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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哲学中“观念”的性质问题

2020-12-17徐会中

关键词:本性洛克表象

徐会中

[昆明学院,昆明 650214]

洛克的《人类理解论》发表后的十年间,前后出版了六次,成为当时影响最大的哲学著作,洛克也因此成为那时“整个学术界公认的最伟大的理性大师之一”。(1)索利:《英国哲学史》,段德智译,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130页。《人类理解论》受到高度关注的同时,如何理解“观念”——这个《人类理解论》中最重要的概念,也成为洛克哲学中受关注程度最高的问题之一。关于洛克的观念的性质,自洛克的《人类理解论》诞生之初,批评和争议就从未中断,一直持续至今。本文要做的工作不是具体回答这个问题,而是要从实质内容上澄清这个问题,澄清这个问题到底在追问什么。

一、“观念的性质问题”的初步提示

所谓“观念的性质”,在英语研究文献中,对应的表述是“the nature of ideas”。在这个短语中,很明显,关键是对“nature”的翻译和理解。“nature”有“性质”的意思,所以我们选择将“the nature of ideas”翻译为“观念的性质”。相应地,观念问题研究的就是“观念的性质问题”。

但是,从学者们对观念问题的讨论来看,他们争论的焦点似乎不是笼统的“观念的性质是什么”,而是更加具体的“观念本身是什么”。例如,塞缪尔·瑞克勒斯(Samuel C. Rickless)似乎就是在“观念是什么”(2)Samuel C. Rickless, Locke, Chichester, West Sussex: Wiley Blackwell, 2014, p.13.的意义上处理这个问题的。他认为,“实际上,我们很难理解观念的性质或本质(nature or essence)。我们完全不知道观念本身是什么。追问观念的性质,就是追问一个人类的心灵不能回答的问题。”(3)Samuel C. Rickless, Locke, p.16.著名的洛克学者,如瑞克勒斯、理查德·艾伦(Richard I. Aaron)和迈克尔·艾尔斯(Michael Ayers),似乎都是沿着这样的方向把握问题。艾伦认为,洛克的观念是“‘心中’的半精神和转瞬即逝的存在”(4)Richard I. Aaron, John Locke,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1, p.106.本文所引该书的译文均采用了中译本,有改动,见阿龙:《约翰·洛克》,陈恢钦 译,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121页。。艾尔斯则认为,主张观念“具有一种特殊的本体论存在是不能容忍的”(5)Michael Ayers,Locke: Epistemology and ontology,vol.1, London: Routledge, 1991, p. 53.。在这种情况下,将“the nature of ideas”翻译为“观念的性质”似乎没有突出学者们讨论这个问题的方向,会模糊研究者投向这个问题的视线。

“nature”还可以翻译为“本性”。汉语里的“本性”是“固有的性质或个性”。有学者认为,本性通常指有生命之物,例如人和动物先天就有的特性。在这个意义上的“本性”也就是“天性”的意思,也就是所谓“江山易改,本性难移”中的“本性”的意思。如果“本性”用在这样狭窄的意义上,我们就不能把“the nature of ideas”翻译为“观念的本性”,因为很明显,观念并不是有生命之物,尽管拥有观念进行思想通常被认为是最高级的一种有生命之物(即人)的本质特征。

虽然如此,多数译者在使用汉语中的“本性”一词进行翻译时,并不局限于这种狭隘的理解。在洛克哲学翻译领域,我们看到,很多译者就不是在“有生命之物的固有性质或个性”这个意义上使用“本性”一词,而是将“本性”宽泛地理解为“事物的固有性质或本质属性”,而不仅仅是指“有生命之物的固有性质或个性”。基于这种对“本性”一词的宽泛理解,他们将“本性”用在了对“the nature of ideas”这样的短语的翻译中,把其译为“观念的本性”。

关文运先生是近代英国经验论的著名译者。他就时常在宽泛的意义上使用“本性”一词翻译英文的“nature”。在《人类理解论》中,这样的翻译很多:“我们观念的本性(the nature of our ideas)”(IV.iii.28)(6)本文所用《人类理解论》的中译文均采用了关文运先生译《人类理解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年。个别词句有改动,恕不一一指明。另有胡景钊先生的新译本《论人类的认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按照洛克研究领域惯例,引文后所注编码代表“卷、章、节”,如(IV.iii.28)表示第四卷第三章第28节。英文原文参见John Locke,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 Peter H. Nidditch ( ed.), Oxford: Clarendon Press,1975。“观念的本性”(II.viii.7)“外界事物的本性”(IV.viii.9)。又如,在贝克莱的《人类知识的原理》的中文版中:“但是我们只要稍一离开感官和本能,依着较高原则的标准,来推论、来思维、来反省事物的本性(the nature of things)”(7)贝克莱:《人类知识原理》,关文运 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年,第3页。“抽象观念的本性(the nature of abstract ideas)”。(8)贝克莱:《人类知识原理》,第11页。在休谟的《人性论》的中文译本中亦是如此,例如:“观念的本性”。(9)休谟:《人性论》,关文运译,郑之骧校,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101 页。

关文运先生宽泛地使用“本性”一词翻译英文中的“nature”在汉语学界并不是特例。陈恢钦先生在他所译的阿龙(Richard Aaron,本文译为“艾伦”)研究洛克的名著《约翰·洛克》中也把“the nature of the ideas”译为“观念的本性”(10)Richard I. Aaron,John Locke, p.331.中译本:第377页。。台湾学者也在宽泛的意义上把“nature”译为“本性”。(11)欧康纳:《洛克》,谢启武 译,台北:长桥出版社,1979年,“译者的话”第8-9页。例如,谢启武先生在其所译的欧康纳(D. J. O’ Connor,又译为“奥康诺”)所著的 《洛克》一书中就是这样翻译的:“观念的本性”“认知力底本性”“知识的本性”“简单观念的本性” “命题的本性”、“关于感官知觉的本性的理论”,等等。(12)欧康纳:《洛克》,第190页。

把“the nature of the ideas”译为“观念的本性”有几个优点。首先,把“nature”译为“本性”比译为“性质”似乎更有优势。“性质”在汉语中所表示的意思太过宽泛,而“本性”相对来说意义就狭窄得多,因而指向性更强,专有度更高。看到中文中的“性质”,人们会想到很多英文中的对应词,如“quality”、“property”等等,但看到“本性”,人们一般都会将其对应于英文中的“nature”。此外,把“nature”译为“性质”容易和《人类理解论》中使用频度同样很高的“quality(性质)”一词相混淆。其次,也许最重要的是,把“nature”译为“本性”隐含着译者更明确的这样一种认知取向,即他们会认为(假如他们参与讨论),观念问题讨论的实质是观念的本体论性质问题,而不是观念的认识论性质问题,将“nature”翻译为“本性”似乎更能突出这一点。因为相比于可以多向度理解的“性质”,“本性”一词无疑更能突显追问观念的“nature”就是追问观念本身是什么这个意思。第三,关于有些学者主张汉语中的“本性”严格来说只用于有生命之物或可价值评判之物的问题,笔者想说的是,词语的意义会随着人们使用习惯的改变而改变,特别在翻译领域。根据学者们约定俗成的用法,“本性”俨然已经成了“事物本身”的意思,相应地,“观念的本性是什么”表达的实际上是“观念本身到底是什么”的意思。

上述的讨论似乎澄清了洛克的观念问题。但这只是假象。表面上看,在洛克的观念问题上,学者们追问的是洛克的观念本身是什么,即观念是一种什么存在物。但当我们深入到研究洛克观念问题的各种具体文献中去的时候,我们就会发现,在追问观念问题的时候,学者们实质上关心的不是观念的本体论问题,而是观念的认识论性质问题。即使是追问观念的本体论问题的学者,目的还是为了澄清观念的认识论性质问题。例如,在下文中我们会看得更清楚的一点是,学者们之所以激烈地争论观念是否是独立的实体,表面看来是关心观念的形而上学地位问题,实质是关心观念在认识论中的作用问题,即,在认识过程中,洛克的观念承担的到底是“认知对象”的功能还是“认知行为”的功能。如果观念本身就是不同于外部世界的认知对象,那么洛克就面临主体如何超越观念这种第三者通达外部世界的棘手难题。而将洛克的观念解读为认知行为的学者,目的就是为了消解上述“观念之幕”的难题,从而帮助洛克避免陷入怀疑论甚至不可知论的理论困境。

整体来说,在观念问题上,洛克研究领域的学者们主要侧重于观念的认识论性质和作用层面的研究,对观念的本体论地位等其他层面的研究都是为这个层面的研究服务的。观念的本体论性质问题通常从属于观念的认识论性质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追问观念本身是什么只是洛克的观念问题的表面,其深层次关切是追问观念的认识论性质,追问观念的认识论功能,追问观念在认识过程中承担什么角色。基于以上分析,将“the nature of ideas”翻译为“观念的性质”更有利于引导读者朝向这个方向进行理解,而将其翻译为“观念的本性”则极有可能误导读者。此外,单从表达的规范性上来说,我们可以说“观念的认识论性质”,但很难说“观念的认识论本性”。

很明显,目前的工作只能算是借着翻译的由头对洛克观念的性质问题的理解进行了笼统提示。

二、“观念的性质问题”的进一步澄清

洛克所使用的“观念”(idea)原先是一个经院哲学术语。一般认为,笛卡尔最早将这个术语引入近代早期哲学。洛克从笛卡尔那里继承了这个术语。其对“观念”的使用却极大地普及了这个术语。“观念”概念是洛克哲学中最重要的概念,也是近代早期哲学中最重要的概念。艾伦对“观念”术语及其所表示的概念的重要性进行了说明,他说:

在洛克著作中,没有任何一个术语比观念更常见,要理解他的哲学和他的知识论首先必须理解这一术语的用法。的确,它既是洛克自己哲学又是洛克之后一般的英国经验论的核心概念。毋庸多说,没有这一概念以及以它为核心建立起来的理论,无论是贝克莱的唯心主义还是休谟的怀疑论都是不可能的。(13)Richard I. Aaron,John Locke, p.99. 中译本:第113页。

詹姆斯·吉布森(James Gibson)则强调,对于洛克哲学的研究来说:

为护工制定科学的培训是提高其护理质量的重要途径:根据医院的实际情况,针对护工的特点,为其制定可行的培训计划,新护工应安排岗前培训,在岗护工组织其参加在岗培训,学历较低的护工及时组织其参加专科教育的培训计划。培训的内容包含:护工的行为规范、护理安全、护理知识及技能、法律知识、护理流程、专业的护理技能及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内容[3]。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从洛克的时代到今天,在众多的仍在发展的围绕着《理解论》的评论和批评中,大部分的评论和批评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如何理解洛克的“观念”的意义(或因其说服力或因其缺乏说服力)。(14)James Gibson,Locke’s Theory of Knowledge and its Historical Relations,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68, p.13.

“观念”概念无疑是洛克哲学的轴心和基石。《人类理解论》的写作目的是“探讨人类知识的起源、确定性和范围,以及信仰的、意见的和同意的各种根据和程度”(I.i.2),这个目的主要是通过洛克的“新观念之路”(the new way of ideas)实现的。在《理解论》的第一卷,洛克批判了天赋观念论;在第二卷,洛克系统地阐述了所有观念都来源感觉和反省的经验;在第三卷,洛克探讨了观念和语言的关系;在第四卷,洛克探讨了观念和知识的关系。可以说,作为洛克哲学代表作的《人类理解论》是围绕着“观念”概念建构和展开的。至于涉及洛克的具体哲学思想的探讨,则几乎每个哲学问题都会与“观念”概念纠缠在一起,几乎没有一个可以与“观念”概念完全剥离开的问题。“观念”术语可以说是理解洛克哲学的钥匙,是通向洛克哲学殿堂的通行证。

“观念”似乎也是洛克哲学中的很清楚的概念。洛克哲学中的“观念”是什么?表面上看,这个问题是再清楚不过了。《人类理解论》甫一开篇,洛克开宗明义就指出:

这个名词,我想最足以代表一个人在思想时理解的任何对象;因此,我就用它来表示心像(phantasm)、意念(notion)、意式(species)(15)本文在“species”一词的翻译上采用的是陈恢钦先生的译法,译为“意式”,见阿龙:《约翰·洛克》,陈恢钦 译,第113页。或心灵所能想到的任何东西。(I.i.8)

此后,随着《人类理解论》的展开,洛克又多次重申观念是心灵知觉的直接对象,例如:

心灵在自身中所知觉到的任何东西,或知觉、思想、理解的任何直接对象,我叫它们做观念。(II.viii.8)

从上面的引文我们不难看出,洛克对“观念”的描述不但明白,而且非常简单,似乎没有什么复杂难解、隐晦不明的地方。观念不就是心灵直接知觉的对象吗?这有什么模糊和有歧义的地方?

如果阁下告诉我,你用这些名称表示什么东西的话,我将立即回答您,那就是您心中拥有的关于它们的观念;并且,很明显,当它们在你心中时,你就看到了它们或者直觉到了它们,或者我应该这样说,当它们在那里时你就知觉到了它们,因为你能够把它们告诉另一个人。因此,能够说出他用这些名词表示什么东西的任何人,都拥有观念。(16)John Locke, “Mr. Locke’s Second Reply to the Bishop of Worcester”, in the Works of John Locke, Vol. iv, London, 1823, p.413.

洛克对斯蒂林弗利特的解释,似乎再次印证了,洛克所用的“观念”概念的意义是清楚的。但是,事实证明,这只是表面现象。如果我们稍微深入一下,就会发现问题并不像表面看上去的那么简单。正如艾伦所说,虽然洛克使用“观念”一词“表示知觉和思想的直接对象”时是“前后一致的”,“但是,只要对这一对象的本性作深入的研究就会遇到严重的困难。”(17)Richard Aaron,John Locke, p.100. 中译本:第114-115页。瑞克勒斯也表达了类似的意思,他说:“当洛克严谨地表达时,他的意思是把观念描述为知觉的直接对象,然而指明这一点并没有告诉我们观念到底是什么。知觉的直接对象是何种事物?它们是实体还是样式,依赖于心灵的还是独立于心灵的,物质的还是非物质的?”(18)Samuel C. Rickless, Locke, p.14.

艾伦和瑞克勒斯可以说是道出了关心洛克的观念的性质问题的学者的心声。洛克的“观念”概念虽然是洛克哲学中最重要的概念,但这个概念也是洛克哲学中争议最大的概念。在各种二手文献中,关于洛克的观念的性质问题讨论很多,可以说是洛克哲学中被讨论最多的问题之一。浏览一下这些有关洛克的观念的性质问题的讨论,我们就会发现,几乎到处都充斥着对洛克“观念”概念意义含混性的指责和抱怨:

洛克对观念的用法很明显是混乱的和令人困惑的。(19)A. D. Woozley, “Introduction”, in A. D. Woozley (ed.), 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 by John Locke, London: Collins, 1964, p.34.

它显然是一个最含混的词,洛克应当很小心地分析它。(20)Richard Aaron,John Locke, p.107. 中译本:第121页。

洛克的观念是什么?它们如何表象它们的对象?三百多年后,学者们仍旧不能在这些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21)Danielle N. Hampton, “A Deflationary Interpretation of Locke’s Theory of Ideas”,Philosophy Dissertations, Theses, & Student Research,Paper 8,2015,P.1,URL: http://digitalcommons.unl.edu/philosophydiss/8.

其实,从《人类理解论》刚一面世,学者们就表现出对洛克的观念性质问题的困惑和不满。(22)关于同时代人对洛克的观念的性质问题的困惑和不满,参见:John W. Yolton, John Locke and the Way of Ideas,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56, pp.86-98。在这方面,洛克同时代的批评者、马勒伯朗士在英国的追随者诺里斯(John Norris)是一个典型的代表。在《对洛克〈人类理解论〉的粗略反思》中,诺里斯抱怨洛克在《人类理解论》中没有提供一个“关于观念性质的描述”。(23)John Norris, “Cursory Reflections upon a Book Call’d, 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 in his Christian Blessedness,London:S.Manship,1690,p.3.诺里斯对此进行了一系列追问:“观念是一种什么实在物?”“它们首先是实在的存在还是不是?”“它们是实体还是实体的变状?“它们是物质的实体还是非物质的实体?”(24)Ibid., pp. 22-24. 很显然,前面提到的瑞克勒斯对问题的提法继承了诺里斯,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洛克的观念性质问题”是一个有着持久理论价值的哲学问题。

面对诺里斯对观念的性质问题表现出的特殊兴趣,洛克似乎非常恼怒,他回应道:

《粗略反思》的作者不愿忍受我的贫乏,不愿了解我的写作计划,不愿忍受我按自己的能力或方式完成写作计划,这着实令人遗憾。也许我是懒惰的,并且认为我自己提出的明白的、历史的方法对我来说已经足够,也许我有其他的事情,并且无法抽出更多的时间用于这些思辨,不但如此,我可能甚至发现这种探索超出了我的能力所及范围,并且作为不愿装作知道所有东西的人,对坦承在这方面和其他很多方面我的无知并不感到羞愧,并且因此愿意承认,如果批评者在观念的本性方面能更好地指正我,这(对我)是一个巨大的恩惠。(25)John Locke, “Locke’s First Reply to John Norris”, Written 1692, first published, transcribed by Richard Acworth, in Locke Newsletter, no.2, 1971, p.10.

很明显,面对着诺里斯对观念的性质问题的追问,洛克的回答并不能令人满意。洛克并没有正面回答观念到底是什么。

行文至此,不免令人心生疑惑。既然洛克本人觉得“明白的、历史的方法已经足够”,洛克已经明明白白地把观念规定为“心灵知觉的直接对象”,为什么学者们仍旧锲而不舍,还要追问洛克的观念到底是什么呢?很明显,这不是学者们无事生非,而是因为,洛克的“观念”作为洛克哲学中最重要的概念,如何理解这个概念所表示的“观念”的性质涉及洛克哲学中一系列基本问题的处理。具体来说,主要涉及洛克哲学中两种基本问题的处理:一是洛克哲学的影像论(imagism)性质问题,一是洛克哲学的表象论(representationalism)性质问题。

所谓洛克哲学的影像论性质问题,讨论的是,洛克所说的观念是否全部是感觉或影像,除了感觉和想象能力外,理智(intellect)能力在洛克的观念的形成中是否发挥作用?这个问题涉及洛克到底是不是一个纯粹的感觉论者或影像论者,涉及洛克是不是也是一个理智论者(intellectualist)。很明显,这个问题进一步涉及如何理解洛克哲学的经验论性质,洛克到底是一个什么意义上的经验论者。洛克是一个纯粹感觉论或影像论的经验论者吗?

所谓洛克哲学的表象论性质问题,讨论的是,洛克所说的观念是心灵知觉的对象还是心灵知觉的行为?洛克是一个表象实在论者(间接实在论者)还是一个直接实在论者?如果心灵“只能知觉到它自己的观念”(IV.iv.3),那么作为心灵知觉的直接对象的观念是不是位于心灵和外部世界之间的第三者?如果它们是第三者,心灵如何超越观念达到对外部世界的认识?我们如何确定在心灵之外存在一个外部世界?我们看到,在这些问题上,如果我们不澄清洛克的观念的性质,就会产生“知觉之幕”(the veil of perception)或怀疑论的理论难题,就会造成康德所谓的“哲学和普遍人类理性的丑闻”(26)康德:《纯粹理性批判》第二版序言,,邓晓芒译,杨祖陶校,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7页注1。(即人类的理性无法证明外部世界的存在)。

上面的工作从三个方面对观念的性质问题进行了澄清。一是澄清了观念的性质问题是洛克哲学研究领域的最重要的问题,二是澄清了观念的性质问题是洛克哲学研究领域的一个充满争议的问题,三是澄清了观念的性质问题涉及的实际是有关洛克哲学整体理解的两大基本问题。通过这样的工作,原先仅仅得到初步提示的问题变得更加具体了。最后,让我们尝试指出解决这个问题的可能路径。很明显,问题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的解决办法,这是问题是否得到具体化的最有说服力的指标。

三、解决“观念的性质问题”的可能路径

为了确定洛克的观念的性质并解决由此带来的理论难题,学者们提出了各种不同的解读方案。丹妮尔·汉普顿(Danielle N. Hampton)将学者们提出的各种解读方案归纳为六种。(27)Danielle N. Hampton, “A Deflationary Interpretation of Locke’s Theory of Ideas”, Chapter 1. 另外,国内学者中,李冬冰先生在他的以博士论文为基础出版的专著中认为,“洛克在《人类理解论》中赋予观念一词三重含义:一是一种精神性的实在;二是一种媒介;三是一种标记。”参见李冬冰:《新观念 新道路——启蒙语域下的洛克观念论研究》之“正文摘要”,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2007年。遗憾的是,作者似乎在正文中并没有对这一主张进行具体说明。这六种解读方案分别把洛克的观念解读为:影像(image)、符号(sign)、心理事件(mental event)、意向对象(intentional object)、意向内容(intentional content)和现象(appearance)。在此基础上,汉普顿又将这六种解读方案进一步合并为四种,(28)Danielle N. Hampton, “A Deflationary Interpretation of Locke’s Theory of Ideas”, p.1.它们分别把观念解读为:心理对象(mental object,包括影像和符号)、心理行为、意向对象(包含意向内容)和现象。汉普顿认为,在这合并后的四类解读中,前三种解读是对洛克的观念的基本解读。

汉普顿对各种解读的梳理和分类工作为我们解决问题提供了线索并奠定了基础。我们解决问题的路径,就是建立在汉普顿所做分类的基础上。但是,我们看到,虽然汉普顿为这项工作的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她的分类却存在着明显缺陷。具体来说,有两个:一是汉普顿混淆了洛克的观念的影像论性质问题和表象论性质问题;一是汉普顿只是将各种解读方案平行并列在一起,并没有把握到它们之间的内在发展逻辑。

我们首先来看汉普顿分类的第一个缺陷,即汉普顿混淆了观念的影像论性质问题和表象论性质问题。所谓观念的影像论性质问题,艾尔斯说得非常明白,这个问题实质上涉及的是“独立的理智能力存在的问题”。(29)Michael Ayers,Locke: Epistemology and ontology,Vol.1, p.44.在这个问题上,艾尔斯是影像论解读的坚定支持者,他明确断言,“洛克的‘观念’,当不是作为现实的感觉(或‘反省’)发生时,就是感觉影像或准-感觉。”(30)Ibid., p. 51.所谓观念的表象论性质问题,探讨的是洛克的观念到底是心灵知觉的实在对象还是心灵知觉外物的行为。观念的影像论性质问题和表象论性质问题是两种完全不同的问题。当艾尔斯把洛克的观念全部解读为“影像”的时候,他回答的是观念的影像论性质问题,而不是观念的表象论性质问题。当汉普顿把艾尔斯的影像论解读方案误解为艾尔斯是在主张“把洛克的观念解读为心理对象”,即外物的“替代物(proxy)和表象(representation)”(31)Danielle N. Hampton, “A Deflationary Interpretation of Locke’s Theory of Ideas”, pp.4-5, 20.的时候,很明显,汉普顿混淆了观念的影像论性质问题和表象论性质问题。(32)索利在他的《英国哲学史》中似乎也混淆了这两个问题。索利在解释洛克的“观念”术语的时候说到,与洛克的“观念”术语“最为切近的术语便是‘表象(presentation)’。但是,严格说来,表象仅仅是洛克的观念的一种,因为他所说的观念除表象外还包括再现表象(representation)与影像,知觉和概念或意念。” 参见索利:《英国哲学史》,第112页。

我们接着来看汉普顿分类的第二个缺陷,即汉普顿没有把握到学者们提出的各种解读方案之间的内在发展逻辑。汉普顿只是将各种解读方案简单并列在一起,她没有看到,这六种解读方案其实都是围绕着上述两个基本问题展开的。并且,对于每一个基本问题,都有针锋相对的两种基本解读方案。其他解读方案,不过是从这两种基本解读方案中衍生出来的,不过是这两种基本解读方案的派生物。正是由于正反两种解读立场的不断交锋和辩难,推动着对观念性质的理解的不断深化和发展。具体来说,针对洛克的观念的影像论性质,主要有两种基础解读方案。一是影像论解读方案,主张洛克的观念全部是感觉或影像,洛克的观念不包含理智性质的观念。这种立场的典型代表是前面已经反复提到过的著名学者艾尔斯(33)Michael Ayers, Locke: Epistemology and ontology, vol.1, pp. 44-51.;一是理智论解读方案,主张洛克的观念并不是全部都是感觉和影像,也包含来源于理智的观念。这种立场的典型代表是托马斯·韦伯(34)Thomas E. Webb,the Intellectualism of Locke, London: Routledge/Thoemmes Press, 1997.(Thomas E. Webb)。在这两种基础解读方案之间,存在着形形色色的各种折中解读方案。

针对洛克的观念的表象论性质,同样存在着两种针锋相对的基础解读方案。一种是表象论解读方案,主张洛克的观念作为心灵知觉的对象是外物在心灵中的表象(代表),洛克是一个表象论者。这种解读是对洛克的观念的性质的主流看法,拥有源远流长的传统,持这种看法的学者更是数不胜数。托马斯·里德(Thomas Reid)被认为是这种立场的最著名代表。理查德·艾伦(35)Richard Aaron,John Locke, pp.101-7. 中译本:第116-121页。(Richard Aaron)、理查德·罗蒂(36)Richard Rorty,Philosophy and the Mirror of Nature,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79, note, p.49; pp.50-51.(Richard Rorty)、麦凯(37)J. L. Mackie,Problems from Locke,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76, pp.47-51.(J. L. Mackie)、迈克尔·艾尔斯(38)Michael Ayers,Locke: Epistemology and ontology,Vol.1, pp. 52-66.(Michael Ayers)、彼得·德卢古斯(39)Peter Dlugos, “Yolton and Rorty on the Veil of Ideas in Locke”,History of Philosophy Quarterly,Vol. 13, No. 3, 1996, pp.317-327.(Peter Dlugos)等人都是这种立场的支持者;另一种是直接实在论解读方案,主张洛克的观念本质上是心灵知觉外物的行为,洛克是一个直接实在论者。这种解读方案的目的是为了克服传统表象论解读所带来的棘手的怀疑论和知觉之幕问题。持这种立场的最著名学者毫无疑问是约翰·约尔顿(40)这些著作和文章包括:John W. Yolton, John Locke and the Way of Ideas,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56; Locke and the Compass of Human Understanding,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0; “Ideas and Knowledge in Seventeenth-Century philosophy”, Journal of the History of philosophy, Vol. 13(1975), pp.145-165; “On Being Present to the Mind: A Sketch for the History of an Idea”, Dialogue, Vol.14, 1975, pp.373-388; John W. Yolton, (ed.) , 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 (abr. Edn), London: Dent, 1976; “Phenomenology and Pragmatism”, Philosophical Books, Vol. 22(1981), pp.129-134; Perceptual Acquaintance from Descartes to Reid, Oxford: Blackwell, 1984; Locke: An Introduction, Oxford: Basil Blackwell, 1985, pp.148-151; “Representation and Realism: Some Reflections on the Way of Ideas”, Mind, Vol. 96(1987), pp.318-330; “Mirrors and Veils, Thoughts and Things: The Epistemological Problematic”, in malachowski (ed.), Reading Rorty, Oxford: Basil Blackwell, 1990.(John W. Yolton)。受到约尔顿系统而深入的直接实在论解读的启发和鼓舞,维尔·查普尔(41)Vere Chappell, “locke’s theory of ideas”, in 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Locke, edited by Vere Chappell,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4, pp.31-35.(Vere Chappell)、伽柏·福老伊(42)Gábor Forrai, “Lockean Ideas as Intentional Contents,” in Intentionality: Past and Future, edited by Gábor Forrai and George Kampis, Amsterdam: Rodopi, 2005, pp.37-50.(Gábor Forrai)、托马斯·列侬(43)列侬虽然没有使用“意向性”概念,但他解读的思想倾向和各种意向性解读是一致的。参见:Thomas Lennon, “Locke and the Logic of Ideas”,History of Philosophy Quarterly, Vol.18, No. 2, April, 2001, pp.155-177; “Through a Glass Darkly: More on Locke’s Logic of Ideas”,Pacific Philosophical Quarterly 85, 2004, pp.322-337.(Thomas Lennon)等人相继提出了各种其他的直接实在论解读方案。从表象论基础解读方案中衍生出了“实在对象-表象论解读”“因果关系-表象论解读”“中介-表象论解读”“意向对象-表象论解读”等更具体的解读类型。从直接实在论解读方案中衍生出了“意向对象-直接实在论解读”“意向内容-直接实在论解读”“现象-直接实在论解读”“认知反应-直接实在论解读”等更具体的解读类型。

基于上面的认识,我们可以看到,要解决洛克的观念性质问题,第一步就是要区分洛克的观念性质问题所包含的两个基本问题,即观念的影像论性质问题和观念的表象论性质问题。(44)约尔顿和艾尔斯都已经实质性地区分了这两个问题。参见:John W. Yolton, “Introduction”, in Thomas E. Webb, the Intellectualism of Locke;Michael Ayers,Locke: Epistemology and ontology,Vol.1, pp. 44-66.为了具体解决这两个问题,我们后续将依次做以下工作:第一步的工作是通过文献综述的方式在历史的语境中把握和澄清问题,梳理问题的来龙去脉。第一步的工作将包含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提出和梳理观念的影像论性质问题;第二部分是提出和梳理观念的表象论性质问题;在这两部分工作的基础上,何谓“观念的性质问题”将会在更具体的问题史的语境中得到澄清。第二步将具体解决观念的影像论性质问题。初步设想可以从三个层面展开,第一个层面可从洛克对“观念”概念的定义角度论证洛克的观念包含理智性质的观念;第二个层面可从观念的来源角度论证洛克的观念包含理智性质的观念;第三个层面可从观念和知识的关系角度论证洛克的观念包含理智性质的观念(45)本部分第三个层面的工作,即“从观念和知识的关系角度论证洛克的观念包含理智性质的观念”,已经以“洛克哲学中的‘理性主义倾向’问题及其哲学史意义”为题发表在《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6期上。参见 徐会中:《洛克哲学中的“理性主义倾向”问题及其哲学史意义》, 《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6期,第16-23页。。第三步具体解决观念的表象论性质问题。可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梳理对洛克的观念进行表象论解读的论证逻辑;第二个层面对表象论解读的论证逻辑进行针对性反驳;第三个层面再次澄清直接实在论解读的论证方案;第四个层面对直接实在论的解读方案提供进一步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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