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政府数据共享模式研究
——对中国的启示
2020-12-17国内外统计数据共享研究课题组
《国内外统计数据共享研究》课题组
一、引言
大数据筑成信息社会的基石,政府部门是一个国家最主要的数据保有者。伴随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大数据已渗透、覆盖社会的各行各业。作为生成、采集和储存公众生活、生产相关数据的政府部门,持有数据约占全社会信息总量的80%(任文文,2018)[1]。政府数据成为公共数据资源中最重要的部分,具有广泛性、动态性、易用性的特点,但政府数据的非充分利用,可能导致政府部门单一治理和社会治理偏失问题(贾童舒、刘叶婷,2014)[2]。
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要求政府数据进行共享。首先,建设服务性、透明公正的政府需要政府数据共享。政府对大众服务的效果会以数据的形式展现出来,大众会根据相关的数据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评价,政府数据共享不但可以使大众做到心中有数,而且可以使政府实时收到大众的意见反馈,及时改进政府服务工作中的不足,对大众、政府及经济社会的良性发展都十分有益。其次,政府数据共享应用的目的在于通过对海量数据进行提取、加工、转换和分析,获得有价值的信息,从而方便、快捷地得到新的解决问题的方案。政府数据共享为降低数据搜集、使用成本,攫取大数据价值提供了新途径,实现政府数据共享目前已刻不容缓。
在此背景下,共享政府数据在许多国家迅速推进,意图改善政府治理模式。2009 年,美国奥巴马政府发布《开放政府指令》,推出全球首个一站式的政府数据共享平台。随后,英国、法国、日本、新加坡、韩国、加拿大、挪威、肯尼亚、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也发布了国家政府数据共享平台。2015 年8 月,中国国务院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提出了政府共享数据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及政策机制。2016 年7 月27 日,国务院《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发布会指出,推进政府数据共享三方面工作之一是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制度。在最新的第四版《开放数据晴雨表》全球报告中,中国的政府数据共享排名仅为第71 名,政府数据共享仍处于初级阶段。
目前,政府数据共享研究主要围绕政府数据共享的概念(郑磊,2018)[3]、政府数据共享的意义以及政府数据共享平台建设(杨瑞仙等,2016;Wang,2018;张竞祎,2018)[4-6]等几个方面进行。仅有少量学者对英国、法国、加拿大等国政府数据共享的政策和法规展开研究(Welch、Feeney,2016;王弋波、赵伟,2015;Douglass 等,2014)[7-9],缺乏各国政府数据共享路径对比研究。因此,根据近几年的《开放数据晴雨表》,本文选取并对比美国、英国、法国、加拿大、日本的政府数据共享政策、法规制定和机构设置,针对我国政府数据共享现状和面临问题,提出政府数据共享的完善路径和相关建议。
二、国外政府数据共享政策和法律法规
(一)美国政府数据共享政策与法律法规
美国政府非常重视数据共享的建设。近十年来,美国联邦政府陆续发布了十多项政策法规来确保政府共享数据的安全顺利进行,这些法规政策涉及到各个领域(见表1),明确规定了各项行动的执行部门与具体职责。随着这些政策的不断修订和完善,美国政府的数据共享开创了一个全新的局面(蔡婧璇、黄如花,2017)[10]。
表1 美国政府数据共享相关政策
为适应大数据时代的要求,美国立法机构不断修订完善法案,按照目标对象的不同,美国政府数据共享政策与法规可分为政府部门数据联通、政企数据共享、政民合作三个维度。通过保障多主体共同参与、相互补充,美国形成了良好的政府数据共享体系(侯人华、徐少同,2011)[11]。
政府数据共享是一把双刃剑。政府数据共享利用得当,可以为社会带来巨大的经济价值,政府数据共享的不合理利用则会造成相关信息泄露,从而危及到相关群体的利益。为此,美国《信息自由法》中规定了九种免于公开的例外情况下的信息,如:涉及到国防和外交利益的军事信息、武器系统、情报信息、外交政策等数据,因可能威胁到国家利益而不应公开;人事档案、医疗信息等数据因可能会泄露个人隐私而不应公开;监管金融机构的相关数据因可能会损害到相关金融机构的利益而不应公开;石油勘探数据因关系到国家机密及巨额经济利益而不得公开;公司财务数据因涉及商业机密而不应公开。美国目前对个人隐私数据的规定还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对个人隐私数据的规定比较笼统和宽泛,随着大数据技术的不断发展,个人隐私的边界也在不断变化。信息隐私法就数据公开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侵犯公民隐私权问题作出了说明,规定除特定情况外,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各类信息都不应公开,即使这些数据由政府收集,政府也无权公开涉及公民个体隐私信息的一切数据。
(续表1)
表2 美国数据共享法律法规
(二)英国政府数据共享政策与法律法规
英国以提升行政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为核心,制定政府数据共享政策与法律法规(黄如花、刘龙,2017)[12]。截止2019 年6 月,BAILII 的网站上共有9 465 条英国政府数据共享的法律法规,部分在表3 和表4 列出。
表3 英国政府数据共享相关政策
英国政府也做了一些积极的努力来促进政府数据共享,这些努力工作包括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来规定政府数据共享的总体任务、时间期限、短期及长期目标、具体的实施措施等。与此同时,英国在政府数据共享过程中对个人隐私数据的保护措施亦十分全面周到,在许多共享数据中都对可能涉及到个人隐私的数据都做了相应的规定,不仅在发布数据时进行公开测试以发现可能泄露个人隐私的漏洞,而且在《开放数据白皮书:释放潜能》中提到,会邀请专门的隐私保护专家对可能涉及到的隐私问题进行讨论。
此外,英国政府还颁发一系列的政策法规,例如在《抓住数据机遇:英国数据能力战略》中提出,要强化数据在商业、经济、服务、创新等方面的应用;进行数据变革要处理好学术界与工业界的关系;要完善英国的教育体系来培养专门的数据专业学生;为数据专业人才制定明确的职业生涯规划;政府要制定配套的数据政策来加快数据共享的进程。《开放数据路线图2015》指出,国家应将开放数据作为数据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鼓励政府发布和使用更多的开放数据,来创造更多的经济、环境效益。而且,政府不仅应对公众进行基本的数据处理技能培训,更重要的是要培养高层次的数据科学家和统计学家以应对未来数据变革的挑战。
对比不同时间点颁布的政策和法规,可以看出,英国政府十分重视公民获取和开发政府数据的权利和参与,并积极保障公民的隐私权。英国公民可根据相关法律要求政府数据发布时必须保护个人隐私。与此同时,英国政府数据共享政策和法律法规具有高度的迭代性。由于没有成文的宪法,英国通过不断地出台宪法性法律以及惯例来规范政府机构间、公民和企业之间的关系。
(续表3)
表4 英国数据共享法律法规
(三)法国政府数据共享政策与法律法规
法国政府在数据共享方面也投入了积极的努力。致力于服务公众的原则,法国政府规定除了某些豁免情况外,政府有义务向公众提出的获取数据的请求进行回复,以实现政府政务的公开、透明,让公众对政府工作有更多的知情权。1789 年《人权宣言》规定,公众有权利向公共部门提出获取数据的申请,且公共部门有义务对公众的请求进行答复。之后,法国颁发一系列相关政策,旨在保障政府数据共享的顺利进行(黄如花、林焱,2017)[13]。
表5 和表6 总结了部分政策和法律法规。其中,2013 年法国发布“政府数据开放手册”(Handbook on Open Government Data),阐释了共享数据的政策内涵,规定了政府在公共数据共享中的职能和作用,鼓励政府全方位地参与公共数据的共享,激励政府和公众共同积极努力建设共享数据,以促进社会经济良性发展。2013 年2 月,法国政府发布了《数字化路线图》,明确Etalab 工作组的工作内容,制定全新的数字化发展战略,大力发展数字化产业,加强数字化建设,以数字化来促进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就业等领域的发展,从而提高法国的综合国力和经济实力。
表5 法国政府数据共享相关政策
表6 法国数据共享法律法规
总的来看,法国政府的数据共享政策和法律法规具有时间跨度大、覆盖范围广和与时俱进的特点。与其他国家相比,法国更倾向于对法律法规的保障,在与民间社会共同建设政府数据共享过程中,提升行政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四)日本政府数据共享政策与法律法规
相对于欧美国家政府在数据共享方面的迅猛态势,日本政府虽然在数据共享的进程上比较缓慢,但其在数据共享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上却十分严谨,确保这些法规政策为政府的数据共享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和支持,使政府数据共享在稳中求进,具体的法规政策见表7 和表8。
表7 日本政府数据共享相关政策
2011 年3 月日本发生大地震(Great East Japan Earthquake)后,日本政府突然意识到数据流通与使用的重要性。日本推动共享政府数据的政策,最早可追溯至2010 年5 月,信息通讯技术战略本部发布的《新信息通信技术战略》,意在使政府政务公开化、透明化,发挥公众的民主意识,促使其积极主动参与政府政务决策,发挥公民在政府数据共享中的关键作用。
日本政府数据共享通过内阁、总务省和经济产业省对数据共享的共同保证,制定数据公开标准,并明确数据共享和利用的责任划分(陆颖隽,2010)[14]。另外,日本政府十分注重公民的参与。通过共享数据官方门户网站(Openlabs.go.jp)和意见征询网站(Idea Box)等方式(戴艳清、吴芳,2017)[15],汇集民众意见并推广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这种方式极大地推进了日本政府数据共享的进程。
(续表7)
表8 日本数据共享法律法规
(五)加拿大政府数据共享政策与法律法规
加拿大政府在2011 年开始重视共享政府建设,同年发布《开放政府协议》。随后,一系列有关数据共享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就陆续颁发执行(胡逸芳、林焱,2017)[16],其中较为有代表性的是《开放政府合作伙伴计划》。此计划每两年发布一次,2018 年发布了第四次两年计划,这代表着加拿大政府对数据共享的目标,对未来两年的工作提供全面指导。
总的看来,除覆盖面广、重视公民和机构参与的特点之外,加拿大政府数据共享政策与法规呈现相互关联、不断完善的特征。近年来,加拿大政府数据共享排名不断上升,表9 和表10 总结了部分加拿大政府数据共享政策与法律法规。通过法规的多次修订和补充,加拿大政府数据共享形成了多层次的管理架构,有力地保障了政府数据共享的执行,奠定了深厚的法律基础。
表9 加拿大政府数据共享相关政策
(续表9)
表10 加拿大数据共享法律法规
(六)国外政府数据共享政策和法律法规对比
由于各个国家的国情不同,要实现的目标存在差异,各个国家的政府有的放矢,制定出的共享数据的法律法规和实施政策也截然不同。英国政府十分强调教育和技能培养对政府数据共享和利用的作用,致力于培养数据科学家和统计学家,并要求公务员应该通过培训来获得基本数据素养技能。法国政府通过相关主体辩论、比赛和培训等,提高公众的数据共享意识,让公众全面监督政府行为,发挥公众的民主意识,激励民众积极参与到政府数据共享的工作中。日本政府十分重视政府数据公开平台的建设,2010 年建立实验性网站,目前政府共享数据网站Data.go.jp 已较为成熟。加拿大政府通过两年一次的共享政府合作伙伴计划,对未来两年的政府数据共享工作提供全面指导。
政府数据共享政策和法律法规的目的是为政府行政部门进行数据共享提供行动指南和政策支撑,不仅能规范政府数据共享的行为,而且可以进一步激励全民、全社会共享数据。虽然各国的政府数据共享政策存在差异,但共同的内容是:公民获取、使用政府公开数据的权利、合法性;政府获取、持有、使用和披露数据的政策与法律规范。公民可以在相关法律法规的指导下,发挥自己的民主意识,将自己获取共享数据的诉求合理地转达给政府公共机构,且无需对政府公共机构进行任何解释说明。政府须建立管理政府数据的标准化流程,并将机构持有的共享数据以易存储的形式存储、以可读的形式公开。
概括来讲,各国政府制定的数据共享政策及法律法规具备五个特征。(1)政策覆盖面广。共享数据来源广泛,格式多样。(2)政策法规相互关联并不断修订完善。加拿大的《信息获取法》和《信息获取法管理指导》等法案均在2016 年进行了再版,能够适应现状需求与发展趋势。(3)重视用户参与。以日本的《开放数据推动发展蓝图》和加拿大的《政府数据开放许可》为例,该许可在颁布之初,曾邀请社会各界对其进行讨论,通过反馈信息以求完善。(4)重视共享数据的重复使用。(5)建立多层式机构管理架构。通过多层级的政府共享数据管理机构,从全国性的信息专员办公室,到各机构内部专门的数据共享管理部门,都进行了明确的职责分工,以确保政府共享数据这一目标的顺利实现。
三、国外政府数据共享机构设置
(一)美国政府数据共享机构设置
美国政府数据共享主要由信息政策办公室和总务管理局统一管理,各机构关系如图1 所示。信息政策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制定与政府共享数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并负责向数据共享的实施机构建言献策。总务管理局通过管辖的公民服务与创新技术办公室,负责建设和维护集成性政府数据共享平台Data.gov,主要任务包括云安全问题处理、客户体验管理、数据服务开发、开放式创新实施、智能IT 技术创新等方面。信息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各自机构内部数据的挖掘和发布,人员与岗位设置也由该机构自行决定。
管理与预算办公室不直接参与政府数据公开的过程,它的主要职责是对实施政府数据共享的各个机构的预算清单进行审查,以确保其准确性和透明性。信息事务管理办公室(Office of Information and Regulatory Affairs)是管理与预算办公室的下属单位,根据《开放政府数据法案》,该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建立并维护与联邦首席信息官以及美国总务管理局负责人之间的合作关系,提供建议和指导意见来解决数据管理等政策方面的问题。此外,美国司法部专设信息政策办公室,主要任务是监督政府公共部门积极完成数据共享,并为这些公共部门在实施数据共享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提供信息自由法方面的咨询服务。信息自由法案办公室负责要求并监督各行政机构设立信息自由法案办公室,以应对民众的数据请求。
图1 美国政府数据共享机构关系图
(二)英国政府数据共享机构设置
英国认为政府数据共享是一项持久、复杂且具有现实意义的工程,因此需要成立专业的数据共享机构并配套专业的数据分析人员来筹划、管理并实施政府数据的共享。英国数据共享机构关系如图2所示,其中,内阁办公室是英国政府数据共享的领导机构,统筹并监管各政府部门工作,而国家档案馆负责政府部门数据利用的中央政策和共享政策许可协议的制定与推广。
具体来看,开放数据研究所负责共享数据的推广、研究和利用;数据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提出数据共享的战略规划,拓宽数据来源渠道,向社会提供价值量高的数据,以更好地服务民生;公共数据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具体的数据政策,收集、管理和发布高质量的数据。英国政府各公共部门责任划分清晰、明确,保障了政府数据共享的实施。
图2 英国政府数据共享机构关系图
(三)法国政府数据共享机构设置
法国政府共享数据的运行模式是一个有机整体,整个运行模式的机构岗位职能设置合理,既能保证整个共享数据有序高效的运行,又能保证各司其职,从上而下有条不紊。图3 为法国政府数据共享各机构之间的关系图。
为了使数据共享政策更好地服务共享数据,保证数据共享的顺利实施,2014 年法国设立“国家首席数据官”(State Chief Data Officer,SCDO),成为欧洲首次设立该职位的国家,表明法国政府对数据共享的高度重视。为确保更好地保障公民获取行政公文的权利,1978 年成立独立行政机关“行政文书获取 委 员 会”(The Commission for Access to Administrative Documents,CAAD)。2011 年Etalab 成立,主要负责“跨部门公共数据门户”的工作,并协调国家公共服务部门间信息重用。为改革公共数据和信息重用,Etalab 通过“数据连接”(Dataconnexions)比赛,奖励最具创新性的公共数据重用项目,从而不断完善动态和分散传播的公共管理数据框架。
图3 法国政府数据共享机构关系图
(四)日本政府数据共享机构设置
日本共享数据部门包括开放政府数据委员会(Committee of Open GoveRnm-ent Data)、IT 融合论坛—公共数据工作组(IT Fusion Forum-Public Data WG)、开放数据促进会(Open Data Promotion Consortium)。开放政府数据委员会是内阁秘书处的下属单位,它从全局出发,统筹共享数据的政策法规并检查其基本方向。具体职责包括:(1)对共享数据的基础事项的检查,如共享数据的格式、是否可读、数据使用环境的配置是否合理;(2)在政策实施前对其进行评估和检查,以发现问题、及时改进;(3)审查和跟踪政策,对共享数据政策进行严格审查并持续动态跟踪。2012 年7 月,日本总务省成立共享数据促进会,职责是在充分了解国内外数据共享使用环境的基础上,根据数据共享的战略部署制定出具体的共享政策方针,搭建出政府、企业与学术界数据共享的桥梁,实现数据的充分共享。为了顺利实现政府数据共享,加快政府数据共享进程,2012 年8 月,日本经济产业省(Ministry of Economy ,Trade and Industry,METI)成立IT 融合论坛—公共数据工作组。日本数据共享机构关系图如图4 所示。
图4 日本政府数据共享各机构关系图
(五)加拿大政府数据共享机构设置
加拿大政府专门成立了管理和监督机构来保证数据共享的顺利进行,在政府内部建立专职管理部门(关系如图5 所示)。加拿大共享数据交换中心(Canadian Open Data Exchange,ODX)成立的目的是提升政府数据共享的技术力量,推进政府数据的商业化进程。信息专员办公室则是政府数据共享监管机构。整个加拿大数据管理生态系统将共享数据的商业和社会潜在效益转化为现实效益。
图5 加拿大政府共享数据监督机构关系图
加拿大政府认为,公众获取政府机构信息是民主制度下的一项基本权利。加拿大政府依据《信息获取法》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进行了详细规定,关系如图6 所示。
TBS 的主要任务和职责:(1)对政府进行信息管理时制定的相关政策进行解释说明,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合理化建议;(2)构建政府和商业机构在信息管理、信息利用之间的桥梁,实现政府信息管理目标和商业信息利用目标的有机结合;(3)同其他政府机构的公共部门(如国家图书馆、国家档案馆等)共同协作,制定并完善信息使用和管理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使用标准、注意事项和具体的操作规程等;(4)为使政府提出的信息管理和咨询服务政策顺利实施,开发和维护信息运行的使用环境和系统,以保证政府信息管理工作的稳步进行。
统计局的主要任务和职责:(1)与联邦政府的公共部门协作,完成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并对重要的数据信息作出解释说明;(2)对各种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可再利用性进行审查,同时确保统计资料不重复。
国家档案馆的主要任务和职责:(1)收集、接收并保存国家行政机关的档案;(2)发布“档案处理许可权”,将对政府来说没有使用价值的各种信息销毁或者移交到国家档案馆进行处理;(3)制定档案信息管理的原则和操作规程,使政府或者相关部门的档案管理工作有章可循;(4)为档案信息管理工作提供全方位的指导和援助;(5)为政府档案信息管理起表率作用,并为政府档案管理提供真实、可靠的档案信息。
图6 加拿大信息管理职能机构体系
国家图书馆的主要任务和职责:(1)对国家行政机构与部门的出版物及文化遗产进行保管;(2)负责藏书的建设及资料的出版,为实现资源共享开发并维护国家书目编制标准;(3)对图书馆藏书的使用进行管理、保存等综合服务;(4)对图书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开发和维护,为图书馆网络系统管理提供技术支持;(5)制定图书信息管理的相关政策,进行图书管理的战略研究,对各级图书管理机构进行监管,为国家图书管理提供建议和政策支持。
(六)国外政府数据共享机构对比
政府数据共享机构是政府数据共享的执行和保障主体,按照政府机构职能,各国政府数据共享机构可以分为:制定政府数据共享政策和法律的机构;提供数据共享法律咨询的机构;根据标准储存、管理和共享政府数据的机构;对政府数据共享过程进行监管的机构。其中,法律制定机构是政府数据共享体系的基石,决定政府数据共享的环境和基础架构,并确定政府数据公开的标准和审查监管。政府数据共享监管机构负责审查各机构数据清单的完整性和公开性,保证政府数据共享过程的公正和透明。政府数据的管理和共享则依赖多层级的组织形式,根据各国国情不同,人员与岗位设置各具特色。
四、结论与建议
(一)研究结论
我国政府数据共享的研究相比西方一些发达国家,还处于起步阶段,不过自2004 年以来,国内对共享数据的研究逐步进入正轨,主要从政策法律和平台建设等视角展开研究(岳丽欣、刘文云,2016)[17]。在政策法律方面,2004 年开始陆续出台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如《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但是,政府数据共享建设还未在全国形成一个统一、规范的标准,部分省份和地级市的职能部门开始进行政府数据共享的实践探索。2015 年9 月23 日,浙江省政府数据共享平台上线,首次在全国尝试政府数据共享。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设立了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服务专栏,公众具有查阅、下载政府数据等基本服务的权利。武汉市在政府共享数据方面也做了一些尝试,如公众可以下载政府数据,可以下载阅读政府数据需要的应用程序等。还有些发达城市如济南、青岛,也将当前的大数据思维融合到政府工作中,成立政府数据共享平台。种种迹象表明,大数据思维下的政府数据共享已成为当今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公众常常将我国公开信息整合服务平台(http://govinfo.nlc.gov.cn)和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www.stats.gov.cn)误认为是数据共享平台。公众从国家统计局网站上查阅和下载的统计数据、统计年鉴或者统计公报,基本上是经过统计工作者整理、加工过的,且基本上是按照统一的格式标准进行公布的,可以说是标准化的数据。政府共享数据包含形式各异的统计数据,如文本类、数值类、声音类、图画类等,严格意义上讲,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并不是政府共享数据。
现阶段,我国政府数据共享面临的最大困境是没有具体的、明确的、标准的、可操作的微观方面的数据共享政策,如政府进行人口、经济、环境等方面的数据共享时的具体政策。虽然我国也发布了一些与政府数据共享有关的政策,《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体系建设指南》等都提出了政府要进行数据共享,但这些政策过于笼统,都是从宏观方面做了类似指导思想和行动纲领方面的规定,并没有涉及到具体的某一方面的政府数据共享时的操作标准。因此,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制定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具体的、详尽的、可操作的、实用性强的微观层面的政府共享数据政策迫在眉睫。
(二)政策建议
1.重视政府数据共享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进行数据共享是政府执政公开化、透明化的体现,但政府的数据共享不是随意进行的,必须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制度保障,使政府数据共享有章可循、有理有据。政府共享数据的法律法规应该既包含宏观方面的,也包含微观层次的,如具体行业方面的法规政策等。同时,应特别对共享数据的来源、准确性等进行法律法规方面的约束。另一方面,虽然公众有权利获取政府共享数据,但这种权利是相对的,即这种权利应该是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才可以行使。因此,必须高度重视政府数据共享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并不断完善。
2. 努力打造全国统一的政府数据共享建设平台。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由于我国的政府数据共享起步较晚,在政府数据共享平台的建设上也落后于其他国家。一个好的数据共享平台是实现政府数据共享的有力保障,为此,必须加强数据共享平台的建设,建立全国统一的政府数据共享平台。首先,在借鉴国外发达国家数据共享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大数据时代的信息技术,如云计算、物联网技术来打造信息共享平台。其次,支持多源异构数据的共享交换,考虑不同人群对不同数据类型的需求,支持表格、图片、文档、音视频等多种类型的数据共享,支持如Oracle、Sqlserver 等不同类型的数据库共享。再次,建立统一的政府数据共享门户,使公众可以方便、快捷地获取政府信息。最后,数据共享平台的建设应该详尽到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如教育、医疗、住房、环境等行业,且应建立相应的数据共享反馈平台,以便公众及时、有效地对政府政务进行反馈、评价。
3.加强与完善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政府应很好地平衡政府数据共享和个人隐私保护两者之间的关系,虽然进行数据共享是政府的义务,但对政府来说,保护公众的隐私更义不容辞。虽然国家先后出台《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来保护个人隐私,但个人隐私信息被泄露的事件越来越多。除了在数据共享时要对个人信息进行匿名化处理外,政府在进行数据共享前应通过专门的隐私保护专家对可能涉及个人隐私的数据进行风险评估,还可以借助专门的系统平台对可能涉及个人隐私的数据进行评估和测试,以发现可能泄露个人隐私的风险。国家应制定具体、全面、可操作的政策来保护个人隐私,应出台专门的政策来保护涉及到个人的身份信息、医疗信息、人事信息等敏感性数据。
4.推进政府数据共享的立法研究。首先,政府应成立专门的数据共享立法部门,来规范共享数据的提供方、发布方、使用方三个权益主体的利益,进一步细化数据的提供方如企业、发布方如政府、使用方如公众这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到权责明确。其次,应对数据共享的形式作出详尽的规定,比如,是完全免费的共享,还是部分收费的共享等。此外,政府若要把企业花费巨大经济成本的数据进行共享时,必须考虑对企业进行补偿等。
5.加强政府数据共享宣传。大数据时代,虽然国家把政府数据共享提高到一个战略高度,但企业和公众参与政府数据共享的热情还不是很高。为此,政府应加强数据共享的宣传,鼓励公众、企业及第三方积极参与数据共享,充分挖掘共享数据的价值,寻求新的商业发展机遇,为社会创造更大的经济价值,营造全民共创、全民共享的良好氛围。
综上所述,政府数据共享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需要国家将数据共享提高到战略高度来对待。首先,政府应重视数据共享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不仅要制定宏观层面的法律法规作为政府数据共享的指导思想与基本纲领,而且要制定具体、详尽、可操作的微观层面的政策法规来规范政府数据共享;其次,要努力打造全国统一的政府数据共享平台,支持多源异构数据的共享,方便公众快捷地查询、下载共享数据,同时对政府政务进行评价和反馈;再次,政府进行数据共享时要加强个人隐私的保护,推进政府数据共享的立法研究(包括个人隐私保护的立法),规范数据提供方、发布方和使用方等各方利益的立法;最后,加强政府数据共享的宣传,激励企业、公众及学术界积极参与政府数据共享,营造政府数据共享的良好氛围。
政府进行数据共享最重要的是要具有前瞻性思维,具体来说,要制定政府数据共享的长期目标、中期目标和短期目标,并对每个时期的目标做详尽、准确、具体、可操作的政策规划。由于事物是发展变化的,要通过不断的实践,积累政府数据共享经验,不断完善政府数据共享的政策体系,从而更科学、合理地指导实践,使政府数据共享工作与时俱进、稳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