权区别其他权利的所在。[5]5于是,我们对产权做一个宽泛的界定,即产权是围绕财产或物而展开的人与人之间的各项经济权利关系。
那什么是劳动力产权呢?劳动力产权是相对于物质财产产权而提出的。对于物质财产产权的研究由来已久且已达到较深层次和较高水平,但国内对劳动力产权的研究至今不到30年。人们大多是从新制度经济学或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视角研究劳动力产权,目的是通过确权和保障权利交易以实现企业效率最大化或劳资收入公平。作为有产权理论的第一人1,马克思并没有明确提及“劳动力产权”范畴,但诸如劳动力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等思想在《资本论》等著作中不乏存在。撇开西方产权经济学思想,单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分析范式来看,国内学者对劳动力产权的理解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劳动力产权与人权是统一的[6];劳动力产权包括天然权利和经济权利,还包括劳动者的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权利、劳动力自主支配权以及一部分剩余索取权[7];劳动力产权是由劳动力及其所有权引发的一组权利以及相应的行为规则,这些权利包括天然权利和劳动力交易过程中所引发的劳动力狭义所有权或归属权以及由此决定的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等[8];劳动力产权是国家在保护劳动者基本权利的基础上,劳动者和物质资本所有者通过博弈在企业契约中取得的权利[9]43-44;等等。在此基础上,一些学者认为劳动力产权可以看作是人力资本产权或劳动产权。由此带来了以下需要讨论的问题。
1.劳动力产权是否等同于单个的简单的平均的劳动力产权?大部分学者研究了单个的简单的抽象的劳动力产权,但忽视了总体工人因协作而来的集体力产权;研究了平均的劳动力产权,但忽视了等级劳动力产权,即劳动力差异化产权。
2.劳动力产权是否等同于人权?产权是围绕物展开的,所以劳动力产权应该围绕“物”展开。马克思将劳动力价值转形为生活资料的价值,Radin将财产分为人格化财产和可替代财产[10],因而劳动力产权应该围绕劳动力价值的转化形式——生活资料展开,而不能仅仅强调劳动力的人权或天然权利。
3.劳动力产权是否等同于劳动力权益的实现?有学者否定“通过加强劳动者立法保护提高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地位”的提法,认为权利先于产权。但劳动力产权不同于物质财产权,是一种特殊的产权,这种产权和劳动力载体——活的人体是分不开的;劳动力产权权益的实现固然是通过交易来完成的,其实现程度也固然取决于权利另一方——使用权者,但劳动力是一种特殊的产权,因而对于劳动力产权而言,确权应先于权益的实现。劳动力“和其他任何商品的价值一样,它的价值在它进入流通以前就已经确定”。[2]202
4.劳动力产权是否等同于人力资本产权?劳动力是非同质的,等级劳动力要求差异化的劳动力产权。一般而言,劳动力只存在简单与复杂、低级与高级的差异;而当劳动力分化时,比如中间商和工头的出现,他们的劳动力产权实际上表现为资本产权。当然,马克思也提到当科学和知识成为独立的力时,比如,智力成为支配的权利,这可能是人力资本产权,但占有这种权利的主体,已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劳动者了。
5.劳动力产权权益的实现是否包含剩余分配权的取得?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探讨:(1)剩余分配权或索取权是西方经济学要素价值理论的产物,这一概念不加以改造就可以借用吗?(2)劳动力凭借所有权分享利润或剩余,在资本主义社会,是否违背了马克思资本占有权规律?在社会主义社会,如果只能通过“消灭私有制”来实现,就必然违背“两个毫不动摇”的所有制宪法,那么劳动力参与剩余分配的权利依据是什么呢?
基于以上讨论,我们认为,研究马克思劳动力产权及其内涵,首先,必须全面把握马克思劳动力内涵和分析思路,否则劳动力产权是残缺的。马克思对劳动力的分析运用了科学抽象分析方法,从单个的抽象的“简单劳动力”到具体的差异化的“等级劳动力”再到“总体工人”和“管理劳动”共同创造的“集体力”,由此可见,劳动力产权应该涵括简单劳动力产权、等级劳动力产权和集体力产权;其次,还要把握马克思产权理论实质,产权首先是一种经济权利,是围绕物展开的,探讨劳动力产权权益应围绕劳动力价值的载体或转形形式——生活资料及其价值展开;最后,还要把握劳动力产权权益是通过市场交易显示的,其实现程度既取决于权利的另一方——使用权主体的使用状态,也取决于劳动力权能的自身差异——劳动力差异化产权。据此,我们尝试探讨劳动力产权权益实现途径或形式。
三、马克思劳动力产权体系
中国市场化改革进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定型过程、全民所有制公司化改革历程,实际上就是我们寻求或培育、固定劳动力产权体系的过程。而构建劳动力产权体系必须和马克思劳动力范畴及其分析思路相一致,这一体系的内容要求和实现程度因时代不同而不同。
(一)简单劳动力及劳动力所有权
马克思指出,“体现在商品世界全部价值中的社会全部劳动力,在这里是当作一个同一的人类劳动,虽然它是由无数单个劳动力构成的。”[2]52“为了简便起见,我们以后把各种劳动力直接当作简单劳动力,这样就省去了简化的麻烦”[2]58。由此我们可以判断,马克思对劳动力范畴的研究,是从简单的单个的抽象的劳动力开始的。而这种简单的抽象的典型劳动力的价值,“同任何其他商品的价值一样,也是由生产从而再生产这种独特物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的”[2]188,“就是维持劳动力占有者(所有者——引者注)所必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2]189包括维持自己生存和养活子女的生活资料价值以及接受教育或训练需要的一定量的价值。由此,可以基本判断:
1.简单劳动力产权可看做是劳动者及其家属的生存权。劳动力只是作为活的个人的能力才能存在,劳动力产权的确定只有依附于活的人体中,所以首先必须赋予其维持劳动力基本生存的权利。劳动者基本生存权从内容上包括了生命、安全、尊严等内涵,从客体上则是国家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劳动者基本生存权需要国家这个强有力的手段来支持。[11]劳动者生存权保障可以从基本生活物质保障和福利权保障两个层次加以说明。1
基本生活物質保障,是“劳动力的承担者即人每天得不到就不能更新他的生命过程的那个商品量的价值”[2]201,即劳动力价值的最低限度或最小限度所要求的“必要的或必不可少的生活资料”的价值。所谓必要或必不可少的生活资料,指的是劳动者个人在正常生活状况下维持自己生活资料的总和。马克思认为,正常生活状况,由于一个国家的气候和其他自然特点不同、文化水平和工人生活习惯的不同而变化,因而基本生活保障是历史的道德的,存在区域差异的。
福利保障,即通过建立全面社会保障体系来实现劳动者基本生存权保障。马克思认为,随着资本积累或资本深化,“工人阶级中贫苦阶层和产业后备军越大,官方认为需要救济的贫民也就越多。”[2]742他还设想,在劳动强度和劳动生产力提高同时工作日缩短的条件下,未来社会“必要劳动将会扩大自己的范围”,“一方面,是因为工人的生活条件将会更加丰富,他们的生活要求将会增大。另一方面,是因为现在的剩余劳动的一部分将会列入必要劳动,即形成社会准备基金和社会积累基金所必要的劳动。”[2]605这都说明了无论在资本主义社会还是后资本主义社会,福利保障权都是劳动者基本生存权。
另外,“劳动力所有者是会死的”,或者由于过度消费而退出市场,这就需要有几乎同样数量的新劳动力不断补充。因此,“生产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总和,包括工人的补充即工人子女的生活资料”。[2]199-200即“劳动力的价值不只是决定于维持成年工人个人所必需的劳动时间,而且决定于维持工人家庭所必需的劳动时间”[2]154,劳动力商品种族才能得以延续。这部分所必需的生活资料保障也是劳动力生存权的一部分。
生存权是劳动者最基本的权利,体现人人平等的特征,“每一个这种单个劳动力,同另一个劳动力一样,都是同一的人类劳动力,只要它具有社会平均劳动力的性质,起着这种社会平均劳动力的作用。”[2]52它是简单的平均的劳动力产权。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简单劳动力产权还包含发展权和享受权。简单劳动力价值还包括一定的教育或训练产生的费用,这部分费用内含在生产劳动力所耗费的价值总和中。但在资本主义社会或早期,“这种教育费用——对于普通劳动力来说是微乎其微的。”[2]200比如,独立的农民或手工业者所发挥的知识、判断力和意志是小规模的;[2]418工场手工业时期,劳动者一定部门的技能和技巧是“世袭”的,是“经验”的;大工业时期,机器的出现,使“工人终生固定从事某种局部职能的技术基础被消除了”,“年轻人很快就可以学会使用机器,因此也就没有必要专门培养一种特殊的工人成为机器工人”[2]485,工厂中需要的是“工业白痴”,“机器不是使工人摆脱劳动,而是使工人的劳动变得毫无内容。”[2]487
工作日是有社会界限或道德界限的,这要求“工人必须有时间满足精神需要和社会需要,这些需要的范围和数量是由一般文化状况决定的”。[2]269如果社会工作日缩短,或社会工作日中用于物质生产的必要部分缩短,那么工人用于个人的自由活动、脑力活动和社会活动的时间部分就越大。但马克思指出:“采用机器的直接结果是,增加了剩余价值,同时也增加了体现这些剩余价值的产品量,从而,在增加供资本家阶级及其仆从消费的物质时,也增加了这些社会阶层本身。这些社会阶层的财富的增加和生产必要生活资料所需要的工人人数的不断相对减少,一方面产生出新的奢侈要求,另一方面又产生出满足这些要求的新手段。社会产品中有较大的部分转化为剩余产品,而剩余产品中又有较大的部分以精致和多样的形式再生产出来和消费掉。换句话说,奢侈品的生产在增长。大工业造成的新的世界市场关系也引起产品的精致和多样化。不仅有更多的外国消费品同本国的产品相交换,而且还有更多的外国原料、材料、半成品等作为生产资料进入本国工业。”[2]512所以,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阶级垄断享受权,资本家发展劳动力不是缩短工作日而是追求更多的利润,因为“工人为了自己享受而消费的一切都是非生产消费”。[2]661
习近平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党永远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在中高端消费、创新引领、绿色低碳、共享經济、现代供应链、人力资本服务等领域培育新增长点、形成新动能”,从而“完善促进消费的体制机制,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12]这表明,在社会主义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劳动者追求美好生活是“生产消费”,应该成为基本的权利,包括对更高层次的民主、法治、正义、休闲、环境等方面的权利。而这些权利的获得与保障,是与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和功能分不开的。
(二)等级劳动力及劳动力差异化使用权
每个劳动者个体因为本身天赋、劳动能力、劳动强度、劳动时间、努力程度等存在差异,所以在劳动力产权权益实现过程中,要尊重劳动者个体差别,并承认由此带来权益上的差别。这种差别主要是由劳动力受教育或训练程度不同而带来的。马克思在谈到分工和工场手工业时说道,“因为总体工人的各种职能有的比较简单,有的比较复杂,有的比较低级,有的比较高级,所以他的器官,即各个劳动力,需要极不相同的教育程度,从而具有极不相同的价值”。[2]406工场手工业的器官即局部工人或各个劳动力间能力差异导致劳动力等级制度的出现,与等级制度阶梯相并列,工人可以简单地分为熟练工人和非熟练工人。在谈到“工厂”组织时,马克思提及工人的分层,包括“实际操作工作机的工人”、“机器工人的单纯下手”和“高级的工人(一部分人有科学知识,一部分人有手艺)”。这实际上就是单个劳动力的等级分化,这种分化在产权形式上表现为等级劳动力差异化使用权。需要说明的是,马克思特别指出“高级工人”不属于“工厂工人的范围,而只是同工厂工人聚集在一起”。[2]484“高级工人”可看成我们前文提及的人力资本,其权利表现为人力资本产权。在谈到计件工资时,马克思说,由于工人劳动的质量和强度可以由计件工资本身来控制,使得劳动监督成为多余,这就为层层剥削和压迫制度出现成为可能,包工制(中间人)和工头是其两种基本形式。于是,工人对工人的剥削取代了资本对工人的剥削,间接剥削取代了直接剥削。但工人或劳动力的这种分化实际上是一种阶级分化,因为中间人或工头行使的是资本的职能,其收入来源于资本监督劳动成本的节省甚至劳动力价格的进一步压低,因而他们不属于我们所说的等级劳动力,也不属于人力资本。
产权是动态而非静态的,它是时间的函数。随着社会的发展,一定的教育或培训费用越来越多,“生活资料的总和”中用来满足个人和家庭发展的生活资料也会量多质高。由此可见,劳动力等级分化,必然带来差异化使用权权益,从而带来单个劳动力本人和家庭发展权的差异,即满足发展所需生活资料的数量和质量的差异。
(三)集体力及部分剩余分配权
在由劳动者创造的价值中,除了一部分要补偿单个劳动者必要劳动时间创造的价值外,还必须意识到一个问题,有些价值是由总体工人1共同劳动创造的成果,这就是集体力所创造的价值。
在谈到协作时,马克思认为,协作不仅提高单个劳动力个人生产力,还创造了一种新的生产力,即由于许多力量融合为一个总的力量而产生的新力量,这种生产力就是集体力,“是社会劳动力的自然力”。[2]443这种集体力并非所有工人创造生产力的简单加总求和而得,而是包含有“1+1+1>3”的思想,这种“剩余”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由协作和分工产生的生产力,不费资本分文”[2]443,表现为资本力,即协作发挥的劳动的社会生产力表现为资本的生产力。“科学、巨大的自然力、社会的群众性劳动都体现在机器体系中,并同机器体系一道构成‘主人的权力。”[2]487这部分剩余价值与工人个人劳动之间是一种间接关系——“劳动过程的这种社会形式表现为资本通过提高劳动过程的生产力来更有利地剥削劳动过程的一种方法”[2]389,是一种集体力产权,不能按单个劳动力产权方式直接进行权益分配。如果说劳动力产权概念提出的最初目的,“是为了说明劳动者凭借其在企业中的劳动力投入应该获得与物质财产同等的剩余分配权”[13],那这个剩余分配权应该属于集体力产权主体——总体工人,权利不属于“单个劳动力”,更不是所谓“主人”的权利。这就是总体工人集体力剩余分配权。
需要说明两点:一是按照马克思的理解,集体力实际上是由总体工人劳动和管理劳动共同创造的,管理劳动具有二重性,所以总体工人占有的应该是部分或大部分剩余分配权;二是马克思集体力产权思想和西方企业理论所说的剩余索取权是不同的,两者都包含有“1+1+1>3”的思想,但“1”是不同的,马克思经济学的“1”表示的是单个劳动力,西方经济学的“1”分别表示劳动、土地、资本等不同生产要素,前者遵循的是劳动价值理论,后者是要素价值理论。
四、劳动力产权权益的实现
一般认为,产权都是一定政治结构和法律框架中认定和规范的抽象权利,即法权。那么现实中的劳动力产权的界定究竟是由经济关系来反映还是应该由法律来规定呢?如果由法律规定,即可通过法律的制定、撤销、改革就可以解决劳动力产权问题,显然这是行不通的;如果劳动力产权体现的是一种经济关系,“权利绝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14]32,即通过劳动力市场上微观活动主体之间的重复博弈过程来实现,责权利安排由各种形式的劳动契约来界定[9]150-151,但这样一来,劳动力产权安排就只能解决效率问题。由此可见,实现劳动力产权权益,既取决于法律界定和国家维护,还取决于市场中产权交易主体的互动行为,需要国家、企业和市场(劳资双方)的协同。
(一)“国家强制”实现简单劳动力所有权权益
简单劳动力产权权益,实际上是劳动力凭借所有权应该获得的包括满足生存权和享受权1所需要的必要的生活资料,表现为基本工资和基本福利,其实现需要国家强制,即国家通过法律形式实现劳动力产权正规化并保障权益实现。
国家应根据“自然的和历史地发展起来的首要的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和范围,工人的教育费用,妇女劳动和儿童劳动的作用,劳动生产率,劳动的外延量和内涵量”[2]644,制定基本工资动态标准,实现劳动者生存权保障。基本工资的法律保障基础是制定法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一标准一般都由再生产简单劳动力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一般来说,我们可以根据工人属地工资收入的中位数或平均数来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比如在我国,各省月最低工资与平均工资的比值起伏较大,但是总体上均值稳定在0.3左右,也就是说,月最低工资应为工人属地平均工资的0.3倍左右。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还面临着失业、工伤、疾病、安全等威胁,这就需要国家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階段后,更高层次的民主、法治、正义、休闲、环境等方面的权利也需要国家保障。
(二)“市场交易”实现等级劳动力差异化使用权权益
等级劳动力差异化产权权益表现为劳动力使用权所支付的生活资料的满足。这种满足至少要体现两个方面:一是劳动力自身权能的差异,二是劳动力所有权方与使用权方的力量对比。其实现过程要依赖市场交易,其主要形式应该为岗位工资、效益工资、浮动工资、年功工资等。对于复杂劳动力,比如战略性新兴产业,可以让职工或核心团队持股的形式来实现。
劳动者凭借其使用权获得一定的收益,其收益量的大小取决于其权能的大小,而其权能的大小与其受教育、技能和创新能力成正比。据全美教育统计中心统计,2006年,有学士学位的美国人收入比大专文凭的高28%,比高中毕业生高50%,比没有拿到高中文凭的人高98%。获得硕士学位的人待遇更好,他们平均年薪为5万美元,只获得学士学位的平均年薪为43 500美元。这是因为脑力劳动的形成与获得,比体力劳动力更复杂,比如,生产技术的创新、企业管理职能的升级。这部分脑力劳动需要一定的教育、培训及劳动者后天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其创造的价值同样需要从市场的角度来衡量。这些马克思口中的“复杂劳动”总是能带来革命性的创新,因而“复杂劳动”的拥有者应获得更多收益。越是复杂的劳动,劳动力需要的教育费用就越高。所以,马克思在比较国民(别)工资时,将“工人的教育费用”看作影响工资差异的“第二”因素。
另外,劳动力差异化使用权权益的实现,还取决于不同交易主体之间即劳资双方力量对比,即个人权利的实现程度取决于他人如何使用其权利。[15]119在一个竞争性市场体系下,要通过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推进企业改革过程中劳动力产权特别是劳动者经济利益受到侵害问题的解决,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普通劳动者要特别保障,防止资本利益对劳动利益的肆意剥夺。[16]当然,由于企业在不同的经济周期、不同的发展水平下,收益是不同的,劳动力差异化使用权权益的实现必须与就业单位的经济绩效相挂钩、与宏观经济周期相吻合,也就是说我们需要一个动态的视角来衡量这部分劳动力产权收益。
(三)“劳资集体谈判”实现总体工人部分集体力剩余分配权权益
总体工人集体力产权权益的最有效实现形式就是剩余分配权的取得,一般通过工会或职代会与资方(企业)通过劳资集体谈判来实现。
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实行的是利润分享。即劳动市场上雇员的工资可不以固定工资为基础,而由政府指导下的“利润分享比例”来确定。此处的利润分享制,其分享的对象和本文所说的分配对象是不同的。如果劳动者凭借所有权能够分享利润的话,那就违背了马克思的资本占有权规律。本文所说的剩余分配权,指的是集体力所创造的价值权益,是集体力所有权收益,这种权益“资本不费分文”,至少应部分让渡给劳动者。
劳动者如何获得这部分产权权益呢?由于集体力产权是一种公共产权,保障这种权益的实现,只能是能代表职工集体的工会或职代会。工会是职工一系列权利的集合体,职工加入工会就是把自己的劳动力产权组合起来作为一个权利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是企业劳动者利益的代表,充当“家长”的角色,承担着“维权”的责任——处理就业、工资分配、安全卫生、劳动争议等。[17]因而,我们必须发挥工会集体的“声张”作用。如何声张呢?即谈判的依据是什么呢?从理论上来看,我们可以把借用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率公式([GY=GA+αGL+βGK])来计算(假定:[GY]—企业净收入增长率,[GA]—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率,[GL]—劳动增加率,[GK]—资本增长率,[α]—劳动份额,[β]—资本份额),可以将[GA]值近似地看作集体力增长率,并按此增长率(管理劳动和总体工人劳动共同创造了“集体力”,所以实际谈判中应低于这一增长率)乘以上一年企业工资总额来获得剩余。剩余可以直接以工资形式发给职工,也可以直接折算为股权、债权等形式让职工持有;也可以交由工会代表职工将这部分剩余资本化为企业债券或证券,实现保值和增值。
五、结 语
马克思劳动力范畴包括抽象的简单劳动力、具体的等级劳动力和总体工人的部分集体力,因而对劳动力产权的分析应该与此对应,完整的马克思劳动力产权体系应该包括简单劳动力产权(所有权)、等级劳动力差异化产权(使用权)和集体力产权(部分剩余分配权)。劳动力产权权益必须分层实现:国家通过法律确定并维护简单劳动力产权,即保障劳动力基本生存权、基本社会保障权利和必要的享受权,这主要是建立动态的最低工资标准和刚性的基本社会保障标准;劳资双方通过市场交易实现等级劳动力的差异化产权权益,这部分的权益主要表现为岗位工资、效益工资、浮动工资、年功工资等;工会代表职工通过劳资集体谈判争取部分剩余分配权,保障总体工人集体力产权权益实现,这部分权益可以以奖金或绩效工资形式直接分配给职工,也可以基于其公共产权性质交由工会以集体持有股权或债权的形式实现保值和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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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孔庆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