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种子质量监督检验以促进种业健康发展的措施
2020-12-18袁玉顺
袁玉顺
(南涧彝族自治县种子管理站,云南 南涧675700)
种子是农业生产的最基本材料,同时也是农作物各个优良性状的重要载体,种子质量关系到现代农业的发展进程和农民群众的增产增收,更关系到基层地区经济健康发展[1]。加强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是保证种子质量的关键决策,其能确保消费者购买的种子质量优良,有利于增产稳产。近年来,我国种子市场不断开放,其中充斥着大量假冒伪劣的种子,这些种子的流通会对地区农业产业的健康发展造成毁灭性打击。因此,为确保种子质量,需加强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将监督检验工作贯彻种子生产、销售、使用的全过程。
1 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现状
近年来,云南省大理州南涧县为保证种子品质,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从多角度出发,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验。一方面,南涧县积极参与农资打假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对全县8个乡镇的种子市场进行全面清查整顿2次。2020年,南涧县根据农业局要求,组织单位种子管理人员,分片对全县的种子经营人员发放《南涧县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行政执法告知书》92份,并对种子经营人员做了宣传指导。另一方面,南涧县对种子市场进行常态化监管。各片区种子市场管理人员在种子市场高峰期均前往各自辖区进行检查登记,并由种子经营人员签字确认后归档保存,检查门店146个次,发放宣传单500份,要求经营户守法经营、诚信经营。此外,南涧县及时开展种子质量抽检工作。根据《农作物种子质量标准禾谷类》(GB 4404.1—1996)规定,“两杂”种子净度不低于98.00%,发芽率水稻不低于80.00%,玉米不低于85.00%,水分≤13.00%;计量单位用公斤包装的发芽率正负差5.00%,计量单位用粒包装的正负差3.00%;玉米3项指标的净度大于98.00%,水分小于13.00%,玉米种发芽率大于82.00%,水稻发芽率大于80.00%,通过检验所有抽检品种的检验项目均达到国家标准。
2 种子质量监督检验面临的不足
2.1 种子经营主体混乱
现阶段,市场中各种子经营主体十分混乱,不同经营主体的生产能力、经营能力均存在很大的差异性,尤其是基层地区大多数种子经营单位不具备经营条件。市场上具有经营能力的主体主要包括科研院所、种子公司、乡镇农技站、村级营销网点、个体户和一些流动经销商等。在一些基层地区,部分种子管理人员充当种子经销主体。在现有经销主体中,大部分经营者对种子专业知识比较匮乏,经营方式主要以代销赊销为主,经营场所高度分散,很多经营主体并未配置完善的仓库办公场地,多为临时租用门店开展种子营销,多数种子经营主体在度过种子销售高峰期后,就难寻踪迹,这给后续的技术服务带来了很大难题。
2.2 种子品种不规范
一些育种单位或者种子生产企业,为了抢占市场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不按照品种审定意见和相关要求开展品种的示范推广,进而在不适合该品种的地区推广种植,有的甚至会违背法律规定,推广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有些种子经销商户或经销商为了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经常将一些普通品种、自有品种或其他单位的专利品种采用商品名代码等名称进行包装销售。还有一些种子生产企业为了提高自身的经济利益和知名度,竞相注册专有品种,甚至会在种子名称前冠以超级、高产等字眼,违规宣传、夸大种子的生产能力、品种质量和抗病性能,同时并未按照新品种的推广程序在各地举办新品种推介会,而是使用各种非法手段或违规手段销售普通种子。
2.3 种子经营行为不规范
在市场种子经营过程中,很多未经审定的种子不经法定程序,经常采取违法经营或违法审定的方式,在非适宜地区进行推广种植,从而严重影响了农作物的产量和品质,使得农民面临较大的种植风险。有些种子经销商经常会侵权其他保护品种,或者利用优质品种的商品名销售低质量的种子。有些生产企业采用虚假品种审定号,采用一号多品、一品多名的手段销售种子。由于市场种子经营不科学不规范,造成大批量劣质种子在市场中流通,从而导致坑农害农事件不断出现。
3 加强种子质量监督检验促进种业健康发展的措施
3.1 加强种子市场整治
首先,检查标签和使用说明。按照《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规定,全面检查市场销售的种子有无标签和使用说明,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是否全面、真实和规范,二维码制作是否符合要求,可追溯能否实现等。其次,检查品种审定、登记和品种权许可情况。全面检查是否有未审先推、越区种植和已退出品种仍推广销售,应登记而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广告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违法行为等。最后,检查经营档案和主体备案情况。全面检查种子经营门店(或种子生产企业)资质、经营档案、台账等是否齐全和规范,全面排查辖区内种子经营主体是否备案[2]。
3.2 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种子市场监管,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严厉打击哄抬价格、以次充好、以假乱真、品种侵权等违法行为,让农民用上放心种子;要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邮箱等信息,鼓励广大农民群众对种子供应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
3.3 规范工作程序,开展种子质量抽查
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双随机”要求,开展种子质量抽查。承担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要制定抽查方案,严格按检验规程开展抽样、检测,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文书规范。
3.4 强化种子领导,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
各县区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种子领导,明确工作机构,细化工作职责,落实工作措施,积极开展植检知识、种子生产经营管理知识及其法律法规宣传培训活动。首先,加大《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宣传[3]。要深入育苗场、种子种苗经营店等重点地区宣传农业植物检疫工作成果与意义、农业植物检疫行政许可法律法规、农业植物检疫基本知识等内容;做好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和种子销售台账的宣传;查处违规调运种苗、不配合开展产地检疫、伪造植物检疫证书等违法行为,并通过媒体、网站等进行曝光逐步建立检疫违法行为通报机制。其次,落实培训任务。在植物检疫及日常培训指导工作中,开展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识别、监测与防控技术培训;结合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工作,进行种子辖区种子企业、经营门店“种子台账APP”操作使用培训。
4 结语
为了显著提高农作物种子的检验和监督力度,基层地区的种子管理部门、各级政府部门以及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则应强化信息沟通交流,并深入基层,深入农贸市场,开展针对性的质量监测,不断加大对种子监督检验的投入力度;应提升种子检验技术,加强监管人员培训教育,构建完善的农作物种子监督检验体系,以确保种子品质,避免假冒伪劣种子在市场中流通,避免坑农害农事件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