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长江“母亲河”依法休养生息
2020-12-18陈瑜
在2019年12月23日举行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迎来首次审议。
作为我国第一部流域法律,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高虎城在作草案情况说明时表示,制定一部全面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法律,要针对长江特定区域、特定问题采取特别制度措施,保护修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障自然资源高效合理利用,支撑和推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长江全长6300多公里,为世界第三大河流,流域面积180万平方公里,横跨东、中、西部三大经济区,具有完备的自然生态系统、独特的生物多样性,蕴藏着丰富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矿产资源、全国三分之一的水资源、五分之三的水能资源,全国大部分淡水湖分布在长江中下游地区,是我国重要的战略水源地、生态宝库和重要的黄金水道,地位十分重要。
但是,今天的长江“病了”,洞庭湖、鄱阳湖频频干旱见底,部分水系严重断流、河湖生态功能退化、生物完整性指数到了最差的“无鱼”等级。与此同时,水污染形势严峻,重要湖库仍处于富营养化状态,30%的环境风险企业位于饮用水水源地周边5公里范围内、污染产业向中上游转移,跨区域违法倾倒危险废物呈多发状态,面源污染加剧。
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多次提出涉及长江流域立法的议案和建议。这些议案和建议既表达了代表的意愿,也反映了人民的心声。
依据长江流域自然地理状况,草案第二条明确,以流经的相关19个行政区域范围为基础,将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确定为长江全流域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高虎城说,这样设计主要有两方面考虑:一是长江流域除干流外,还包括众多支流,干支流相互交融、水系相通,立法要遵循长江流域的系统性、联系性和完整性特征。二是长江流域涉及的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域广大,有些区域远离长江水系。为保证科学合理的管理长江流域,草案将管理范围限定为长江流域内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长江是世界上水生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河流之一,也是维护我国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2019年年初,农业农村部等三部委联合发布了《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明确规定,从2020年元旦开始,分步骤推开,禁渔10年。
长江保护法草案拟将这一规定上升为法律,明确规定: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等重点水域十年内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
草案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在本法实施之日起十年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具体管理办法和重点水域范围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草案同时明确,违法捕捞者可被处以五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造成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进行生态修复的,承担全部修复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高虎城说,制定长江保护法是将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战略部署以法律形式予以贯彻落实、转化为保护长江的国家意志和社会行为准则的最有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